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规曹随”?
——蔡元培与蒋梦麟治校理念之比较
蔡磊砢
蔡元培与蒋梦麟是民国时期对北大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两位校长,已有对两位校长的治校理念的研究,但蒋梦麟校长的,论及较少。研究者通常认为,蔡元培开风气之先,作为继任者,蒋梦麟延续了蔡元培的办学理念与治校方略。蒋梦麟自己在《新潮》中曾回忆道:“著者大半光阴,在北京大学度过,在职之年,但知谨守蔡校长余绪,把学术自由的风气,维持不堕。”【164】1929年,王烈在《北京大学的组织》一文中指出,蔡校长辞职后,校务由蒋梦麟代理,“亦能萧规曹随【165】”。
然而,如果细致考察两位校长主政北大时的治校方针和制度建设,便会看出,虽然蔡元培与蒋梦麟改革大学的理念和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在校务决策和管理制度方面却表现出明显的不同。蒋梦麟在追随蔡元培,“萧规曹随”的同时,一直在实践自己的治校理念。两位校长的这些差异似乎长期为研究者所忽略,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蔡元培与蒋梦麟在治校理念方面的差异:(1)个人著述及通信,即他们两人关于治校理念的自我陈述;(2)制度规章,即他们主持制定的制度规章;(3)治校实践,即两人管理校务的具体实践。在此基础上,讨论他们各自对蔡元培时代北大管理制度的影响。
一、蔡元培的治校理念
蔡元培的治校理想主要反映在民国初期担任教育总长时起草的《大学令》。根据《大学令》,校长总辖全校事务,学长主持学科事务。大学设评议会,由校长、学长及各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学校事务的决策。各学科设教授会,由学长和各教授组成,决策学科内的学术性事务。【166】可见,蔡元培的理想是由教授互选代表组成核心群体,决策管理学校各项事务,本质是民主管理与决策。
蔡元培的治校理念包含两方面意涵:一是教授治校;一是合议制。所谓教授治校,就是由教授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与管理。蔡元培就任前,北大“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总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第一步组织评议会,给多数教授的代表,议决立法方面的事;恢复学长权限,给他们分任行政方面的事。但校长与学长仍是少数。所以第二步组织各门教授会,由各教授与所公举的教授会主任,分任教务”【167】。
1916年底,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长。1917年3月,北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评议会,由校长、学长及每科两名教授代表共同组成。评议会在制定学校规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北京大学日刊》【168】的记载,1917年11月至1919年5月,评议会议决制定了多项制度,如《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和《文理教务处组织法》。前者标志着教授会制度在北大的确立,后者宣告了学长制的废除。这些制度根本改变了北大的组织决策结构,对北大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此外,评议会还议决了教员延聘、支薪和选派留学等重要规则,如《教员延聘施行细则》、《讲师支薪规则》、《大学校长等派赴外国考察规程》、《选派教员留学外国暂行规程》等,以及涉及考试、招生与学生风纪事项等规则,如《文理科试验规则》、《考查成绩规则》、《招考简章》以及《惩戒规则修正案》、《请假规则修正案》、《教室规则修正案》。【169】
自1917年底,北大开始设立教授会。《学科教授会组织法》规定:无论是研究科、本科或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皆为教授会之会员。其职责为议决本学科的学术事宜,如教授法和教科书的选择【170】等。至1918年3月,北大共设立了国学、英文、数学、物理、化学、法文、德文、哲学、法律、政治以及经济和商业十一个学门的教授会。从1918年至1919年各学科的《教授会纪事》看,教授会议决的事务包括:编撰学科课程表,选择学科教授的内容及方法,仪器设备的添购,决定考试方法、科目及其程度等。【171】
