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崇儒二

宋会要辑稿 作者:清·徐松


在京小学
据宣和二年八月五日指挥,在京小学并依元丰法。其起创月日,检未获。
徽宗大观三年四月八日,知枢密院郑居中等言:「修立到小学敕令格式申明,一时指挥,乞冠以『大观重修』为名,付礼部颁降。」诏:「第一卷内,小学能通经为文者,为上等;既不犯罚,又五次合格,令更不赴本贯县学试补。在学半年,升本学外舍生。」
政和四年二月三日,中书省言:「小学生见近一千人,入学者尚未已。今来只有贡士教谕十人,今欲分为十斋。小学教谕,增与月俸,给钱两贯,不许受束修。」从之。据《实录》,宣和元年七月,有范致厚自国子小学录为校书郎,未见初置小学录旨挥。
十二月四日,大司成刘嗣明等言:「近降《小学条制》:小学生八岁能诵一大经,日书字二百,补小学内舍下等。诵二经,一大一小,书字三百,补小学内舍上等。十岁加一大经,字一百,补小学上舍下等。十二岁以上,又加一大经,字二百,补上舍上等。即年未及而能书诵及等者,随所及等补。今欲季一试,申监定日。欲每一大经挑三十通,小经挑二十通,及七分已上者,为合格。近降《三舍法》,诸学生能文而书诵不及等,博士引试,考其文理稍通,与补内舍上等;优者补上舍下等。今欲试本经义各一道,丞封弥,博士考校通否,申监升补。《大观重修国子监小学格》:职事人(小)[少]长每教谕斋集正斋计同。一人。三十人以上增一人集正同。」从之。
五年五年:本书选举九之一五、九之二五作「四年」。,五月二十日二十日:本书崇儒二之二八、选举九之一五、九之二五、《玉海》卷一一二作「二十二日」。,大司成冯熙载言:「试小学生,合格、优等四人。」诏:「曹芬、骆庭芝赐同上舍出身。金时泽、李徽赐童子出身。并赴将来廷试。」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小学上舍上等,特许赴来年公试。如合格,与补大学外舍。
八月五日,中书省言:「七月十九日圣旨,在京小学,近岁增立三舍,其有害乡举里选。奉旨,可并依《元丰法》。契勘元丰末,在京小学,止有就(传)[傅]、初筮两斋,差教谕一员,即无立定官吏,并直学等。今承指挥,小学既罢三舍,即无讲解考选直学医官等。依《元丰法》,自合更不差置。乞置小学生两斋,于大学生内选差二人充教谕。其俸给依元丰旧制。诏依,今后小学生数多,令本监相度,增拨斋舍。
崇儒 宋会要辑稿 崇儒二 郡县学政和学规

郡县学政和学规
【宋会要】

端拱二年五月三十日,康州言:「愿给《九经》书,以教部民之肄业者,从之。」
至道二年七月六日,赐嵩山书院额及印本《九经》书疏。从本道转运使之请也。
真宗咸平四年六月,诏诸路郡县有学校聚徒讲诵之所,赐《九经》书一部。
景德三年十一月,以真定府三传平归一为本府助教,仍令常切讲授。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诏应天府新建书院,以府民曹诚为本府助教。国初有戚同文者,通五经业,高尚不仕,聚徒教授,常百余人。故工部侍郎许骧、侍御史宗度、度支 外郎郭承范、董循、右谏议大夫陈象舆、屯田郎中王砺、太常博士(漆)[滕]涉皆其门人滕:原作「漆」,据《宋史》卷四五七《戚同文传》改。。同文卒后,无能继其业者。同文有子二人,维为职方员外郎,纶为龙(圆)[图]阁待制。至是,诚出家财,即(国)[同]文旧居,建学舍百五十间,聚书千五百余卷,愿以学舍入官。令同文孙奉礼郎(爵)[舜]宾主之舜:原作「爵」,据《宋史》卷四五七改。,召明经艺者讲习。本府以闻,故有是命。并赐院额,仍令本府职事官提举。
三年二月,赐英州文宣王庙板本《九经》。《宋大事记讲义》云:祥府二年二月,许曲阜先圣庙文学赐应天府书院额,州郡置学始此。
天禧四年二月,以密州莒县马耆山、讲《九经》书杨光辅为国子四门助教,赐绢二十疋,委州长吏常切存问。光辅居山,聚徒讲学三十余年,时年七十余。知州王博文上言,而有是命。
七月十四日,

以富顺监神龟山人李见为国子太学助教,依旧讲诵。委本监常加安抚。
干兴元年十一月,翰林侍讲学士孙奭言:「昨知兖州,以邹鲁之旧封,有周孔之遗化,辄于本州岛文宣王庙内修建学舍四十余区,受纳生徒,俾(隶)[肄]所业。自后听读不下数百人,臣以己俸养赡。今臣罢任,必恐学徒离散。伏见密州马耆山、讲书杨光辅学业精通,堪为师范。先授太学助教,昨经覃恩,未曾迁秩。乞特转一官,差充兖州讲书。仍望给赐职田十顷,冀学校不废。」从之。《纪纂渊海》云:「本朝国初,未建州学。干兴元年,兖州守臣孙奭私建学舍,聚生徒。余镇未置学也。
仁宗天圣六年九月,御史中丞晏殊言:「应天府旧有 赐书院,诸生阙于师资。伏见部授贺州富川县主簿王洙素有文行,(其)[具]明经术,欲就举留,令带所授官充应天府书院说书」。从之。
十二月,诏免应天府书院地基税钱。
八月,江阴军言:「重修至圣文宣王庙,颇有举人习业,旧无《九经》书,欲乞支赐。」从之。
宝元元年,诏许颍州立学,特从知州户部侍郎蔡齐之请也。自明道、景佑间累诏州郡立学,赐田给书,学校相继而兴。近制,惟藩镇立学,颍为支郡,齐以为〔请〕而特许之,故有是命。又蔡齐请立学时,大郡始有学,而小郡犹未置也。庆历诏诸路州府军监各令立学,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于是州郡不置学者鲜矣。
庆历三年五月,诏:「近制,旧举人

听读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许取解。今天下建学,而未尽有讲说教授之人。其旧举人且与免听读,新人于听读限内,以故给假,而逼秋试,补日不足者与除之。其州军学未成,听至后试赴场为始。」按,本条选举一五之一二、长编一四七均系入四年。
十月十九日,臣僚上言:「自古取士之术,皆本学校。太平以来,学校兴矣,未尝设官典教,以重其任。今使士角科举一日之长,岂如素养士于天下也 」诏:「诸路转运司,令辖下州府军监应有学处,并须拣选有文行学官讲说,不得因循废罢。」《玉海》云:庆历州县学,国朝自嵩阳、庐阜、岳麓、睢阳各有师徒,锡之经传。
四年三月,诏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各令立学。如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若州县未能顿备,即且就文宣王庙或系官屋宇,仍委转运司及长吏于幕职州县官内荐教授,以三年为一任。若文学官可差,即令本处举人众举有德行艺业者充。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以闻,当议特与推恩。内有因本学应举及第人多处,亦与等鹃酬赏。如任满,本处举留者,亦听。其学规,宜令国子监详定其制颁行。如僻远小郡,举人不多,难为立学处,仰转运司相度闻奏。其州军监初入学人,须有到省举人二人委保是本乡人,或寄居已久,无不孝不悌踰滥之行,及不曾犯刑责,或曾经罚赎而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学。
五年三月,诏:「天下见有官学州县,自今只许本土

