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仰韶时代前期
约在公元前第五千纪前叶后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纪中期,黄河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居民,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考古学文化与居民的分布
公元前第五千纪前叶后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纪中期,黄河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居民,依考古学文化归类,分别划归为前期仰韶文化、后冈一期文化、早期大汶口文化、早期大溪文化与马家浜文化。
这里说的前期仰韶文化,包括半坡类型(有的学者将之称为半坡文化,在此情况下,他们不用仰韶文化一词)及其后继者,即庙底沟类型前期(有的学者将庙底沟类型称为庙底沟文化。持此意见的学者,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词)。前看分布的地区是:以渭河流域为中心,东起太行山西侧及郑州左近,西止渭水之源,南至武当山北侧;北达河套及熊耳山地带。后者分布地区较前者向东推进了,至少达到太行山东麓。
后冈一期文化和早期大汶口文化,是同一谱系先后衔接的两种考古学文化遗存。前者分布地区:东至山东半岛,西越太行山而达晋中及长治盆地,南逾黄河,北达河套、桑干河——永定
图2-13 仰韶时代前期考古学文化分布示意图河沿线。后者分布地区较前者缩小,基本上龟缩于山东及苏北地区(图2-13)。
半坡类型和后冈一期文化在太行山西侧、河套及熊耳山地带呈现重合分布,从蔚县三关遗址发掘所见到的情况来看,实际上是后冈一期文化居民先于半坡类型占据了这一地区。是否两种文化居民同时占据这一地区而呈交错分布?从清水河县白泥窑子属于庙底沟类型遗存表现出的已受后冈一期文化影响来看①,反映了这两类谱系文化存在着悠久而深入的文化联系,上述重合分布,也或许是一定时期某些地方的后冈一期文化和半坡类型居民存在交错居住的反映。至于早期大汶口文化分布地区较后冈一期文化缩小的原因,当是庙底沟类型居民东迁的结果。
至于早期大溪文化及马家滨文化,则是分别分布于长江中游和下游的不同居民的遗存。
仰韶文化前期的阶段划分
仰韶文化的涵义的问题,历来在考古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把后冈一期文化和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类型”②,归入仰韶文化,分别称为后冈类型、北首岭类型和秦王寨类型。这种意见,扩大了仰韶文化范畴,混淆了仰韶文化含义。后冈一期文化不仅在文化面貌、特征方面,区别于仰韶文化,而且,在谱系方面也和仰韶文化有别。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类型”虽和仰韶文化同属一谱系,但它们在文化面貌、特征方面的差别,已超出了考古学文化的界线。
本书所说的仰韶文化,其范畴包括目前考古学称之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和半坡遗址四期为代表的遗存(或称西王村类型)。这仰韶文化三个类型,实际上是自早至晚顺序发展的三个阶段,有的学者分别以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名之。考古学上类型一词,是指一考古学文化内的地方性变体。所以,这里所说的仰韶文化类型不具有考古学所说类型一词的涵义。因此,有的考古学者在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词的情况下,将这里说的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及西王村类型,分别称之为半坡文化和庙底沟文化,并对它们进行了分期分类型的研究。本书讲的仰韶文化前期,包含了半坡类型及庙底沟类型中期①以前的遗存。
