“蛀虫”也要面子
在报上看到《贪官状告报社,不许称俺“蛀虫”》的报道,不禁目瞪口呆:“蛀虫”也要面子?近年来,各地揪出“蛀虫”、挖出“硕鼠”的报道频见报端。这是国家惩治腐败力度加大的结果,令人称快。突然冒出个即使蛀了国家这棵大树也不许人家叫他“蛀虫”的主儿,倒堪称是旷世奇闻了。关于面子,鲁迅先生曾说过,“这‘脸’有一条界线,如果落到这线下面去了,即失了面子,也叫做‘丢脸’。”这位原是湖北宜昌市明珠美术陶瓷厂厂长的徐某,因利用职权挪用公款被革了职。在他看来这不算“丢脸”,可能还为自己没被“潮流”落下而暗自为荣呢。而一见报纸用“蛀虫”形容自己,便“猛醒”了,觉得自己已经“落到这线下面去了”,认为“失了面子”了。于是拍案而起,将《宜昌日报》社告上了法庭,指控报纸“贬低、丑化当事人”,“给自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精神痛苦”,堂而皇之地坐到了原告席上大叫:要“在同一版为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还我“面子”!
做“蛀虫”还要面子,实在罕见,荒唐至极。利用职权之便挪用公款,损公肥私,不是“蛀虫”又是什么?不是“硕鼠”又是什么?要面子,不过是要被大多数人认可和尊敬。挪用公款,东窗事发,已经被众人所唾弃,理应洗心革面、痛改前非才是,却要厚颜无耻,反咬一口,真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吊死鬼搽胭脂,死要面子。”请问徐某人,你搞没搞错,让你丢面子的是你自己的私欲,怎么能怪罪到报社的报道上来?连这点起码的是非逻辑都弄不明白,亏你还当了那么多年的厂长。
当然,法庭并没有给他这个“面子”,而审判结果的披露,又叫他丢了更大的面子。按理,“蛀虫”已经“落水”,再“当头一棒”,似欠宽容。我想说的只是,那些既想当婊子又想方设法为自己立牌坊的主儿,远比那些抹下脸来当婊子的主儿更阴险、更可怕。还想对那些“现任”的“蛀虫”们说:自己已经不要脸了,就别怪人家抖搂你的面子。只要是“蛀虫”,迟早是要被除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