人听习。若游学在外者,皆勒归本贯。其所在官吏,仍不得以州学公用为名,科率钱物。令转运司常察举之。」
熙宁四年三月五日,诏诸路转运司:「应朝廷选差学官,州军发田十顷充学粮。元有田不及者益之,多者听如故。凡在学有职事,于学粮内优定请给。」
六月,诏中书门下:五路举人最多州军,除河南府青州见有举辟学官,余并增选为逐州教授。
六年三月,诏诸路学(官)并委中书门下选差京朝官选人或举〔人〕充。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诏自今学官非公宴不得豫妓乐会。从(之)[知]永兴军吕公孺请也。
十一月十五日,诏:「未差教授州军,令本学主管官共选有学行举人充教授,学粮依旧以赡生徒。」时河北转运司请以无教授处学粮增助有处给用,下国子监相度,而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诸路转运司相度当置学官州军以闻。
六年七月十三日,国子司业朱服言:「诸州学或不置教授,乞委长吏选现任官兼充。先以名上礼部,从本监体验可为教授,即依所乞。其逐州旧补差教授,悉乞放罢。」既而礼部言:「乞今本监具如何体验外官学行堪充教授,及杜绝 私请托旧弊,然后立法。见为教授人,候有新官令罢。」从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岁于蜀州拨州学钱二百千、导江县百千,与成都府赡生员。其见管田,增给为十顷。从知成都府吕大防请也。
七年三月九日,诏(请)[诸]知州选在任

官为州学教授者,送国子监审察,令兼管。
十一月十九日,尚书礼部乞诸州不置学官处,委转运司选官及生员多可置教授,申本部,下国子监审察。从之。
元佑元年十月十二日,诏齐、卢、宿、常、虔、颍、同、怀州,各置教授一员。
三年三年:长编卷四一○在二年。五月十八日,诏澶州置教授一员,从本州岛请也。
六月十四日,知河阳李清臣言:河阳乞置教授一员。从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人充。四年,以举荐颇众,诏须命举乃得奏上。
七年四月十二日,吏部言:「欲应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依常调本资序系判司簿尉人差充;诸州教授,愿满四考者听。」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诸州元无县学处,辄创修。及旧学舍损坏,许令人户出备钱物修整者,各杖一百。以尚书省言外路多违法科率造学故也。
绍圣元年三月四日,诏(令)[今]后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充。
九月二十六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立学限以一年考察无玷,方许应举。其间行艺为乡闾推,考察最优者,自可保明,遣置太学。方今州郡未有学官处,可量士人多寡而增置之。或委长吏选择郡官之有学问者兼领。庶几庠序之教遍于天下,以增光盛世之治功,非小补也。」诏送国子监。
十月二日,左司谏翟思言:「乞修立诸州学舍。」诏送国子监。
二年正月九日,诏诸州学不置教授处,合选官兼充者,并选本州岛见任官

经义进士出身及经义兼诗赋出身者。
元符元年七月十日,诏学官岁一试。详见国子监绍圣元年。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诸州学生,依太学三舍法,限当年十二月到京,随太学补试。诸州贡上舍生到京,并权充外舍生食。诸路各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仍知通专一管勾。诸州试内舍、上舍,并监司选差有出身官一员,与教官同考试。仍封弥誊录合用条贯,令于国子监取索行下。其外州不可行者,(此)[比]类条具,申尚书省。」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十月十八日,唐州言:「乞专置教官一员。」从之。
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无出身人充内外学官者,别与合入差遣。」从之。详见国子监。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以睦州进士王升为寿州司户参军,充湖州州学教授。以尚书左丞陆佃荐其孝行文学,故有是命。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罢开封府解额,除量留五十人,充开封府土著人取应外,余并改充天下贡士之数。诸州军额,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贡士额。乞天下并置学养士。郡小或应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置学。州并差教授,先置一员一员:《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作「二员」。。在学生员及百人已上,申乞添置,不拘资序,并许选差。应元佑以来教授条制,更不施行行:原在下句「应」字下,误倒。依文例乙正。。应行应。本路常平户绝田土物业,契勘养士合用数拨充。如不足,以诸色系官田宅物业补足。请以太学三舍校试法,删立颁降。升

补为上舍生者,听每二年贡入太学二年:《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八、《宋史》卷一五七作「三年」。,随太学上舍试,仍别为号。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中等;试中中等者,补充下等;试中下等者,补内舍。余为外舍生。虽不入等及科举遗逸而学行为乡里所服,委知州、通判、监司依贡士法贡入,委祭酒、司业、博士询考得实,当议量材录用。每路自朝廷选监司二人提举,知通令佐仍每十日一诣学,监司一岁巡遍所部州学。凡贡士,自教授考选,推择申州,知州、通判审察,监司覆按,监司、知州、通判连书闻奏,随奏遣赴太学。若所贡非其人,或应举而不贡,一等依律科罪。若贡士到太学,试中上等及考选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赏。请天下诸县皆置学,令佐掌之。学置长、谕各一人,并支俸禄。并职事人,相度随宜量置。除倚郭县不置外,有不置教授处,其州学听置,仍只依县学法。以知州、通判主之。及于本县委令佐擘画地利,及不系省杂收钱内桩充费用。诸学生在县学一年,学长、学谕考选行艺,报令、佐审实申州,知、通验实,教授试其文艺,以入州学。不置教授州依此。应州县学生,若外舍在学实及二年,五犯规矩,两犯第三等已上罚,并五试不中第三等,而文艺无可取之实、行能无可教之资,立出学之法。则在学者不敢不勉,在外者有阙可试。既屏之出学,却许入县学。又三犯规矩,犯第三等已上罚,并五试不中第三等,则屏之出学。若犯杖已上罪,终身

不齿,永不得入州县学。历在外官子弟亲戚,法不合在本处取应者,许随处入学。即不得升补与贡。在学通及一年,不犯第二等已上罚,给公据,许赴太学取应。国子监解名,知州、通判、教授选补职事不当,并依贡士法降二等坐之。请除见行书(吏)[史]外,应邪说异书,悉不许教授。」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州县学并置小学,十岁已上皆听入学。小学教谕,仍量给俸料。」从之。
二年正月四日,臣僚言:「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条通理考任月日外,许就任升改。其教导有方、贡试如法者,仍听保明再任。内广南教授应升改者,减王举主一人。诸州教授合破接送人,承务郎已上,依转运司管勾文字,选人依管勾帐司,令住家州军限三日差拨,逐州交替。其当直人,承务郎已上十二人,选人十人,仍各差节级二名。」从之。
二十七日,权发遣郑州王迭等言:「本州岛县学已经画措置,授之成法。今彩尽到图子赍呈。」诏王迭转官直秘阁,通判、签判官转一官。
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乞)诏有司,每遇有制书手诏告词,并同赏功罚罪事迹,录付进奏院印本,送太学并诸州军,揭示诸生。」从之。
四月十日,朝请郎刘泾言:「教搜合用荐举关开升与夫改官,宜立法,各少损其数。仍许自卿、监、祭酒、司业、尚书、侍郎而上,岁举三五人。」提举京西北路常平等事张元弼札子:「诸路教授,如合关升改官,乞于吏部常格

裁减举荐员数之半。如训导有方,绩 可见,即特与不用举主。」侍郎左选勘会诸州教授在外已有监司知郡,在京已有国子监长贰岁举改官。昨又准朝旨,国子监添举改官八员外,诏提举学事司,每路教授及十人已上者,添举改官三人;十人已下者二人,不及五人一名。不许举他官。若能训导学生,试中太学上舍等,人数及八分者,依太学博士、正、录法改官。」
十四日,涟水军使兼知楚州涟水县钱景允乞依例买扑醋坊,拨充军学应干支费。诏令本路提举常平司勘会,如不公公使库买扑上「公」字:疑误。,即依所申。余路依此。
五月六日,宰臣蔡京等言,修立成诸路州县学敕令格式,并一时指挥,诏镂板颁行。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诸路增养县学第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
十一月十七日,诏曰:「神考(赏)[尝]议以三舍取士,而罢州郡科举之令。其法始于畿甸,而未及行于郡国。其诏天下,除将来科场如故事外,并罢州郡发解及省试法。其取士,并繇学校升贡。」
十二月二日,诏:「访闻州有武臣知州,县有无出身人知县,考选校试,不能深原法意。应县学许本州岛教授抽摘点检施行。其知州、通判,凡学之事,悉已干预,唯不得参考去取文艺。教授之官,主行教事,当在学事官之上。提举学事官,宜在常平官之上,与提刑叙官。教授承务郎以上,本州岛在签判上,选人在本州岛职官之上。」
四年

