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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发展商用发射服务

新的跨越:中国成功发射澳赛特B1通信卫星 作者:


一、签约决策

●我国航天界正式向全世界宣布:“‘长征’火箭进入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承揽国际发射业务!并负责培训技术人员!”

●澳大利亚政府空间部门对外公开宣布:“澳大利亚,购买的休斯公司制造的通信卫星,将用中国的‘长2捆’运载火箭发射!”

●发射合同规定:“在评审中,如果美方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认定中方无力发射或者不能按时发射,那么美方有权单方取消合同,并同样罚款100万美元。”

决定发展商用发射服务

1985年5月的一天,一支由4人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现在日内瓦国际空间商业会议上。

一开始,他们并没有引起各国代表的注意。在各国代表看来,中国代表团也许只是前来旁听的。

48小时后,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当轮到中国代表发言时,代表团团长陈寿椿走上讲台,他拿出的讲话题目竟然是《中国为世界提供发射服务的可能性》。紧接着,陈寿椿将宣传资料的录像一放,各国代表不得不刮目相看。

其实,这只不过是深谋远虑的我国航天人向世界航天界首次试放的一个小小的“探空气球”。

没想这“探空气球”刚一放出,敏感的同行们便很快有了反应。

第二天,法国一家报纸就在醒目位置登出一则消息:

羽毛未丰的中国航天技术要参加国际竞争……

一个月后,我国航天工业部预先研究局副局长、长城工业公司副总经理乌可力带领中国代表团,前往巴黎参加航展,让中国的航天成果在世界首次亮相,正式拉开了中国航天技术走向世界的序幕。

同年10月,我国航天界正式向全世界宣布:

“长征”火箭进入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承揽国际发射业务!并负责培训技术人员!

这是我国航天界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开展国际间航天技术合作”的重大举动。

当时,我国航天人的真实意图是,用中国的低轨道运载火箭配美国现成的顶端级,作为对已选用航天飞机发射用户的一个替代或补充,从而让中国的火箭进入国际市场。

由于我国的“长征”火箭采用现成的成熟技术,因此,可以大大降低发射成本。

那么,我国航天人是在一种什么样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下,作出这样的决策的呢?

我们知道,我国的航天技术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1985年刚好整整30个年头。

这30年中,头20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技术储备。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航天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

我国曾在1980年5月,成功地向南太平洋发射了远程运载火箭;1982年10月,成功地进行了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1984年4月8日,用新研制的“长征3号”火箭成功地发射了我国第一颗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

短短几年,航天领域捷报频传,我国一跃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空间技术强国之一。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明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会议确认: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这是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献。这标志着我国的航天事业同样可以“对内搞活、对外开放”。

正是在这种国内背景下,我国航天人的脑子突然开始转悠起来:

中国的火箭能不能打入国际商用市场呢?

当时,他们的设想还有:搞汽车生产,波音727飞机的改造,生产氦气艇和农用飞机。

但经一段时间的调研和酝酿,觉得搞对外发射服务,才是中国航天工业改革开放的一条根本出路。

当然,对我国航天人来说,这种设想还只是一种念头,这个念头不仅不敢到国外去讲,就是在本国的领土上,也只能是几个人凑在一起,关起门来“小侃一通”。为什么呢?因为怕人笑话。

其实,对他们来说,这种谨慎由来已久。此前在加拿大举行的一个大型国际贸易展览会上,中方几经努力,好不容易才使中国的火箭、卫星等航天产品取得参展资格。可到了开展那天,由中国人自己亲手布置的展厅却令人哭笑不得:中国赫赫有名的火箭、卫星等航天高技术产品被放在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落,而让喝惯了咖啡的西方人在最明显处看到的,却是一包包散发着浓郁气味的、古色古香的正宗中国茶叶!

