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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国名学

西学门径 作者:朱光潜


近代英国名学

培根以后,英国名学可分四派:第一为经验派(empirical logic),培根(F.Bacon)发其端,穆勒(J.S.Mill)扬其绪,泛恩(Venn)集其大成。第二为形式派(formal logic),此派继承亚理士多德所传下来的沿袭名学,汉密尔顿(Hamilton)是重要的代表。这派现仍风行于牛津,约瑟夫(Joseph)和约翰逊(Johnson)是中坚人物。第三为符号派(symbolic logic),这派又有两支:第一支的代表为德·摩根(De Morgan),布尔(Boole)和杰文氏(Jevons),这帮人都想把名学建筑在数学的基础上;第二支的代表为怀特海(Whitehead)与罗素(B.Russell),这两位大数理哲学家都想把数学建筑在名学的基础上。最后一派为近代名学派(modern logic),这派的首领是布拉德雷(Bradeley)和鲍申葵(Bosanquet)。就现在说,这四派之中以近代名学派为最占势力,于今单提它出来略一申述。

“近代名学”这个名词应有解释。它在一般英国名学著作中,并非包举近代一切名学派别,只是专指布拉德雷和鲍申葵所代表的名学。有人称这派名学为黑格尔派名学(Hegelian Logic)。但是布拉德雷自己曾郑重声明过,他受黑格尔的影响虽大,而却不肯承认自己是黑格尔派学者。我们如果要用一个比较副实的名称,最好称它为“布拉德雷和鲍申葵派名学”。

这两个人中间以布拉德雷为最重要。他的专著叫做《名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Logi,1883年初版,1922年更正版)。这书出世以后,不特形式名学大遭打击,即穆勒派经验名学亦变为身无完肤。学者从此研究名学都转变了一个方向,从前名学家只以研究思考形式或讨论科学方法为尽名学能事,现在名学家才进一步探求知识与实在的根本题。鲍申葵根据布拉德雷的学说而加以扩充。他的名学著作有三种:最大的是《名学或知识组织论》(Logic or the Morphology of Knowledge),1888年出版。其次为《名学纲要》(Essentials of Logic),1895年出版。最后的是《涵义与线状推理》(Implication and Linear Inference),1919年出版。这两位学者根本主张相同,现在分述他们的判断和推理的大要:

一 判断论(judgment)

判断是近代名学所争论的焦点。历来名学对于判断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一)类括说(class view)主词和宾词都是指实物。比方说“凡人为动物”,“人”是一类实物,“动物”也是一类实物,判断的用处就在以类(动物)括类(人),指出类与类的关系。照这种说法,我们论主词和宾词,都只顾及外延,所以类括说又称“外延说”(exten-sive view)。形式名学家多主此说。

(二)宾属说(predicative view)主词指外延,指实物;宾词指内包,指属性。照这种说法,“凡人为动物”一个判断意即谓“凡名为‘人’的实物都含有动物性”。主词是名词,宾词是形容词。一般学者多以此说为最自然。

(三)内包说(intensive view)主词和宾词都指属性,都仅涉及内包。“凡人为动物”意谓有“人性即有动物性”。我们下判断时,并不着眼到实在的人和实在的动物。穆勒主张此说最力。这三种学说虽彼此背驰,而根本上有三个同点:第一,他们都把概念(如“人”与“动物”)当作可以独立存在的。第二,他们都把判断当作由两种分离的概念堆砌成的(如“人”和“动物”两概念相联络即成“人为动物”一个判断)。第三,他们都把文法的主词当作名学的主词,文法的宾词当作名学的宾词(如在“人为动物”中,“人”是主词,“动物”是宾词)。

近代名学提出三个根本反对的主张:

(一)概念不能离判断而孤立存在。思想的单位是判断不是概念。就这一层说,近代名学有回转到希腊名学的趋向。希腊文中无相当于“字”的字。他们只以句为语言单位。亚理士多德以判断为思想单位。

(二)每个判断的内容只有一个概念,并非由两个概念堆砌成的。比方说,“凡人皆有死”的内容只是“人之死”一个概念,并非“人”与“死”两个分离孤立的概念相加而成的。

(三)文法中的主词不是名学的主词,文法的宾词不是名学的宾词。名学的主词是实在全体(reality as a whole),名学的宾词是判断所含的概念全体。所谓判断就是以概念与实在相印证(reference of an idea to reality)。万千不同的判断都只有一个共同的主词,就是实在。

这最后一点颇不易明了,而且是近代名学的精华所在,须再说详细些。

布拉德雷告诉我们,名学上的概念(idea)和心理学上的意象(image)不同。比方说,“这匹马是白的”,就心理学上的意象说。“这匹马”单指一匹个别的马,“白”也单指一种特殊的白。换一匹马或是换一种白,就要换一个“马”的意象和“白”的意象。再专就这匹马与这种白而言,我心中此时此地的意象,和他时他地的意象也迥不相同。名学上的概念可就不然。遇见任何马,我们可以指着说“这匹马”;遇见任何白色,我们都可以称之为“白”。概念就是意义,而意义是普遍的,是可以代表许多事物的符号。意象自身没有意义,因为我心中此时此地“马”的意象,不能用来做符号代表他时他地“马”的意象。总之,概念是超时间与空间的,意象是限于特殊时间与特殊空间的。就意象言,“马”和“白”都是个体(particulars),就概念言,“马”和“白”都是共相(universals)。

