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科学的发展趋势,是伦理政治让位于权力政治,道德政治让位于利益政治,是政权与治权一体让位于政权与治权的分离。管子就是重权力、重利益、重政与治分开的先驱,商鞅是在管子的治道基础上向前迈进的。
一、管子与齐桓公:政权与治权的分离
公元前685年,在莒国流亡的公子小白回国继位为齐桓公,他任用管子为相。
管子,字仲,名夷吾,传说是周穆王的后人。齐桓公与管子本是仇敌,齐国内乱时,公子小白与公子纠逃出齐国,分别到莒国和鲁国避难,齐襄公被杀后,两人都回国争夺王位,跟随公子纠的管子曾经用箭射伤公子小白,差点要了公子小白的命。齐桓公继位后,重用鲍叔牙,而鲍叔牙拒不为相,极力推荐管子掌管相印,认为管子是一位集宽惠、忠信、礼义等治国才能于一身的贤才。他向齐桓公劝说道:“管子是治国良才,他能宽厚施恩于百姓,能治理国家不失根本,能以忠信取得百姓的信任,能制定礼仪制度使天下人效法,也能带兵打仗。”[1]齐桓公不计前嫌,采纳了鲍叔牙的意见,迎受管仲,厚礼其为大夫执政。
齐桓公重用管子为相,是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因为这开启了政权与治权分离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就是国家政权始终是君主的,与之相联的治权本质上也是君主的,但实际上君主并不亲自行使各种治权,而是将治权交给国相或首辅大臣行使,君主一般不再过问具体的政务国事,只是掌握最重要的决策权和最主要官员的任命权。这好比现代企业管理,企业的产权归企业所有者(董事会、董事长、股东)所有,但企业的日常管理,即企业的治权,却可以全权委托企业的CEO来执行。
公元前685年,齐桓公与齐相管子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协议或法律约定,但二人达成了一种默契,就是齐桓公将治权直接委托于管子。此后的四十多年,除外交大事之外,齐桓公一般不参与齐国政治、经济、军事等国务的治理过程,基本上实现了政权与治权的分离。即使在一些事关齐国内政外交的重大事项上,齐桓公做决策时也大多听取管子的建议。齐桓公尊称管子为“仲父”,二人之间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君臣上下尊卑关系。这一对齐国的“老板和CEO”之间的关系,成为之后两千多年君权时代的一种理想的治理模式。
管子作为齐国的“CEO”,虽然不能改变政权、政道,但却把国家的治理权运用得淋漓尽致。齐国在管子的治理下,内外修明,国力日强,成为春秋实力最强盛的国家之一。
二、管子的社会改革:四民分业
管子行使治权的实践,也是在春秋时期齐、晋、楚、秦等大国竞争的背景下展开的。管子确定了使齐国在大国竞争格局下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方针。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对内改革,因此管子任齐相时,齐国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的改革。
管子改革的第一项重大措施是社会改革,即四民分业。在管子看来,富民在于让民各有其所,发挥各自的才力。他把民众分为四类:士、农、工、商。这四种不同行业的民众不应混杂在一起,而应有其分工,各有所居。士人读书应在清静之地,工匠宜在官府做工,商人在街市做买卖,农人在田野耕作。这可使他们依类而分,相互交流切磋,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各有所专,代代相传,一代比一代强。为了让四种行业的民众分地而居,管子又提出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应把全国分成二十一个乡,其中工匠和商人共六个乡,士人十五个乡,由齐国国君上卿分别领导,国家的政事也分为五个部分,三卿管群臣,三族主管工匠,三乡主管商人,三虞主管川泽,三衡主管山林。四民分业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出现农业与手工业分工之后的又一次分工,即商业与农业、手工业的分工。齐国民众有经商的传统,《管子》书中提出的四民分业,既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一种重要的改革措施。这里尤其要强调的一点是,管子突破小人与君子的界限,把过去被认为卑贱的农工小人与读书的士人君子并列。
三、管子的经济改革:租赋制度
管子改革的第二项重大举措是经济改革,即租赋制度改革。《管子·大匡》中提到,在管子改革期间,“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主要就是减少对市场的征税,只收2%的税,对农民的税也改成两年一征,同时按照收成不同分别征收,丰年取三,平年取二,欠收年只取一。另外,也提出了废除春秋早期的公田赋和劳役地租,改为征收实物地租,按亩征税。《管子·小匡》中又提出了对农民征税,不但要按收成征,还要区别土地的肥沃程度,这就是“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这是春秋时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基本精神旨在减轻社会的赋税负担,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在这样的基础上,还必须“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遂滋民,与无财,而敬百姓,则国安矣”(《国语·齐语》)。管子认为法度应修明适用,增加人口,救济百姓,敬重民众,这是安定国家的主要措施。