所幸的是,承接对外发射任务这一设想,得到了聂荣臻、张爱萍、宋健以及国防科工委和航天部等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

航天部副部长刘纪原很快便负责组织成立“开拓国际市场十人小组”,开始了前期的国际市场调查和组织工作。于是,中国航天工业的改革,迈出了小心翼翼的第一步。

1985年2月,中国火箭技术研究院首次开始接触发射服务,当时的何克让副院长同长城公司总经理张正霖等,在美国华盛顿与某公司草签了委托其开发发射服务市场的意向书。

紧接着,如前所述,同年5月,中国代表团出现在了日内瓦国际空间商业会议上。10月,我国正式宣布参与商用火箭发射的国际竞争。

1986年1月22日,中国火箭技术研究院副院长何克让带领航天部代表团,在瑞典与瑞典空间系统公司签定了中国第一份对外发射协议。

就在中国代表团签完合同路经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时,听到了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的消息。

美国航天飞机失事后,美国空间局便辞退了国际上大部分商业用户,从而造成了欧洲“阿里亚娜”火箭独霸国际发射市场的局面,使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暂时性“运载危机”。

而卫星用户又不满足于仅有一家独占发射市场的现状,愿意寻找其他途径,以形成一个有利于多用户的竞争局面。

这对正急于寻找机会走向世界的我国航天人来说,无疑是天赐良机!

于是,他们很快准备了6套火箭发射服务的方案。“长2捆”运载火箭,便是方案之一。

“长征2号”捆绑运载火箭,简称“长2捆”,是一枚大型两级捆绑式运载火箭,在其一级外部捆绑有4个助推器。

“长2捆”运载火箭主要用于发射近地轨道有效载荷。配以合适的上面级,可进行中高低轨道、地球同步转移轨道等卫星的发射。

“长2捆”火箭的研制成功,使我国首次突破了助推器捆绑技术。此前,还首次研制成功了推进剂利用系统和大型发射台等36项关键技术。

紧接着,航天部还组成了一个10人代表团,首次赴美宣传推销“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历时2周,共作宣讲报告20多场。

宣讲推销的结果表明:“长征3号”火箭和“长2捆”运载火箭均受欢迎。

于是,航天部于1986年底,决定在美国洛杉矾设立中国对外发射服务办事处,以此作为我国开发对外发射服务市场在北美的一个窗口,该办事处的负责人是黄作义。

中美两公司合作签约

1986年底,我国长城公司和中国卫星发射控制系统联名起草了一份题为《建议加速发展“长2捆”运载火箭》的汇报提纲,随后,向航天部党组作了正式汇报。

航天部党组立即召开扩大会议,并很快对此作了决定。航天部部长李绪锷指示:

3个型号统一设计,一个半队伍,两笔经费,加强市场开发。

3个型号的火箭就是指简称为:“长2F”、“长3A”和“长3B”的运载火箭。

1987年1月9日,国防科工委和航天部领导听取了关于研制“长2捆”的汇报后,当即决定:

对外明确宣布研制“长2捆”火箭的决策,并尽快向李鹏和张爱萍汇报。

与此同时,中国又向美国休斯公司发去一份关于用“长2”火箭发射其卫星的建议书。

休斯公司很快便寄来了一份发射协议文稿,并希望马上开始合同谈判。

2月5日,中国航天部副部长刘纪原在美国与休斯公司副总裁道夫曼分别代表东西方两个高技术集团,郑重地签下了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技术合同协议书。

也正是这份技术合同协议书,将我国火箭技术第一次推向了国际商用舞台。

中美两公司签订的这份技术合同协议书,还要从澳大利亚通信卫星公司说起。

澳大利亚通信卫星公司成立于1984年,该公司成立之初,便耗资3.3亿澳元建立了包括3颗卫星在内的第一代卫星通信系统。

为了确保建立第二代通信系统,该公司于1987年9月,在悉尼进行了卫星制造和发射项目的招标。

参加这次投标的有美国休斯公司、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美国福特公司、德国联邦集团、法国宇航公司、英国宇航公司6个西方宇航集团。

其中,只有休斯公司在其运载方案中列入了中国连影子也没有的“长2捆”火箭。

经过两轮招标和投标,揭标结果大出西方人意料:中标者竟是休斯公司使用中国“长2捆”火箭发射两颗“澳星”的方案!

紧接着,澳大利亚通信卫星与美国休斯公司组成联合代表团,由休斯公司退休副总裁龙尼为团长,专程来华进行考察。

该代表团对“长2捆”计划、技术和飞行试验方案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严格评审,并先后参观考察了航天部和国防科委共22个点。这22个点,大部分是首次向国外开放。

代表团考察结果,对中国几个方面的情况,表示基本满意。

1988年1月16日,澳大利亚通信卫星公司公布招标结果:

美国休斯公司中标。

同时,澳大利亚政府空间部门还对外公开宣布:

澳大利亚购买的休斯公司制造的通信卫星,将用中国的“长2捆”运载火箭发射!