半坡类型得名于1954—1957年发掘的西安半坡遗址,鉴于这一遗址的重要性,1958年,在此成立了西安半坡博物馆,以使这一遗址及已揭示的遗存得到永久的保护。渭河流域、汉水上游及涑水河流域是半坡类型分布的中心地区。这一地区,尤其是渭河流域的半坡类型遗址分布最为密集。据截止1958年调查,在陕西华县东西长20公里范围内,分布了半坡类型遗址五处,平均相隔4公里即有一处。如果这调查所见的遗址数量和实际的遗址数量相同的话,那么,当时同时期村落分布密度,应低于遗址的密度,至多,或和遗址分布密度相等。秦安大地湾①、王家阴洼②、宝鸡北首岭③、西安半坡④、临潼姜寨⑤、邠县下孟村⑥、铜川李家沟⑦、渭南史家村⑧、华县元君庙⑨、华阴横阵、芮城东庄村、西乡何家湾和商县紫荆⑩等遗址或墓地,均经过较大规模的发掘,使人们认识到这地区半坡类型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是:绝大多数陶器的质地为夹砂及细泥的红陶,也有数量极少的细泥黑、灰色陶器;圜底或数量较少的小平底的钵、盆及鼓形罐,杯形小口尖底瓶和葫芦形或蒜头形的小口平底瓶,深腹的罐、瓮和大口尖底的缸、罐:绳纹、弦纹、锥刺纹、指甲形印纹及黑色彩绘图案是主要流行的纹饰,彩绘纹样有宽带纹、三角、方块、直线条或折线条组成的几何形及网纹,和写实的或图案化的鱼纹、人面纹及鹿纹等等,在锥刺纹、指甲印纹中,除主要是宽带形的式样外,也有由其构成的三角、方块组成的几何形图案(图2—14)。各地半坡类型文化面
图2—14半坡类型早期陶器1.元君庙M457:12;2.半坡W2:2;3.北首岭77M2:5;4.元君庙M429:4;5.北首岭M186:1。
貌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也有些地区性差别。河套地区使用石板构成的棺材安置尸体;伊洛地区至鄂西北的汉水及丹江流域的陶器多作素面,红顶钵碗较多,使用罐形鼎,而缺乏陶盆,同时,这里商县紫荆发现的墓葬基本上缺乏随葬品学:渭河流域的泾水以西地区,合葬墓较少,较多使用筒形夹砂罐、蒜头壶及盆;泾水以东地区盛行合葬制,较多使用鼓腹夹砂罐及盂形带盖夹砂罐,少见蒜头壶及盆。呈现出来的这些地区性差别产生的原因,虽有待进一步揭示,但它们之间的文化关系的差异,无疑是形成地区性差别的重要原因。例如,伊洛至鄂西北的汉水及丹江流域的地区性特点形成,当和后冈一期文化的联系及本地在此以前存在着一种以鼎为重要因素的遗存考有关。
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坡类型的基本器物不断地发生局部性的演进。依此显示的半坡类型发展进程,可以早晚两期标示它的一些重要变化。晚期以葫芦形或蒜头小口的平底瓶代替早期的杯形小口尖底瓶而作为基本的随葬器彻,也新出现盂形带盖夹砂罐。同时,盆、钵、罐、小口尖底瓶及彩绘图案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晚期的盆,口沿较为卷曲,盆身折曲明显而鼓出;钵为敛口,腹部略内曲,前改变了早期那种半球形的风态;罐的口沿较早期升高呈现出明显的领部;小口尖底瓶小型化,出现明显的曲折肩,或器身鼓出,有的在底部出现柱状实根。早期器物线条的轮廓呈抛物线形,晚期器物明显地呈现向曲线形发展的势头。在彩绘图案中,新出现了写实的鸟纹,且相当广泛地以图案化的鱼纹代替了早期流行的写实的鱼纹,最后,晚期改变了早期几何形图案的严整特点,使用圆点、曲线三角及曲线条带构成几何形图案,开始展现出把彩绘图案推向多样、活泼方向发展的轨迹(图2—15)。
图2—15半坡类型晚期陶器1.北首岭M52:1;2.元君庙M461:3;3.北首岭T125;4.史家M23:3;5.北首岭M169:1;6.史家M26:1。
至今发现的所有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层位关系,例如秦安大地湾、宝鸡北首岭、西安半坡、邠县下孟村和蔚县三关诸遗址,以及有关两类型C14测定所提供的年代数据,说明年代上半坡类型早于庙底沟类型。前者当在公元前第五千年年,后者为公元前第四千年。至于这两类型存在的亲缘关系,即庙底沟类型是半坡类型的直接继承者的事实书,已日益更清楚地被揭示出来,而为考古学界所广泛承认。
从半坡类型发展到庙底沟类型,经历了量变逐步积累而进入质变的过程。在半坡晚期已孕育了后来形成为庙底沟类型成份的因素。与这类因素不断完善的同时,又渐渐地扩充它的种类,以至处在一定时间的某些遗存,例如芮城东庄村H115、H116及H114等的文化面貌,既具半坡类型特点,又显庙底沟类型的势态,而成为连接两类型的过渡环节(图2—16、17)。
图2—16东庄村H104、H115、H116陶器庙底沟类型的形成,是通过半坡类型诸因素的扬弃而实现的,庙底沟类型的房屋、陶窑、石器和陶器的形制,以及陶器的纹饰,大多可以从半坡类型那里找到其渊源及演化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然而,演化的途径是相当复杂的。在多数情况下,是取从一种器物或纹饰(因素)变成另一种器物或纹饰(因素),例如
图2—17东庄村H104、H115彩陶钵、盆、葫芦口瓶、罐及鱼纹;也名不少的品类,是取不同品类的部件组合成新的品类,例如小口尖底瓶;也有是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而改造原来的品种。