八月二十八日,诏:「陕西新造之郡,犹用蕃字,可置蕃学,选通蕃语、识文字人为之教授。训以经典,译以文字,或因其所尚,令诵佛书,渐变其俗。」
五年三月五日,诏:「诸州教授,双员处减一员。余远小及养士不多去处并罢,令有出身官一员兼领。勘会诸州教授员阙,并依堂(余)[除]人。元丰年以前差置州军,并依旧。其后来差置去处,如在学生员自来满百人以上,学粮可以赡足,各差一员。余依已降指挥。所有双员处,即将先到任人减罢一员。令诸路兼领学事监司,限半月,各具本路合存减去处并职位姓召,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三日,学制局言:「小学虽有置历诵经,随其长少,设为程课之制,仍依太学生例,量破饮食。尚虑推行不一,未能仰副德意之厚。今取会太学小学见行规矩约束,参酌修立到州县小学课试等法。」诏小学皆隶太学,州合令教授,县合令学长总其事,不可别为一学。兼学长与县学长名同,可改为小长。
大观元年十一月九日,郑宗奏:「乞以地里远近,生徒众寡,量其难易劳佚,旌别教官。」上批:「水土恶弱州军,承务郎以上与转一官;三千里外,承务郎以上可减一年磨勘。选人占射一次。其广南东西不及四千里者,依四千里法。」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开封府学博士郁师醇言:「检会御笔:『自今应于乡村城市教导童稚,令经州县自陈,赴所在学试义一道。文理不背义理者,听之。』

虑有假名代笔诈冒之人,欲乞依大观学令初入学生结保之法,仍乞试日依补试法,差官封弥试卷,送考校官。」从之。诸路依此。
三十日,前摄贺州州学教授曾鼎旦言:「切见广州蕃学渐已就绪,欲乞朝廷择南州之纯秀、练习土俗者,付以训导之职,磨以岁月之久,将见诸蕃之遣子弟,仰承乐育者,相望于五服之南矣。诏曾鼎旦充广州蕃学教授。其应合行事件,并依也「也」字及下文:疑有脱误。。伏望揭臣此疏,以示朝堂,出臣此疏以谕下。」诏榜朝堂。
七月二十一日,诏:「阅前日宾兴之数,较其试中多寡,惟常州为众。其知州、教授,特与转一官。」
八月十五日,辟廱言:「诸州岁升试,若于仲月内(拨)[发]榜出,即妨四季入学。自合于正月上旬内锁院,仍于当月内先次放岁升试牓。今看详,若知、通先次入院折岁升试牓,与试官相见,即于公试及试上舍未申号间,不无妨嫌。昨来开封府岁升试附贡士,举院系从本院一面先次发榜。」诏依开封府例。
九月十八日,诏:「比闻诸路州学有阁藏书,皆以经史为名。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经以黜百家,史何足言 应已置阁处,可赐名曰《稽古》。
十一月二日,诏:「郡守监司,各按所部,有违法害民、旷职失守者,悉以名闻。苟附下庇奸、畏避不言者,当遣使按察,罪不汝贷!」同日,诏:「在京百司,近在首善之地,比数废职,分命督按,各置以法。而郡守监司,耳目所寄,远在四方万里之外,守公奉

法,其能无盭乎 设官分职,法全令(其)[具],吏堕不虔,荒失诏命,使元元之民,或被其害。夙夜以念,时予之辜。其令天下郡守监司,各按治所部,违法害民,旷职失守,营私废公,徇流俗而无享上之心者,悉以名闻。苟附下庇奸,畏避不言,当间遣使者,分路按察、罪不汝贷。夫政自内治,化自近格。惟尔万邦,各袛乃事,罚及尔身,不可悔也。」
十一月八日,魏宪言:「诸路学费房廊,止是科差剩员一名收掠,其间侵欺盗用,失陷官钱。欲乞学房廊多处,许依州县法,召募库子一名,专行收纳;其或少处,亦乞权令本州岛库子兼管。」诏不限钱多寡,并置一名。多者仍置专副主管。
十一日,臣僚上言:「窃惟陛下制礼善俗,立教兴行,道化之所鼓舞,试意之所熏浃。所宜四方风动,而比屋可封也。然而忠厚之俗未底于旷然大同者,臣窃究其由矣。盖为守宰者,唯讼狱是亲,至于教化,则逡巡不任其事。监司所至,未有迪教法,察风俗者。是岂《周官》『掌父道王德意志虑与四壮使臣咨诹咨询』之意乎 以夫监司、郡守、县令数多苟且,不知职业之可为,此所以民俗治 未能仰称陛下政教之美也。臣愚,欲望圣慈时降睿旨,命有司类次诏书律令可以训民者为一书,与昏冠之礼先后颁焉。州县委试者,或先期请假,或临时托疾,欲乞明立条法。应赴岁升试而三不赴者,除籍。」从之。
三年二月三日,宣德郎邢之迪言:「乞今后教授

差出,因病在假,其本州岛时暂权官不得预差职事。」从之。
十六日,提举黔南路学事戴安仁言:「所管多是新创州郡,内县城寨新民教授系经略司举辟。令来既有提举学事,其新民教授,欲乞一就提举学事司奏辟命官或贡士摄官有学行人充。新民学生就学,其间亦有秀异。今欲乞立劝沮之法,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为能诵《孝经》、《论语》、《孟子》及一经略通义理者,特与推恩。中等为能诵《孝经》、《论语》、《孟子》者,与赐帛及给冠带。下等为能诵《孝经》、《论语》或《孟子》者,给与纸笔砚墨之费。」从之。
二十一日,奉议郎李庠言:「沿边州县,素少士人,补试或不及三人者,许与在学生为保。」从之。其人少处依此。
三年四月八日,知枢密院郑居中等言:「修立到小学敕令格式申明,一时指挥。乞冠以『大观重修』为名,付礼部颁降。」诏:「第一卷内,小学能通经为文者为上等;既不犯罚,又五次合格,令更不赴本贯县学试补;在学半年,升本学外舍生。」
四月二十二日,奉议郎李庠言:「形势官户,有以田宅入官中卖,请托州县,因缘为奸。欲乞将形势官户等,不许中卖在官赡学田宅。」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泉州州学全然不成次第,本路提举学事、知州、转运、判官,各特降一官。其学舍,令本州岛疾速修盖。」
四年四月十四日,新权提举淮西路学事叶杞奏:「教授乃朝廷选除其教导有方、贡试如法,知、通、提举,职当审实,保奏

再任;学生但合退听,岂可陈状举留 殊无朋比之嫌。欲乞今后州学教授,如委可再任,并本州岛准学法施行。诸生不得辄牵众陈状,举留教授。」诏依。
八月十二日,诏县学并州县小学,更不给食,愿陪厨者听。同日诏:「三舍之法,初颁四方,深恐有司奉行违戾。故学生三百人已上,命置教官二员。今行之既久,已见就绪。所在学生及五百人已上,许置教授二员;其不及五十(八)[人]者,不置。以本州岛在任有出身官兼领,阙即知、通于本州岛在任官内选曾在太学、辟廱及得解与贡、经行可称之人,申学事司审察权差。所有合减罢官,依崇宁五年三月五日所降指挥施行。」同日诏:「贡士被贡日,许长吏集合州官燕犒,破赡学钱,乃无限定之数,往广有支用,实于养士有妨。可令今后许于公使钱内量支。」
十七日,诏:「比降教授指挥,内『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一节,可改『五十』字作『八十』字。」
九月二十日,吏部尚书刘拯言:「近降朝旨,三舍在学生及五百人已上,许置教授二员。其不及八十人者,不置。窃详学生实在者常少,系学籍者常多。其『在学』字谓实在学者,谓但系学籍者,皆是未有明文。欲乞明降指挥,仍立限下诸路提举学事司,契勘实数,开具申奏付部,差注施行。」诏可。委诸路提举学事司以元降教授省员指挥到学日,见系学籍人数,限半月(中)[申]尚书吏部,依已降指挥差注,立为定额。
十月二十一日,开封