如果美国政府不批准,澳方将重新考虑与休斯公司已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7月初,就在美国休斯公司拟定选用中国的“长2捆”火箭发射两颗“澳星”的方案中标后,我方长城公司副总经理陈寿椿带着律师,即刻飞往洛杉矶休斯公司总部,就合同文本问题与休斯公司进行洽谈。

陈寿椿与对方商讨了整整两个星期,双方反复较量了好几个回合,最后也没达成一致的意见。

直到7月中旬,休斯公司代表到北京,与长城公司再一次进行了洽谈后,双方才草签了一个合同。尽管中方几经努力,正式的合同仍然没有签订。

休斯公司迟迟不敢贸然签订正式发射合同,自然有他们自己的考虑。

要知道,该公司这次制造生产的卫星,属于公司第二代系列产品,即国际大型通信卫星,一共24颗。而由“澳星”公司购买的、并认可由我国“长2捆”火箭发射的这两颗卫星,又属于该公司这一系列卫星中最先推出的两颗。

陈寿椿猜想:休斯公司的心情,如同慈爱的父母,好不容易抚养大了一大帮女儿,现在两个大女儿要出嫁了,总希望能替两个女儿找到一个“好婆家”吧。

“长2捆”火箭这位“女婿”“家庭背景”的条件固然理想,而且据考察应当前途无量,但毕竟尚未“功成名就”啊!

中国这位“婆家”虽然热情诚恳,很守信誉,但当时家底儿太薄。如果真要“定亲”,一旦出现万一,不光两个“大女儿”会遭遇不幸,而且还将直接影响其余几个“女儿”的“出嫁”。

所以,可以想见,作为国际卫星制造业巨头的休斯公司,不找到条件完全满足他们预期的发射方,或不到万不得已时,是绝不肯轻易与中方签订正式发射合同的。

但中国长城公司又希望正式合同尽快签订为好。这是因为,“长2捆”火箭到底是应该上马还是不应该上马,是尽快上马还是干脆下马,我国国内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

要是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国内很难下决心。因为,“长2捆”一旦决定上马,就要投入大量经费。要是火箭造好了,国外又不需要,岂不白干?但要是先签订了正式合同,即先找好了买主,国内的决心就好下了,计划也就好安排了。

因此,中国代表团这次前往洛杉矾谈判,能否从国外拿回正式发射合同,对“长2捆”火箭的命运起着决定的作用。

然而,尽管陈寿椿他们作出了不懈努力,但双方只草签了一个合同。而且合同还规定:

1988年10月31日前,双方如果还没有签订正式发射合同,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将自动失效。

就这样,第一次谈判结束。陈寿椿他们带着焦虑的心情回到国内。

同年10月,中国代表团再次前往美国洛杉矶,与美国休斯公司进行有关发射合同的最后谈判。

在此后的半个月里,中国代表团费尽心血,但正式发射合同还是无法签订下来。

当时利益分歧的焦点是,休斯公司不肯接受中方再次发射“澳星”这一条件。针对这个问题,中方代表团又进行了反复酝酿讨论,曹正邦又补充了不少好的建议。

最后,代表团决定:继续和休斯公司谈判,绝不放弃最后一天。

于是,29日,中方立即通告美方:明日继续谈判。

美方当即回告中方:明日是礼拜天,公司老板已经休息!

中方立即回电:

贵公司若是感到为难,我们只好放弃合作的机会,另作打算。

美方当即回告中方:

请稍等,我们马上禀报老板。

半小时后,中方得到美方答复:

公司老板同意明天再作最后一次谈判。

于是当晚,中方代表团积极策划准备。大家通夜未眠,制定了一套严密的谈判方案。

10月30日,是双方最后谈判的日子。如果“长2捆”火箭的发射合同在这天仍不能签订,那双方之前的一切努力都将前功尽弃。

这天清晨,一夜未眠的中方主谈代表黄作义一行,连早饭也没来得及吃,便匆匆赶到休斯公司总部大楼。

因为是礼拜天,往日神经绷紧的大楼此刻显得格外轻松宁静,整个洛杉矾仿佛也还沉睡在梦中。

刚进天命之年的黄作义尽管睡眼朦胧,滴水未进,却满肚子都鼓着精神。

后来黄作义说,当他们双脚跨进休斯公司总部大楼的电梯时,心里竟涌出一种无法言说的悲壮!

