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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绝对项”、简单本质与问题的处理

笛卡尔 作者:汤姆·索雷尔 著,李永毅 译


第四章 “绝对项”、简单本质[1]与问题的处理

如果笛卡尔在1628年之前的确发现了某种方法,那么,到底是什么方法?《方法谈》第二部分提到,在那间暖房里,他已概括出指导自己所有研究的四条箴规(6.18)。《方法谈》的批评者怀疑这么寥寥几条箴规是否配得上“方法”之名,笛卡尔自己也认同这种反对意见。在和一位通信者讨论《方法谈》的恰当题目时,他否定了将其称为《XX论》的提议,理由是它虽然宣告了一种新方法,但并没有真正讲授这种方法。不过我们知道,1628年笛卡尔曾尝试写一部更像论著的书,名为《指导心智的法则》(Regulae ad Directionem Ingenii),但最终没有完成。笛卡尔原计划提出至少三十六条法则,分为三组,每组十二条。《法则》对方法的阐释不如《方法谈》那样简明扼要,但很可能更接近笛卡尔最初想到的解决问题的一般程序。

在解释前十二条法则时,笛卡尔回顾了他1619年在乌尔姆附近静修时思考过的一些要点。第四条法则的内容是,研究的向导应当是方法,而不是好奇心。笛卡尔评论这条法则时,列举了一些已知的研究方法在数学各分支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并由此推想,它们能否应用于“更难取得进展的学科”(10.373)。他的结论是,可以应用;更确切地说,代数和几何里的技巧只是特例,它们背后有某种更具普遍效力的程序,一种不仅可以解决数字和图形问题,还可以有许多其他用途的程序。在接下来关于第四条法则的讨论中,他先是暗示可能有某种普遍适用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明确断言存在一种“普遍数学”:

我逐渐认识到,数学仅仅关心顺序或量度的问题,至于这种量度是涉及数字、形状、星体、声音还是其他任何对象,对数学的本质而言无关紧要。这让我领悟到必定存在一门通用学科,它能解释关于顺序和量度的一切问题,无论其具体内容是什么,这门学科应当命名为“普遍数学”(mathesis universalis)……因为它包含了数学的各个学科得以称为数学的一切要素。

(10.377—378)

他接着说,就“统一性和单纯性”而言,这门学科让其下属学科(几何、天文、音乐、光学、力学及其他)相形见绌,而且正由于其高度的概括性,它也避免了困扰具体学科的一些难题。

笛卡尔认为,有三条法则对全篇至关重要(10.392)。第五条法则要求研究者“把复杂深奥的命题逐步简化,然后从直觉到的最简单的命题开始,沿着同样的梯级渐次上升到对其他所有命题的理解”(10.379)。第六条法则对什么是“简单”作了一些解释。第七条法则描述了第五条法则所称的“上升”的技巧,如何从复杂问题所化解出的最简单的命题出发,依次回溯其他所有命题。

笛卡尔演示了如何正确运用包括这三条在内的所有法则(10.393及下文)。他首先以屈光学中的光折线为例。这个光学问题试图回答:平行光线在遇到密度更大的介质时,按怎样的路径行进能确保折射后相交于一点?笛卡尔说,对于这个问题,不懂物理的数学家只能取得有限的进展。他会发现自己所寻找的路径取决于入射角和折射角之间的一个比率。发现这一点时他遵循的是第五条法则——将研究的问题化解为更简单的命题,也即那些必须预先知道才能解决问题的命题。其中一个这样的命题就是两个角度值之间的比率。然而,纯数学家只能走到这一步,因为纯数学家只追寻与数字和图形相关,而不是与普遍事物相关的真理,这违反了笛卡尔提出的第一条法则(参考10.361)。

找到光折线问题的答案是可能的,但需要有人更进一步,看到两个角度值的比率又取决于什么因素。研究者必须明白,这个比率会随两个角度值的变化而变化,而角度的变化又是由光线穿过的不同介质所决定的。要理解这些变化,他必须懂得其他知识:光线穿过适合它传播的“精微物质”[2]的方式,光的作用的本质以及一般自然作用的本质。理解后面这些知识意味着理解比表述角度比率的命题“更简单”的命题,其中“最简单”的是表述何为自然作用的命题。

在考虑光折线的思维序列中,自然作用的本质就是笛卡尔所称的“绝对项”(10.395)。推而广之,思维序列中的绝对项指让研究者得以发现“简单”物的那些项,而“简单”物又使得未知的本质,例如光的本质,变得可以理解。在解释第六条法则时,笛卡尔列举了绝对项的一些典型特征:

我所称的“绝对项”就是任何包含我们所讨论的这种纯粹简单本质的东西,也就是我们视为独立存在的东西,某种具备简单、普遍、单一、等量、相似或平直等属性的“因”。

(10.381)

这里列举的特征似乎杂乱无章,但继续往下读,我们就会发现对笛卡尔而言,所有能解决的问题都可以用等式的形式表达出来,等式的两端分别是从问题所涉及的数据中提取的已知量和未知量。之所以提到等量,是因为等式可用于表达已知量和未知量的关系。“平直”也位列其中,则是因为某些等式在坐标系中表现为直线。绝对性的意思是,某物只能从自身而不是与他物的关系来理解,这一点用光折线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解释:只有理解了一般的作用,才能理解光的作用,而理解一般的作用却无须先理解某种具体的作用——比如光的作用。

在《法则》中,笛卡尔声称,读者如果领悟到所有事物都能排成序列,而每一个序列都可从最具绝对性之物逐步过渡到最具相对性之物,也就发现了他的方法的“关键秘密”(10.381)。这个秘密就是:每一个可以判定真假的问题和事件,都可被视为“合成物”,其本质都是由“更简单”、更易理解的事物组合而成。确定这些简单物意味着用一种仅仅抽取了量化特征的通用词汇来描述合成物(他举了光和磁铁为例)。

支撑笛卡尔“绝对项”说法的是一种关于“简单”和“合成”本质的理论。除非我们对这种理论有更详细的了解,否则他向我们透露其方法的“关键秘密”也没有明显用处。笛卡尔究竟提供了多少必要的背景知识呢?《法则》谈到了简单本质遵循的各种合成方式(10.422及下文),也提到合成导致了错误的产生(10.424及下文),还列举了所有的简单本质。

笛卡尔把它们分为三类(10.419及下文)。第一类是“纯精神”简单本质,他以知识、怀疑和意愿为例。但《法则》中能用上所有这些纯精神本质的只有一个问题——如何确定人类知识的范围和本质(10.395)。虽然笛卡尔把它称为“最能说明何为问题的问题”,“最应当用此处的法则去考察的问题”,但实际上,在他用自己的方法检验的问题中,这个问题却没有典型意义。解决他所聚焦的问题或悬疑,依靠的是其他两类简单本质,也就是他所谓的“纯物质的”简单本质和“跨精神和物质的”简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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