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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近人对于中国古史之讨论(古史决疑录之一)

张荫麟书评集 作者:张荫麟 著,李欣荣 编


评近人对于中国古史之讨论(古史决疑录之一)

两年前,顾颉刚氏发表其《与钱玄同论古史书》(见十二年五月《努力周报·读书杂志》[以下省称《读书杂志》]第九期),欲证明“周代人心目中最古的人是禹,到孔子时有尧舜”。刘掞藜氏及胡堇人氏并起驳之,顾氏复为文反辩,提出讨论者八事:

(一)禹是否有天神性?(二)禹与夏有没有关系?(三)禹的来源在何处?(四)《禹贡》是什么时候做的?(五)后稷的实在如何?(六)尧舜禹的关系如何?(七)《尧典》《皋陶谟》是什么时候做的?(八)现在公认的古史统系是如何组织而成?

迄今顾氏之文所已发表者,仅及上列(一)(二)(三)(五)(六)五项。(后又增论文王是否纣臣)而刘氏再驳之文,除关于上列第(一)项者外,亦尚未露布。(顾氏及刘氏文,并见《读书杂志》第十一至十六期,又转录于东南大学《史地学报》第三卷第一至第五期。)兹将顾氏文中之涉及尧舜禹事迹者衡论如此。

一、根本方法之谬误

凡欲证明某时代无某某历史观念,贵能指出其时代中有与此历史观念相反之证据。若因某书或今存某时代之书无某史事之称述,遂断定某时代无此观念,此种方法谓之“默证”(Argument from silence)。默证之运用及其适用之限度,西方史家早有定论。吾观顾氏之论证法几尽用默证,而什九皆违反其适用之限度。兹于讨论之前,请征法史家色诺波(Ch.Seignobos)氏论默证之成说,以代吾所欲言。其说曰:

吾侪于日常生活中,每谓“此事果真,吾侪当已闻之”,默证即根此感觉而生。其中实暗藏一普遍之论据曰:倘若一假定之事实,果真有之,则必当有纪之之文籍存在。

欲使此推论不悖于理,必须所有事实均经见闻,均经记录,而所有记录均保完未失而后可。虽然,古事泰半失载,载矣而多湮灭。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默证不能有效;必限于其所涵之条件悉具时,始可应用之。

现存之载籍无某事之称述,此犹未足为证也,更须从来未尝有之。倘若载籍有湮灭,则无结论可得矣。故于载籍湮灭愈多之时代,默证愈当少用。其在古史中之用处,较之在十九世纪之历史不逮远甚。(下略)

是以默证之应用,限于少数界限极清楚之情形:(一)未称述某事之载籍,其作者立意将此类之事实为有统系之记述,而于所有此类事皆习知之。(例如,塔克多Tacitus有意列举日尔曼各民族Notitia dignitatum,遍述国中所有行省,各有一民族一行省为二者所未举,则足以证明当时无之。)(二)某事迹足以影响作者之想像甚力,而必当入于作者之观念中。(例如,倘法兰克Frankish民族有定期集会,则Gregory之作法兰克族诸王传不致不道及之。)(以上见Ch.V.Langlois and Ch.Seignobos: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History,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G.G.Berry,pp.254-256,London Duchworth and Co.1898.按此书已由李思纯君译成中文,商务印书馆出版。)

此乃极浅显之理而为成见所蔽者,每明足以查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谓予不信,请观顾氏之论据(以下仅举一例,其他同样之谬误不下十余处,留待下文详论,以省重复):

《诗经》中有若干禹,但尧舜不曾一见。《尚书》中(除了《尧典》《皋陶谟》)有若干禹,但尧舜也不曾一见,故尧舜禹的传说,禹先起,尧舜后起,是无疑义的。(见《读书杂志》第十四期第三页第一格)

此种推论,完全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试问《诗》《书》(除《尧典》《皋陶谟》)是否当时历史观念之总记录,是否当时记载唐虞事迹之有统系的历史?又试问其中有无涉及尧舜事迹之需要?此稍有常识之人不难决也。呜呼,假设不幸而唐以前之载籍荡然无存,吾侪依顾氏之方法,从《唐诗三百首》《大唐创业起居注》《唐文汇选》等书中推求唐以前之史实,则文、景、光武之事迹,其非后人“层累地造成”者几希矣!