谈判从9时,一直持续到19时,双方意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分歧又卡在了“发射保险”的问题上。一时间,谈判陷入僵局。

谁都知道,航天发射具有高风险。按国际惯例,每次发射前,无论是承担发射方,还是卫星制造方,都要为自己的产品找到保险承担商。

但是,从1984年至1987年这4年间,由于美国和法国发射连连失败,使欧美几家保险公司支付了大量灾难性事故的保险费。

比如,美国因两颗卫星发射失败,使航天保险商总共付出了两亿美元的赔款,从而使保险费率一下比原来提高了5倍!而赔付周期和入保条件也随之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所以,在1987年后,许多跨国保险公司不敢出面作保。而愿意作保的公司又乘机抬价,每次发射活动的平均保险费高达1.5亿美元!

1984年以前,美国航天供应商每次发射的平均成本才只有1亿美元。其中包括卫星成本,以及发射和重新发射服务的费用。而卫星制造商支付给保险商的保险费仅为500万美元。

于是,国际航天发射市场便开始出现了保险危机。

为了化解这种危机,承担发射方和卫星制造方就只好自己为自己的产品作保,并承担发射阶段中的大部分风险。

这样,便为卫星用户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从而以此促进彼此间的合作。

但这样一来,又为承担发射方和卫星制造方带来了更重的负担和更大的风险。

在此之前,为了保证“澳星”能由中国发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冒着巨大风险为其作保。

保险公司国际部的经理丁运洲先生,还专门前往英国等地与有关保险公司洽谈“澳星”的保险问题。

随后,他随着中国代表团来到洛杉矶,竭力促成双方发射合同的尽快签订。

“澳星”的发射,毕竟非同一般。休斯公司尽管已数次就技术细节问题与中国专家们进行过洽谈,并逐渐完善了协议文本,但他们考虑到:像“长2捆”这种大型运载火箭,我国毕竟是首次研制,尚无成功的先例。承担的风险肯定要比其他发射大得多!

因此,保险界一直持怀疑和犹豫的态度,也促使休斯公司迟迟不敢一锤定音。

21时左右,端坐在谈判席上的黄作义反而显得出奇地冷静。当天的谈判谈到这个地步,是他早有预料的。

因为他与休斯公司可谓“老交情”了,该公司的不少专家都是他的朋友,甚至有的专家还与他是至交之谊。

通过这几年打交道,他对眼前谈判对手的真实心态,是再了解不过了。

于是,他有意拖延了几分钟,然后按事先与乌可力、李宝铭商定好的计划,平静而又颇感到为难地说道:

先生们,很遗憾,属于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如果我们在今天还签订不了合同,那明天将有另一家公司和我进行洽谈。

很抱歉,我们的优惠只向最先使用中国火箭的用户提供,这你们是知道的。

现在,另一家公司的代表就等候在我老板的房间,我的老板很着急,正等着我们的消息,以便考虑如何选择。

黄作义刚一说完,美方代表席上便引起一阵小小的骚动。

显然,美方代表已听出黄作义的弦外之音,如果这次不合作,中国将同别的公司“另结良缘”。也就是说,以后再合作,休斯公司就享受不到现在的优惠价格了。

而这优惠价格,恰恰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休斯公司和“澳星”公司之所以选用中国的火箭发射“澳星”,除了信任中国的火箭技术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价格优惠。

作为生意场上的老手,休斯公司当然比谁都清楚国际航天发射市场的行情。

例如美国的“大力神”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为1亿多美元;“宇宙神”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为4000万至9000万美元;“德尔塔”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为4500万至5000万美元;法国“阿里安”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5000万美元;而中国的火箭一次发射要价,只有2500万美元!