各地半坡类型向庙底沟类型的过渡,是不平衡的,以致有些地方的庙底沟类型前期偏早阶段的遗存,不同程度地依然保留了半坡类型晚期阶段的因素。这种不平衡性,还表现于过渡中的各地半坡类型的新因素成份的差异方面。只是由于它们之间的交往,相互借用彼此的新因素成份,才能较快地促进庙底沟类型的形成,产生大体一致的文化面貌。
庙底沟类型遗存,最早见于渑池仰韶村遗址①,后又发现于夏县西阴村①。六十年代初期,在讨论仰韶文化的类型的时候,有的学者主张将这类遗存命名为西阴村类型①。近四十年来,人们在较广泛的地域内都发现了这类遗存的较多的遗址,并对相当数量的遗址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发掘。由于最先获得大面积发掘的是陕县庙底沟遗址①,故一般以这一地名命名这类遗存。
庙底沟类型遗址的面积,大于半坡类型遗址,分布又较稠密。在华县境内就达八处,比同地半坡类型遗址多出百分之六十。而它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区别于半坡类型。其中期以前的遗存的考古学文化特征是:大多数陶器为夹砂、细泥及泥质的红陶,也存在数量不少的泥质灰陶;流行卷沿或敛口的盆、敛口钵、双环重唇小口尖底瓶、葫芦口平底瓶、敛口深腹瓮、领部明显而呈铁轨式的口沿的深腹罐、釜及灶;陶器造型特点是胎壁较薄、平底及呈曲线形绪构;广泛使用线纹和彩绘装饰陶器;彩陶较半坡类型为多,风格与半坡类型迥异,以黑彩为主,少数兼用红彩,也出现了带白衣的彩陶,主要用圆点、月牙形、曲边三角同曲线或直线条带组成流畅繁缛的几何形图案和写实的鸟纹,也有少量蛙纹;比较广泛地使用圆形泥饼及鸟头泥塑装饰陶器,同时偶见蜥蜴等动物泥塑;其几何形彩绘图案,是以斜曲线为界线的连续交错构图,类似由蔷薇科的复瓦状花冠、蕾、叶、茎蔓结合成图,和类似由菊科的合瓣花冠构成的盘状花序②(图2—18)。
图2—18庙底沟类型陶器1.小口平底瓶;2.小口尖底瓶;3.夹砂罐;4.5.6.7.彩陶盆;8.泥质盆;9.釜灶。
这里指出的庙底沟类型文化特征,基本上是自分布于渭河流域的庙底沟类型遗存概括出来的。至于分布于其它地区的这类遗存的文化面貌,与此大体相同的前题下,也存在着一些区别。伊洛——郑州地区的庙底沟类型③的陶器,多作素面,极少线纹,广泛流行釜形、罐形及盆形鼎和伊川缸,也有领部明显、口沿作铁轨形的素面砂罐,不见葫芦口平底瓶,同时,其部分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呈扁鼓形。汾河中上游及壶流河的庙底沟类型④缺乏葫芦口平底瓶,并以口沿作铁轨式的素面砂罐作为炊器,而不使用釜、灶及鼎。中条山及崤山两侧、汉水中游和河套地区的庙底沟类型的文化面貌,均存在一些地域性个性。人文地理格局所决定的文化交往的疏密状况,是导致这类个性存在的重要原因。中条山及崤山西侧的庙底沟类型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同于渭河流域,同时也表现出吸收了汾河流域,尤其是伊洛——郑州地区的一些文化因素,前显出一些过渡地域性的文化特点。正和它处在渭河流域、伊洛——郑州地区与汾河流域之间的地理位置,以及同它们之间存在联系的性质,与彼此文化释出、吸收的方向及能量有关。
村落布局与房屋建筑
华县泉护村、陕县庙底沟及邠县下孟村诸遗址发掘指明,庙底沟类型村落中房屋极少,却存在大量灰坑。即使把如泉护村所见到的部分灰坑是地窖式房屋这一情况估计在内,也难以否定庙底沟类型村落中的房屋分布存在着的稀疏现象。但自1979年以来在桑干何、汾河及伊洛——郑州所见到的情形,如蔚县琵琶咀、三关及荥阳点军台诸遗址的情况,和前述遗址所反映的渭河、泾水及中条山的庙底沟类型村落结构,存在着区别。这里村落中见到的房屋较多,分布较密集。从点军台发掘所见局部情形推测,房屋似乎东西成行、南北前后成排地分布。但这类村落结构的具体情形,由于发掘的遗址保存欠佳或未经过大面积发掘,故难以确认。
庙底沟类型房屋的形状、结构,存在着地域方圃的差别。
伊洛——郑州地区的房屋①有单间和双间两种形式,方形或长方形,均为平地起建,墙为木骨泥墙,门开在东墙或西墙中部,屋中设带有挡风矮墙的高出居住圃的灶台。房屋面积约25—40M2左右。所谓双间房屋,即是在正间的后侧附建一小间,形成里外套间的结构。里外间用薄墙隔开和通过门道沟通。这类房屋一般大于单间建筑。
其它地区的庙底沟类型房屋可分为半地穴式和地穴式两种。半地穴房屋,平面一般皆呈方形,少数为扇面形。后者目前仅见于壶流河流域②。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房屋的南面,都伸出一斜坡式的门道。画积一般为40—50M2,大的达一二百M2。迎门一侧均设置竖穴式圆形大灶坑,有的房屋在这灶坑南面挖建连接长方形灶门的沟洞。门道、室内地页、灶坑和墙壁内外均平整地涂抹了草拌泥。在屋墙和房内一些地方,挖洞栽立支撑屋顶的主柱。墙处的主柱一般用藤条一类材料编结,再内外涂泥以形成墙壁。截止目前的报导,地穴式的房屋仅见于泉护村①。这种房屋平面作椭圆形,面积较小,一般为20M2友右,一侧设斜坡形通道与地面联接,室内地面不平整,一般也涂抹草拌泥,甚至有的穴壁未经修整,保留了挖掘穴居时留下的工具痕迹。烧灶简陋,设于一侧穴壁的下方。这种烧灶附近的穴壁火烤的迹象不浓,加之庙底沟类型遗址发现的陶质灶釜较多,故可能认为它不是常作炊食的处所。
