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前言

洗冤集录译注 作者:[宋] 宋慈 著;高随捷,祝林森 译


前言

《洗冤集录》是我国宋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的著作,1247年刊于湖南宪治县。它是我国古代第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比西方最早的同类著作——意大利医生费德罗(Fortunoto Fedclo 1550—1630)的《医生的报告》(DeRclationluc Medicorum)还早三百五十多年。《洗冤集录》的问世,标志着世界科学史上又一门有独立理论体系及技术方法的新学科——法医学的诞生,并对世界现代法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在国内外影响颇为深远。自南宋迄清的数百年间,历代官府都把它奉为刑狱案件中尸伤检验的指南和经典。在它的影响下,后代学者颇多研究,并相继有《平冤录》、《无冤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几十种法医检验专著问世,但均未离开或超出《洗冤集录》的系统、内容和水平。《洗冤集录》曾先后被介绍到朝、日、荷、法、英、德、美等国,译成19种文字,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学者的研究兴趣。前苏联著名的现代法医学家波波夫在他的《法医学》中对此书作了详尽的介绍。1976年,美国夏威夷大学中国史教授马克奈特翻译了本书,并在评论中指出《洗冤集录》“是世界现存最古的法医学著作,验尸的指南”。到了法医学高度发展的今天,《洗冤集录》仍被现代法医学家视为专业方面的经典。

《洗冤集录》之所以备受古今中外学者的重视和推崇,是因为该书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它内容之系统、涉猎之广泛、研究之深刻,以及理论与实践结合之紧密,无不使历代法医学家惊叹不已。此书共五卷53篇,有关法医学的叙述比较全面而完整。它首先引录了有关尸体、伤病检验的条例法规。其次,从有关检验法规的具体实施、注意事项,到现场检验顺序、技术处理、尸体保存、检验结果的书面报告形式以及对各种不同死因、不同身份、性别、年龄、死后变化程度差异的尸体作初检、复检的要领等,都做了系统的精辟论述。再次,详细论述了尸体变化征象、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烧死、雷击死、中毒、急病死、饿死、生物性原因致死、尸骨、无名尸等各具的特征及鉴别判断的要求,以及判定自杀、他杀的知识等等。书中对各种检验对象的形态特征的描述,大都很准确,有的比现代法医学还详尽;尤其对于死亡性质,此书特别强调在详细检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情况及调查所得,综合分析,以作出更符合科学与实际的判断。在宋慈的检验体系中,已使用排除法,并已初步运用了昆虫学、化学、光学的原理,因而其不少的论述至今仍具有科学的价值。

《洗冤集录》是中华民族古代科技文化发展的一个成果,是自春秋战国到南宋时期我国古代法医理论与司法检验的经验总结。现代法医学创立仅两百来年,传至我国才数十年,但我国早就存在并运用着具有自己独特创见的法医学。它的历史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前475—前221),据《礼记》、《吕氏春秋》等书记载:当时的司法官吏在规定的时间里,要“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汉人蔡邕解释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礼记义疏》引)这里所说的“瞻、察、视、审”就是检验方法;“伤、创、折、断”就是损伤程度。1975年底出土的云梦秦简也记载了许多秦代的案狱和司法检验的情况,说明当时在活体检查、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方面都已取得了科学的成就。时至唐朝,封建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产生了我国封建社会中早期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唐律》,唐律对涉及法律的伤亡病残、人身识别等的检验及处理,均有明文规定。宋代的检验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不但对验官的差遣、验官的职责和初、复、免检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颁布验尸格目、验状及检验正背人形图。这说明了唐、宋时期司法检验不仅相当盛行,而且有十分严密的规章制度和比较成熟的技术方法。这就是《洗冤集录》得以产生的背景和土壤。

