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句中拗救

诗律(修订本) 作者:郭芹纳 著


第二节 近体诗的“拗”与“救”

平仄格律是人为的、机械的,而诗歌创作却是充满活力、富有生机的。要使活跃涌动的形象思维和丰富多彩的语言一一适应人为的格律,显然是不现实的。为了使形式与内容完美地统一起来,只能对平仄格律加以调整、改进。分析一下初唐、盛唐和晚唐时期的诗篇,便可以看出,格律本身正是在人们的创作实践中日臻完善的。

前文说过,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只要节奏点上的平仄能够达到“相间”“相对”“相粘”,就可以收到平仄错综协调的效果,所以便要求二、四、六(五律为二、四)位置上的字,其平仄必须分明,即不可随意变动。至于一、三、五(五律为一、三)位置上的字,由于是非节奏点所在,并不影响大局,因此对其平仄的要求便可以从宽处理了。这就是前人所说的“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应该说,这正是对平仄格律的一种突破。然而,仅仅是“一三五不论”,即仅仅允许非节奏点上的平仄可以自由灵活,仍然难以满足写作实际的需要,因为表情达意毕竟是第一位的。这样,很可能出现不符合平仄规定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拗”。“拗”便破坏了平仄的协调性。于是,人们又设法调整其平仄关系,以便保持其协调性,因此便又有了所谓的“救”。这样,写起诗来,就更加自由方便了。

不过,由于“拗”“救”的产生,又使“二四六分明”的通则出现了例外。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二四六分明,两处不明。”这两处是:

1. 在一定的条件下,(平平)仄仄平平仄(即甲种句)句式中的第四字(七言为第六字)之平声可以作仄声。

2. 在一定的条件下,(仄仄)平平平仄仄(即丙种句)句式中的第四字(七言为第六字)之仄声可以作平声。

同时,由于格律诗要求避免“三平调”和“孤平”等现象,因而“一三五不论”的这种自由,仍然是受到制约的。所以,我们还可以这样说:“一三五不论,两处必论。”这两处是:

1. 必须避免“三平调”。

在(平平)仄仄仄平平(即丁种句)中,第三字(七言为第五字)的仄声是不能任意变动的,否则,就会出现“三平调”。所以,这一处的平仄是要论的。

2. 必须避免“孤平”。

在“(仄仄)平平仄仄平”这种句子(即乙种句)中,若第一个字(七言为第三字)的平声用为仄声,这就叫“犯孤平”。这是因为该句除了句末的平声而外,就只有一个平声字了。出现“孤平”,则会使平仄失调,故而格律诗要求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注意:孤平只限于(仄仄)平平仄仄平,即乙种句这一句式。)

根据“一三五不论,两处必论”和“二四六分明,两处不明”,我们可以把格律诗的“拗救”,归纳为以下几种,称之为“平仄相救得协调”。

需要交代的是:拗救的基本原则是以平救仄,以仄救平——由此便可以达到平仄协调的目的。现在来看拗救的几种情况。

一、句中拗救

一句之中出现拗字而随之补救,谓之句中拗救。句中拗救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孤平拗救

上文说过,格律诗要求避免“孤平”。唐人的诗作中,犯孤平的情况并不多见。这说明诗人们是在尽力按照诗律的规定,设法避免“孤平”。可是,在写作过程中,有时候又不得不犯“孤平”。于是,人们又设计出一个变通的方法,这就是在犯了“孤平”的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位置上予以补救,这就叫作“孤平拗救”。对于五言律诗而言,其具体方法是,将第三字的仄声改为平声。为什么要用第三字来补救呢?原因很简单:二、四两字是节奏点所在,末一字的平仄又是固定的,这样,自然只能用非节奏点的第三字来补救了。请看以下各例:

宿五松山下荀媪家    唐·李白

我宿五松下,寂×寥无∨所欢。

田家秋作苦,邻女夜舂寒。

跪进雕胡饭,月×光明∨素盘。

令人惭漂母,三谢不能餐。

这首诗首联对句的“寂”字拗(犯了孤平),用第三字“无”字救(我们在拗字之后画×,在补救之字后画∨。下同)。颈联对句的“月”字拗(犯了孤平),用第三字“明”字救。这两处都是“孤平拗救”。像这样一首诗中出现两处孤平拗救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又如:

奉送从兄宰晋陵    唐·韦应物

东郊春草歇,千里夏云生。

立马愁将夕,看山独送行。

依薇吴苑树,迢递晋陵城。

慰此断×行别,邑×人多∨颂声。

这首诗尾联对句的“邑”字拗(犯了孤平),用第三字“多”字救(同时也救了出句的“断”字)。关于颔联对句的“看”字,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这个“看”字,在这里应作平声,否则就犯了孤平。今按:“看”有二音,一为苦旰切,去声翰韵;一为苦寒切,平声寒韵。在表示“视”这一意义上,《广韵》正作平声寒韵。也就是说,它在这首诗中,应该读平声。

如果是七言律诗,则是第三字拗,用第五字救。例如:

九日五首(其一)    唐·杜甫

重阳独酌杯中酒,抱病起×登江∨上台。

竹叶于人既无分,菊花从此不须开。

殊方日落玄猿哭,旧国霜前白雁来。

弟妹萧条各何在?干戈衰谢两相催。

首联对句第三字“起”字拗,用第五字“江”救。(颔联出句的第六字“无”和尾联出句的第六字“何”皆拗,分别用第五字“既”字、“各”字救。说见下文“本句自救”。)又如:

南省转牒欲具江国图令尽通风俗故事    柳宗元

圣代提封尽海壖,狼荒犹得纪山川。

华夷图上应初录,风土记×中殊∨未传。

椎髻老人难借问,黄茆深峒敢留连。

南宫有意求遗俗,试检周书王会篇。

颔联对句第三字“记”字拗,用第五字“殊”字救。下面的五绝和七绝,也都有孤平拗救的情况存在。

秋蛩    唐·雍裕之

雨绝苍苔地,月×斜青∨草阶。

蛩鸣谁不怨,况是正离怀。

回乡偶书    唐·贺知章

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未改鬓毛衰。

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

上举五绝第二句的“月”字拗,用“青”字救;七绝末句的“客”字拗,用“何”字救。

2. 本句自救

上文说过,“在一定的条件下,平平平仄仄(即丙种句)句式中的第四字之仄声可以作平声。”所谓“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是必须拗而有救。对于五言律诗来说,就是当第四字出现了“拗”,则必须将第三字的平声改为仄声。这样,其平仄格式便成为“平平仄平仄”。人们把这种拗救叫作“本句自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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