在蔡元培主政时期,北大逐步摆脱了少数人专权的状况,教授在学校事务的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为北大教授的马叙伦在回忆中写到:“评议会是北大首先倡办的,也就是教授治校的计划,凡是学校的大事,都得经过评议会,尤其是聘任教授和预算两项。聘任教授有一个聘任委员会,经委员会审查,评议会通过,校长也无法干涉。教授治校的精神就在这里。表面看来,校长只有‘无为而治’,什么权力好像都被剥削了;但是,北大在连续几年风波动荡里面,能够不被吞没,全靠了他。”【172】
教授治校的实施有助于达成如下两项目标:
其一,专家治校。教授治校赋予了教授学校事务的决策权,确立了学者专家在大学中的权威地位。1922年7月,教育改进社年会对“专门以上学校应改校长制为教授制”议题进行了讨论,蔡元培为会议主席。议决指出,“查欧洲大学皆用教授制,由国家委任专门教授主持一科事宜,故其学术日日发达。……窃谓我国亦宜采用此法,使专门学者得见重于世,然后可。”【173】同年,蔡元培在北大成立二十五周年纪念会上回顾改革历程时,指出:“为沟通文理科及采用教授制起见,将学长制取消,设各系教授会,主持各系的事务。最近又由各系主任组织分组会议,凡此种种设施,都是谋以专门学者为本校主体,使不至因校长一人之更迭而摇动全校。”【174】
其二,教授治校有助于大学排除外部政治的干扰,实现“教育独立”。1922年3月,蔡元培发表《教育独立议》一文,主张“教育事业当完全交与教育家,保有独立的资格,毫不受各派政党或各派教会的影响。”文中设想了“超然教育”的进行办法,指出“大学的事务,都由大学教授所组织的教育委员会主持。大学校长,也由委员会举出。”【175】1923年,蔡元培辞职离校后,胡适在《努力周报》上撰文道:“北京大学的校长是断不可随便任命的。今日的北京大学,有评议会和教授会可以维持秩序;蔡先生就不回来,这种‘教授治校’的制度是可以维持下去的。”【176】可见,教授治校有利于保持学校决策的独立性。
在学校决策管理方式上,蔡元培一向推崇“合议制”。1919年,在回任北大校长全体学生的欢迎会上,蔡元培说:“将来更要组织行政会议,把教务以外的事务,均取合议制。并要按事务性质,组织各种委员会,来研讨各种事务。”【177】早在1901年杭州方言社开学日的演说中,蔡元培就总结了学校管理的三种模式,即专制体、立宪体和共和体。并明确指出,立宪体是最适宜采纳的制度。所谓“立宪体”,就是“议事取公论,治事有专责”【178】。换言之,蔡元培主张事务决策时以达成共同一致的意见为目标,以共同协商的方式进行。这就是“合议制”议决方式。
合议制意味着在决策中少数服从多数,其本质是一种民主决策的方式。采合议制的目的有二:一为集思广益,一为防止垄断专制。1922年,蔡元培向评议会提出了《教员保障法案》,意在避免以往个人或少数人随意决策。法案指出,各系教授会,应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凡本系科目之增减,应开教授会议决,不能由主任或教务长一人决定。在解释说明中,蔡元培指出:“应切实施行,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而免垄断专制之弊。”【179】1917年,《北京大学评议会简章》规定:本会非有过半人数以上列席,不得议决事件。【180】合议制的实现意味着决策时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个人或者少数人不易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多数人,校长也不能独断专权。这促进了蔡元培时代的北大形成平等民主的氛围,诚如顾颉刚所回忆的,“一校之内,无论教职员、学生、仆役,都觉得很亲密的,很平等的。”【181】
概括而言,蔡元培治校理念具有如下特征:大学是一个教职员共同的组织,在教员之间没有等级的界限。决策中,校长只是一个决策参与者,而非全权制定者,作为专门学者的教授是学校事务的决策主体,教授在大学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事务决策采“合议制”的方式,教授们在决策过程中进行充分讨论,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议决。上述特征表明,蔡元培校长所推崇的是一种学者团体式的民主管理模式。
二、蒋梦麟的治校理念