府尹盛章言:「朝廷创建开封府学,教养多士,未及三年,数多增培。今岁贡之初,人材应选,升考精审,亦由师儒得人,训导有方。窃缘王畿首善天下,理宜优异。具学官,欲乞特加奖劝。」诏:「开封府学博士惠柔民、孙璘并除太学博士。」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县学并州县小学生,更不给食。县学长、谕、教谕、直学,系州学选差,内(合)[舍]外舍生充,自合依条给食。县学钱粮官,罢月给食钱。」
二月二十七日,大司成张邦昌、辟廱司业魏宪、耿南仲言:「诸州教授阙,许学事司选本州岛或本路见任有出身官,权理为在任月日,依正官法荐举。窃见其间有时暂差权,便行荐举,却致有妨荐举正官教导终任之人。欲望今后诸路差权教授,在任实及半年已上,委是教导有方,即许依正官法施行。」从之。
五月七日,诏诸州教授依元丰旧制选试,朝廷除授。
元丰七年立法;试学官上等注博士,下等注正录,愿就教授者听。
九月二十八日,诏:「访闻比来学事司取拨过户绝田产顷亩不少,遂致常平钱本寖以阙少,有害饮散。可令诸路学事司,取大观四年初诏,诸州以前三年赡学支费过实数内,取支费钱谷最多一年为准,仍增加五分,以备养士外,余剩田舍,尽数拨还元管系官司。」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窃观大观四年初诏诸州教授学生不及五十人者不置,继又诏以八十人为率。虽熙、丰旧置教授,州郡不

拘此令,他官兼摄者已百余州矣。愿(知)[如]初诏,学生五十人,许置教授一员;请给之费,以学事司钱充。不过添官数十,而师专其职,人得其师,考察升贡得其人。」又臣僚言:「议者以省费为言,不及八十人处不置教授,以见任官兼权,恐非熙宁专置之意。以为州添一教授,所费不多,况料钱自合出运司,而供给自合出州郡。惟京官有添支,选人有驿券,不过十数千耳。近降政和元年七月敕,以赡学余钱拨还常平田业之直,则学事钱粮不侵运司之费,又不占常平之业,自为一司,可以充足。欲乞将不满八十人处复置教授。」诏依大观四年八月十二日指挥,以在学生人数及五十人已上,复置一员;其八月十七日指挥,更不施行。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自今学官,每十人取一。」从之。详见国子监。
三月二十九日,诏不该置教授州军,选差兼权官在职及一年已上,无遗阙者,许依正教授法考课。
五月十六日,户部侍郎胡师文等言:「诸州教授,于学法唯许差佗州考试,而不置教授有出身官兼领处,近日有差推(掬)[鞠]公事之类。欲乞教授见系兼领,依正教授法。」从之。
《大诏令》:政和二年五月丁卯,新提举秦凤等路学(士)[事]许多言许多:《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七作「许毂」。:「大观新修诸路州县学敕令,颁行六年于兹,诸路申明,上烦训谕放告者放:《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七作「教」。,不可悉数。乞诏有司,特加看详,择其可否,使人易晓。又乞以屏斥林伯达责降蔡嶷等事镂板,

布之天下。」并从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师儒之官,陛下参以选格,皆自朝廷除授。独试学官之法,尚未闻罢去。伏望特赐罢去试选之法,悉取于学校。」从之。详见国子监。
九月七日,给事中俞 言:「窃虑学校方兴之际,监司州县不知朝廷本意,专为育(大)[人]材,有务为丰腆饮食,其弊至于以实直时佑移为市价;务为假借学生,其弊至于犯法害教,多至讼庭,或戾知佐,或侵良民,而不敢问;务为从事外饰,则有枉用钱粮之费;务为申请遗利,则有与民争利之过。惟申明条令,密赐戒告密:疑误。,乃可杜绝其源。」诏札与提举学事司。
二十五日,给事中俞 言:「学生祖父母、父母老病,或无兼侍,许归宿者。若实在斋者二十人,即乞不得过五人,十人即乞不得过三人,三人以上不得过一名。」诏诸学生满五人听一名出宿,五人以上二人,每十人加二人。又言:「教授谒禁等法,可谓详备,盖欲诸生执经问难,请见无时,循循诱人,贵得成材,以为时用。而诸州教授,有或多务出入,罕在学校,至如过客到发,亦与郡官同讲将迎之礼。愿申明条令,违者必罚。」从之。
十月二日,诏诸赡学田业,免纳二税。
二十二日,尚书省检会给事中俞 奏:「今县令佐御带管勾,专切捡察学事。欲乞注拟有出身人,令专管学事,常留在县,不得州郡及诸司差出。不充师长人,更不管学事,御内仍不带。」
十一月六日,怀德军言:「军学补试到

合格学生一十五人,委(士)[是]士人渐多,难以并附镇戎军教养。所有教授,亦乞差注。」诏除差教授别作施行外,余依。
十七日,国子司业苏(某)[烨]言:「乞下诸路提举学事司,索州县养士之余,除量存留外,各据所余之数,旋还常平旧拨产业之价。又其余促州县置买物业,择其尤者,优与推赏。」从之。
三年正月十八日,敕令所删定官李嘉言:「教授入学,堕而弗虔,有未尝升堂者,往往止托逐经学谕撰成口义,传之诸斋,抄录上簿而已,未尝亲措一辞于其间。至于本斋轮流覆讲,则亦未尝过而问焉。欲乞委知、通觉察点检,有似此者觉察,申提举司,按实以闻。」从之。
二月十三日,臣僚言:「学生虽已经公试,其仲月私试,亦合并引三场。」从之。
二十五日,辟廱看详:「诸路州军,有校定内舍止有一人处,既难以分为三等校定,今相度,欲考察及十五分,为下等校定。」从之。
三月十八日,臣僚言:「诸州教授任满赏格,有轻于本州岛曹掾官处,理当依曹掾官法推赏。」从之。
闰四月三日,礼部言:「翰林医学充驻泊之人,系理为任,即是有官品之人。欲比附外任官条制,令随侍子弟等入邻州学,为随行亲。」从之。
四日,诏八行添置诸州教授。
御制学法,诸士以八行中选,为诸生之首选,充职事长、谕。其已命官之人,窃虑亦合先差。估望以八行应格人为教官选首。」从之。 七日,太学博士陆德先言:「伏
五月二十日,

诏:「诸路已拨良田赡学,提举学事司更不拨还常平价钱。」
六月十一日,尚书省言:「诸县令、佐,差有出身一人。缘见任令、佐以三年为任,伺候差注,乃在三年之外。学校不可缓,欲令转运、提举司契勘诸县官,对移上、内舍发科人,随资序到任二年以下充令、佐。于学事司钱内支食钱三贯。如不足,吏部注人替。满两考人,其被替人理一任,减一考改官。」从之。
六月十三日,诏:「诸路教授,尚多阙员,旷职废事非便。令尚书省置籍,每季左右司 刷半年以上阙,从本省榜示,许合格人投状指射。左右司勘会合格人,具名呈禀讫,送中书省。限二日差充。以曾试中或曾经两任教授人,次充教授一年以上,次曾充两学正录,次曾充两学大职事半年以上,次曾充两学长谕,次曾为贡首,次曾在公试十人名内,于格内中二事以上者,为合格。即无中格人,愿就者,但一中格,听选。无一事中格人者,以曾补内舍人选充。即非上舍登科,不在选限,以中格多者为上。同者,以格内一事先后为上。俱同者,具名禀宰(丞)[臣],选一名。尚书省吏房那拨手分二名,专一注行;左右司增置手分二名,贴书二名,专一行遣。」
崇儒 宋会要辑稿 崇儒二 政和学规

政和学规
政和三年六月庚申,尚书省言:「学校养士,以待天下贤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兴教化。自县学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学,然后命官。则县学为升贡之本。今天下令佐令:原缺,据下文「令佐」补。,吏部注授,多非