也就是说,中国的要价要低于国际市场一半!这个价码,全世界只有中国和苏联才能做到。

但是,苏联一方面由于政策不开放,另一方面由于卫星技术落后于美国,美国担心自己的卫星技术被窃,因此不肯与他们合作。

这正是休斯公司愿意同价格便宜又“遵纪守法”的中国航天人打交道的真正原因。

美方代表在一阵短促的骚动之后,很快表态说:“请允许我们离开30分钟。”

不到30分钟,美方代表便面带微笑回到了谈判席上,他们手里捧着的,正是那份中方代表期盼已久的合同文本。

1988年11月1日9时,在休斯公司总部大楼第二层会议室里,我国长城公司与休斯公司举行了正式的合同签字仪式。

仪式结束后,美方举行了盛大的招待会。

席间,休斯公司发射服务采购部主任斯多特先生同中国长城公司副总经理乌可力举杯助兴时,还是忍不住流露出了一种可以理解的担心,他说:“乌先生,现在正式合同已经签订。下一步可就等着看你们的运载火箭和发射场了!”

乌可力双手托住酒杯,微微一笑,说:“18个月后,咱们见分晓吧!”

我国长城公司同美方签署合同,显示了中国人的气魄和眼光。休斯公司敢于同中方签署合同,同样也体现了美国人的气魄和眼光。

其中,发射合同中规定:

第一,中国必须要在1990年6月30日前,保证“长2捆”火箭有一次试验发射。

试射失败或无正当理由推迟发射,美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罚款100万美元。

第二,美方将在1990年4且前后,对中方的运载火箭、发射场等发射服务设施进行一次严格的评审。

在评审中,如果美方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认定中方无力发射或者不能按时发射,那么美方有权单方取消合同,并同样罚款100万美元。

针对这份合同,我国当时还没有火箭,也没有发射场,更没有与之配套的许许多多的工程设施,甚至连发射塔的设计图纸都还没有!

尽管“长2捆”火箭有了部分设计图纸,可要真正研制成功这枚火箭,谈何容易!何况这种捆绑式火箭,在中国火箭家族又从无先例。

更为严峻的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火箭发射,只剩不到20个月了!而要研制一枚这样的大型火箭,像美国那样好的条件,至少也要3年!

这一切,在国际航天史上是没有先例的。这份合同对我国航天人的压力就可想而知了。

想在如此短的时间里搞出“长2捆”火箭,不光外国人难以置信,中国航天人内部也有不同意见。

当长城公司从国外拿回发射合同后,国内航天界就有一些争议。

例如反对的人认为,先签合同后搞研制,是一种冒险;还有人认为,“八”字还没一撇,牛皮就吹了出去,还斗胆同外国签了合同,是典型的“洋跃进”。

甚至还有人指责说,什么都还没有,就签了合同,这是拿着国家的钱在开“国际玩笑!”

但支持的一方认为,中国的科技要改革,要走向世界,就得有开拓精神、竞争意识,就得敢于承担风险,而绝不能迈着方步走老路。

支持者还认为,如果我们瞻前顾后,按部就班,束手束脚,怕这怕那,始终用国内习惯了的那一套工作方式和思维观念去与世界参与竞争,而不能见机行事,快速应变,那么对迎面而来的财运也会视而不见,纵然天赐的良机也会失之交臂。

在当时的国际发射市场,强手如林,群雄角逐,机遇比什么都重要。如果等你先造好了火箭,再去谈判,再去签合同,那生意早被别人抢走了。

因此,能否抓住一个挤进国际市场的机会,往往是成败的关键。

比如日本的H2火箭连影子都还没有,却叫喊得比谁都响亮,广告做得像真的一样!日本可以这么干,我们中国为什么不能这么干?

无论是先签合同后造火箭,还是先造火箭后签合同,无非都是生意场上的一种手段,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中央批准研制长二捆

198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办公会议。经过反复研究,会议最后批准了用“长2捆”火箭发射“澳星”的方案。

至此,“长2捆”发射“澳星”的任务,正式列入国家重点项目。

“澳星”的合同签订了,发射方案也批准了,于是,酝酿了多年的“长2捆”大型火箭也就可以抓紧时间制造了。

但当时的问题是,造火箭得有钱。航天技术是高投资的领域,这在全世界都是如此。

当时已有58个国家投资发展航天技术,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航天技术成果,其总投资高达6000亿美元以上。其中,当时美国每年的航天投资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0.5%左右,达到了100至200亿美元;苏联每年的航天投资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1%至2%,达到了100至35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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