四、管子的政治改革:军政一体
第三项重大措施是政治改革,即建立军政一体、军民一体的体制,以适应当时战争不断的局势。管子反对公开进行军备扩张,认为这会引起邻近大国的不安,使小国也加强守备,导致难以达到争霸的目标,指出“君若正卒伍,修甲兵,则大国亦将正卒伍,修甲兵,则难以速得志矣。君有攻伐之器,小国诸侯有守御之备,则难以速得志矣。君若欲速得志于天下诸侯,则事可以隐令,可以寄政”(《国语·齐语》),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军政隐于政制之中,进而提出了军政合一、军民合一、军经合一的体制。管子将全国乡野分为五属,设属正,爵为大夫,每属九万家。属下是县,每县九千家,设县帅。县以下设乡,每乡三千家,设乡帅。乡以下设卒,每卒三百家,设卒帅。卒以下设邑,每邑三十家,设邑有司。在城市中的组织程度更高,是合“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国语·齐语》)。一个国家若有这样的战士三万人,就可以无敌于天下,可以诛无道,卫周室,其他大国之君是无法抵御的。
五、管子的文化建设思想
管子对一个国家富、强、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2],认为“治者所道富也,而治未必富也,必知富之事,然后能富。富者所道强也,而富未必强也,必知强之数,然后能强。强者所道胜也,而强未必胜也,必知胜之理,然后能胜。胜者所道制也,而胜未必制也,必知制之分,然后能制,是故治国有器,富国有事,强国有数,胜国有理,制天下有分”(《管子·制分》)。“富”,是指富国的生产事业;“数”,是指强国的政策措施;“理”,是指获胜的大道理;“制”,是指控制天下的纲领。所以富国强兵的关键还在于一国要有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
其次,管子认为,国家不仅要有硬实力,而且必须重视精神、价值观念的作用,明确提出了国家要有文化实力的观点。在《管子》一书中,国家富强不仅指兵力多少、财富多少,更重要的是一国国民的精神状况,因此它把精神文明看成支撑国家的栋梁。管子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管子》一书关于国家必须要有精神价值支撑的论述,可以说是非常超前的,对于当代中国文化实力建设,以及解决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道德缺失的状况,也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六、管子的法治建设思想
以法治国是富国强兵的保障。
怎样才能做到富国强兵呢?管子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纲领,应当“合群叟,比校民之有道者,设象以为民纪,式权以相应,比缀以度……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班序颠毛,以为民纪统”,还要“参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陵为之终,而慎用其六柄焉”(《国语·齐语》)。他指出,应由德高望重的老者和民众中有德行者来制定法律,用这样的法作为行为准则,合理运用权力,赏罚分明,使民众各有其所,各成其业,老有所归,在涉及民众的生杀贫富贵贱时小心地运用权力。
在管子看来,所谓政治,首先应当是政治家为民众树立行为规则。“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故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过与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则伤国一也。……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法法》),“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管子·任法》)。这种“正”又只能用法律来明确规定。“正”,就是法治。
管子在中国思想史上最先提出社会建设要两手抓。一手是道德建设,一手是法律建设,必须两方面兼顾。他认为,“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这与后来儒家重德轻法、法家重法轻德有很大的区别,他主张把两者统一起来,并以法为本,道德伦理也应符合法的规范,不能把道德放在法律之上,法高于德。二者不是矛盾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
《管子》一书是中国经典著作中最早提出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书籍。管子认为,法律是对所有人的,不论是天子还是最下层的百姓,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这就是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措)而已”(《管子·明法》)。这里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就是中国思想史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早表述。这与通常人们认为的中国只有法制(即通过法律制度来统治老百姓,而统治者可以不守法)的观念不一样。在《管子》一书中出现的法,既指法制,也指以法治国的精神,包含了后来欧洲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这一思想表明,管子的法治思想也包含了对统治者和君权的限制。