据对姜寨、半坡及北首岭诸遗址的揭示,可知半坡类型村落不同于庙底沟类型的村落,其布局规整有序。
北首岭遗址面积约6万M2,由居住区与同期墓地组成。墓地位于居住区的南部。居住区中央是100×60 M2的广场,房屋环广场建筑,门向均朝广场。半坡村落由居住区、墓地及窑场结合而成,面积约5万M2。居住区外环以大致呈椭圆形的围沟,沟北为墓地,沟东有窑场。居住区只揭露了位于围沟范围内的北边的一部分。这部分的房屋的门向,绝大多数基本朝南,即背向围沟。据此推知居住区内的房屋是呈背环围沟的布局。要清楚地了解半坡类型的村落,则需介绍进行了全面揭露的姜寨遗存的情况。
和半坡所见情况一样,姜寨半坡类型村落也分为居住区、窑场和墓地三类遗存。居住区位于中央,外环围沟。东南越过壕沟分布着两片墓地,西面靠近临河岸边是一不大的窑场。居住区的房屋布局,比较整齐①,主要特点有三。其一,是环成圈形,北边的房屋门朝南开,东边的房屋门朝西开,西边和南边的房屋的门向,则分别朝东和朝北。总之,是背对围沟,面向位于中央的一约4000M2的广场。这几乎和在北首岭见到的情形完全一致,区别仅是在姜寨广场的西边揭示出了两块可能是牲畜夜宿
场的地方。可以认为只有经过较严密的统一规划,才能产生这样整齐布局的村落。其二,是根据房屋的门向及房屋间的界距,研究者认为居住区的房屋可以分为五群②,并指出每群均有二十间左右,包括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一二座及小型房屋约近二十座。其三,每座中型房子的周围,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来,其二所说的房群,又可细分为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的单元(图2—19)。
半坡已被揭示的房屋为小沟分割成两群,每群又分为由三几座房屋结成的房屋组③。无疑,也是居住区存在的统一与割据的另一种方式的表述。
居住区被分割成若干房屋群、组的现象当与生活于居住区内的居民彼此存在的亲疏关系有关。即住在一房组的居民的关系,要较住在其所属房群的另外房组居民的关系密切,住在同一房群居民的关系,要亲于居住区内另外房群居民的关系。如果把整个居住区的居民视为一级群体的话,那么,就可把分别住在房群、房组的居民,定为第二、第三级群体。
半坡类型的房屋大多为半地穴式,只有极少数是平地起建的。平面作方形或圆形。圆形房子的面积较小,都在20M2左右(图2—20)。方形房子的面积则有大、中、小之分,小的10—20M2左右,中的40M2左右,大的则达80M2,甚至160m2。这两种形式的房屋多数均带伸出室外的斜坡形或台阶式的窄长门斗,室内中央偏近门处均设用于炊事及取暖用的火塘。火塘或作瓢形,
图2-20半坡3号房子复原图或为圆形,有的在其尾端附一嵌入地面作保存火种用的陶罐。罐斜置,口向门。绝大多数房屋的居住面上还设有土床。所谓土床,是指室内地面涂铺草泥较厚的那块地方。它位于火塘的左侧或右侧,约高于室内其余地面10厘米左右。半坡F24用矮墙将房屋中分为里外两间,里间虽无土床之设,功能或与土床相同。在半坡类型中,这类构造只是个别现象。大、中、小型房屋内土床的面积,除存在大小之分外,有的中、大型房屋内则设两个土床。
当时建造房屋的材料,是木材、树枝、粟秸、草筋、藤条、绳索、泥土及料姜石。建造房屋时,先平整地面,如是半地穴式房屋,需先挖掘出房基,形成房墙下部,接着挖出火塘,和栽插支撑房顶的主柱洞及插立小柱或木板形成墙骨的穴槽,然后树立木柱及作墙骨的小柱或木板,同时,用藤条或绳索将它捆结及架梁盖顶,再在地面、墙骨及屋顶涂抹草泥,并用粘土涂抹火塘,有的房屋还涂一层料■石浆,最后整修室外地面。如是地面建筑,则省掉挖掘房基工序,其它和半地穴式房屋建筑工序相同。半坡类型晚期,在一些地方已用夯筑的方法建造房屋。秦安王家阴洼F1为平面呈凸字形的半地穴房屋①,灶的结构形制基本同于庙底沟类型的泉护村F201①及蔚县三关的房子,出土的陶器形制及彩陶纹饰无疑属半坡晚期,它的居住面是用黄土夯成的。
在居住区内,还有用于储藏的窖穴,大多为袋形,除个别置于室内外,均建于室外。这或许表明窖穴基本上为某些房组、群居民所共有。
原始技术的进步
探讨仰韶前期原始技术的状况,应注意姜寨发现的那块残黄铜片,评估它在当时技术进展中的作用及意义。