蒋梦麟早年就读于南洋公学,师从蔡元培,这奠定了两人毕生的师生情谊。蒋梦麟在美国留学多年,并研读教育学,对大学的管理有其独特的见解,在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长前,蒋梦麟与蔡元培数次通信,谈及自己的治校理念。1919年底,蒋梦麟主持草拟了《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182】1928年,蒋梦麟出任国民政府第一任教育部部长,制定了《大学组织法》;1930年,被正式任命为北大校长,北大出台了《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下文将结合书信及章程,归纳总结蒋梦麟治校理念的内涵及特征。
蒋梦麟治校理念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管理效能,他曾经总结了中西方大学办学上的差异,认为中国大学最为缺乏的是“效能”。1916年11月,蒋梦麟在与蔡元培的通信中写道:“近世大学兴起,组织渐臻完善,聚国中之名儒于一定之机关。故主其任者,非惟负讲学之责任,且须负管理机关之责任,质而言之,即学问精神与效能机关两者。是我国中国人自办之学校,其最善者往往有学问精神而无效能机关,教会学堂有效能机关而无学问精神。……办国立大学之道无他,于学问精神外,加以效能之组织。”【183】
提高“办事效能”是蒋梦麟拟定章程的核心目标之一。1919年底,蒋梦麟主持拟定了《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章程》说明栏中写道:“国立北京大学本‘教授管理’之宗旨,共和政体之精神,图行政之便利,办事之效能,定试行章程”【184】。1920年,蒋梦麟在《北京大学新组织》一文中曾对上述章程的拟定原则和依据进行了说明,他写到:“北大内部组织现分四部:(一)评议会,司立法;(二)行政会议,司行政;(三)教务会议,司学术;(四)总务处,司事务。教务会议仿欧洲大学制;总务处仿美国市政制;评议会、行政会议两者,为北大所首倡。评议会与教务会议之会员,由教授互选,取德谟克拉西之义也。行政会议及各委员会之会员为校长所推举,经评议会通过,半采德谟克拉西主义,半采效能主义。总务长及总务委员为校长所委托,纯采效能主义,盖学术重德谟克拉西,事务则重效能也。”【185】
在蒋梦麟的治校实践中,办事效能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决策管理的权责明晰;其二,治学与办事相分离。蒋梦麟意图建立一种权责明晰的等级化的权力结构,《大学组织法》是其治校理想的整体反映。《组织法》规定:大学设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国立大学校长由国民政府任命之。各学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校长聘任之。各学系各设主任一人,办理各系教务,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大学设校务会议,以全体教授、副教授所选出之代表若干人及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任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学术设备事项,审议本院一切进行事宜。各学系设系教务会议,以系主任、本系教授、副教授、讲师组织之,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学术设备事项。大学职员及事务员由校长任用之。【186】按照这一制度,大学组织权力结构分为三级:学校、学院和学系,自上而下的权力中心分别为校长、院长及各系主任,他们各自对上一级管理者负责,即系主任对院长负责,院长对校长负责,校长管理大学的一切事务,并对政府负责。
蒋梦麟主张治学与办事相分离,其原因在于,两类事务的性质不同,负责两类事务的人应当具备不同的条件,其选聘标准也自然不同。通信中,蒋梦麟明确指出大学需要两类人才,一是启发学问精神的名师,一是组织效能机关的干才。治学与办事两类人应当具备不同条件,他写道:“名师当以知识、人格二者为标准。干才当以温和能事及有普通知识者为标准。为师者,知识不深,何以教人。人格不尊,何以化人。办事者,不温,不足以使人爱之;不和,不足以使人亲之;无普通知识,则办法往往吹毛求疵,先其近者、小者,而遗其远者、大者。”【187】由于治学与办事需要的才能不同,所以可以为名师的人不一定具备干才的素质,而名师可能也难以成为有才干的治事者。
