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茅盾文学奖
张恒学
茅盾文学奖第四届评选结果于1998年初出台了。到此为止,它已走过了16年(1982年——1997年)的历程,其获奖作品则涵盖18年(1977年——1994年)。这应该是它的“童年期”。
茅盾文学奖被人们普遍看作是中国长篇小说的最高奖,甚或是中国当代文学界的最高奖。然而随着评选历史的延伸,这个“最高”被越来越多地投上了难以抹去的怀疑的目光。人们对它曾有过的热情、信赖和企盼仿佛也越来越淡薄了,尤其是后两届评选结果出台以后。
任何一种文学奖项都被看作是对其历史发展的肯定和引导,而到了现当代,长篇小说又往往被认定为一个民族、一个时代文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它的评奖更具有这样的性质。从这一角度观察,茅盾文学奖的偏颇则更突出。
我们且从科学性和权威性进行讨论。
我认为,所谓评奖的科学性首先是评选标准的明晰、确凿、崇高、一贯性及其艺术审美的前置性,文学发展的前瞻性;其次是评选程序的规范性。所谓的权威性则体现于评选的各个环节上:评选标准,评委的组成状况,评选的具体操作过程,最终落实在评奖的结果上。科学性是权威性的保证,没有科学性就不会有真正的权威性;权威性是科学性的目标,没有权威性,科学性就失去了意义。没有了科学性和权威性,任何评奖不过是一文不值的儿戏。
关于科学性
首先是标准。标准即准则,它表明评奖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指导和制约着评奖的全过程,具有“法”的意义。严格科学的标准才能保证评奖的严肃性,这是走向目标的基本前提。对茅盾文学奖,局外人从未在报刊上或其他媒体得到它的明晰、确凿、一以贯之、具有“法”的意义的标准;局内人则透露说,该奖“居然历来是在不予阐明评选的艺术标准的情况下展开工作并敲定评选结果”[1]的。当然,我们不会认为每次评奖毫无标准可言,但是,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标准是临时性的,即每次开评前大致规定的,因此它不具备“章程”或“法”的意义。而且,这种临时性的标准在具体操作中也有很大的通融性和主观随意性。比如,第四届茅盾文学奖,“弘扬主旋律,鼓励贴近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的创作是评选的一个指导性原则”[2]。显然这只是针对该届的指导原则,即“标准”而“指导”的结果也只是选出一部《骚动之秋》这样的作品,占获奖作品的1/4,还是在“对这类题材作品无法要求太高”的情况下比较勉强评出的,可见其指导原则的脆弱性。
从上面的“指导性原则”也见出一个事实:作为一个标准,它主要的还是停留在“政治”对话的层面上,而小说作为一种语言艺术应予首先重视的艺术审美性则大大后置了。应该说这种倾向在历次评奖中是一贯的,第三届则最突出。这样说,并非是仅仅抓住某人透露出的只言片语(这当然也是重要的信息)而形成的片面结论,更主要的还是从评奖的实践结果去看。从历次公布评选结果对入选作品的评价中我们看到,其政治内涵是十分鲜明突出的,那就是所谓的“主流意识”,或曰“时代精神”“主旋律”,而其艺术信息则是十分含糊、微弱的,且淹没在前者之中。如果人们认为“政治第一”甚至“唯一”仍然主导着茅盾文学奖的评奖活动,那么主办者将怎样去辩解或反驳呢?至于那些具有相当深厚社会内涵,并显出相当艺术功力,也产生了相当社会影响的作品却与此奖“失之交臂”又将作何解释呢?正因为如此,像《白鹿原》这样建国以来难得一见的厚重之作却成了第四届评奖“困难的症结”——不评吧,文坛内外都过不去,“1989年至1994年间,被公认为最厚重也最负盛名的作品首推《白鹿原》”;评吧,“《白鹿原》通向茅盾文学奖的道路上荆棘丛生、吉凶难卜”[3]。“症结”到底在哪里?