其人。俗吏则以学为不急,不加察治,纵其犯法。庸吏则废法学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学生近来在学,(欧)[殴]斗争讼,至或杀人。盖令佐不加治训,州县不切举察,提举官失于提按,以致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废其职。今具下项:
一、州县学生有犯,在学杖以下从学规,徒以上若在外有犯,并依法断罪。
一、州县学生有犯,教授、令、佐、职事人不纠举,与同罪。知、通失按,减一等。提举官又减一等。若故纵,并加二等。欲令转运、提举司契勘诸县官对移上内舍登科人,随资序到任二年以下,充令、佐。于学事司钱内支食钱三贯。如不足,吏部注人替。满两考人,其被替人理一任,减一考(政)[改]官。」
诏依。
七月五日,濠州州学教授陈汤求言:「监宫观岳庙之人,其间有在本贯居住,其随侍子弟,自合入本贯学,不当却入邻州学。」从之。
十一月,新差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毕仲愈言:「学田户兼佃职田,于是水旱减放,每在学校,丰穰厚利,常归令、佐。乞应学田佃户,不得令兼佃职田。」从之。
十五日,假将仕郎李雨状:「自兴三舍,预籍升补。昨被本路劝籴军储,补前件名目,缘此使(雨)[两]引去学校。伏望许令进纳人元系上舍升补者,听依荫补人入学听下「听」字:疑有误。。」从之。《玉海》:政和三年九月,诏诸州每岁燕贡士于学,因讲射礼。
十一月,中书省言:「检会政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广西路提举学事司申,五月十六日圣旨,乡举里选

三代所以宾兴贤能,以善养人者也。今学校之兴,教养之令具矣。后来寖失本旨,至参以科举。罢废县学,给粮之法,害令惑众者非一。可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其后降指挥,更不施行。本司已牒诸州,依旧取拨以前应有拘收到户绝田宅,并隶本司于行于行:疑为「施行」之误。。诸路学已足者,若不罢取拨户绝田舍,有害常平法。」诏罢取拨户绝等田充学费,诸路依此。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礼部言:「将仕郎前阶州将利县尉丁兴宗,乞比附宫观差遣人,入学读书等事。寻取到辟廱状,欲令入学。」从之。更有似此之人,并依此。
二月十二日,诏:「今后逐县令、佐,有贡士出身人内,从上差一员兼县学教谕,仍月给食钱七贯。其管勾在学职事,依教授法。」
二月三日,中书省言:「小学生见近一千人,入学者尚未已。今来只有贡士教谕十人,今欲分为十斋。小学教谕,增与月俸,给钱两贯,不许受束修。」从之。据《实录》,宣和元年七月,有范致厚自国子小学录为校书郎,未见初置小学录旨挥。
三月二日,诏〔诸路〕应小学生及百人处诸路:原缺,《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六补。,并添差教谕一员。因开封府雍丘县申请,故有是命。
四月十五日,新知颍昌军事崔直躬言:「县学文士不满一季,武士不满半年,皆不与试。县学并以孟月试补,而引试常在下旬,考授预选,入学又须累日。岁升乃以正月上旬锁院,缘此,秋试武士,科试文士,到来春试补入州学,多有日数不足,遂

又次年方与试升补。乞诏有司,使县学试补,须于孟月上旬了毕。到来岁岁升之日,生员在县学月日得足,庶使天下寒俊,一 不至滞留。」从之。
五月三日,新提举广东路常平等事柳忞言:「乞今后州县文移,系干学校者,并因公牒,不得依前止行帖引。」从之。
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乞应元符末上书邪等人,虽在未入仕以前,不差教授官及充考试官。」从之「二月」至「以之」:原在「五月」条与「五月二十二日」条之间,今依时序调整。。
五月,罢支食钱。
五月二十二日,尚书省言:「小学生为无考选升补之法,故外任官随行亲应入小学者,许入任所州县小学。大观续降指挥,称依随行亲条违法意。」诏删去。
六月二十五日,礼部言:「新差杨州司户高公粹,乞外州军小学生并置功课簿籍。国子监状:检承小学令,诸学并分上、中、下三等,能通经为文者,为上;日诵本经二百字、《论语》或《孟子》一百字以上,为中;若本经一百字《论语》或《孟子》五十字者,为下。仍置历书之。欲依本官所请。」从之。
六月,尚书省言:「自合依令作有官国子生。」诏三年七月十五日旨挥更不施行。
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辟廱申明:『乞将当年牓上名次通比,从一高者相压。』已可其请,仍以在学月日先之,所以优其久被教养者。欲乞颁降诸路州学,并依此施行。」从之。 七月二日,新差提举京西北路学事辛炳言:「伏
十三日,新差提举荆湖北路学事徐行可奏:「乞立法,令诸州钱粮官,须逐日入

学支收官物,庶不致亏失。」从之。
八月九日,诏:「学校以善养人,设师儒,建黉宇,备 羞,教天下士。十有二年,道日益明,士日益众,庶几于古。而养士之额尚循前数,有司拘以定额,士游学校,不被教养于学者,尚多有之,则野有遗材矣。诸路学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下者,增一分之半。即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路,学生数少者仰提举学事司具可与不可增及所增数闻奏。」按:《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七、《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七载此诏于「五年八月十日」。
二十七日,新差提举广南西路学事洪拟言:「编户之间,有预学籍者,其父兄尽以辞诉之事付之,校争锥刀之末,而不知以为耻。欲望特降睿旨,应州县学,非为户首,而辄诉本户事者,官司不得受理,仍坐以谤詈争讼之罚。」从之。
二十三日,臣僚言:「迩者,大学小学教谕受赇,并以赃论。州县学职事违法受赇,乞依大学小学教谕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江南西路提举学事司言:「吉州州学,依额养士七百九十二人,即日见在学生计六百三十四人,委是在学人数至多。除见任教授二员外,依大观元年七月十七日敕条指挥,更合添置教授一员。」从之。
九月十五日,左司员外郎蔡靖言:「建州额养文士一千三百二十八人,依条合差教授二员为额。乞差三员。」诏依。又言:「检会近降指挥,八行出身官,许添差诸州教授。及续承敕,八行应格人为教官选首。缘见选教授格内,并无该载八行之人,未审逐次

指挥合如何施行 」诏今后从中书省差。
十七日,新河北路转运判官张孝纯言:「古者诸侯贡士,天子必试之于射宫。凡燕飨之际,未尝不用射也。国家恢崇学校,又学置射圃俾士人旬休讲射,特未闻用射于燕飨之际。欲望诏诸路州郡,每岁燕贡士于学,因讲射礼。」从之。
十八日,诏养士五百人已上处,守令并堂除。
十月七日,永兴军等路提举学事司言:「乞差定边军教授。」又广西提举学事司奏举额外摄官周元充平州文材堡教授,填复置阙。取到吏部状,准敕节文,新创置州军管下县寨新民教授,合从本司奏举。诏定边军许差教授一员,余依。
二十九日,吏部言:「齐州状,州学先差到小使臣一员,管勾钱粮什物,并部辖诸色人应干在学烟火等。后来随教授指挥减罢。今来本学生员数多,官物浩瀚,虽依大观学制,于倚郭县令佐内差委钱粮官,系是兼管,难以日逐躬亲赴学应副。乞下吏部,依旧差注。」从之。仍诏诸路依此。
九月十一日,权发遣泉州郑南言:「窃观州县小学额,大州止五十人,其下三万户县四十人,其下止于五人,恐从学者众,额有定员。欲乞委学事司,或人材多、户口众处,增广旧额,量添教谕员数。」诏令诸路学事司相度闻奏。后梓州增十五人,共六十五人。温州增三十人,共七十人。
迩者立小学三舍之法,固宜推而广 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子博士李迈言:「伏

