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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苏州公审,子弹爆头

审判大汉奸 作者:王晓华 著


7.苏州公审,子弹爆头

1946年4月4日下午,苏州的江苏高等法院首次开庭审讯陈公博。法院发出旁听证280张,审判时却来了500多人,原定下午两点半开庭,可是刚过正午就挤得人满为患。法院临时决定,把法庭的长窗全部卸除,使旁听席一直可以延展到窗外的石阶之上。

身穿灰布长衫,手上拿着厚厚一摞自白书的陈公博,在法警押解下来到法庭,有种说不出的滋味。“似乎民众都把我看作动物园里的一种奇异的动物。想到以前我巡视到各地的时候,民众夹道欢呼,一样的人山人海,只是情景完全不同。”其实陈公博还是陈公博,为什么一个人的态度要变得如此厉害?

检察官高声朗读起诉书,列举陈公博的十大罪名。陈公博对十大罪名一一辩驳,大致如下:

第一条罪名,“缔结密约,辱国丧权”。我反对中日基本条约,路人皆知。汪先生叫我参加讨论,我坚持不肯,如果我参加讨论,那么签订以后,我再不好反对。我要保留我反对的地位,所以不肯参加。因此缔约根本扯不上我。

第二条罪名,“搜索物资,供给敌人”。南京政府为争取物资和日本苦斗,不是搜索物资、供给敌人,而是争取物资,反抗敌人。

第三条罪名,“发行伪币、扰乱金融”。发行中储券的最大目的是在抵制日本军票。日军发行的军票完全没有准备基金,把几种物资统制起来,非用军票不能购买,借此抬高军票价值,因此影响其他物价,一月数涨,民不聊生。南京曾经和日本经过几多艰难交涉,才能发行中储券。经中储券发行之后,一个时期物价稍告安定,这也是一种事实。

第四条罪名,“认贼作父,宣言参战”。为什么南京要参战呢?因为日本在太平洋战争后,在中国搜集物资,供给军用,毫无止境,南京政府不能过问,而人民痛苦不能申诉。因此南京为欲保存中国的元气,争回物资,除了利用参战以外,没有好法。而且用参战的名义,可以要求收回租界,可以要求撤销治外法权。南京自参战以后,没有出过一兵一卒参加太平洋战争,也绝不肯出过一兵一卒和重庆作战,这都是不争的事实。

第五条罪名,“抽集壮丁,为敌服役”。我可以断然答复:南京政府不但绝无此意,也无其事。我从未听到南京政府替日本征集壮丁,运至南洋训练,参加作战。我没有下过这样的命令,汪先生也没有下过这样的命令,纯粹浮言。

第六条罪名,“公卖鸦片,毒化人民”。南京对鸦片尤其厌恶,曾处置贩者多人以极刑,这又是在档案及报章可以查考的。如果以公卖鸦片、毒化人民为南京的罪状,实在无稽之谈。

第七条罪名,“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我不是管教育的主官,我本可以不必多说了。但据我所闻,教科书的改编是在维新政府时代,而不是在还都的南京政府时代。南京政府还都后认为不满,又须重加增改,并且教育部和当时所谓兴亚院起了极厉害的冲突。如果以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为我罪状,又适得其反了。

第八条罪名,“托词清乡,残害志士”。当时人民实在痛苦不堪,农村对省政府要纳税,对新四军要纳税,对土匪要纳税,非常痛苦,因此南京才有发起清乡之举。目的是让人民安居乐业,消除苦痛。

第九条罪名,“官吏贪污,政以贿成”。我最厌恶发国难财,同时更痛恶人发和平财。在别的地方我不敢说,若在京沪两地,说我贪婪,法院可以随便抓一路人问问,恐怕没有一个不失笑的。

第十条罪名,“收编伪军,祸国殃民”。如果当初不收编军队,不但苏北全局沦于共军手中,恐怕江南亦受共军的蹂躏。这是一种事实,希望大家作一个公平的判断。

陈公博接着论辩:“我看起诉书各点,很多臆测之词……其实有许多不是我的事,或者是我连知都不知道的事,或者为绝无其事,也罗织起来。自白书中常有一事,不引全文,而只截取一段。因此我认为起诉书很多是徒快口舌的文章,而不是根据事实的起诉……”

此时会场上一片嘘声,审判长不得不摇铃以求肃静。

陈公博凝视着审判官:“不过,汪先生在时,我是辅佐汪先生一个人,在汪先生死后,我名义上是负军事、政治的全责,那就够判重罪,其实不必苦苦要罗织成十大罪状……本案说复杂是太复杂了,说简单也太简单,因此请法庭随便怎么判,我决定不再申辩、上诉了。”

接下来,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又为他进行了辩护。整个庭审进行了六个小时,到晚上八点半才结束。

陈公博日记记载:“身体疲乏得厉害,回到狱房里,就横卧在榻上。”

4月12日,江苏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即将宣告判决结果。虽然开庭时间是下午四点,但午后一点,旁听席上已经人满为患。法庭不得不临时增加座位。三时一刻,江苏高等法院派出武装法警6名,前往看守所提陈公博到庭审判。

那天陈公博穿青灰色花条呢夹袍,黑皮鞋,戴船形帽,神情非常镇静。三时五十分押解到院,四时整宣布开庭。

审判长孙鸿霖宣读判决主文:“被告陈公博,因汉奸案件,本院判决如下:陈公博通谋敌国,匿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

陈公博听完判决主文,神色依然不变。审判长接着宣读判决理由,约五分钟便匆匆结束。

审判长孙鸿霖告诉陈公博:“如不服判决,可向最高法院声请复判。”陈公博说:“刚刚听到判决理由,对我的答辩书,虽未采信,毕竟是采用了,应该向庭上表示感谢。况且上次开庭时,还容许我宣读自白书与答辩两小时之久,而事后还在报上公布,我的希望已达到,就不需要再声请复判了。法院所以判我死罪,是为了我的地位关系,也是审判长的责任关系,我对此毫无怨言。本来我回国受审,就是要表示出我束身以为伏法的典范……”

但是,陈妻李励庄不甘心,声请复判。李励庄不是滞留日本了吗?何时归国的呢?

