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绪论 初唐封建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唐诗的兴起 作者:熊明 著


隋炀帝大业十三年(617年),关陇贵族李渊、李世民父子在农民起义的浪潮中应时而起,于太原举兵,第二年五月,李渊即位于长安,改国号曰唐,建立唐王朝。继而先后击败其他武装力量,于武德七年(624年)统一全国。唐王朝建立后,首先在经济、政治、军事及文化领域对封建制度实施了一系列的变革,特别是均田制与三省六部制的实施,使唐王朝的统治迅速得到稳定和巩固,为封建制度其他领域的变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初唐封建制度的一系列变革,唐王朝逐步走向繁荣和强盛。

一 均田制的实施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繁荣

李渊立国不久,即于武德七年(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和赋税令。特别是均田令的颁布,使这个刚刚建立的国家迅速安定下来。均田制,如武建国所说,“乃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均平’占有土地(通过国家授受的方式而占有)的土地制度。这是均田制的基本立法精神和实质”[1]

均田制始于北魏,最初由李安世提出,《魏书》卷五三《李孝伯传》附《李安世传》云:“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乃上疏曰:‘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随后,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正式实行均田制,《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云:

冬十月丁未,诏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畜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唐代实施均田的主要目的,与北魏实施均田制的初衷一样,即通过授田制度编户齐民,恢复生产。关于唐朝均田令,《资治通鉴》卷一九〇“武德七年(624年)”条有载,其云:“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笃疾减什之六,寡妻妾减七,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2]《资治通鉴》的记录十分简略,《唐会要》略详,《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云:“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分为世业,余以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3]另外,《通典》亦有记载,更详于《唐会要》。但不论是《资治通鉴》,还是《唐会要》和《通典》所记,都是记者概述,并非照录原文。今杨际平据天一阁所藏《天圣令·田令》及《唐律疏议》、《宋刑统》、《通典》等书复原了《唐令·田令》,可参看。[4]

概括起来,唐代均田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其二,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其三,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这里,有必要对唐代的丁中制度略作说明,《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载:“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5]也就是说,唐政府规定:民始生为黄,4岁至15岁为小,男子16岁至20岁为中,21岁至59岁为丁,60岁及60岁以上为老。至唐玄宗时,改18岁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计账”与“户籍”便是国家推行均田以及租调制度的依据。

唐代的均田制,与前代相比,有一些显著的变化,值得注意。

第一,明确取消了奴婢、部曲的授田。这一方面反映了奴婢、部曲人数的减少及其在农业生产中地位的下降,另一方面也是对依然拥有奴婢、部曲的士族占田的限制。

第二,除寡妻妾外,一般妇女不再授田。在隋代,妇女授田只有男子的一半,而一夫一妇的租调却是单丁的两倍,不少男子因此不肯结婚,影响了人口的增长。唐代妇女不再授田,这意味着妇女也不再被征收赋税,男子也不再有因结婚而增加赋税的担心,因而对人口的正常增长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三,和尚、道士、尼姑、女冠授田。这实际上体现了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的发展,是封建国家对寺院土地占有合法性的承认。

第四,各级官吏授给大量土地,官阶越高授田越多。从《唐令·田令》中可以看到,唐代均田制度对官吏授田的规定比起前代来更加完善,这是唐代统治者培植新兴地主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一举措保障了官僚士大夫的利益,因而使得均田制能够顺利实施。

第五,放宽了对授田买卖的限制。唐代以前的均田制,只允许桑田在规定的限度内进行买卖,仅允许永业田的超额或缺额部分的买卖,数量有限。《唐令·田令》中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虽名义上是限制土地买卖,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很容易被突破,尤其是唐代还允许买卖口分田,这在前代均田制中是没有的。

均田制的实施,使大量在易代之际失去土地而成为流民的农民重新获得土地,变成自耕农,安定下来,从而使农业生产得以逐步恢复。均田制实际上是扶持、保护自耕农。在传统农业社会中,自耕农是赋税的主要来源。唐代的赋役制度是与均田制相对应的,即租调是以丁男为计。唐高祖于武德二年(619年)颁布租调令,《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载:“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载:“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原注:若当户不成匹、端、屯、者,皆随近合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纳粟一斗。)”又云:“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6]