之,使州郡小学遵仿新令,分为三舍,庶几内外均一。」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利州(降)[路]提举学事司言:「州县学所管祭器及节镇州府祭服,自合供应本学释奠使用。窃虑诸州俯所管器服,将来损坏,关借本学祭器等使用。乞申明行下诸路,今后州县学器服,乞依私借陈设什物出学条断罪。」从之。
二十六日,诏:「荫补入官人,随处入所在州学。仍别为斋,公私试附州学生,别作号考校。岁终校定,不通作在学人数。余并依国子生法。若请特给假,通计及三日已上,不理为在学月日。候及年,本州岛给公据,参部日照使。年未及十五人,愿入学者,听。曾犯第三等已上罚之人,自犯罚后,别理一年。如入学后,故犯第一等规矩情重者,教授申州,取勘施行。」
十一月十二日,诏随行亲合入邻州学,所随亲非替移已移者,不许再移。
十二月十七日,诏内舍生降充外舍之人,额外给食。候有外舍阙日,即先次拨填。
十二月四日,尚书省言:「大观新格,诸州县小学职事人,小长一人。三十人以上增一人。诸小学,八岁以上听入。若在家、在公有违犯,违谓违父母尊长之训,犯谓犯盗窃伪滥之类,皆迹状者。若不孝不悌,不在入学之限。即年十五者,与上等课试。年未及而愿与者,听。食料各减县学之半。愿与额外入学者,听,不给食。州教授县学长总之,训导较试,教谕掌之。看详校试,诸州当委教授,亦兼校试。其国子

小学生上舍等能文,试太学内舍。诸路亦合比附,与州县外舍生同试内舍。其国子小学生试程文,即附孟月引试。缘诸州学生私试系仲月,今小学生除季试书诵者,定日引试,其试程文,当随州学私试月附试。其诸路封弥官,自可一就管勾,仍别为号。八岁以上诵经书等第,及挑经通数、升补等级,并同在京小学法。今诸路小学生应升补上、内舍,及季试合格,当申知、通引试。能文学生,每季附本学私试,别设一所,不得与太学交互。上舍等为文优异者,其名及所试程文,申提举学事司审察讫,保明奏贡入太学。仍每岁州不得过一人。如无,听阙。」从之。
十二月四日,大司成刘嗣明等言:「近降小学条制,小学八岁能诵一大经,日书字二百,补小学内舍下等。诵二经,一大一小,书字三百,补小学生内舍上等。十岁加一大经,字一百,补小学上舍下等。十二以上,文加一大经,字二百,补上舍上等。即年未及,而能书诵及等者,随所及等补。今欲季一试,申监定日。欲每一大经挑三十通,小经挑二十通,及七分已上者,为合格。近降三舍法,诸学生能文而书诵不及等,博士引试,考其文理稍通,与补内舍上等,优者补上舍下等。今欲试本经义各一道,丞封弥,博士考校通否,申监升补。大观重修国子监小学格,职事人小长每教谕斋集正斋计同。一人。三十人以上,增一人。集正同。从之。
五年三月十五〔日〕日:原缺,依例补。,

诏:「外任(官)[宫]观岳庙官,随行亲入所居州学者,并依随行亲法。」
五月二十二日,大司成冯熙载言:「试小学生,合格优等四人。」诏:「曹芬骆、庭芝赐同上舍出身;金时泽、李徽赐童子出身。并赴将来廷试。」
七月九日,臣僚言:「乞应见任教授,不得为人撰书启简牍乐语之类。庶几日力有余,办举职事,以副陛下责任师儒之意。」从之。
九月五日,大司成刘嗣明言:「宗室见任不厘务官,愿入学者,听。其考选校定升补之类,依国子生条例施行。」从之。
六日,开封府尹盛章言:「大观元年三月五日,元降圣旨:开封府博士序位立班请给等,依太学博士法。所有到任后关升改官,亦合依太学、博士法。」诏府学、博士改官,依辟廱正录法。
十月八日,假将仕郎程崧进状:「昨入建昌军学,升补内舍,后因进纳,补充将仕郎。后来依荫补人例入学,公私试艺入等。乞依荫补人推赏。」吏部勘会,进纳人即无许依荫补人入学试中等第推恩朝旨。诏弃毁补授文字,依永不得入学。
十一月十五日,辟廱言:「乞今后应县学生三经赴岁升,而不预升入州学者,依三不赴条例除籍。」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州郡学舍随所添人数增修,以学事司钱充支用。
六月五日,诏应州县系籍学生,不许身自佃赁系官田产及开坊场,如违,依辄请佃学田业法。
八月十五日十五日:《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七作「十六日」。,诏令提举学事司:「自今有人材拔俗者,不待考选校定之

数,具实状以闻。朕将不次而用之。」
九月十四日,提举江南西路学事郑滋乞「今后诸州已参定上舍贡士,后却见得系贡人,不该升贡,不得用下名人填额,亦以其阙,次年补贡。庶使学生无所侥求,杜绝词讼纷争之弊。」从之。
七年七月四日,成都府路提举常平司言:「本路州县居养院,有孤贫小儿,内有可教导之人。欲令小学听读。逐人衣服襕椁,欲乞于本司常平头子钱内支给置造。仍乞与免入斋公用。」从之。余路依此。
八月十五〔日〕日:原缺,据文例补。,臣僚言:「近以国子有官人于法责在学一年,方许参选。近来往往身不在学,但将告假月日通理成数,有失法意。」诏自今特给假,仍补填。在京委太学,在外委本州岛当职官保明,关申吏部。
九月十七日,给事中毛支言毛支:本书食货三八之一四有「毛友」,未知同一人否 :「乞应补试入学之人并如州学帘试县学生,应预岁升试,止免身丁。」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提举京畿学蔡佃言:「诸州每年秋季依学法燕犒贡士,遂州支使钱数不多,别作名目,费用过当。乞量立钱数。」(诲)[诏]每分不得过三贯,余费不得过三十贯。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诸州教授,兼用元丰法,仍止试一经。详见国子监七月十二日。前提举利州路学事李处逊奏:「乞应系籍学生,不许为本州岛县及本路见任官门客。庶几书考升选之公,无所侥幸。」诏申明行下,如违,以违制论。
八月七日,诏诸州添差八行教授,今后止许添差大藩,不预职事。
闰九

月十一日,诏:「昨立八行,以取老成行能之士。已经考察,又令赴殿试,虽登科,却不得与诸生讲学,于预职事。其政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并八月七日指挥,更不施行。」
十月二日,中书省言:「初登科人,去学校未久,理合除内外学官。」诏:「今后初登科人,许除内外学〔宫〕,次历州县一任。其见任未历州县人,依此。」
重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秦凤等路提举学事司言:「改震武城为军,已盖修学舍。乞依积石军例,差置教授一员。」从之。
宣和元年四月,新泉州教授罗复上书,乞舍选登第人,必先历州县。诏依,候一任还,方与教授。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诏:「县学给食,及州县小学或武学、医学八行贡士给券,并罢见免身丁措借,依官户法者,依元丰进士法施行。」
七月一日,诏:「诸路教授,除见系左右司依格选拟八行人,自令后不许添差。应依元丰法,许堂除者,自依旧例。」
(七月)二十九日,诏小学生上舍上等,特许赴来年公试。如合格,与补大学外舍。
八月二十五日,大司成黄齐言随行亲移籍入学。从之。详见国子监。
〔九月〕五日九月:原缺,依上下文补。,中书省言:「七月十九日圣旨:在京小学,近岁增立三舍法,有害乡举里选本□乞可并依元丰法。契勘元丰时,在京小学止有就(传)[傅]、初筮两斋,差教谕一员,即无立定官吏并直学等。今承指挥,小学既罢三舍,即无讲解、考选、直学、医官等。依元丰法,自合更不差置。乞置小学生两斋,于太

学生内选差二人充教谕。其俸给依元丰旧制。」诏依。今后如学生数多,令本监相度,增拨斋舍。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县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官及养士去处,并依元丰旧制。
三月十五日,左右司言:「奉圣旨,诸路州县学,并依元丰旧法。所有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官去处,未审合与不合从本司选拟。」诏:「教授应法并差注,并依元丰条例。其〔政〕和三年六月十三日政和:原无「政」字,据上下文意补。『令左右司刷阙许人指射』指挥,更不施行。」
四月十日,诏诸路见任官带管勾学事,并罢。
二月十四日二月十四日:该条依时应在『二月二十日』条前。,都省言:「诸路教授见任官,若系未行三舍以前旧制窠阙,合依旧外,余并合减罢。」从之。
六月十日,中书省言:「勘会未行三舍以前,旧赡学田产房廊等,自(舍)[合]依旧赡学外,其行三舍后来应平添置到数,自合拘收。」从之。
二十六日,中书省言:「饶州申,有三舍旧在学学生,其间愿在学听读之人,未审合与不合比附辟廱人愿入太学事理施行 契勘今年二月二十日指挥,诸路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免补。今来本州岛学系籍学生,欲令免补入学。未曾系籍学生,合依元丰旧制,以春秋补试。」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知拱州 着言:「本州岛已于崇宁四年修建到州学一区,差教授二员,养士五百余人。宣和三年二月二十日圣旨,诸路以科举取士,并依元丰法。窃惟本

