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理·法·情
余曾为文,人生三境界,所求各不同。“世俗利禄型”,俯仰皆见,不难为也;“四大皆空型”,众人莫及,不必为也;唯“事业创新型”,人人可为而难为,最难将息,然不得不为也。
大抵“事业创新型”之人士,或负责一单位,或带领一团队,或开拓一事业,常常处于公与私、上与下、内与外、大与小、远与近、亲与疏、利与害的关系或矛盾之中。事业创新之人士唯有审慎处理好这些关系或矛盾,方能协同上下,团结左右,调动内外各种积极因素,达成事业之目标。处此境况之中,事业创新者应依“事”“理”“法”“情”四字方针及其顺序,待人处事为宜。
所谓“事”者,客观存在之事实也。面对客观事实,事业创新者应正视现实,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唯其如此,方能一视同仁,而不至于亲疏轩轾、厚此薄彼或者顾此失彼。反之,如果主观臆断,罔顾实情,甚至颠倒黑白,强词夺理,为害群伦,实为不智。长此以往,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尚不可得,更遑论事业创新之发展乎?
所谓“理”者,客观事实存在与发展之条理及规律也。循理办事、以理服人、顺理成章、事半功倍。反之,如果意气用事,办事而不循理,就会陷入“埋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险境。如此莽撞,恰似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未有不至于危殆者也。
所谓“法”者,人们根据客观事物发展之规律所制定之行为规则也。此类规则,在国家及其各级政府者即为法律,在单位及其各个部门者则为规章。有法必依,有章可循,依法办事,才能既遵国家法律,又守单位规章。如此,事业必定成功。反之,如果漫无章法、无法无天、独断专行、朝令夕改,则众无依归,惶惶不可终日,事业必至涣散溃败而无可疑义者也。
所谓“情”者,同事、朋友之间于共同创业之中所凝结之真情也。时空变幻不居,风云际会无已。人生相聚,共同创业,实属不易。真情难得,理应珍惜。可叹初试任事之人,往往昧于此道,而罔顾人情。他们或者以个人业绩为重,托词贯彻法规而冷酷无情,致使左右汹汹,内外交困。更有人也,天性好斗,视同属为仇寇,以争斗为乐趣,厉行整肃,终至天怒人怨、众叛亲离。事业创新至此,不亦悲乎?若能既遵守法规,又辅之以人情,必能凝聚人心,开拓新局。然而,情不可滥用,滥情必至乱纲。如果只讲友情,不讲原则,甚至以情惑法,则必至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无法无天。
事、理、法、情及其顺序,为事业创新者应循之正轨。然四者之中,依法办事,最为关键。依此而行,天地人和,风调雨顺,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未有不兴旺发达者也。
(原载《广州日报》,20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