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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魏晋音乐体制研究

魏晋乐府诗研究 作者:王淑梅 著


第二章 魏晋音乐体制研究

乐府诗为朝廷礼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作、入乐,连同其创作主体及职责分工等,皆须在魏晋礼乐传统的规定下进行。研究魏晋乐府诗所涉体制问题,为的是把魏晋乐府诗及其所属的音乐特性与具体的礼乐背景联系起来。

许继起《魏晋乐府制度研究》,刘怀荣关于魏晋的歌诗生产与消费的研究,[1]曾智安对清商署的研究等,皆属魏晋音乐体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揭示魏晋乐府诗的礼乐文化背景具有重要意义。但上述研究与魏晋时期具体的乐府诗作者及歌辞类别的联系还不是十分紧密,本章拟在此问题上继作探讨。

魏晋乐府诗虽包括十大类型,但从其内容及功用看,实可分作两种。一是仪式乐歌,包括郊庙、燕射、鼓吹、舞曲等类,这类乐歌一般因特定的功用而作,属于政治行为,创作者须经过朝廷的资格认定。另一类属于娱乐歌辞,包括相和、琴曲、杂曲、杂舞曲等,这类歌辞的创作、表演不像前者带有浓厚的政治意味,因是娱乐之用,与个人爱好颇相关,更易发挥出创作主体的才情、个性。鉴于以上考虑,本章拟探讨如下问题:第一,魏晋乐府诗的入乐机构与性质问题;第二,魏晋乐府诗作者职官职能及政治资格问题;第三,魏晋乐府诗创作主体的职能分工情况。本章拟通过这些问题的研究,细致展示魏晋乐府诗的创作情境、传播机制、作家活动以及礼乐文化内涵,以增进对乐府诗创作动机、流程及其礼乐功能和价值的认识。

第一节 魏晋时期的音乐机构及其性质

与乐府诗相关的音乐机构,主要是指朝廷乐府,但由于魏晋时期特殊的政治形势,乐府诗的创作、表演并不仅限于朝廷。笔者以为,魏晋乐府诗的创作、表演机构可以分为朝廷乐府以及朝廷以外的音乐机构。

朝廷乐府是指魏、晋两朝的宫廷乐署。曹魏时期指魏文帝、魏明帝时所设乐署。曹魏沿袭汉旧,乐署包括太乐和乐府,分掌雅乐和俗乐。与汉代不同的是,魏明帝专门成立了“清商署”,[2]用来表演清商俗乐。而据《晋书》“(荀勖)律成,遂班下太常,使太乐、总章、鼓吹、清商施用”[3]。西晋乐署由太常总领,下设太乐、总章、鼓吹、清商,与魏明帝时期相比,总章是新立的,主要管理乐舞。清商、鼓吹、总章属于俗乐机关,相当于汉代“乐府”。“魏乐所奏”“晋乐所奏”所指向的入乐机构理所当然指的是这类朝廷的音乐机关。

不过,“魏乐所奏”的乐署还应包括曹操王国的音乐机关。汉末大乱,雅乐沦缺,曹操早在建安十三年(208年),于荆州获汉雅乐郎杜夔以后,便令其总领、创制雅乐。《魏书·杜夔传》云,太祖以夔为军谋祭酒,参太乐事,因令恢复先代雅乐,权备典章。另据曹植《鼙舞歌》序:“汉灵帝西园鼓吹有李坚者,能鼙舞,遭乱西随段颎。先帝闻其旧有技,召之。”[4]可见,除杜夔之外,曹操还网罗了李坚等各类音乐人才,杜夔创制雅乐时,麾下还有歌师邓静、舞师尹胡等人,精通音乐的阮瑀也在其中。建安十八年(213年),操受命册封为魏公。七月,始建社稷宗庙,创制庙乐,命王粲作颂,改作登歌及《安世》《巴渝》诗,用于燕享,亦于太祖庙使用。《宋书·乐志》云:“魏《俞儿舞歌》四篇,魏国初建所用,后于太祖庙并作之。王粲造”[5]。可见曹操封公以后,可以建立自己的冢社,并在汉朝廷诏许下创制乐府歌诗。除此之外,他还令王粲作《从军行》歌其功德,《魏志》曰,建安二十年三月,公西征张鲁,鲁及五子降。十二月,至自南郑。是行也,侍中王粲作五言诗,以美其事。[6]除了令杜夔恢复雅乐,曹操自己也创制了不少乐歌,史称其“登高必赋,披之管弦,皆成乐章”,常常倡优在侧,以日达夕。可见,曹操的魏国有自己的音乐机关,聚集了大量乐工艺人,专门负责乐器的制作、定调以及乐曲的制辞、配乐及乐舞表演。曹丕登帝以后,追尊曹操为武帝,曹操时期的音乐自然为曹魏朝廷乐府所沿袭,成为曹魏乐府音乐的组成部分。从权备典章,到创制雅乐,并进行乐舞的表演,而且其音乐成果又被曹丕所继承,因此曹操王国音乐机关的职能已经相当于朝廷乐府。但由于曹操并未称帝,他的音乐机关在人员任命、乐歌创作、表演规模等方面,与汉天子的音乐机关都不能相比。在三国鼎立时期,曹操最多只能算是北方的统治者,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其音乐机关的权力与西蜀、东吴应是并列的。直到曹丕称帝,它的音乐机构的地位才得以确立。所以曹操的音乐机关属于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乐府机关,这种过渡性质是当时的政治和历史形势所决定的。

