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们国家素来有诗国的称誉。早在公元前六世纪,就有收集从西周到春秋中期诗歌作品的总集《诗经》,其中多数是四字一句的四言诗。到公元前四世纪至公元前三世纪,楚国的爱国诗人屈原,创造了诗句长短不齐并且加上语助词“兮”或“些”的诗体,这种诗体形式,被后人称为“楚辞体”,或称“骚体”。到了汉代,除了存在句式不整齐的杂言诗和骚体而外,又正式形成了五字一句的五言诗,同时也出现了少数七字一句的七言诗。魏晋南北朝时期,诗歌形式又有发展,除了五言诗和杂言诗而外,七言诗形式正式形成。而在南北朝的齐、梁时期,有些诗人开始探讨作诗的格律,字的四声的理论也在这时期确定下来。再经过一百多年到了唐代初年,也就是公元七世纪初期,诗的格律便正式形成而出现了格律诗,这更使诗歌在语言使用上进一步规范化,增强了音乐效果,提高了作品的艺术感染力。所以从唐代初年正式形成格律诗的时候起,一千多年来,格律诗形式一直被历代的诗人遵循使用。
词是诗的另一种形式。唐代就有词这种形式出现,但在初期和中期,大多数的词出自民间,文人写词的只是很少数。经过晚唐到五代时期,文人写词的才逐渐多起来,出现了不少词人,留下了许多作品。进入宋代,词这种文学形式极为兴旺,不论是北宋或者是南宋,都产生了不少优秀的词人,给后代留下大量美好的作品,成为我国文学遗产中宝贵的财富。
曲有剧曲和散曲之分。其中的散曲是诗体之一种。这种诗体兴起于金代而盛行于元代,有不少著名的散曲家,流传下来的三千多首作品,很多是脍炙人口的佳作。
词与曲和格律诗有密切的关系,也可以说,词曲都是格律诗的另一种形式。不少著名的词曲家都擅长写格律诗。不懂得诗的格律是很难写词曲的。
诗的格律和词曲的格律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但是不论是诗的格律或者是词曲的格律,都是诗人或者词曲家在长期写作实践的基础上,一步一步摸索、体验,经过总结、提炼,才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写作程式。这套程式适合我国语音的特点,如果能熟练地掌握运用,写出来的作品就富有音乐性,读起来顺口,听起来悦耳。所以,对于提高作品的艺术水平而言,诗词曲格律是必须遵守的规则,是有助于诗词曲形式规范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决不是可有可无的,更不是加在作者身上的不必要的烦琐的清规戒律。
格律诗和词曲,不但每一首的字数都有规定,而且在字句间的声律安排和用韵上,也都要受严格的格律约束,决不是只照一首格律诗的句数和每句的字数写出来,或只照某一个词调、曲调的句数字数填出来,就可以称为格律诗和词曲。写格律诗和词曲,除了必须具备相当的古汉语素养,并且懂得用于诗词曲中的特殊修辞方式而外,还有许多属于技术性的规则需要遵守。这些规则,都属于诗词曲格律的范围,不懂得诗词曲格律,就不能写出合乎要求的格律诗和词曲来。
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建设社会主义制定了宏伟的规划。从此,我国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是全国人民在这个时期的总任务。研究和继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从中汲取有益的东西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是我们的重大任务之一。而研究整理古代的诗词曲,同时运用古典诗词曲这种为人们喜闻乐见的传统文学形式,赋予新的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是当前所需要的。因此,懂得一些诗词曲格律,不论是用来研究整理古典诗词曲,为创造新体诗歌提供参考,或是用来提高欣赏、理解诗词曲的水平,以及用来从事诗词曲的写作,都是必要的。本书所要讲的,就是有关诗词曲格律方面的基本知识。
我们学习诗词曲格律,也要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格律是为作品内容服务的,不是强加给诗人或词曲家的枷锁。一条格律是不是合理,不是只凭有没有事实根据。即便有事实根据,还要作科学分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也适用于诗词曲格律的学习和研究。判断一条格律是不是合理,首先应该从客观效果去检验,合理的就肯定它,不合理的就不能盲目接受,并且要指出它不合理的地方加以纠正,不要让不合理的东西继续流传。而对前人没有认识到的问题,还得给予必要的补充。这才是学习和研究诗词曲格律的正确态度。
本书的诗词格律部分,原是一九八〇年秋季应武汉人民广播电台之约写的广播稿。以后经过补充,于一九八二年秋季,应武汉师范学院中文系之约,为该系唐宋元明清研究生班讲授诗词写作课时,作为讲义使用。现又增加曲律部分,使之成为介绍诗词曲格律比较系统的读物。
本书主要是根据自己若干年来写作诗词作品的浅薄经验编写的,同时也参阅了前人有关的著作,撷取了其中有益的论点。曲的部分选用曲牌时,引用了唐圭璋同志编订的《元人小令格律》中的二十一个曲牌作为范例,不敢掠美,特为提出,并向唐圭璋同志表示谢意。
吴丈蜀
一九八三年三月于武昌东湖之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