这块残黄铜片见于姜寨半坡类型的一座房子(F29)。发现时,它紧贴在已被烧成红色的坚硬的F29居住面,嵌入居住面表层,无疑应属半坡类型时期。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组经过反复实验,认为“早期黄铜的出现是可能的,只要有铜锌矿存在的地方,原始冶炼(可能通过重熔)可以得到黄铜器物”②。黄铜是铜和锌的合金。姜寨的铜片含锌25%,确属黄铜。从我国冶金发展史来看,还不能认为当时已具备了冶铸黄铜的技能。
锌的冶炼是比较困难的。锌的熔点是420℃沸点约950℃,比其它的任何金属要低得多。为了从矿石中还原锌,需要用木炭加热到1000℃。这超过了它的沸点,故一部分变为蒸气,另一部分则很快转化成锌的气化物,因而得不到纯锌。至今,锌的生产有火法和水法两种。水法炼锌是二十世纪初发明的,是将氧化锌用硫酸浸出,净化后电解得到锌。火法是用闪锌矿(硫化锌矿)、菱锌矿或炉甘石(均为碳酸锌矿)熔烧成锌的氧化物,然后在几乎密封的容器里加热到1000—1300℃,使之还原成气体,在容器的另一端保持温度高于锌的熔点,则蒸气很快地凝结成金属。中国是世界上采用火法炼锌最早的国家。明代称锌为倭铅,《天工开物》记载:“每红铜六斤,入倭铅四斤,先后入罐熔化,冷定取出,即成黄铜”,宋元时期未能掌握冶炼金属锌的技术①,仍用炉甘石和赤铜铸造黄铜。宋代崔昉《外丹本草》说:“用铜二斤,炉甘石一斤炼之,即成鍮石一斤半”。元代《格物粗谈》记载:“赤铜入炉甘石,炼为黄铜,其色如金”。由于炉甘石中氧化锌含量低而且不稳定,用以制造黄铜,成分不易控制。只有能冶炼金属锌以后,才可以大量制造黄铜。用炉甘石和赤铜冶炼黄铜,当然不始于宋代。但早到何时,还有待研究。对我国古代铜器鉴定表明:“早期青铜器中不含锌,只有少数晚周或汉代青铜器中出现锌的成分”②,“东周以前青铜器的含锌量不足1%”③。据此至少可认为秦汉仍未掌握冶铸黄铜的能力。姜寨的黄铜片,只能被认为是偶然由铜锌共生矿冶炼得到的制品。这种黄铜,含杂质较多,性脆,会影响使用。人们通过长期劳动实践而有了区别矿石的知识以后,便淘汰了偶然由铜锌共生矿冶炼得到的黄铜,有意识地挑选孔雀石、锡石等进行冶炼,从而得到纯铜、锡、铅金属及它们的合金制品,这当视为冶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还应该看到,经过大规模发掘的数以十计的半坡类型居址及墓地中,只在姜寨见到这块残黄铜片,因此,金属品的制作与使用,除了可视为人们认识金属肇始的标志外,在当时技术中还没有地位,也谈不上其它的作用和影响。
仰韶时代前期,人们仍然利用石、木、骨、角、蚌:牙、皮、毛、麻、苇、竹及泥土制造各类器物。通过对这些器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对其残片及半成品的观察,可了解它们的成型过程及人们使用的成型手段。
磨制石工具是当时人们谋生的最先进手段。磨光已广泛成为制作石器和骨、角、蚌、牙制品必需的最后工艺程序。但是,除了小型的石质铸、凿和骨质箭头、鱼叉、铲、针、笄是经通体磨光加工外,其它磨光加工的制品,例如石斧、铲、刀、大型锛凿及相当数量的骨器,均仅磨光刃部。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略加粗磨。据北首岭出土的石斧统计①,经细磨的仅占5%,粗磨的占了80%,打制及琢制的还占了15%。当时的石器,体型厚重,棱角弧曲,基本缺乏体型扁薄而棱角呈直角形的石器。例如,半坡类型的石斧的横截商均呈椭圆形,至庙底沟中期,虽变得扁薄一些,但仍基本上没有横截面呈矩形的石斧;石铲因自身功能要求,体型比较扁薄,然而其转角仍呈曲线。所有石器的孔,都是双面对钻成的,且均使用琢制方法开孔,甚至,有些石器的孔还是琢透的。这些情况,说明当时还未掌握锯切石材及管钻的技能。从对石器及其半成品观察可知,基本上还是使用打击方法制成石器的粗坯,再用琢磨方法使之成型。
半坡类型人们的木作技术,从当时使用的工具来看,往往令人惊止不解。据半坡遗址柱子洞的大小和墙壁烧土块上的印痕可以窥知:建筑用的木柱,粗的直径达45厘米;木板长的,保守的估计亦有2米左右,宽、厚分别仅为10—15厘米和1.5—2厘米,有的劈裂面还经过加工、板面较光整。使用粗笨工具而无较高的技能,自然难以砍伐这样粗大的树木,加工出这样长、窄、薄的板材。因此,在评估当时技术发展水平时,显然还要把那些单纯从遗存中难以见到的因素估计在内。
纺织品、编织物和陶器制作的方式、程序及其质量,亦可说明当时一些重要生产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
至今,我们仍是从陶器上的印痕得知半坡类型的纺织品及编织物的情况的。元君庙陶器上的布纹印痕,经线清晰,纬线较模糊,每平方厘米经纬线各十二根,粗细均匀,线径约0.84毫米。有的资料表明当时纱线细的径仅0.5毫米,粗的则达4毫米。纺织品的织法及元君庙织品纱线的粗细,均和现代农家的平纹布差不多。织品的粗细,当与其用途有关。目前还不能从发现的遗物中确认哪些属于织机的零件,所以,对当时织机的知识,还一无所知。据发展程度基本雷同的良族情况推测,半坡类型的居民使用的织机,当是水平式踞织机。
