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注物质利益问题
在刚步入社会时,马克思首先接触到的是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主要是林木盗窃法和摩泽尔农民利益的问题,并由此开始走上了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道路。
为了取暖和维持生计,包括小农、短工和城市贫民在内的一些贫苦群众就去森林中砍伐林木或者拾取枯枝。原始社会解体后,在德国历史上,存在着大量的马尔克公社。马尔克公社实行土地公有制,将公社内部的土地分配给其成员。公社内部的森林和牧场等没有耕种的土地,仍然归公社共同占有和利用。公共牧场可以供社员放牧牲畜,公共森林又可以为社员提供木料和燃料。因此,拾取枯枝在历史上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和习惯权利。然而,林木所有者却将之视为“盗窃”行为,并要求普鲁士政府制定相关法律,采取严厉的措施来惩罚和制止这种行为。1841年6月15日至17日,莱茵议会就林木盗窃法草案展开辩论,各阶层代表在辩论中均倾向于加重处罚,以便给林木所有者更多的好处。在此情形下,马克思也加入这个问题的讨论之中,并于1842年10月撰写了《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第一次公开站在贫苦群众的立场上,直接研究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维护其基本的物质利益,探讨了物质利益与国家和法的关系。这篇文章在1842年10—11月的《莱茵报》附刊上连载。
在这篇论文中,马克思反对将捡拾枯枝也当作盗窃林木的做法:“捡拾枯树和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两回事。对象不同,作用于这些对象的行为也就不同,因而意图也就一定有所不同,试问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还有什么客观标准能衡量意图呢?而你们却不顾这种本质上的差别,竟把两种行为都称为盗窃,并且都当作盗窃来惩罚。”[1]将捡拾枯枝当作林木盗窃,完全是从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出发,而不顾及贫困人群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在此过程中,法律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法律本身就是撒谎,而穷人成了合法谎言的牺牲品。在争论这些问题时,“省议会抹杀了捡拾枯树、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和盗窃林木这三者之间的差别,在问题涉及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利益时,它抹杀这些行为之间的差别,认为这些差别并不决定行为的性质。但是,一旦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时,省议会就承认这些差别了”[2]。可见,莱茵省议会主要站在林木所有者的立场上进行讨论,而不代表广大贫苦群众的利益。对此,马克思大声呼吁:“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3]因此,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给贫困群众以法律上的保护,使其能够生存下去,而不能仅仅实行所谓的贵族的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贵族的习惯法是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对立的,实质上是习惯的不法行为。这里,马克思站在贫困大众的立场上,要求从法律上保证其生存权。
莱茵省议会成为林木所有者的代言人的现象,促使马克思去思考其内在原因。“的确,有一个地方已经把穷人的习惯法变成了富人的独占权。这就充分证明,公共财产是可以独占的;从这里自然就得出结论说,公共财产是应该被独占的。”[4]可见,禁止穷人为了维持生存进行的捡拾枯枝等行为,是将森林中的公共财产变成了森林所有者的私有财产。这表明法律的实质是有产者统治的工具,而并非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事实上,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否则,它就得闭嘴。林木盗窃法也是如此。“这种把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5]显然,国家已经成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事实上代表的是少数人的利益。从实质上看,盗窃林木者仅仅盗窃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而林木所有者却利用盗窃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这真实反映了“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深刻道理。这样,马克思就初步揭示了国家和法律的实质,这也促使他进一步深入思考决定国家和法律的背后的经济原因。
1842年12月12日和14日,记者科布伦茨在《莱茵报》上匿名发表了《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居民关注新闻界的下一步行动》和《关于乡镇财产必须退还》两篇文章,报道了莱茵河岸农民的贫困生活。文章登出后,总督沙培尔强烈指责《莱茵报》驻摩泽尔记者歪曲事实、诽谤政府,并要求作者作出回复。在政府的压力面前,科布伦茨退缩了,仅给《莱茵报》寄来了一篇非常没有力度的答复。马克思决定亲自为科布伦茨辩护,撰写了《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揭露普鲁士政府的反动政策。《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原本包括五篇系列文章,但由于文章的强烈的革命民主主义立场,引起了专制政府的强烈不满和疯狂报复,因此,仅有两篇文章得以公开发表。
在文章中,马克思大声呼吁:“谁要是经常亲自听到周围居民在贫困中发出的毫无顾忌的呼声,他就容易失去那种善于用最优美、最谦恭的方式来表述思想的美学技巧,他也许还会认为自己在政治上有义务暂时公开地使用那种在贫困中产生的民众语言,因为他在自己的故乡每时每刻都无法忘记这种语言。”[6]可见,马克思坚决捍卫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贫苦农民的利益。在沙培尔看来,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农民的贫困并非政府和地方当局造成的,相反,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来改变其贫困状况。通过搜集大量的材料,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7]可见,人民贫困主要是由普鲁士的君主专制制度造成的。专制制度下的官僚机器是骑在人民头上的,必然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冲突,不可能真正解决广大人民的贫困问题。“当一个政府在已经确定的、对它自身也起支配作用的管理原则和制度的范围内,越是勤勤恳恳地努力去消除引人注目的、遍及整个地区的贫困状况,而这种贫困现象却越是顽强地持续存在下去,而且尽管有好的管理仍然越来越严重的时候,这个政府就会越发强烈地、真诚地、坚决地深信这种贫困状况是不治之症,深信它根本无法由管理机构即国家加以改变,相反,必须由被管理者一方来改变。”[8]在专制政府看来,人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自身。这表明专制政府的利益与贫苦群众的利益是对立的,而专制政府也是导致贫苦群众贫困的真正原因,贫苦群众无法从专制政府那里得到好处。
在实践中,政府当局也试图采取限制地产析分等措施减轻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然而,对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农民来说,“限制地产析分是同他们的传统的法的意识相矛盾的;他们认为,这种建议是企图使他们除了忍受物质上的贫困之外,还要忍受法律上的贫困,因为他们把法律平等受到的任何一种侵害都看作是法的困境”[9]。可见,政府的措施不仅无法减轻或消除农民的贫困,反而使这种贫困更加合理和合法。这表明,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农民的贫困状况事实上就是管理机构的贫困状况。
关注贫苦群众的物质利益问题在马克思思想的形成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1895年4月15日给理查·费舍的信中,恩格斯指出:“因为我曾不止一次地听马克思说过,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农民状况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10]这不仅推动马克思公开站在贫苦劳动群众的立场抨击反动统治阶级、维护贫苦群众利益,还促使他去研究国家和法律背后掩藏着的物质利益,推动他从法学转向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这是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和发现剩余价值的内在契机和原点。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4.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5-246.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8.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4.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7.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57.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3.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4.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6.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