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1994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1.中小学教师;2.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和高等院校文科教师;3.师范院校毕业生(高等院校里,首先是文科类毕业生);4.广播、电视、电影、戏剧以及外语、旅游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5.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6.从事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和影视配音的专业人员;7.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上述第三、四项相关的院校学生毕业时要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教师须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我国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由此进入了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