比起纺织品来,制作编织物的技法显得多样而复杂。据半坡遗址出土陶器上的编织物印痕可知,当时制作编织物已使用了斜纹编织法、缠结编织法和棋盘格式或间格纹的编织法。使用斜纹编织法制作编织物最为普遍。如将此类编织物具体分之,又可分为以人字纹编织法、辫纹平直相交法和条带式编织法编成的编织物(图2—21)。可以说,当时已基本上掌握中国现代农
图2—21半坡类型的编织图案举例村制作编织物的编织技术。当然,那时需要和可能制作的编织物种类,却远不及中国现代农村。
仰韶文化前期制陶技术,摆脱了老官台文化使用泥片贴模的制陶工艺,把陶土搓成泥条,像现在编草帽那样,盘筑泥条,制成陶器的粗坯,要制作较大的陶器,则以泥条分别盘成陶器各部后,再结合成整器。然后,经修削、拍打或压磨,乃至在轮盘上修整器形或口沿,使器壁坚实及厚薄均匀,得到整修或调整器形的效果,待器坯晾干,再入窑烧制。而细泥陶制品,器坯晾干后,还经精细打磨,有的则需装饰纹饰,才完成了入窑前的最后一道工序。
考古学把仅修整器形或口沿的加工陶器的轮盘,称为慢轮,用它加工陶器的工艺,叫慢轮制陶,把在陶轮上成型陶器的工艺,称作快轮制陶。据确切的资料指明,只是到庙底沟类型晚期才产生快轮制陶技术,而且,还仅是以此制作为数极少的小型器皿。王家阴洼半坡类型晚期的一些陶器底部,有着因持绳将陶器割离轮盘而形成的偏心圆纹①,但这类陶器腹身未见快轮制作应留下的整规圆形纹理,故不便依此解释是用快轮制作出来的。仰韶前期的制陶技术,仍停在慢轮加工阶段。用线绳从陶轮上割离陶器的工艺,产生于快轮制陶之前,而后可能因它导致快轮制陶,并成为快轮制陶的必备条件。
仰韶前期陶器的烧成温度,高于同时期其它地区的文化,为900—1000℃。
这时期的陶窑,均由火口、火膛、火道、窑箅及窑室组成。窑室或窑箅的直径,为90厘米左右,火眼长宽分别为8厘米和3.5厘米左右。后者环列窑箅周壁,下通火道。火道分作两股,由火膛左右斜上通入窑箅下部,于火膛相对的一端汇合,环成一周。火口隔着火膛,位于窑室对应的一端。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陶窑的区别,是前者陶窑的火膛,完全位于窑室的一侧,以致火口与窑室的距离,是庙底沟类型陶窑的四倍②,因而,半坡类型的陶窑,往往被考古学者称为横穴窑。从半坡类型到底底沟类型陶窑构造的改进,提高了利用能源的效率,是烧窑技术的一大进步。
生产经济与劳动分工
仰韶前期的居民,在制石、制陶、木作、制骨、角、牙、蚌、纺织和编织这类手工劳动,以及种植农业、饲养业、渔猎和采集这类直接生产食物的劳动部门,展开了广泛活动。和前一时期相比,虽基本上未创造新的职业,扩大生产领域,但在深度上全面发展了已有的产业,尤其是种植农业。
先对采集经济和饲养业作些说明。从发掘出土的遗存可知,榛子、栗子、松子、朴树子、植物块根和螺蛳,可能还包括野麻一类纤维植物,都是当时采集的对象。透过半坡遗址灰坑成堆地甚至整坑堆放的食剩的螺蛳壳,可知采集经济仍是当时食物的重要来源。
同时,据对民址及墓地出土的动物骨骼鉴定,可知,最普遍饲养的动物是猪,其次是狗,再次是鸡和黄牛③。。有的狗头骨及下颌较小,面部及鼻吻部较短,可能是一种体格中型的猎狗。半坡遗址发现的被认为是饲养家畜的圈栏,反映了当时人们重视家畜的饲养,并把家畜饲养业推进到一定水平的情况。元君庙墓地M439、M442及M425中的第三号个体用猪颌骨随葬,是中国这类现象中较早的例征。这在半坡类型中虽属鲜例,却足够说明猪和人们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可见,家畜饲养,尤其是猪的饲养已成为当时生产经济的重要内容。
渔猎经济在半坡类型时期仍相当发达,从对半坡类型遗址出土的兽类骨骼鉴定得知,当时渔猎对象是斑鹿、麞、竹鼠、野兔、短尾兔、狸、羚羊、貉、獾、狐狸、雕及鱼类。在半坡类型居民食用肉类中,麞是仅次于猪的食物。鱼纹、鹿纹、蛙纹、鸟纹、网纹及嘴衔鱼的人头形彩绘图案,是半坡类型彩陶中流行的纹饰。同时,这些从创作彩绘图案所显示出来的重视渔猎活动的情形,也从当时人们对死者安葬中表现出来。在元君庙及北首岭见到的以骨镞、骨鱼叉或鱼骨作为随葬品的墓葬,便是人们重视渔猎的例证。这些情况,说明渔猎业在半坡类型生产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它和人们生活的密切关系。
和老官台文化时期相比,半坡类型时期的村落的分布较为密集,聚落规模扩大了,和住居在村落内的人口较前增多,同时,定居生活更为稳定,这当是此时种植农业深入发展的结果的反映。半坡类型窖穴中见到的成坑的已腐朽的粟壳,和整罐被鉴定为属于芥菜或白菜一类的种子,说明粟是当时大田种植的作物外,还告诉人们半坡类型居民也栽培蔬菜,掌握了经营园圃的技术。
