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四劝汪精卫

审判大汉奸 作者:王晓华 著


5.四劝汪精卫

1938年11月,当汪精卫的代表梅思平从上海回重庆,带回重光堂密约,要汪精卫首肯,汪精卫特地电召陈公博从成都赶来,商量此事。不料陈公博看了“密约”后,陡然变色,问:“汪先生,这协议书是哪儿来的?委员长知道吗?”

汪精卫说:“委员长不出来议和,是我汪某准备来议和!中国国力无法再战,非设法和平不可!”

陈公博劝道:“汪先生,依公博之见,这样做恐怕是难为人理解的,很可能出大乱子。”

汪精卫说:“我离开重庆,那么和谈便是我个人的主张了。如果交涉得当,再来劝政府,由政府出面接受。如果政府仍然执迷不悟,那就只能撇开他们了。”

陈公博眉头紧锁,不无忧虑地道:“此事须得慎重,我总觉得这事还欠考虑,最好放弃。背着政府去和敌方谈和,无论结果怎样,总还有个立场问题。”

陈公博这话说到点子上了。尽管后来陈公博与汪精卫绑定,做了第二号大汉奸,但无意中道出了一个重要的,也是实质性的问题,即在敌国入侵本国时,站在哪一边,是不能忽视的立场问题。

这时陈璧君急了,就讽刺他:“你反对,那你留下来做蒋介石的官好了。”

道不同不相为谋,陈公博无法阻止汪精卫背着中央的对日谋和行动,垂头丧气回到成都。这是陈公博第一次劝说汪精卫。

1938年12月18日,汪精卫逃离重庆到了昆明,依然派副官到成都通知陈公博,务必赶到昆明。陈公博陷于非常痛苦的境地,一度打算摆脱所有的职务,谁也不跟,上峨眉山去做和尚算了。但他与汪精卫的关系根深蒂固,情谊深厚,于公于私都觉得无法置身事外。考虑再三,以演讲为借口赴昆明。陈公博还给蒋介石留了一封信:“希望离川以后,以个人的努力,阻止汪先生组织政府,更希望党对汪先生能够宽大,减少汪精卫的冲动。”但陈公博赶到昆明,汪精卫已去河内,于是,陈公博又追到河内与汪精卫会面。

陈公博的目的还是想劝汪精卫回心转意,至少发表和平主张为止,不再有进一步实际行动。汪精卫也表示与陈公博想法一致,说“艳电”已发,已经表达了个人结束中日战争并且谋和的愿望,下一步准备去欧洲。这是陈公博第二次劝汪精卫。

此后,陈公博一直借口老母有病,躲在香港闭门不出。1939年3月21日晚,军统特务在河内高朗街刺汪,打死曾仲鸣,导致汪精卫一不做二不休,决定投靠日本。汪精卫即在香港《南华日报》上发表了《举一个例》的文章,揭露了国民党高层曾经在汉口开会,议决与日本方面进行谋和。汪精卫质问道:“德大使所说可以为和平谈判之基础,何以近卫声明,不可以为谈判之基础?”

“南京尚未陷落,已经认为和平谈判可以进行,何以近卫声明时,南京、济南、徐州、开封、安庆、九江、广州、武汉均已相继陷落……和平谈判,反不可以进行?”

日本派出影佐祯昭前往河内,迎接汪精卫等人去上海,终于在5月6日抵达上海。随即汪精卫去了日本,与日本谈判组府事宜。回国后去了北平,与王克敏商讨组府事宜。紧接着又南下上海、南京,与梁鸿志等商谈成立政府事宜。

汪精卫于7月23日飞往广州。他此行的目的,是与日本华南派遣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密谋策动广东地区国民党军事将领反蒋降日,在广东建立汉奸政权。这时,陈公博赶到广州与汪精卫见面,还是执拗地进行劝阻。这是陈公博第三次劝汪精卫。

11月5日,影佐在六三花园与周佛海、梅思平讨论,并要求汪方12月30日在沪签字,但由于这个《日汪密约》(《日支新关系调整纲要》)就是赤裸裸要把中国变成日本的殖民地,所以当陶希圣去1136弄汪精卫官邸,将讨论的结果向陈璧君一条条汇报,再由陈璧君上楼,一条一条向汪精卫说明,汪精卫听后也流下眼泪。陈璧君大为不满,要求中止与影佐的谈判,甚至想采取激烈行动,冲出日本的控制回广州去。这样,影佐也不得不回东京,与陆军省、兴亚院重新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陈公博来上海第四次劝说汪精卫,希望他能够回头。

不久,影佐带回了稍稍让步的新方案,汪精卫决定继续与日方合作。这样,陈公博才又返回香港。

《日汪密约》可归纳成以下要点:

(一)新政府承认的范围

承认事变中新国交修复以前既成事实之存在,及承认在事变继续中之特殊事态之存续。

(二)强度结合

结合原则:日支满三国相互善邻而结合。

结合地带:华北、蒙疆、长江下流地域之“经济强度结合地带”。

(三)特殊地位

蒙疆军事上及政治上之特殊地位。

在华南沿海特定之岛屿之特殊地位。

(四)互惠三原则

所谓互惠,即“善邻友好”“共同防卫”“经济提携”。

1.善邻友好

主旨:日支满三国浑然相提携、互助连环、促进友好。

外交:中国承认满洲帝国,日支满三国修复新国交。

文化:融合、创造及发展。

顾问:新中央政府、强度结合地带及特定地域内配置日本顾问、职员。

租界:日本逐渐考虑交还租界及治外法权。

2.共同防卫

主旨:日支满三国协同防共,缔结日支防共军事同盟。

防共:芟除共产分子及其组织。

宣传:协力于防共之情报宣传。

陆军:驻屯华北、长江下游及蒙疆。

海军:驻屯长江沿岸、华南特定岛屿。

监督:日本驻兵地之铁道、航空、通信及主要港湾水路。

撤军:现驻华北及长江下游之军队,继续驻屯至治安确立时撤军。

军事设施:限制在日驻军区内中国军警之配置及军事设施。

武器供应:日本顾问及教官提供中国军队警察之建设及武器。

3.经济提携

主旨:日支满三国互助连环,产业经济共同互惠。

开发:日支满共同开发、关税、交易、航空、交通、通信、气象、测量等资源。

特殊便利:华北蒙疆及其他地域资源(尤其是埋藏资源)之开发与利用之特别便利。

商业:日本予以援助。

农业:日本援助及改良。

财政经济:日本予以援助。

关税便利:中国给予关税、海关制度、日支满间之通商、东北物资需给之便利。

交通:日本援助交通、通信、气象及测量。

航空铁道:中国提供华北之铁道(包括陇海线),日支间及中国沿海之海运,华北与扬子江下游之通信等之便利。

上海:日支协力建设新上海。

(五)赔偿

赔偿事变以来日本臣民在华所受权利利益之损失。

(六)华北政务委员会

地域:由长城线以南之河北、山西、山东省及旧黄河以北之河南省地域。

行政:华北政务委员会继承既成事实,处理日满之地方事务。

1.权限

共同防卫:日本军驻屯,日支防共治安,日支军事协力。

经济提携:埋藏资源之开发利用,日满蒙疆及华北间物资需给,日支满间通货及汇兑,航空铁道通信海运之协力,日本顾问,联银制度。

2.与中央政府间之关系

中央政府:关税、盐税及统税为中央税。

海关邮政及航空。

特任官之人事权。

对第三国之外交交涉。

华北政委会:在某种程度内有起债权,关税、盐税、统税收入之剩余部分官有财产照现状,但逐渐调整之陇海路之管理与营运。除特任官以外之官吏人事权与日满间地方政府之交涉。

(七)维新政府

地域:长江下游地带。

行政:不设置政务委员会,设置“日支经济协议机关”。

权限:建设新上海,日军驻屯、航空、海运、长江水运及通信之协力事项。

(八)蒙古联合自治政府

地域:蒙疆,指内长城线(包括在内)以北之地区。

行政:承认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为“高度防共自治”之既成事实,及其具有国防、经济上为日支满三国强度结合地带之特殊性。

权限:除外交(对日满交涉除外)以外之行政、立法、司法与军事,及对外蒙交涉。出席中央政治会议之代表无权议论第三项谅解范围以外之事件。

(九)厦门

承认厦门为特别行政区域。

(十)华南沿海特定之岛屿

地域:海南岛、涠洲岛、西沙岛、东沙岛及以上诸岛附近之各岛。

行政:在海南设置中央政府直辖之地方行政组织(连军事处理机关)。

权限:基于日本在该岛之特殊地位,处理驻屯军、军事及治安协力、国防特定资源之开发与利用、航空通信及海运。

(十一)撤兵

防共驻军:华北、蒙疆以外地区之军队。

时程:视情势尽量从速撤退。

治安驻军:现驻华北及长江下游之军队。

时程:继续驻屯至治安确立为止。

细读这些条件,真是琳琅满目、包罗万象。中国的主权、领土、港湾河流、矿藏、银行、交通、军警、武器……日本人将天上的、地下的、看得见的、看不见的、中国人手中有的和心中想的全部掌控,无所不包、无所不要、无所不管。其猖狂野心,闻之令人发指。

该条约于1939年12月30日签订。

1940年1月上旬,最初引导汪精卫与日本牵线谋和的高宗武和陶希圣,从上海秘密到香港去看陈公博,陈问:你们怎么来了?两人支支吾吾。接着,高、陶就把汪精卫与日本勾结的《日支新关系调整纲要》即《日汪密约》及其附件在《大公报》上公布。

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卖国条约,把中国分为蒙疆、华北、华中、华南几个地区,海南岛直接划归日本海军管辖,全成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中国就是日本的殖民地。这就把汪精卫的曲线救国,其实就是赤裸裸地投降卖国嘴脸昭示天下。

高、陶为什么要这样干呢?用陶希圣自己的话说:“好比喝毒酒。我喝了一口,发觉是毒酒,不喝了。汪喝了一口,发觉是毒酒,索性喝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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