明白人不言而喻:《白鹿原》的某些历史观念同现实的政治观念的龃龉。传统文化昭示聪明的国人以灵感:走“中庸”之路,评其“修订本”。阴霾消散,皆大欢喜。不过这却给中国文学历史留下一个大尴尬,一个使人无法发笑的笑话:所谓的“修订本”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存在”,接受殊荣的只是一个假想的经过“整容”后的“新生儿”!如果以评奖的时限1994年计,其时此“新生儿”的影子还不曾在作者的脑海里孕育。这一新版之“皇帝的新衣”只给历史留下悲剧性的思考。
文学属意识形态范畴,它无法摆脱社会时代及意识形态其他部门尤其哲学、政治的影响和制约。但另一方面,文学(包括小说)首先是一种艺术存在,是“艺术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是人们在艺术这一特殊的“自由王国”中的审美创造,所以,审美属性是其根本属性。文学作品中的社会思想内涵其实只是作者的情感价值的体现,其中包括认识价值和道德价值,而这种价值的真理性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却表现为绝对的相当性。这只要是回顾一下文学历史,尤其当代中国文学的历史就再清楚不过了。作者的情感价值只有融入艺术的审美创造中才会造就真正的艺术,才能体现真正的艺术价值,反之,只能诞生低廉的宣传品或商业广告。表达理念是容易的,创造审美的艺术价值是困难的。作为文学奖,首先评的是“文学”,即对象的艺术属性和艺术品质、艺术成就,这其中就包容了作者的“情感价值”,即思想性。
其次是程序。十分明显,茅盾文学奖的评选程序很大程度上是非科学化、非规范的。
其一是评委的组成非规范化。历届的评委不是由文学界依其具有评奖操舵作用的学术水平、艺术观念及其他综合素质遴选产生的,而是由领导部门指定组成的,而且,这一组成从不具有相对稳定性,倒是常常投映着社会“气候”的色彩。应该说,每届实际参评的评委都是具有相当“资历”和“名气”的,但是“资历”和“名气”并不能完全决定参与的“资格”。如果这“资历”和“名气”同不被新时代认可的观念、情操相伴随的话,参与的结果更容易使评奖失去权威的分量。事实恰恰如此,尤其后两届评奖。
其二是每届获奖作品的时限非规范化。第一届五年(1977—1981),第二届三年(1982—1984),第三届四年(1985—1988),第四届六年(1989—1994)。第二届比较规范。第一届因为首评,把新时期以来的几年一并计入情有可原。第三、四届就使人摸不到头脑了。尤其第四届,它所涉及的作品的时限实际上还大大超过了六年(向前考虑到了1987年出版的《活动变人形》,向后则是尚未出世的《白鹿原》修订本)。为何如此?实在令人茫然。
其三是入选作品与奖项非规范化。第一届六部;第二届三部;第三届七部,而且特设了“荣誉奖”;第四届四部。为什么会如此?因时而定?因势而定?因人而定?尤其第三届那个“荣誉奖”更叫人莫名其妙。
至于评选过程,更难以谈得上规范化。尤其后两届,庞大的班子,断断续续工作两年左右(加上准备、推荐时间还远远不止如此),才勉强出台结果。在世界日新月异的今天,如此马拉松的过程人们何堪引颈以待?当我直书此话的时候只能向辛辛苦苦工作的参评的同志们深表歉意并乞理解,我只望我们的“大奖”能进入真正的科学化轨道,以慰茅盾先生的在天之灵。
鉴于上述,我认为,评奖的主办单位应在公开、民主的前提下选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文学声望、较开放的艺术观念的专家、学者、作家组成常任的(非专职)评选委员会,制定出相应的具有权威性的评选章程(包括标准),以此保证茅盾文学奖评的科学性,使之真正成为我国文坛具有较高声誉的大奖,也为中国文学走向世界创造更好的契机。
关于权威性