曹植藩国的音乐机关。据曹植《鼙舞歌》自序及《求通亲亲表》,曹植在自己的藩国内也是有音乐机关的。不过,曹植的藩国音乐与魏武帝的王国乐府机关又是无法相比的。根据上节论述,魏武帝于汉末挟天子以令诸侯,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王国的音乐机关虽无其名,却有其实,可以独立创制雅乐。而曹植在藩国并无创制雅乐,进行乐改的权力和条件。曹植创作的乐府诗主要为相和、杂曲类娱乐歌辞,故此其藩国音乐应主要为其娱乐之用。从其中数量可观的杂曲来看,似乎要以演唱地方俗乐新声为主。曹植创作《鼙舞歌》五首,主要用为宴享及向朝廷进献。

其他王公大臣的家庭乐舞。曹操时期由于推行节俭,律令严格,乐舞表演等娱乐风尚不可能流行。到魏明帝以后,情况有所改变。魏明帝设立了清商署,据《魏略》云:“自贵人以下至尚保,及给掖庭洒扫,习伎歌者,各有千数”[7],仅后宫女伎便多达千数,由此一斑,足证当时娱乐之奢靡,影响到其他王公大臣。魏明帝死后的辅政大臣曹爽,“私取先帝才人七八人,及将吏、师工、鼓吹、良家子女三十三人,皆以为伎乐。诈作诏书,发才人五十七人送邺台,使先帝倢伃教习为伎”[8],像曹爽这般蓄养乐伎的行为,比东汉贵族外戚之家与人主争女乐的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私养家伎作乐的风气在曹魏后期至西晋逐渐盛行起来。有实力的大臣之家皆有乐舞艺人,可以进行乐舞创作和表演。比如潘岳《闲居赋》便云:

于是席长筵,列孙子,柳垂荫,车结轨,陆摘紫房,水挂赪鲤,或宴于林,或禊于汜。昆弟斑白,儿童稚齿,称万寿以献觞,咸一惧而一喜。寿觞举,慈颜和,浮杯乐饮,丝竹骈罗,顿足起舞,抗音高歌,人生安乐,孰知其他。[9]

有些大臣之家的乐舞水平还非常之高,能够创制新曲。其中较为突出的要数石崇及其宠妓绿珠,他们创制的吟叹曲《王明君》曾被选入晋乐所奏。《古今乐录》曰:“《明君》歌舞者,晋太康中季伦所作也。王明君本名昭君,以触文帝讳,故晋人谓之明君。匈奴盛,请婚于汉,元帝以后宫良家子明君配焉。初,武帝以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嫁乌孙王昆莫,令琵琶马上作乐,以慰其道路之思,送明君亦然也。其造新之曲,多哀怨之声。晋、宋以来,《明君》止以弦隶少许为上舞而已。梁天监中,斯宣达为乐府令,与诸乐工以清商两相间弦为《明君》上舞,传之至今。”[10]汉曲《王昭君》原是一首送公主远嫁的琵琶曲,是器乐曲,西晋太康年间石崇根据王昭君的故事重写新歌,用吟叹曲的形式演唱,而且配有乐舞。据《唐书·乐志》:“晋石崇妓绿珠善舞,以此曲教之,而自制新歌。”[11]由于艺术水平较高,被选入晋乐所奏,并且传之后世。谢希逸《琴论》曰:“平调《明君》三十六拍,胡笳《明君》三十六拍,清调《明君》十三拍,间弦《明君》九拍,蜀调《明君》十二拍,吴调《明君》十四拍,杜琼《明君》二十一拍,凡有七曲。”[12]唐代仍在流传和演奏的诸多《明君》曲当中,间弦《明君》曲就是梁代乐府令斯宣达在晋、宋流传的曲调基础上加工改创的,而晋、宋流传的曲调就是石崇与绿珠联合创制的歌舞曲。

综上所述,魏晋时期存在着不同性质的音乐机构,这些不同的音乐机构承载着创制、表演和传播魏晋音乐的功能。朝廷音乐机关隶属于太常,属于最高的音乐机关,它有专门的乐官设置,其音乐职能是负责创制、表演国家的宗庙乐、郊祀乐及一些俗乐等,主要为朝廷的礼乐政治服务,还要满足帝王们的娱乐需求;曹操王国的音乐机关属于过渡性质的朝廷乐府机构,它的主要功能是恢复雅乐,以及满足对魏武帝进行歌功颂德、宴会娱乐之需求,曹丕称帝后追尊其父为武帝,同时将其创制的音乐纳入到朝廷音乐系统中,所以魏武帝时的音乐机关也相当于朝廷乐府的性质。除此之外的其他音乐机构,没有朝廷音乐机构专门的职官建制,没有创制雅乐的权力,主要以创制、表演娱乐音乐为主。其中曹植的藩国位处齐鲁一带,属于地方性的音乐机构,多以演唱地方俗乐为主。石崇等王公大臣的家庭音乐表演也主要以娱乐为主。藩国及王公大臣家庭内部所创制和表演的音乐,只能通过向朝廷献乐的方式,方能实现在朝廷乐府的“入乐”,某种程度上可形成对朝廷音乐的丰富和补充。

第二节 乐府诗人职官职能与仪式乐辞创作

《宋书·乐志》云:“盖乐先王之乐者,明有法也;乐己所自作者,明有制也。”[13]自汉武帝立乐府,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制乐府歌诗之文人皆与朝廷关系密切。不过《宋书》又云:“肃私造宗庙诗颂十二篇,不被哥。”[14]王肃乃魏明帝的散骑常侍,他虽创制了宗庙歌诗,但因未经朝廷认可,所作歌诗不被采纳入乐,徒劳无功。以下对魏晋乐府诗作者的任职及创作乐府诗的情况,进行逐一全面的考察,以了解乐府诗创作对于作者的具体限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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