《管子》一书还对执法必须实行普遍和绝对的效用做出明确的表述,认为“有功不必赏,有罪不必诛,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无以使下,而求民之必用,不可得也”(《管子·重令》)。如果已经制定的法律得不到很好的执行,一个国家就无法治理,因此,必须让法律“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这样才能“故令往而民从之”(《管子·任法》)。管子主张必须严于执法,把严明的法令、严厉的刑法和丰厚的赏赐作为国家法理的“三器”,而且更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首先带头执行法律,“上不行,则民不从”,“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法法》)。当然,执行法律必须与其他手段(如教化、行政管理、道德教育等)综合使用。
管子主张“生法者,君也”(《管子·任法》),但君主立法并不意味着君主可以随心所欲。强调道家主张的法由道生,就是法虽然是君主立的,但君主所立之法应合乎和体现“道”的原则,“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管子·心术》),“宪律制度必法道”(《管子·法法》)。
七、以民为本、富民富国
在《管子》一书中,人本、民本思想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管子·霸言》)。民本思想是管子治权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齐国百姓,公之本也”(《管子·霸形》),“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管子·霸言》),“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管子·权修》)。管子认为,民众是一个国家的基本主体,有了这个主体,一个国家才能真正立得起来。一个国家之所以是一个国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民众这个基本的主体,即所谓“民生体,而国立,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管子·君臣下》)。因此,治理一个国家的重要任务,就是解决好民众与统治者的关系,统治者任何时候都要把民众放在国家政治的重要位置上。
以民为本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统治者要“与民为一体”,也就是治理国家一定要以天下百姓之心为依据,“先王之在天下也,民比之神明之德。……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虽有汤武之德,复合于市之人言。是以明君顺人心,安情性,而发于众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设而不用。先王善与民为一体。与民为一体,则是以国守国,以民守民也”(《管子·君臣上》)。这段话是说,贤明的统治者是善于听取民众意见的,关于民众的意见,如果只听取个别人的,就容易犯错误,全面地、综合地听取,就可以使统治者更好地制定政策,即使是商汤王和周武王这样圣明的君王,也需要多方收集民众的意见。所以,英明的统治者能够顺从人心,适应人的性情,行事从民众关心的地方着手。这样,命令就可以顺利地得到执行,刑罚也可以不用或者少用,这就是王善于与民众一体的表现。与民一体,就是以国家保卫国家,以人民保卫人民。
以民为本,就是要依据民众的喜怒哀乐来进行治理。对民众喜欢的,帮助民众实现之;对民众憎恶的,帮助民众摒弃之。《管子》指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所谓以民为本,就是“居民于其所乐,事之于其所利,赏之于其所善,罚之于其所恶,信之于其所余财,功之于其所无诛”(《管子·禁藏》)。
对于统治者来说,以民为本的关键在于观察民心并顺其民意。《管子》指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统治者的任务就在于观察老百姓喜欢什么,讨厌什么,最关心什么,最担忧什么,要为他们排忧解难,满足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这样,百姓也会反过来给予统治者想得到的东西。人民得到了安乐,就会为国家解除忧难,人民得到了富贵,就会承受国家的贫贱,即“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管子·牧民》)。
以民为本,首先要使民富。“人不可不务也,此天下之极也”(《管子·五辅》),“争天下者,必先争人”,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做到“本治则国固”,否则就会出现“本乱则国危”的局面(《管子·霸言》)。治民具体来说就是使民富,使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管子·牧民》)。相反,管子认为,治国不能建立在重刑诛杀,更不能建立在重赋竭民的基础上,这样做必然导致天下大乱,因为“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管子·牧民》)。