大学行政与学术事务的决策系统相互独立是蒋梦麟所拟定章程的共同特征。根据《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行政性事务由行政会议议决,他们包括:编造全校预算案;拟定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案;计划全校事务及教务改进督促事项;拟具其他建议于校务会议之方案等。学术性事务教务会议议决,他们包括:审定全校课程;计划教务改良事项;决议学生试验事项;决议学生训育事项;审定毕业生成绩;决议校长交议之事项;建议提出校务会议之事项等。【188】从制度实践看,建立独立的学术与行政管理系统体现了治学与办事相分离的理念。
蒋梦麟追求效能的理念为蔡元培时代的北大带来了不容小视的影响。以评议会为例,1919年7月24日,蒋梦麟第一次出席并主持评议会,会议达成了十二项议决。根据评议会议决事项的统计(如表1所示),1917年11月至1919年5月,评议会达成议决最多仅为四项,而蒋梦麟到任后,议决的结果均超过四项,可见,评议会的议事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
表1 评议会议决事项统计(1917—1922年)
资料整理根据:《北京大学日刊》(1917年至1919年4月);《评议会议事录》(1919年5月至1922年)(北京大学档案BD1919002;BD1920001;BD1921001)
说明:“—”表示本月没有开会【189】,“/”表示本月召开了数次评议会。2月、7月和8月多为北大假期,因而也较少进行学校事务的决策。1920年4月至10月,因北京各高校爆发“索薪运动”,学校各项事务处于停滞状态。
1920年,评议会议决通过了《评议会规则修正案》,改变了以往的议决规则,有利于议决效率的提高。其具体表现为:(1)议决的法定人数从半数减至三分之一。《修正案》规定:本会以评议员全数三分之一为法定开会人数,得议决事件。【190】1917年的《评议会简章》则规定:“本会非有过半人数以上列席,不得议决事件。”【191】(2)设立终止议决规则。《修正案》规定:“若议长认为必要时,得提出终止讨论及表决,经评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即宣告之。”【192】(3)增加议决达成的方式。评议会设立之初,主要以评议员在评议会上讨论并直接达成议决的方式为主。1919年7月24日,是蒋梦麟以代理校长身份主持的第一次评议会,有如下两项议决:
三、毕业试验问题。讨论之结果,决议:“毕业试验应举行。其试验细则委托教授主任会议定之。”大多数通过。
四、年考问题。决议:年考日期,由教授主任会定之。通过。【193】
此后,评议会的议决达成方式共有三种:一是直接达成议决。二是由评议会推定委员组成委员会,提出解决方案,再提交评议会议决。三是评议会直接将提案交与其他组织机构,由该机构提出解决方案交与评议会审议。这些变化都是在蒋梦麟到任北大后发生的,他们一定程度上减少并避免了评议会“议而不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评议会的议决效率。
蒋梦麟治校理念对北大改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自《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实施后,北大建立起等级化的决策管理结构,在权力金字塔的最顶端是评议会,其下设立独立的行政和学术管理系统,并且,事务的决策与管理相互分离,这充分反映了蒋梦麟的治校理念。概括而言,蒋梦麟治校理念具有如下特征:注重大学的办事效能,主张将学术与行政性事务的决策管理截然分开。对于学术性事务,教授拥有自由决策的权力,但是行政性事务则交与行政人员办理。大学中各组织机构权责明晰,办事职员依循规章各负其责。校长是学校的领导者,在校内占据支配地位,负责学校各项事务。各院长主持学院事务,各学系主任负责学系的教务事宜。大学中设立行政会议、教务会议和校务会议分别负责各类事务,各机构职能独立,并对校长负责。上述特征表明,蒋梦麟所推崇的是一种科层式的等级化管理模式。
就蔡元培时代的北大改革而言,蔡元培是改革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蒋梦麟是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两位校长的治校理念不同,治校模式迥异,蔡元培主张教授治校,推崇学者团体的民主化管理模式;蒋梦麟注重办事效能,倾向科层式的等级管理。因此,通常认为蒋梦麟“萧规曹随”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作为蔡元培校长的协助者和继任者,蒋梦麟在治校实践中坚持了自己独特的治校理念,而两位校长治校理念及其所推崇的管理模式对北大改革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