判断所用的是概念而非意象,是共相而非个物。比方说“黄色”,就意象论,我心中有金黄、橙黄、鹅黄、菊黄等等的模样。可是在“铁不是黄色”一个判断中,我们只统言“黄”而不指意象中某一种黄。换句话说,在判断中,我们只取“黄”的意义,而不顾及“黄”的实例。

因此布拉德雷和鲍申葵的哲学中有两个世界:一是事实世界(the world of facts),例如“黄”的实例;一是意义世界(the world of meaning),例如黄的概念。

这里疑难就会发生了。判断既仅关意义,而意义又只是代表实在的符号,自身非即实在,然则判断不是与事实世界无直接关系么?所谓思想,不只是凭空造楼阁么?事实世界与意义世界不显然有不可超度之鸿沟么?

这个问题是名学根本难点所在。在未说明近代名学家的答案以前,我们姑且顺便指出一个沿袭学说的错误。

上面说过,形式名学把概念看成思想的单位,而判断仅为概念的联合。这种见解是十八、十九两世纪的错误的联想主义心理学(associationistic psychology)之产品。联想主义心理学既推翻,而概念为思想单位之说便不能成立。比方我们想到“凡人皆有死”

时,心中实只有一次完整的活动,并非先想到“人”,次想到“死”,次又想到把这两个概念相加成为“凡人皆有死”。这是很浅近的心理的事实。从名学观点看,概念只是共相而非个别实物。如果判断是两个概念的综合,则判断不只是拿概念玩戏法(a game withideas)而永远不能沾落实在么?照这种说法,“日绕地球运行”应该变为“我心中‘日’的概念绕我心中‘地球’的概念而运行”,“猫吃老鼠”应该变为“我心中‘猫’的概念吃我心中‘老鼠’的概念”,这不是显然荒谬绝伦么?

这是形式名学的根本弱点。布拉德雷和鲍申葵的改正的见解是这样:

每个判断的全体内容只是一个完整的概念,而判断之用则在取此概念与实在相印证。比方说,“人之死”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在疑问语中(凡人皆有死么?),这个概念只存在于意义世界而不必存在于事实世界;在叙述语中(凡人皆有死。),这个概念兼存在于意义世界与事实世界。换句话说,“凡人皆有死么?”和“凡人皆有死。”两句话的概念都相同(人之死),其所不同的只是疑问句没有拿这个概念与实在相印证过,所以无真伪可言。所谓“与实在相印证”,就是说“假定这个概念是真实的,看它和实在全体是否融洽一致不相冲突”。比方“二加二等于四”,是符合实在的概念,因为二加二倘若不等于四,则实在全体便将倒塌,我们所信为真的都不免变成假的了。一切真理如此,则这一点真理亦必如此;如果这一点真理不如此,则一切真理都随之俱假。实在界既如此,则人必有死,二加二必等于四。倘若人可不死而二加二不等于四,则我们所谓实在必须根本推翻“凡人皆有死”一个判断。表之以名学的形式应该变为:“实在是如此:所以凡人皆有死”(Reality is such that allmen are mortal)。同理,“地球绕日运行”是说“实在是如此:所以地球绕日运行”。所以在名学上,一切判断主词都是实在(虽然通常不表出),判断的宾词则为概念全体(如“甲为乙”,就文法说,虽然“甲”是主词,“乙”是宾词)。

拿形式名学的判断论和近代名学的判断论两相比较,可得下式:

(甲)形式名学地球是绕日运行的

(式同文法)主词系词宾词

(乙)近代名学实在是这样:地球绕日运行

(式不同文法)主词系词宾词

观此可知判断尽管千差万别,而主词都同是一个实在。布拉德雷和鲍申葵都相信一元哲学,他们的名学见解是以哲学为根据的。布拉德雷和鲍申葵的名学出世以后,讲判断论的部分最惹人注意。

他们的见解也颇有难点。汤姆逊(H. B. Thomso)在她的《鲍申葵的判断论》(Bosanquet's Theory of Judgmen,见杜威编的《名学研究集》(Dewey: Studies in Logical Theorie)一文里批评很精当,现略述其大意。

上面说过,近代名学假定两个世界,一是事实世界,一是意义世界;一是实物,一是共性;一是“此”(this),一是“此性”(thisness)。这两个世界既绝对不同,它们如何发生关系呢?比方说“雪是白的”,“雪白”一个概念一方面必存于意境之内,否则我无从领会其意义;而另一方面“雪白”一件事实又必须存于意境之外,否则或仅为我个人心中的幻想。我们要问:意境之内的“雪白”和意境之外的“雪白”如何联贯吻合呢?

