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剪彩花
《诗话》卷一第四四则:
“牡丹、芍药,花之至富丽者也。剪彩为之,不如野蓼、山葵矣。……趣欲其真,人必知此,而后可与论诗。”
又《诗话补遗》卷九第三三则,袁枚赠伶人天然官诗有句云“万般物是天然好,野卉终胜剪彩花”,亦正用此意。
案此实有语病。诗之“趣欲其真”,是也,剪彩花之“趣〔亦〕欲其真”,剪彩花亦犹诗耳。剪彩花有巧夺天工者,岂能一概抹杀,而以为野卉不如?如以为天然则美,人为则伪,则一切艺术活动均属画蛇添足,一切文化建设均为附赘悬瘤矣。
行文之病,在好用譬语。用譬所以便于说明事理,但必须多面照顾。如照顾不周,则反为文字之累。即如此条,如稍加添改,即较圆满无碍。
“牡丹、芍药,花之至富丽者也。剪彩为之,趣欲其真。不然,则不如野蓼、山葵。人必知此,而后可与论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