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已经谈过董仲舒所阐发的观点和他要把皇权安排在宇宙秩序中什么地位上的问题。[1] 他的方案是反复申论《吕氏春秋》中把上天的威权和五德循环的韵律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综合的观念。他对此也增加了他自己的东西,即是经过扩充和详细叙说的祥瑞和灾异的重要性。我们现在完全可以说,从《吕氏春秋》的作者到董仲舒这期间尚无一位作者重申过这一主题。除了有人试图说它是黄老思想的一部分之外,这时尚不知有什么著述把皇帝的统治说成是宇宙主要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董仲舒也谈天命。虽然这个观念直到他死后才获得很大的重要性,但董仲舒为恢复这个在秦汉以前几个世纪内作为周代政治哲学的主要内容的名词也做了新的努力。在最初,它见于《诗经》和《书经》中;到后来,它也见于《孟子》的一段重要的文字中。[2] 这条教义通常被引用为批准周取代其前人的那种非信不可的权威,但是却未明白地见于《左传》和《论语》等书中。在战国时期,这种思想几乎不能对任何一位列国之君给予实际的助益,特别是周天子在直到公元前256年还实际上在位之时。当这条教义在帝制政府时代重新出现时,它取得了新的含义。它不能同那种把天、地、人合而为一的新理论分开;它配合了皇帝的敬天活动。
有几种说法把汉高祖的胜利和汉帝国的创立归功于上天;但在这个帝制初期年代的历史中还未见有关于上天特殊眷命于汉王室的说法。[3] 诚然,有一条言天命的材料特别评论说,周虽然获益于受天之命,但天命并未获允赐给汉朝。[4] 董仲舒在他的天人三策中提到了这个概念,他丝毫未暗示汉王朝已受到上天的付托之重。[5] 这个观点的发展及其应用到皇室身上,尚须有待于匡衡和班彪的著述问世(详下)。
董仲舒用批评秦朝的方式使他的君权观念给人留下了印象。在董仲舒以前,这种批评主要是出于缕述秦朝失败的需要;对秦朝的失败主要是按照它的政策及其不可避免的后果来加以解释的。在董仲舒的思想上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因而使它比起前人所发表的意见必定更能传得久远得多。他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尖锐而辛辣地指责了秦朝政制。它的措施从根本上打击了中国文化本身。董仲舒并不是紧紧抓住那个过分暴虐政治的实际失误不放,而是集中地谴责秦朝的严重不公平的政绩。[6] 在这样做的时候,他竖了一个批评秦朝的标准,使很少历史学家和政治家对它加以怀疑。他给下面一种说法增添了新的力量,即认为帝国政府应该负责坚持某种道德标准,应该负责鼓励对于文化活动的追求。
董仲舒还突出了往往被后世的那些人士所忽视的东西,这些人总是主张恢复传统的价值和观念。他虽然表示,帝国政府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即它们是受命于天的,但对于权宜政策的决定总是有变动的,这样它们就能在应用中适应不同时代的有所改变的环境。[7]
许多这种思想都可见之于下面这段文字,这是董仲舒给皇上奏对中的文字,其文如下:[8]
天令之谓命,命非圣人不行;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是故王者上谨于承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脩此三者,而大本举矣。
人受命于天,固超然异于群生……
[1] 见上面第12章《董仲舒和天的警告》。
[2] 《诗经》,第二三五,二四四,三○三,三○五篇(高本汉:《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第185页及以下诸页、第198页、第262页及以下诸页、第263—266页)。关于《书经》,见高本汉:《书经》,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学报》,22(1950),第20、37、39、59页。关于《孟子》,见李雅各所译“七经”,第2卷,第297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82页及以下诸页。
[3] 例如,可见《汉书·高帝本纪下》,第7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1938—1955〕,第1卷,第131页)。关于其他材料,见鲁惟一:《皇帝的权威》,第87页。