州崇宁四年创置建盖,元丰所无。今虽罢四辅,而近在畿甸。又学舍具存,独无一士子肄业其间。伏望取邻近州府养士之数,立为定额,置教授一员。标拨系官产业,以为粮食之用。」从之。仍依应天府立额,仍支降告敕三道付 着修葺学舍。
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鄜延路经略使薛嗣昌言:「延安府自罢三舍之后,不置学官。伏望许置教授一员。」从之。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见迩来外路守臣申陈,乞添置教授。若元丰所未尝有,而辄乞添置,臣恐他州援引,陈请不已。望特诏诸路,各务依禀近降诏令,不得妄有建(昌)白」诏延安府置教授指挥,更不施行。
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诏诸路赡学户(皆)绝田产,令归常平司。
五月十日,左谏议大夫冯解澥言:「愿诏有司,训饬学校,布告中外:凡考校去取,不得专主元佑之学,亦不得专主王氏之学。或传注,或己说,惟其说之当理而已。」从之。详见国子监。
高宗建炎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诏:「今后赡学钱粮,并从户部置籍拘催。诸路提刑司收桩,敢有隐漏不实,并依供报无额钱物隐漏法断罪。」
绍兴三年四月三日,尚书省(日)[言]:「明州教授系新置阙,依建炎三年六月二十日指挥,合行减罢。」缘本州岛士人稍众,诏特许存留。
十日,诏:「建炎二年六月内,复置教授处共四十三州四十三州:《通考》卷四六同;同书卷六三及《宋史》卷一六七均作『四十二州』。,至建炎三年六月内并罢,任满更

不差人。今将建炎二年复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从给事中黄叔(教)[敖]之请也。
七月九日,诏:「特奏名第一等、赐进士及同进士出身四人除教官指挥,更不施行。」以臣僚言侥幸也。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诏:「康彦文系于宣和七年秋试中学官第一人,吏部供,合在殿试第一甲之上,可免铨试。今后曾试中学官、注授教授窠阙之人,依此施行。」
十二月十五日,诏将淮西州县教授并行减罢。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五年正月二十五日,诏罢试学官科,今后应干教授员阙,并从朝廷选差。臣僚言:「国家有试学官之科,又近年以来,将教授阙尽归吏部差注。欲为人师,而先纳所业求有司,以幸中程度。又校计格法,以争得之,甚非建学校立师儒之本意。」故有是命。马端临《通考》:建炎初,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为人师,而自纳所业于有司,以幸中度。乃诏罢其试,而教授自朝廷选差。已而复之。凡有出身,许应先具经义、诗试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而取其文理优长者,不限其数。初任为诸州教官,繇是为两学之选。
八月十四日,诏:「江阴军置教官一员,量拨官田数顷,以赡生徒。」从(之)[知]事王棠之请也。
六年三月三日,诏:「南剑州沙县赠谏议大夫陈瓘祠堂,许依福州州学陈襄等例,遇春秋释奠就祭。」从给事中张致远之请也。
十月三日,诏遂宁府增置教官一员,从本府士民之请也。

七年三月十九日,知临安府吕颐浩奏:「前任潭州,将安抚司收到各项官钱五千贯文支与州学,充修盖屋舍之费用。」诏行下,委知潭州刘洪道于今年秋冬间,渐次修盖,以处生徒。从之此句疑衍。。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诸州教授除代不得过二 。以御史中丞常同之请也。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普州许置教官一员,从本州岛士民之请。
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州学,委守臣修葺,具次第申尚书省。」王应麟《玉海》:绍兴十二年,诏诸州守臣修学。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七日,诏并置教授。十八年七月九日,贾直清请立县学,教授于乡。嘉佑中,福之周希孟、(杨)[扬]之孙侔、颍之常秩,元佑中,杭之吴师仁、虢之尹材、襄之田述古、邠之苏 、徐之陈师道,绍圣则眉之家素,元符则楚之徐积,绍兴则建之明宪,干道则遂宁之雍山,兴化之林彖,皆以文行,命为本州岛学官。胡瑗主湖州学,庆历中,有司请下湖州取其法,以为太学法。
五月十二日,诏:「无教官州军,令吏部开具,申尚书省选差。」
九月十三日,诏:「江州城南甘棠湖一所,每年菱鱼之利,及郡庠前地上岳飞造到房廊三十八间,每日收赁屋钱一贯四百三十文,拨充本州岛养士,久远支用。仍委通判拘收。」从本州岛请也。
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类试所状:「契勘今来本所引试教官共一十六员,考校到第一场经义五号,文理优长;其第二场诗赋,并无合入

等者。欲望朝廷详酌,据今春所试程文,许依祖宗旧制,只以经义优长者收取一次。」诏依。
闰四月七日,诏:「诸路监司并州县官,随侍本宗有服并亲女及姊妹之夫子,免补试,许入所在学听读。若所随官替移,即许移籍通理。」
九日,国子司业高闶奏:「诸路郡学,有养士额窄,艰于供赡。欲委守倅教授随宜措置,量增员额。若已补中在额外,并许先系学籍。其有营私养亲,难久住学之人,只令趁赴奠谒课试;有疾故,听免,与理为在学月日。」从之。
十四日,诏置归州教授一员。
二十七日,诏诸州军,并各差置教授。其礼部长贰正所系所隶,理合依崇宁、大观格法,许按〔劾〕体量及岁举改官。从国子司业高闶之请也。
五月十三日,诏置楚州州学教授一员。
六月三日,国子司业高闶等言:「在京例,应诸州教授到罢,并报本监置籍揭贴。欲乞指挥都进奏院,诸州教授见任并待阙员数,监置籍揭贴。仍每月具有无替移到罢供报。」从之。仍令敕令所立为着令。
四日,宰执进呈临安府府学宗子学生师闵、师颜进状,论教授鲍同不法事,上曰:「朕不喜此事,乃是论师长,恐长告讦之风。可将宗子押送宗正司,令拘管。为教授者,须先正己,然后可以率人。若自为不法,岂能服人 鲍同令临安府体充。充:疑误。。如果有上件事,亦当黜责。」
八月十九日,宰执进呈左朝散大夫宋宙奏,乞尽复教官。上曰:「教授须逐州置。昨绍兴十

二年,已有指挥,恐是川路远未到,更令契勘。仍须是择通经心术正者为之。若教官非其人,士人心术一坏,再整理费力。切宜遴选。」
十月十六日,宰执进呈西外宗正司保明到拘管宗子赵善时年满,放逐便事,上曰:「今后宗子,可许入所在学,令与寒士同处。只别作斋舍,仍差士人作长谕。庶几尽变积习,将来文行俱有可取。宜令礼部措置。」
十一月十七日,诏诸州军将旧赡学钱粮拨还养士。令监司常切觉察,不得辄将他用。仍令逐州军各开其养士并见摽拨钱粮数目,申尚书省。以知信州刘子翼言「学粮至微,无以资给。」故也。
十四年二月六日,诏:「靖州置新民学,学生三十人为额。令附州学教养,仍令教授兼行训导。其籍没见出卖杨秀章田土,令本路转运司量度摽拨,应副赡学。」从本州岛请也。
三月二日,国子监言:「昨行大观法,诸路监司亲戚,许入邻路近便州军学。州军并倚郭县官亲戚,许入邻州学。外县官亲戚,许入本州岛学听读。缘上件大观法,昨因兵火,散失不存。虽申降到绍兴十三年闰四月七日指挥:『监司并州县官,随侍本宗有服亲并亲女及姊妹之夫,免补试,入见任路分州军学听读。』窃虑妨嫌。望将诸路监司州县官亲戚,若应得前项服属者,依大观法免补入学听读施行。」从之。
十月三日,诏:「昨降指挥:『令诸州军将旧赡学钱粮,拨还养士,委监司常切觉察,不得辄将它用。』