前面已有涉及,这里主要从评奖的结果上看。结果具有终极性。权威的结果首先应具有历史的公正性,即能真正反映一个历史阶段长篇创作的实绩及其发展方向,并能经受时间的考验。这样的结果才能使人信服,给人以鼓舞。但是,这是失去了科学性的评奖难以达到的。比如第三届茅盾文学奖的获奖作品,同主办者的高度评价[4]相反,在获奖结果公布四年以后有人撰文指出:“第三届茅盾文学奖的评选结果,全然回避了1985年至1988年间长篇创作领域最富有特点也最有发展意蕴的实践成果,对那一时期许多很有艺术价值且艺术反响不凡的创作现象和作家作品,采取冷漠和忽视的态度;甚至在客观上标志的评选范围和价值走向上,所选择的个别作家作品,也不堪与同期同类作品比照相抗衡”[5]。实践证明,这样的意见更符合实际,它是历史检验的结果。今天,把这些话用在最近一次评选结果上也是完全合适的,虽然这一届有了一定的改善。我们不妨逆向推论,1989至1994年中,已问世的长篇小说至少在两千部以上,这次评奖进入初选圈的112部,进入表决圈的20部,最后入选4部。如果这四部作品能代表中国六年间两千余部长篇的最高成就及其发展方向的话,那么人们就会深感中国的长篇创作太寒酸了!更何况像《白鹿原》这样的作品还历经磨难,经过折中“处理”才名列其位的。(即使如此,也使贾平凹为之长出了一口气,从而感激这“上帝的微笑”。[6])由此回顾,我们不难发现,历届入选作品中,艺术上真正有棱角的实在是凤毛麟角。《白鹿原》命运乖蹇的关键也在于此。虽然在裁判者眼中它只是个“擦边球”,但也必欲校入“规范”之中,否则,“吉凶难卜”……只是人们要问:公正在哪里?
为什么会这样?问题盖出于价值之取向。
首先,是思想内涵的价值取向。在这方面,茅盾文学奖的传统功利主义色彩是否太浓重了?不能否定功利性,任何作品都有社会功利性。但是,也不能把这种功利圈得太狭隘了。文学是人学,是人的灵魂、人的社会生活及其历史形象化、艺术化的审美表现和创造,它的内涵是极其复杂的。而我们强调的仅仅是“主旋律”“时代精神”,并且这都是比较模糊的概念,这样在具体操作中既排斥了一批有高度艺术价值又无法进入“主旋律”的作品,同时也增加了评选的主观随意性,这不仅仅是“见仁见智”的问题。这种价值取向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它引导作品追求现实的时效性,停留在生活的表面真实上;它们的“主题”往往一两句话即可概括得十分彻底;公式化、概念化、传统化是其挥不走的影子。这样的作品入选,必然是以牺牲某些更优秀的作品为代价的,那些作品往往深层次、全方位表现人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开放的艺术方式展示生活的本质真实,人的灵魂的本质真实,却不被评选的价值标准认可。
其次,艺术方向的价值的取向。前面说过,文学是“艺术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所以任何一种比较成熟的文学奖(比如诺贝尔文学奖)都十分注重作家作品在艺术上的独创性、开拓性及其在文学史上的贡献。只有这样,才有文学的真正发展。文学奖项应肯定和总结这种成果,以此展望更新的前景,推动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文学走向新的艺术高峰。然而,在茅盾文学奖的历届获奖作品中,给人以艺术新鲜感的只有极少几部,不少作品给人的是强烈的艺术陈旧感,有的作品在接受过程中唤起接受者的那种沉闷感、疲劳感真使人难以卒读,这样的作品即使用传统的“五老峰”标准去衡量也算不得上乘之作,而它们却登上了今日长篇小说的“最高”领奖台!与此相反,众多在艺术上有较大突破、创新,在新时期以来的文学发展中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的作品却被无端“忽略”了,这不能不反映出茅盾文学奖艺术方向的价值取向上的保守性和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