[4] 《史记》卷九九,第2715页(沃森:《英译〈史记〉》第1卷,第285页);《汉书》卷四三,第2119页。
[5] 《汉书》卷六五,第2498、2501、2516页。
[6] 《汉书》卷五六,第2504、2510、2519页。
[7] 《汉书》卷五六,第2518页以下。
[8] 《汉书》卷五六,第2515页(鲁惟一:《生死观》,第150页)。
董仲舒也谈天命。虽然这个观念直到他死后才获得很大的重要性,但董仲舒为恢复这个在秦汉以前几个世纪内作为周代政治哲学的主要内容的名词也做了新的努力。在最初,它见于《诗经》和《书经》中;到后来,它也见于《孟子》的一段重要的文字中。[2] 这条教义通常被引用为批准周取代其前人的那种非信不可的权威,但是却未明白地见于《左传》和《论语》等书中。在战国时期,这种思想几乎不能对任何一位列国之君给予实际的助益,特别是周天子在直到公元前256年还实际上在位之时。当这条教义在帝制政府时代重新出现时,它取得了新的含义。它不能同那种把天、地、人合而为一的新理论分开;它配合了皇帝的敬天活动。
有几种说法把汉高祖的胜利和汉帝国的创立归功于上天;但在这个帝制初期年代的历史中还未见有关于上天特殊眷命于汉王室的说法。[3] 诚然,有一条言天命的材料特别评论说,周虽然获益于受天之命,但天命并未获允赐给汉朝。[4] 董仲舒在他的天人三策中提到了这个概念,他丝毫未暗示汉王朝已受到上天的付托之重。[5] 这个观点的发展及其应用到皇室身上,尚须有待于匡衡和班彪的著述问世(详下)。
董仲舒用批评秦朝的方式使他的君权观念给人留下了印象。在董仲舒以前,这种批评主要是出于缕述秦朝失败的需要;对秦朝的失败主要是按照它的政策及其不可避免的后果来加以解释的。在董仲舒的思想上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因而使它比起前人所发表的意见必定更能传得久远得多。他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尖锐而辛辣地指责了秦朝政制。它的措施从根本上打击了中国文化本身。董仲舒并不是紧紧抓住那个过分暴虐政治的实际失误不放,而是集中地谴责秦朝的严重不公平的政绩。[6] 在这样做的时候,他竖了一个批评秦朝的标准,使很少历史学家和政治家对它加以怀疑。他给下面一种说法增添了新的力量,即认为帝国政府应该负责坚持某种道德标准,应该负责鼓励对于文化活动的追求。
董仲舒还突出了往往被后世的那些人士所忽视的东西,这些人总是主张恢复传统的价值和观念。他虽然表示,帝国政府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即它们是受命于天的,但对于权宜政策的决定总是有变动的,这样它们就能在应用中适应不同时代的有所改变的环境。[7]
许多这种思想都可见之于下面这段文字,这是董仲舒给皇上奏对中的文字,其文如下:[8]
天令之谓命,命非圣人不行;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是故王者上谨于承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脩此三者,而大本举矣。
人受命于天,固超然异于群生……
[1] 见上面第12章《董仲舒和天的警告》。
[2] 《诗经》,第二三五,二四四,三○三,三○五篇(高本汉:《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第185页及以下诸页、第198页、第262页及以下诸页、第263—266页)。关于《书经》,见高本汉:《书经》,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学报》,22(1950),第20、37、39、59页。关于《孟子》,见李雅各所译“七经”,第2卷,第297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82页及以下诸页。
[3] 例如,可见《汉书·高帝本纪下》,第7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1938—1955〕,第1卷,第131页)。关于其他材料,见鲁惟一:《皇帝的权威》,第87页。
[4] 《史记》卷九九,第2715页(沃森:《英译〈史记〉》第1卷,第285页);《汉书》卷四三,第2119页。
[5] 《汉书》卷六五,第2498、2501、2516页。
[6] 《汉书》卷五六,第2504、2510、2519页。
[7] 《汉书》卷五六,第2518页以下。
[8] 《汉书》卷五六,第2515页(鲁惟一:《生死观》,第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