从半坡类型过渡到庙底沟类型的种植农业,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半坡及北首岭的半坡类型遗存,和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及王家咀遗存中所见农业及渔猎工具数量的分析比较,可以说明庙底沟类型时期增强了种植农业在生产经济中的地位。
在半坡及北首岭遗存中,发现的石、骨、角及陶质的矛头、镞、弹丸、掷球、鱼叉、鱼钩及网坠这类渔猎工具,共计一二九八件,是石质的斧、铲、锄、刀及陶刀六六三件的1.94倍,反之,庙底沟及王家咀见到的用于农业的石质的斧、铲、刀及陶刀共计一六七件,则是同址用于渔猎的石、骨、陶质的镞、掷球、弹丸及网坠一四三件的1.19倍。这个统计是依据工具的数量,未考虑工具质地、功能大小、使用方式和使用者的组织形式及智能诸方面的差异,以及与这些因素相联系而存在着的使用效率方面的区别。这些条件是难以具体评估的。因此,难以依据工具数量关系,估评半坡类型或庙底沟类型各自的渔猎经济与种植农业的比重。但由于两类型工具的比例,是据同一标准统计出来的,故上述工具数量比例关系的变化,却可认为是至庙底沟类型时期的种植农业已有所发展的反映。
庙底沟类型的种植农业较半坡类型的种植农业发达,还可从如下两方面情况得到说明。
其一,是用于收割的陶及石质的刀,在被发现的农业工具总量的比例,庙底沟类型多于半坡类型。半坡类型半坡的遗址发现的刀为二一七件,占农业工具总数(六六二件)的32.78%,北首岭见到的刀只有五件,占同址总数(一○一件)仅50%,而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和王家咀遗址见到的刀,为二○○件与五件,分别占同址农业工具总数的56%及50%。庙底沟类型比半坡类型的收割工具在农业工具总量比例扩大的情况,是前者的农业生产规模与效率高于后者的直接反映。
其二,是收割工具及翻土工具的改进与耕种方式的变化。半坡类型的半坡及北首岭遗址出土的石刀不及陶刀的一半,而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及王家咀出土的石刀与陶刀的比例,却是1比1。同时,半坡类型流行的石铲为圆角长方形及矩形,最长的石铲只有21厘米,庙底沟类型石铲多为桃形和舌形两种,大的残长也达30厘米,而且,庙底沟类型石铲体型均扁薄及多数为基本通体磨光,这些方面也优于半坡类型。更有甚者,半坡类型的半坡及北首岭所见用于砍伐的石斧,共计三七六件,而翻土用的石质铲、锄仅六十五件,前者是后者的5.78倍。反之,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及王家咀两处出土的石铲为一三二件,石斧仅三十件,石铲却为石斧的4.4倍。铲、锄只能用于翻土,石斧除可作为木作工具外,也是砍倒烧光农业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仰韶文化前期上述两类工具数量比例关系的变化,或许是耕种方式演进的反映,即半坡类型时期基本上仍停滞在砍倒烧光农业阶段,而到庙底沟类型时期则已基本进入锄耕农业的耕种方式。
元君庙及北首岭男女使用不同生产工具随葬①,反映了半坡类型居民性别劳动分工的部分情况。1977年发掘的北首岭半坡类型墓葬十四座,普遍进行了性别、年龄鉴定,确定性别、年龄的墓葬九座,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一座。男性墓均随葬石镰,有的还伴以石斧、磨石及石磨盘,而那座女性墓随葬的工具,却只有骨锥一种。元君庙墓葬普遍经过性别、年龄鉴定,这里也只有少数墓葬随葬了工具,从单人墓葬或合葬墓中的随葬工具所属个体来看,知男性使用骨镞随葬,女性使用蚌刀、骨针及纺轮随葬(图2—22)。男女使用不同工具随葬情况表明,当时男子主要从事工具制造、狩猎及农业中的部分劳动,妇女主要从事农业、纺织及缝纫。目前还没有资料提供对庙底沟类型居民的劳动分工的认识,庙底沟类型时期实现的耕种方式的转化,即基图2—22元君庙M419成年妇女墓1.小口尖底瓶;2.6.钵;3.7.弦纹罐;4.器盖;5.盆;8.蚌刀;9.骨针;10.陶纺轮:11.牙饰;12.兽牙床;13.骨笄。
本进入锄耕农业阶段,是否同男性居民由主要从事渔猎转到主要从事农耕劳动有关的问题,还有待新的考古工作的揭示。
仰韶陶器
本节讲的陶器,不是陶质器物的简称,是专指陶质容器。
