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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家西塞罗

世界名人传记速读大全集(超值金版) 作者:雅瑟,培培 编著


思想家西塞罗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古罗马最杰出的演说家、教育家,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罗马文学黄金时代的天才作家。他的典雅的拉丁文体促进了拉丁文学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罗马以及后来欧洲的教育。

西塞罗

西塞罗出身于富裕的骑士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曾赴希腊求学,受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思想的影响颇深。他先后在著名的修辞学家、法学家和斯多噶派哲学家所办的学校接受教育。公元前77年,回罗马担任律师。公元前63年当选为古罗马执政官,后为元老院元老。公元前51年赴小亚细亚任奇里乞亚总督。他反对独裁,维护贵族共和制。在第二次“三头同盟”成立后,他被三头之一的M.安东尼的部下于公元前43年12月7日杀害。他一生著述甚丰,在政治方面主要有《论国家》《论法律》等。另外,《论雄辩家》是西塞罗论述教育的主要著作,发表于公元前55年。在此书中,他谈论一个演说家所必需的学问和应该具有的品格。

西塞罗一生有不少著作,而最能反映他的政治思想的,同时也最为人们重视的,就是《国家篇》和《法律篇》。这两篇著作集中体现了他关于国家和法律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古罗马第一个依据斯多葛派观点系统阐发自然法思想的人。他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亦即正确的理性,是衡量是非的准则;上帝是这种法律的“起草者、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他看来,自然法、上帝与理性是同一的,正义、善、成文法均为它们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

我们今日赞赏的是西塞罗对法律和法治异乎寻常的推崇。他认为法律是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的,是永恒的、普遍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他说:“法律是最高理性,从自然产生出来的,指导应当做的事,禁止不应当做的事。”法律统辖权力,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不正是两千年之后的现代社会同样呼唤的法治精神吗?

西塞罗生活在共和国民主制向帝制过渡时期,因此他的政治思想也深深地打上了这一时期的印迹。他一方面坚持共和制,然而当贵族共和制行将解体的时候,他又转而主张君主制。尽管他曾严厉地抨击民主制,但是主张共和制在他的思想中占着主导地位,所以在宪政民主思想史中,他仍占有一席之地。西塞罗给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财产。”(西塞罗:《论共和国》)他还给人民下了一个定义:“人民并非是人们随意组成的群体,而是由许多人一致同意尊奉正义所结成的集合体,是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体。”按照西塞罗的共和国定义,其公共权力属于人民即公民集体,而人民公正与合法地行使权力才真正体现正义,且须以谋求公益为目的,也就是说正义和公益是共和国的本质特性,离开了这两个要素,共和国就不成其为共和国。

与古希腊思想家波里比阿一样,西塞罗认为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都有积极因素,也都有趋于腐败的因素,因而理想的政体应该是一种均衡的政体。不过西塞罗的共和政体理论在一些方面已经比波里比阿有所发展。比如在分权制衡思想方面,波里比阿只是提出了一些描述性的观点,而西塞罗却设计了具体的方案。根据他的方案,在元老院、执政官和平民大会三种权力之间,在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机关之间都应存在严格的制约关系,彼此牵制,保持一种平衡状态。

这一权力制衡思想的重要意义已经为历史所证明。千年之后,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伟大思想,然后美国人托玛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里正式把这一思想定格为不可侵犯的最高法律——宪法。

我们今天已经很难估量西塞罗法律与宪政思想的意义。两千多年来,加在他身上的赞誉从未断过。

西塞罗受到16世纪荷兰哲学家伊拉斯谟的尊崇,提倡捍卫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到了17世纪,诚如一位评论家所说,“学校中流行的时尚”是把西塞罗的大作作为伦理学课本;哲学家洛克推荐过西塞罗的著作;主张权力分立的法国的孟德斯鸠认为西塞罗是“最伟大的人物”之一;伏尔泰则说西塞罗“教导我们如何思考”。法国大革命时期,正是受西塞罗的启发,记者金·班布泰斯勇敢地批评罗伯斯庇尔的恐怖统治。

作为宪政学说的古代先驱,西塞罗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

名人名言

无知是智慧的黑夜,没有月亮、没有星星的黑夜。

——西塞罗

没有书籍的屋子,就像没有灵魂的躯体。

——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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