二、夏禹史迹辨证(参看顾氏文中“禹与夏有没有关系”“禹的来源在何处”两节)

顾氏谓“西周中期,禹为山川之神。后来有了社祭,又为社神”。其说之妄,刘氏已明辨之矣。兹所亟待讨论者,禹与夏果有无关系?顾氏曰:“何以《诗》《书》(除《尧典》《皋陶谟》《禹贡》)九篇说禹,六篇说夏,乃一致的省文节字而不说出他们的关系?”(密圈照原文)吾为之下一总解答曰:此因《诗》《书》(除《尧典》《皋陶谟》《禹贡》)非夏禹事迹之总记录,因禹与夏之关系非“必当入于其作者之观念中”者。一言以蔽之,此因《诗》《书》中无说及禹与夏之关系之必要。试即《诗》《书》中言夏言禹之篇什而考察之:

(1)信彼南山,维禹甸之。(《诗·信南山》)

(2)丰水东注,维禹之绩。(《诗·文王有声》)

(3)奕奕梁山,维禹甸之。(《诗·韩奕》)

顾氏曰:“《诗经》中有一个例,凡是名词只有一个字的,每好凑成两字,凡两字以上的名词不删……如‘王命仲山甫’‘命程伯休父’,名词虽在二字以上也不加省节了。《十月之交》云:‘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维趣马。楀维师氏。’读此很可见人名为单字,则加维字于人名……务使一句凑成四字。‘维禹甸之’‘维禹之迹’正是此例。禹若果是人王,亦应照了‘后稷’‘公刘’‘王季’之例,称他为‘后禹’(至少也要像《国语》和《尧典》的称他为‘伯禹’)。禹若果是夏王,亦应照了‘夏后’‘夏桀’之例而称他为‘夏禹’。”

夫《诗》三百篇非出一人之手,又非同时同地之文,而各个作者之属词造语之方式不能一律,故有所谓“作者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author)。今于三百篇中,取数首相同之语调以例其他,则必须假定各个作者所用之语调皆如一。此大前提已不成立。兹退一步承认顾氏所称之例,而 “维禹甸之”“维禹之绩”等语,果违此例否耶?顾氏不云乎,“人名为单字,则维字加于人名”,禹正单字之人名也。其缀以维字,正犹番、蹶、楀之例也。吾侪不因番、蹶、楀上未加周字,遂谓其非周人,独以禹上未缀夏字,遂谓其非夏主乎?顾氏之根本错误,在以“夏禹”二字为一名(term),而以“仲山甫”“程伯休父”之例律之。不知夏乃禹之国号而非禹之名,“夏”“禹”二字并无必相联属之需要,非如“仲山甫”之不可析为“仲”与“山甫”,及“程伯休父”之不可析为“程伯”与“休父”也。且也,“夏”“禹”二字既无不可分离之关系,而“维”与“夏”声调不同(一为平声,一为仄声),维字置于句首,又有顿首语气(此顾氏言之),是故此处“维”字与“夏”字实不能相代。

至因《诗》三百篇中未尝照“后稷”“公刘”“王季”之例,称禹为“后禹”“伯禹”,未尝照“夏后”“夏桀”之例,称禹为“夏禹”,遂谓禹非夏王,此犹为妙不可言之奇论。吾侪读《乐府诗选》《玉台新咏》《明诗综》《清诗别裁》,其中亦未尝有照“后稷”“公刘”“王季”之例,称刘邦为“帝刘邦”,称朱元璋为“帝朱元璋”,亦未尝有遵“夏后”“夏桀”之例,称刘邦为“汉刘邦”,称朱元璋为“明朱元璋”,然则刘邦、朱元璋非汉帝、明帝矣,嘻!

(4)惟帝降格有夏,有夏诞厥逸。(《书·多方》)

(5)有夏不适逸……殷革夏命。(《书·多士》)

按此处言夏皆指夏桀事。若作“惟帝降格夏禹,夏禹诞厥逸”“夏禹不适逸……殷革夏禹命”岂不与事实相违反乎?

顾氏曰:“《多士》《多方》并言夏殷,言殷则必举成汤,言夏则从不举禹,这是什么道理?”

考《多士》《多方》之称夏殷事,乃周公将桀之所以亡,汤之所以得天下,与纣之所以亡,武王之所以得天下相比论,以明周之取商,正如商之取夏,皆奉天命,而非违义。前者(《多士》)所以抚慰殷之遗民,后者(《多方》)则因淮夷叛后,告谕“四国多方”,皆有为而发。其所言与夏桀以前之事完全无关,安能将禹事牵入!

(6)古之人迪惟有夏,乃有室大竞……迪知忱恂于九德之行。……桀德,惟乃弗作往任。是惟暴德,罔后,亦越成汤……克用三宅三俊。……呜呼!其惟受德暋,惟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书·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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