《洗冤集录》的产生,同作者宋慈的学习工作、生活经历、正直个性也是密不可分的。

宋慈,字惠父,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诞生于福建建阳县童游里。他祖籍河北顺德县,曾迁居浙江建德县,以后才迁移到福建建阳县。宋慈幼年就读于朱熹弟子吴稚门下,朱学的“格物致知”给予了他较为正面的影响,使他比较注重实事求是的学风与方法。宋慈二十岁入太学,钻研百家学说,“性无他嗜,唯喜收异书名帖”,作文章源于心灵,备受当时主持太学的著名学者真德秀的赞赏。嘉定十年(1217)中进士。理宗宝庆二年(1226)任赣州信丰县主簿(管理文书簿籍的官员)。绍定四年(1231),招捕使陈敬慕宋慈智勇双全、学问广博,推荐他为长汀县知县。在任四年,勤政爱民。当时长汀一带盐价昂贵,贫民无力购盐。宋慈采取果断措施,改变运盐路线,并组织人力抢运,节省了时间和运费,降低了盐价,保证了百姓的食用。端平二年(1235),已50岁的宋慈受枢密院士曾从龙的聘请,任枢密使兼督荆襄江淮(今湖北安徽一带)魏了翁的幕客。嘉熙元年(1237)又回福建路(宋代无省建制,分全国为若干个路)任邵武军(今福建邵武县)通判;次年调任南剑州(今福建南平县)通判。时值荒年,民不聊生。宋慈提出用富人存粮及部分官粮救济饥民的办法,并定出等级,赤贫者全济,稍有食者半济,能度日者不济,从而使百姓度过饥荒,稳定了社会秩序,为百姓拥戴,也受到宰相李宗勉的赞许。嘉熙三年(1239),升任广东提点刑狱官(相当于今一省的法官)。他到任后,发现地方官吏“多不奉法,有留狱数年未详复者”,积案很多,便即认真阅卷,亲自审询,不辞劳苦,深入偏僻的山区、村落调查核实,并给下属官吏、衙门规定了清理积案的期限,结果八个月内就处理了二百余件积案,时人称他雪冤禁暴,治政清平。嘉熙四年(1240),调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祐元年(1241),知常州军事,修《毘陵志》,因爱民救济有功,转朝散大夫,司农寺丞,新除直秘阁,充大使行府参议官等职。淳祐五年(1245),宋慈开始整理他一生断狱的经验,撰写《洗冤集录》。淳祐七年(1247),宋慈转任湖南提点刑狱官,并在湖南安抚大使兼节制广西的陈行府任参议官,处理军政要务。宋慈长期担任提点刑狱之官,处理案件既多,且又谨慎,他认为“居官(当)以民命为重,倘若刑狱一有不决之疑,必多所失”;并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因此,他办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他观察到狱情之失,多是检验错误,检验的书籍既缺乏又不准确。为了使更多的刑狱官分享他的知识与经验,因而在湖南任职时,他加快了《洗冤集录》的撰写,终于在淳祐七年(1247)完成全书写作,于湖南宪治县雕板刊行。在学者们大讲“存天理、灭人欲”的南宋,一个朝廷的官员,能认识到洗冤泽物,以民命为重,检案要实事求是,并身体力行,不辞劳苦,深入调查研究,以客观检验所见定案,从而写成这样一部伟大的著作,是很不容易的,也是十分可贵的。

《洗冤集录》脱胎于古代的医学、法学,但又高于古代一般医学,别于法学,确实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伟大著作,它不但是今天研究我国法医学渊源的国宝,也是研究我国古代病理学、尸体解剖学的主要资料。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全国性案件交流的贫乏,《洗冤集录》中有些内容较片面。以个别现象、偶然因素、毫无联系的征象视为普遍规律,所作结论未必都正确;对人体解剖、生理的认识也有局限,有的缺乏科学性,甚至掺杂着迷信色彩,凡此我们在阅读时要注意的。

本译注本采用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元刻《宋提刑洗冤集录》作底本,参照岱南阁仿元本加以校勘。为保持元刻本原貌,我们基本未作改动,仅于个别显然不当的地方以( )标明,并以[ ]标明改正的文字。限于我们的水平,难免有不当之处,望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的译注得到辛子牛老师的帮助,特为致谢。

译注者
1990年5月于上海
2008年10月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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