可令诸州守臣限一月摽拨定,委提举官检察开具奉行加意并 慢去处职位姓名,申尚书省,取旨赏罚。」
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诏:「试诸州教授,自来春为始,除第二场,仍旧诗赋。其第一场,于六经中临时取二经,各出两题,试以讲解,不拘义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从国子监丞文浩之请也。
十一月六日,诏:「二广诸郡,于见任有出身官,差兼教授。如无,差特奏名补官人。又无,即申提举学事官,于邻州对换兼差。」知浔州杜天举言:「自来止差士官充教谕,而士官止系本路两举之人,未足为后进模范。」上曰:「天举所陈事,颇有条理。却曾留心士大夫所言,有益于事,不可不行。」故有是命。
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万安昌化吉阳军,许依琼州例,各置教谕一 。」从琼管安抚徐念道之请也。
五月四日,诏:「诸路提举学事,委转运司有出身官一 兼领。如本司官俱无出身,即委从上一员。」以礼部有请故也。
八月六日,诏:「广(内)[南]诸郡,见阙教官去处,令于本州岛并倚郭县内,差见任有出身官兼充。如无,即于特奏名补官人内,选差未昏耄有术业之人。又无,即选差摄官术业行义众所推服者充教谕。如已供职,后来见任官内却有出身之人,其摄官教谕,即令罢去。」从臣僚之请也。
十八年七月九日,江南西路转运判官贾直清奏:「请立县学,于县官内选有出身人兼领教导。」上因宣谕曰:「州县选官教

导,乃治化本原,将来三年科举亦有人材,以备采择。可令礼部检坐旧法,参酌措置,申尚书省。」
八月八日,礼部寻下国子监参酌措置,欲比附旧(去)[法],县学委知、通于令、佐内选有出身官一员,兼领教导职事。及诸州军如未差教授去处,即令本路提举学事司于本州岛有出身官选差一 兼领。若州县官俱无出身,止令本学长、谕专主教导,却令知州、县令觉察点检。从之。
闰八月二十一日,诏:「珍州教授任满,许依本州岛幕职官例推赏。」从本州岛备申教授蔡霆之请也。
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诏添置光化军教授一员。从守臣范洁之请也。
二十年六月二十日,诏置梅州教授一员。从本路转运判官李利用之请也。
二十一年九月一日,大理寺主簿丁仲景奏:「远方赡学公田,多为形势侵占请佃。望诏有司,申严行下诸路提举官,常切觉察。如有似此去处,并令根究。」上曰:「缘住卖度牒,常住多有绝产。其令户部一就措置,拨充赡学支用。」
本部言:「欲令诸路州军取见确实,报提举学事司,置籍拘管。并僧道违法擅置庵院,若无敕额,其所置田产屋宇,亦有绝产,合依前项已措置到事理施行。」诏依此。马端临《通考》:朱子《崇安县学田记》曰:「予惟三代盛时,自家以达天子、诸侯之国,莫不有学。而自天子之元子,以至于士庶人之子,莫不入焉。则其士之廪于学宫者,宜数十倍于今日。而考之礼典,未有言其

费出之所自者。岂当时为士者之家,各已受田,而其入学也有时,故得以自食其食,而不仰给于县官也欤 至汉元、成间,乃谓孔子布衣,养徒三千,而增学官弟子,至不复限以员数。其后遂以用度不足,无以给之,而至于罢。夫谓三千人者聚食于孔子之家,则已妄矣。然养士之需,至于以天下之力奉之而不足,则亦岂可不谓难哉!盖自周衰,田不井授,人无常产,而为士者尤厄于贫,反不得与为农工商者齿。上之人乃欲聚而教之,则彼又安能终岁裹饭而学于我 是以其费虽多,而或取之经常之外,势固有不得已也。」
二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诏「潼川府郪县界(闪)[闲]生田地一百四十二亩,拨赐府学,永充养士。」(后)[从]守臣沈该之请也。
二十四年七月三日,诏:「赡学钱粮,于学中自置帑廪,委教官检察。」从大理评事俞长吉之请也。
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平州芜湖县,合拘收何汝贤违法(祖)[租]佃圩田一十六顷八十五亩,拨充本州岛养士。」
二十六年五月七日,诏:「诸路州军教授,并不许差兼它职。令提举学事司常切遵守。」从知郢州路采之请也。
八月九日,建康府上元县丞汪贲奏:「臣闻有学校必有法度,有法度然后教官、士子咸知所以遵守。今州县学校,徒有其名,而主管学事之官,徒带虚衔。良(田)[由]学法未曾颁降,以凭遵守故也。掌仪置于释奠之时也,而职事之中,间有掌仪一员者;司正置

于乡饮酒之时也,而职事之中,间有司正一员者。或职事多于生员,或月俸倍于常制,或生徒系籍而斋无几案,或早晚破食而学无厨灶,或贫士托为聚徒之所、闲官指为寄居之地,而州县漫不加省。望诏有司,将元丰、崇宁以来并见行举法纂集颁降,俾州教授、县教谕及主管学事官常切遵守,以励诸生。仍委监司出巡,兼行按察。」从之。
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诸州军教授,选人任满,许依本处幕职官推口口口口口口口口赏「赏」前:原本有六个缺空,似有缺文,而眉批有「渭请按:『推赏连文,中间并不阙字。』」。其京朝官,依选人已得指挥。」此后,苗校从本书选举一七之一至四移来『绍兴三十二年』条至『绍熙五年』条,可参阅。
崇儒 宋会要辑稿 崇儒二 乡学

乡学
【宋会要】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六月,以江州白鹿洞主明起为蔡州褒信县主簿,赐陈裕三传出身。起、裕并以讲学为业,太宗闻之,故有是命,所以劝儒业,荣乡校。
(贞)[真]宗咸平四年三月二十日,知泽州供备库副使李允则奏:「岳麓山书院修广舍宇,有书生六十余人听诵。乞下国子监,降释音文疏史记篇韵,庶兴学校,以厚民风。」从之。
祥符四年十一月,益州申,永康军进士李畋明经术,聚徒教授,士行可称。诏发遣赴阙,授试秘书省校书郎,仍赐装钱三十千,还归乡校讲说。《文献通考》:祥府八年,赐潭州岳麓书院额。始,开宝中,郡守朱洞首度基创宇,以待(田)[四]方学者。李允则来为州,请于朝,乞以书藏。方是时,山长周式以行义着。八年,召见便殿,拜国子主簿,使归教授。诏赐书院名,增赐中秘书。右宋兴之初,天下四书院建置之本末如此。此外,则又有西京嵩阳书院,赐额于至道二年。江宁府茅山书院,赐田于天圣二年。嵩阳、茅山,后来无闻,独四书院之名著。是时未有州县之学,先有乡党之学。盖州县之学,有司奉诏旨所建也。故或作或辍,不免具文。乡党之学,贤士大夫留意斯文者所建也,故前规后随,皆务兴起。后来所至,书院尤多,而其田土之锡,教养之规,往往过于州县学。盖皆欲仿四书院云。
仁宗天圣二年五月,知江宁府光禄卿王随言:「处士侯遗于茅山营葺书院,教授生徒,积十余年,自营粮食。望于茅山斋粮剩数,就庄田内量给三顷,充书院赡用。」从之。
三年十一月,枢密直学士知应天府李及言:「本府书院甚有学徒,自建都以来,文物尤盛。欲望量于发解进士元额之外,乞添解三人。」从之。
景佑三年九月十五日,西京留守言:重修大室嵩阳书院,乞降 额。 以「嵩阳书院」为额。(舒大刚校点)
崇儒 宋会要辑稿 崇儒三 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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