李励庄滞留日本没几天就被遣送回国,也被关押在南京的宪兵司令部看守所,后来亦被关押在宁海路25号看守所。1946年4月20日,即陈公博被判死刑后,李励庄不服判决,申请复判。理由有四,一是本案之审判,匆匆六小时而终结,关于本案的关键及有利于被告之事实、证据均未能调查清楚,在被告始终反对汪精卫之离渝而终随汪离渝,始终反对汪之组府而终出任要职。此中委婉曲折之内幕若不明了,则本案真实内容无由大白,而被告之苦心孤诣亦无由表现。其中提到戴笠曾派军统徐天深与陈公博联系,戴笠给陈公博的具体任务:掩护地下工作人员;保护电台;详报汪精卫与日方所订密约内容和交涉经过。由此,陈公博应该是拥护党国,拥护蒋主席始终不渝的。二是辩护律师形同虚设。三是科刑不当。四是《自首条例》未予援用。请江苏高等法院转呈最高法院。

5月16日,最高法院特等刑事宣判三十五年度京特复第一二九号下达,主文为:

“原判决核准。”

6月2日,江苏高等法院将陈公博、陈璧君、褚民谊三人,由看守所移送相门桥附近狮子口江苏第三监狱。陈公博明白,进了狮子口,哪有生还之理?

6月3日上午,是陈公博最后的日子。八点半,苏州狮子口江苏第三监狱的囚房放风了,犯人们都在外面散步和聊天。陈公博虽然知道死期已不远,但怎样也料不到执行的命令会来得如此之快。此时,他正在书写一副对联:大海有真能容之量,明月以不常满为心。

寄望于当局能放宽气度,宽容自己不是“民族罪人”;或者政府对“汉奸”分子要像大海,有能容百川之博大胸怀。

当陈公博这副对联写得只剩下最后三个字时,发现身后有几名法警立在那里,因为狱室中平时绝没有法警会进入,他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了。他笑着问法警:“是不是来提我执行了?”法警们竟然不好意思承认。于是陈公博又说:“请劳驾再等几分钟,让我先把这对联写完了吧。”他继续写了最后三个字,一掷笔,起身向法警说:“对不起,再请稍候,等我收拾一下吧!”他取出一支烟,点上了火,一边抽烟,一边把自己的东西略一整理,又换了一身干净的衣服,外面套上一件蓝布大褂。忽然他有些踌躇,终于取了一把小茶壶,双手捧着,来到陈璧君的牢门外。陈公博向陈璧君深深鞠了一躬,叫了一声:“汪夫人,我来向你道别,请恕我先去了,请夫人保重!我可以有面目见汪先生于地下了。”

陈璧君是个从来不哭的女汉子,就连汪精卫死都没有哭泣,此时只觉五内俱摧,“哇”的一声竟哭了出来。

隔着铁栏杆,陈公博将茶壶递进去,说:“夫人,这是我的旧物,牢中身无长物,留它给夫人做个纪念吧。”

刑场就在第三监狱里面。江苏高等法院的检察官、书记官早已坐候在那里,公案前放了一张小桌,一把椅子,上面摆好了笔砚纸张。检察官照例向陈公博问了姓名、年龄和籍贯,告诉他:“今天已接命令执行,你还有什么遗书?”陈公博说要写遗书,于是就坐在小桌旁边,先写了一封给家属的,还有一封是写给蒋介石的。两封遗书写得都很长,时近中午,他给蒋介石的信还未写完,其中有“悬悬放不下的还是一个共产党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国家前途,关系到党的前途,更关系到先生的前途……”

突然,陈公博看了一下手腕上的手表,叹道:“死则死耳,当局自有成竹在胸,写了也未必有用,不如不写吧!”

他放下笔起身向法官说:“我不再耽搁你们用膳的时间,我死后,遗书请代交家属,现在就去吧!”说完,伸手与监刑官、书记官等握手道别。

陈公博回头笑着对行刑的法警说:“兄弟,感谢你送我走,请多帮忙,为我做得干净些。”

刚走到刑场的一半,法警就从他脑后直接开枪,子弹从前面穿出,陈公博扑倒在地,血涌出来,流了一地。过了几分钟,才气绝身亡。

纵观陈公博的一生,从革命党变为共产党,又因一些危险和挫折放弃革命理想,投靠了有升迁前途的国民党。在汪精卫的提携下,成为汪精卫核心圈重要干将,在抗战中虽然开始不同意与日本合作,但禁不住汪精卫的反复劝说,为了哥们儿义气,最终放弃了民族利益和国家立场,落水成为汪精卫死后最大的汉奸卖国贼。抗战胜利后接受法庭的审判,由于他是头号汉奸卖国贼,无论有理无理,最后被宣判死刑,是他罪有应得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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