富民是以民为本的表现。如何富民?基本方法就是要“仓廪实”和“衣食足”,要通过经济发展达到民众小康,要通过物质财富的增加来实现。如何增加财富?《管子》又提出全面发展各行各业,增加各方面的生产,同时也使民众各尽其才,各尽其力。首先是发展农业,农业是经济的基础,只有农业实现了“多粟”,才能满足民众吃饭的需要。同时,提倡养蚕、种桑、繁殖六畜,认为“山泽救于火,草木殖成”,“沟渎遂于隘,障水安其藏”,“桑麻殖于野,五谷宜其地”,“六畜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备具”,“工事无刻镂,女事无文章”,所有这一切,即广泛发展蔬菜粮食、林牧渔、手工各业,都是可以致民富从而致“国之富”的事情(《管子·立政》)。也只有民富,才能实现“下富则上富”、“上下俱富”的目标(《荀子·富国》)。
以民为本的思想还进一步探讨了解决贫富过于悬殊的问题,提出了不能使民众过于贫穷而富人过于富裕,认为“贫富无度则失”(《管子·五辅》),“甚富不可使,甚贫不知耻”(《管子·侈靡》),“民贫则难治也”(《管子·治国》),认为“甚贫”与“甚富”的两极分化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治理则会引发社会的矛盾冲突。为了不使民众过贫,《管子》提出了“足下”原则。如果说富民是以民为本经济的最高表现,那么“足下”原则就是以民为本在经济上的最低要求,“足下”就是要保障满足民众最基本的生活要求。因此提出要“薄赋敛,轻征赋”,在征收国家税赋时,“其收之也,不夺民财”,不要剥夺民众最基本的生活财富,而在灾年时,国家则应将“其施之也,不失有德,富上而足下,此圣王之至事也”(《管子·小问》)。
从以上关于法治和以民为本的思想来看,《管子》的思想比战国时期的儒家和法家思想更为合理,也更为可行。马建红在《〈管子〉民为国本的法治思想》一文中说道:“比之儒家的以人治为特色的民本则更具实效,比之以商鞅为代表的秦法家以治民为目的的法治则更为人道,更易受到百姓的支持与拥护。”[3]《管子》与儒家的民本思想最大的区别,就是它不仅提出了以民为本的原则,而且提出了以民为本的具体措施,包括兴修水利、圈养六畜、发展手工业、林业、渔业,还提出了“入国四旬,五行九惠之教”,“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疾、通穷、振困、接绝”(《管子·入国》),较早提出实行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对老人、幼儿、遗孤、残疾者、鳏寡、病人、贫困者、灾民、烈士家属等九种弱势群体给予国家的关照,每四十天就要五次检查九惠措施实行得如何。
《管子》和法家都主张富国、强国,都主张使民众为国效力,但《管子》与法家主张的强国、富国思想最大的不同在于《管子》富国、强国的主张包含了强烈的富民思想和对民众的人文关怀。
八、管子的华夏体系治理
管子在齐国任贤用能,整军治国,使齐国国力大大提高,很快成为春秋时期华夏体系中的第一个霸权国,齐国也承担了治理华夏体系的大国责任。管子华夏体系治理的学说和实践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尊重周天子的华夏体系国家联合体的文化中心地位,扶天子以令诸侯;第二,主持召开盟会,制定华夏体系国家的行为规则;第三,兴灭国、续绝世,保卫华夏国家,抵御周边蛮夷国家对华夏体系的侵略。
在齐国与鲁国的外交纠纷中,两国发生了战争,鲁将师败。鲁庄公请求献地求和,在齐桓公与鲁庄公会柯而盟时,齐桓公被鲁将曹沫以匕首劫持,逼迫他将鲁献地还归于鲁,被曹沫释放后,齐桓公又想反悔,但管仲力劝齐桓公守信,最终齐还是将鲁地返还于鲁。这一举动大大增加了齐国在诸侯国中的影响力,“皆信齐而欲附焉”(《史记·齐太公世家》)。
公元前681年至公元前679年,齐、陈、蔡、卫、邾、曹诸国先后在齐国的北杏以及卫国的鄄邑两次召开盟会。在鄄邑盟会上,诸侯国开始承认齐国的领导地位,齐国确立了自己的霸主地位。周天子对齐国的兴起和称霸只能采取默认的态度。公元前680年,当齐国请求周天子派军队参加讨伐宋国的行动时,周天子只好派单伯率兵参加,这实际上是认可了齐国的霸主国地位。公元前667年,周惠王又赐予齐桓公诸侯之长的封号(赐齐侯命),齐国正式成为霸权国。
从公元前680年齐国称霸到公元前643年齐桓公去世,齐国主导了华夏体系近40年,这是齐国独霸时期。在这近40年中,齐国主导下的华夏体系一共发生三件大事:第一,率领华夏盟军支持燕国击退山戎的侵犯;第二,率领华夏国家保卫卫国;第三,率领华夏联军讨伐当时还为南方的蔡国和楚国。
公元前657年阳谷盟会时,齐国确立了四条原则:无障谷(修坝拦水),无贮粟,无易树子(不准废嫡子),无以妾为妻。公元前651年,齐国会诸侯于葵丘,达成了著名的葵丘会盟,形成了华夏体系的基本秩序,齐国的霸权达于顶峰。
《史记》记载:“是时周室微,唯齐、楚、秦、晋为强。晋初与会,献公死,国内乱。秦穆公辟远,不与中国会盟。楚成王初收荆蛮有之,夷狄自置。唯独齐为中国会盟,而齐桓公能宣其德,故诸侯宾会。……兵车之会三,乘车之会六,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史记·齐太公世家》)
管子在齐任相近40年,对内“修齐国政,连五家之兵,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说”(《史记·齐太公世家》)。对外,齐桓公霸权近40年间,多次联合中原华夏诸国南征北讨,有效地抵御了北方、西方戎狄的侵扰,有力地阻止了楚国势力的北进,维持了中原三十余年的稳定局面,为华夏国家和华夏文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国际和平环境,具有很大的历史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