鲍申葵答道,意义世界和事实世界的接触点,就是此时此地的感觉经验(perceptual experience)。比方看见一匹马,我们说“此是马”。这三个字便是实在与概念相联贯的枢纽。“此”是实在界在此时此地所呈现的一点,从“此”点窥见实在界,好比从岩洞上的“一线天”窥见天空,我受这实在界“此”的刺激,意义界“马”的概念就一跃而出,我于是有马的感觉。“此”是“马”的实在,“马”是“此”的意义。我在实在界中懵然察觉有“此”,于是从意义世界中拈出“马”一个概念来解释“此”。如果我不知“此”为何物,我只觉得一个混混茫茫的“此”横在面前;如果我感觉“此”是马,我就知道了“此性”(thisness),就能把意义世界中的一点(马),叠合在事实世界中的一点(此)之上。这就是拿概念印证实在,就是判断。

汤姆逊以为这种解释未免牵强。第一,鲍申葵所谓此时此地的感觉经验,太不明了;若就其有意义而言,则其大部成分乃如心理学家所言,仍是过去经验所组成的,仍只是意义世界的;若就刺激之懵然撼动感官而言,则吾心所得者仍仅是“此”而非“此性”。“此”与“此性”如何粘合,实在和概念如何粘合,仍是不可解的疑谜。第二,吾人若仅根据点状的“此”以知实在,意义世界与事实世界的接触点若仅为分离破碎的感官经验,则吾人所见到的只是无数分离零碎的实在,而实在是否相承续连贯而成一完整系统,仍莫从而知。譬如以蠡测海,每次只能从微孔中窥见海面一点,移一位置,所窥见者义另为一点,由此类推,我们决不能明了海的全面。鲍申葵说“实在是完整的系统”,未免漫无根据了。

名学讲到终极点,不能不牵涉到哲学;一牵涉到哲学,便处处都是困难,不容易寻出解脱的路。判断论就是一个难点中之难点,近代名学的解答,也只是许多不可满意的解答中之一个。我们明白这是难点,只好把它当作悬案罢了。

二 推理论

近代各派名学,主张虽各不同,而于推理,则莫不一致抨击三段论法(syllogism)。穆勒以为三段论法把待证明的结论(conclusion)假定在用以证明的前提(premises)中,在事实上未发见新理,而在形式上又犯了“窃取论点”的谬误(the fallacy of petitio principii)。比方说:

凡人皆有死,

苏格拉底是人,

所以苏格拉底有死,

就显然有语病。如果我们不知道“苏格拉底有死”,何以能假定“凡人皆有死”呢?还不止此,如果我们不知道“苏格拉底有死”,我们何以能说“苏格拉底是人”呢?因此,穆勒否认名学上的“全称”(universals),而主张一切推理都是由偏及偏(from particulars to particulars)。他举婴儿畏火为例。婴儿第一次被火烧痛了,第二次便不敢伸手去摸索。穆勒说,他心中并没有构成一种全称判断说“凡火都可烧人”,他只用类喻推理(reason by analogy),由第一次“火烧”推到第二次“火烧”;换句话说,他的推理历程是由偏及偏,他所用的方法是归纳不是演绎。

布拉德雷和鲍申葵对于穆勒“由偏及偏”的主张,曾下过很精当的批评。他们以为穆勒乏误,在混“全称判断”(universal judgment)与“集合判断”(collective judgment)为一物。依近代名学家看,凡是真全称判断都是类性判断(generic judgment),与集合判断绝不相同。比方说,凡“在会者皆赞成此议”只是类性判断,倘若有人不赞成此议,其“在会者”的资格并可不必因之取消,因“在会者”与“赞成此议”之中并无必然关系。再比方说,凡“三角形皆含两直角”,就是类性判断,因为“含有两直角”是“三角形”必有的类性,倘若不含两直角,便不能成为“三角形”。三段论法所用的全称判断,乃类性判断而非集合判断。比方说“凡人皆有死”,并非是数尽古往今来的一切人而作一总结账,乃是看出“人”与“死”中间含有必然关系而表之于全称判断。此所谓“全”重性不重量。精细一点,我们应该说,“若为人则必死”。依布拉德雷和鲍申葵看,凡全称判断实际上都是假言判断。数学派名学的代表罗素也是这样主张。全称判断既为假言判断,则三段论法的大前提就不能是寓有结论在内,换句话说,三段论法就不能算是“窃取论点”。因此,穆勒“由偏及偏”的话不甚精当。

布拉德雷和鲍申葵虽极力攻击穆勒由偏及偏一说,而却非替三段论辩护。他们俩攻击三段论法,比穆勒还要利害。依他们看,三段论法的大缺点有三:

(一)三段论法的大前提是假借来的,不是临时临境所推测出来的,其为真为伪,在三段论法本身中不能断定的。据真伪莫辨之大前提以得结论,则结论在形式上虽或有真伪可言,而实际上果为真为伪,亦如大前提之茫然无据。再论这个假借得来的大前提本身也是由另一三段论法推寻得来,而此另一三段论法又须假借另一大前提。此种推理恰成一直线状(linear reasoning),表以形式则世间一切推理都应用连环式(Sorites),如:凡甲为乙,凡乙为丙,凡丙为丁,故凡甲为丁。此式展开便成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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