租庸调制“以丁夫为本”的计丁而税原则,有助于鼓励小农勤劳致富。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指出:“是以先王之制赋入也,必以丁夫为本,无求于力分之外,无贷于力分之内。故不以务穑增其税,不以辍稼减其租,则播种多;不以殖产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调,则地著固;不以饬励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则功力勤。如是,然后能使人安其居,尽其力……虽有惰游不率之人,亦已惩矣。”[7]在租庸调制下,赋役是基本固定的,即不因贫富而有区别,农民因勤奋劳动而增加的收入全归自己所有。租庸调制度的施行也有力地防止了地方官吏对小农的征敛,郑樵在《通志略·食货第一》中即云:“至唐祖开基,乃为定令,曰租、曰调、曰庸。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舍租调之外而求则无名,虽无道之世亦不为。”[8]因此,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促进唐初的农业生产。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长期以来,人们把经济增长的动力局限在物的因素上,忽视了制度的因素。他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不是技术原因。[9]唐前期农业即小农经济正是在均田制、租庸调制的制度性保护下,才得以大力发展。均田制的实行使小农生产的第一要素土地有了保障,并防止了豪民以势占田这一兼并形式。租庸调制的实行,使赋役简单化、清晰化,有力地扼制了政府官吏无止境的征敛,维护了小农的切身利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正是这一制度性变革,使唐初农业生产不断发展,为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实施的同时,初唐统治者又辅之以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措施,促进社会向着安定繁荣的方向发展。

唐高祖李渊之后,唐太宗李世民鉴于隋亡的教训,采取了“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10]的政策,促进了民力的恢复。首先,唐太宗也坚持推行均田制,他曾视察灵口的授田情况,得知每丁仅授田三十亩,下诏雍州,“录尤少田者,并给复,移之宽乡”[11],并减免税赋,招抚流民。贞观三年(629年),就有一百二十万流亡唐境以外的流民内附。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又派使者携金帛赎回隋末被突厥掠走的汉民,得男女八万人。贞观十六年(642年),唐太宗又下令在全国“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12]。唐太宗也十分重视备荒和救荒。贞观二年(628年),唐太宗采纳戴胄设立义仓的建议,在各地设立义仓,有灾时用于赈灾,无灾时借贷给农民作为种子。自此以后,州县普遍设立义仓,专用于备荒,不许杂用。此外,唐太宗也注意不夺农时,贞观五年(631年)二月,皇太子将举行冠礼,官吏要调遣府兵为仪仗,正值春耕,唐太宗于是将典礼改在十月举行。他还曾下令遣放宫女三千人,减少宫廷营筑,停止官吏进奉珍异,禁止官吏、贵族的第宅、车服等过分奢侈,并并省了许多州县,减损官僚体系。这些措施,促进了生产的迅速恢复。贞观四年(630年),全国大丰收,流散的人口都返回乡里,以后又年年丰稔,米粟每斗不过三四钱,到贞观后期,社会经济已得到恢复,贞观二十三年(649年),全国户数已达三百八十万户。[13]

唐太宗李世民之后的高宗及武则天统治的五十年间,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治经济措施,如奖励农桑、新修水利等,唐王朝的统治基础进一步加强,国家掌握的户口增长很快;从高宗继位时的三百八十万户,增长到神龙元年(705年)的六百一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户。[14]这一时期延续了贞观以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是连接贞观之治与开元盛世的桥梁。

武则天之后,经过短暂的政局动荡,唐玄宗取得帝位,他先后任用姚崇、宋璟为宰相,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

开元二年(714年),唐玄宗下诏沙汰天下僧尼,迫令一万二千人还俗,编入民籍,并规定,此后各地不得新建佛寺,防止富户强丁削发以躲避徭役。自开元三年(715年)起,封户的租调改由政府统一征收,征收未完时,封主不得向封户催索,而只能等到征收完毕后,到京城或州治领取。这大大缓解了封主对封户的盘剥。开元三年至四年(715年至716年),关东连续发生严重蝗灾,在姚崇的主持下,朝廷派出专使,督查州县治蝗情况,在蝗灾连岁的情况下没有出现大的饥荒。开元四年(716年),宋璟继姚崇为相,坚持并继续了姚崇稳定社会、发展生产的政策,使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唐王朝大步走向了其全面繁荣的时期。

天宝八载(749年),据《通典》记载,当时全国粮仓存粮,“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15]。粮谷充裕,物价长期稳定,从开元十三年(725年)到天宝年间,长安和洛阳的米价始终保持在每斗十五文至二十文左右,最贱时仅十三文。青、齐谷一斗五文,最贱时三文。面一斗三十二文。绢价也一直保持在每匹二百文左右。[16]

与之相应,手工业及商业也兴旺发达起来。不仅国内各阶层民众的生活用品,如毛制品、棉制品、麻制品、丝织品、金属制品、木制品,以及盐、茶、糖、酒、纸、药材、粮食等交易频繁,而且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也非常频繁。当时,唐王朝为了加强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专门设立了互市监和市舶使。《旧唐书》及《新唐书》均言及玄宗时有市舶使事,《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云:“(开元)二年(714年),时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安南市舶使,与波斯僧广造奇巧,将以进内,监选使、殿中侍御史柳泽上书谏,上嘉纳之。”[17]《新唐书》卷一一二《柳泽传》亦云:“时市舶使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造奇器以进,泽上书曰……”[18]由此可见,当时中外交易频繁,数量巨大。《唐国史补》卷下云:“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狮子国舶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至则本道奏报,郡邑为之喧阗。有蕃长为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舶发之后,海路必养白鸽为信。舶没,则鸽虽数千里亦能归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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