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一、本項目包括‘金代藝文敘論’、‘金代藝文敘録’、‘金代藝文考訂’、‘金代藝文新編’及‘附録’等,相輔相成,體例各異。
二、本項目敘録部分,分爲女真、士林、醫學、佛教、道教及附録等類别。每部分先冠以序引,概括有關歷史背景及藝文狀況,然後著録作者與書目,以作者爲經、書目爲緯,逐一考訂。
三、本項目所收斷限,自金太祖收國元年至金哀宗天興三年。易代之際,由遼、宋入金者,凡有著述,一併輯入,如遼之韓昉、宋之宇文虛中等。金亡後,以遺民自居,或入元雖仕而在金已名聲藉藉,所著亦酌情輯入,如元好問、楊奂、李俊民、李治、杜仁傑等。
四、本項目所收書目一律説明存佚,未標‘存’者歸入‘佚’。引用文獻均注明年代、作者、書名、卷數、篇目、版本及頁碼。如著者與書目出處相同,則注一處。
五、本項目於僞金書目,不存疑著録,如‘張師顔’《南遷録》、‘元好問’《續古今考》等。
六、本項目著者小傳,一般包括姓名字號、籍里科第、仕履封贈、交遊生卒、名家評語等。如取自《金史》、《中州集》等,則扼要概括;比較罕見者,能詳則詳,以提供更多信息。凡涉疑難,略加考證;因讀書不到,亦告以待考。
七、本項目所涉著者鄉貫,一般採用原歷史地名,並加括號注以現今相應地名。個别古稱俗名,或加注説明。一些比較籠統的記載,如吴人、燕人、陝人等,不注。至於女真人鄉貫,比較複雜,多爲當時漢語音譯,時代久遠,且限於資料,難以鑒别,如夾谷衡‘山東西路三土猛安(今山東東平縣)人’,僅注‘山東西路’治所,而未注‘三土猛安’,僅供參考。
八、本項目所收書目儘量附以原著序跋,一般以通行易見版本爲主。如個别文字明顯訛誤脱漏,逕自補正,不出校記。
九、本項目以著者生卒年爲序,參考其登第、仕履、交遊、著述等有關年代編次。一無可考者,或列於各類卷末。
十、本項目於一人多集者,如當時已編爲總集,則諸集同時著録,如郝大通《太古集》及《周易參同契》、王若虛《滹南遺老集》及《滹南詩話》、《論語辨惑》等。
十一、本項目‘金代藝文新編’歸入‘醫家’、‘釋家’、‘道家’者,按書隨人走、人以類分的原則編輯。如王翼以著《素問疑難注》、《本草歌括》、《傷寒歌括》而定爲醫家,雖有《算術》、《王輔之文集》,不再另入‘算術類’、‘集部類’。
十二、本項目於元及其後輯録的有關金代文獻匯編,不予著録。如元房祺《河汾諸老詩集》、清張金吾《金文最》等。
十三、本項目所涉各朝年號,如論述中交錯互見,則金之年號加括號注明相應宋之年號,反之亦然。金亡之際及蒙古時期文獻,一般以干支紀年,注以當朝帝王年次及公元紀年。
十四、本項目著録一代文獻書目,涉及問題廣泛,凡藉助前輩時賢研究成果,一律説明來源。
十五、本項目各章體例不同,引用文獻注釋亦有别。凡引録書目序跋,一般於文末加括號注明出處,其餘則於當頁欄下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