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石男:古代中国的个人尊严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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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1 09:03:31|浏览139716次|评论108条
自春秋至近代中国,“尊严”一词多与权力有关。但在现代,“尊严”一词更多是与权利有关。简言之,尊严就是独立个体的权利被尊重。基于以下几种因素,古代中国人很难保障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尊严:等级秩序、个人本位缺失、权利意识匮乏、礼法与宗法约束、私有产权不受保护、公私领域没有界分。
儒家思想与等级秩序
当说,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等概念与尊严有交集,儒家崇尚道德,讲究修身,提倡节气,从中也能部分导向人的自由或尊严,但儒家思想决不能导出现代意义的尊严概念。
首先,儒家并非面对普罗大众的学说,尤其宋代理学,只是面对士大夫精英阶层。直到明中叶以降,王阳明心学行世,儒学才有了变化,变得更加开放,商人、樵夫、工匠也可学理学。但究其根本,儒学关照的仍是信仰儒学的知识分子以及运用儒学的帝王。所谓儒家的“民本”观念,常被视作与现代人权理念合拍,其实多不过是“政本论”而已。譬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屡被津津乐道,然则还得注意其后的那句话——“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实际上,孟子这段话无非“执政为民”一类的套话在古代的初版,要旨只是论证政权得失之决定条件,警示政权转移之轨道,而非真正的权利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