仰韶前期陶器种类,可分为饮食器、储藏器、水器及炊器等几种。这几类陶器,不仅满足了当时人们生活方面的广泛需要,而且在造型及装饰方面达到了新的高峰,所以,这时期陶器,尤其是其中的彩陶,是中国史前文化成就的标志,也是世界历史文化的珍品。从种类、形态、装饰及制作风格观察,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陶器,反映了两者的源流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也是某些学者主张取消仰韶文化的命名,而将其中的半坡类型及庙底沟类型分别称为半坡文化与庙底沟文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半坡类型陶器几乎全为红色,只有极少数呈灰黑色。陶质为夹砂与细泥两种,胎壁较厚:夹砂陶器的表皮,除为素面的外,多著印痕较浅、纹理不甚清晰的粗疏绳纹,也有著弦纹的。细泥陶器的外壁均经打磨,内壁除那些小口器因不便加工而未打磨外,其它器形都经打磨加工处理而显得相当光整。有的器物外壁的显眼部位,还著黑色彩绘及戳印装饰。
半坡类型常用器形除有碗、钵、盆、小口瓶、罐、瓮和仅见于伊洛——郑州地区的鼎外,还有数量不多的盂及大口尖底器。小口瓶的底部形状,分尖底及平底两种。它们的口部形状不同。前者为杯形口,后者的口部作葫芦形或蒜头形。陶器的附件极不发达,只有器盖一种,且数量很少,仅到晚期才增多一些。这类器盖的形态,还未脱离钵、碗这些常见的器形,且仅是在其底部附加握手,倒置起来,仍可当圈足的钵、碗使用。器形的口沿造型比较简单,尤其是细泥质陶,大多作直口,有的器物,如盆,也只是加厚直口的外壁,使之唇部向外伸出,基本上缺乏卷曲形状的口沿。陶器的肩、身、腹的交接处基本上呈弧形,而缺乏明显的分界。即使是那些年代较晚的器腹明显内曲的小底罐,身腹之间的曲转线条亦呈弧形,而缺乏显明棱角。加之在细泥陶中流行圜底器,致使器形多作半球形的情况,从而使人们认为弧线形是半坡类型陶器造型的风格。
著彩与戳印装饰的细泥陶器,是半坡类型制陶工艺的代表作。其中相当一部分陶器在造型和装饰结合上已达到十分完善的地步,当是遗留下来的史前居民创作中的最宝贵的艺术品。
彩绘和戳印配合施于同一陶器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大多数装饰陶器,或只见彩绘,或只见戳印。
所谓戳印装饰,亦可称剔刺装饰,是在陶坯尚未干透的情况下,用工具或指甲刺压陶器表皮留下的麦粒形、三角形、方形、锥点、圆洞形及指甲形形成的条状、三角、梯形或方块组合的几何形图案。这类图案基本上作带状,著于陶器的显眼部位。也有的是在陶器器腹以上和口沿下方的器身处施满戳印,状若宽带。这种戳印装饰,都是一印一压地刺压成的,排印密集,戳印几近等距,极少出现刺压错叠的现象,表明只有具备精细、耐心、认真工作精神的陶工,才能制作出这样精美的装饰。透过元君庙M413:5这件陶钵上的几何形图案,还可见到当时工匠在形、数诸方面所达到的智慧(图2—23)。
图2—23元君庙陶钵(M413:5)
这件陶钵口沿下方的器身上著饰的带状几何形图案,是由锥刺的三角点组成的三角纹为母题作正、倒交错配置组成的装饰。带状几何形图案的长宽,分别为钵身的局长和三角纹的高。因此,要在圆形陶器上装饰等距的同样大小的三角纹组成的带状几何形图案,先须计算出器面展开的长度,并予以等分,再依据等分部分的大小,计划应配列的三角纹及其间距大小。从M413:5陶钵口沿下方留存的阴线刻纹窥知,在锥刺三角纹前,先绕器壁划出上下平行的两条规线,定三角纹之高亦即带纹的宽度。现存钵上的带状几何形图案已部分残损,仅剩下十个三角纹。按自左至右顺序,一、二和四——十这九个三角纹的面积等大,宽端为5厘米,配置等距离的锥刺点十个,由宽端至三角纹的顶尖,逐层减少锥刺点一个,到第十层,即三角纹的尖端,仅有一个锥刺点。这九个三角纹及第三、四两个三角纹之间的间距相等,都是1.5厘米。第三个三角纹是正置的,底边宽3.8厘米,配有九个锥刺点。该三角纹也只有九层,由底部往上如积木式地逐层减少一锥刺点,至顶端仅余锥刺点一个。二、三两个三角纹的间距,也区别上述三角纹之间距,上为1.8,下为1.2厘米。可见,第三个三角纹和其它三角纹不同,以及二、三两个三角纹间距较其它三角纹小的原因,或是设计上出现的一点误差,也可能是施纹中的误差。这些情况表明,著饰这样带状几何形图案的陶工,需具备测算圆形陶器周长的方法和对周长及三角纹之高予以等分的能力。等分即数学上的“除”。“乘”和“除”是一对孪生的数学概念。
细察三角纹,还可见到另一重要现象。即三角纹由九层或十层锥刺点构成,底边为九个或十个等距的锥刺点。这样,无论是陶工先锥刺底边,而后逐层减少一锥刺点,最后至三角纹之尖,还是先锥刺三角纹之尖,而后逐层加一锥刺点,最后完成底边锥刺点的制作,都说明陶工已具有“九”、“十”数和“加”、“减”的概念。
也就是说,陶工通过制作锥刺点构成的三角纹和其组合的几何形图案,以追求对称美感的时候,还运用了“九”、“十”数的知识及加、减、乘、除的概念或意识。这才能创制如此精美的图案。
半坡类型居民可能创作了很多优美的绘画,可惜,留存下来的很少,至今见到的只是作于陶器上的那些。彩陶是绘画和造型结合得相当完美的另一种艺术创作。其时专以黑色作画,烧前绘于磨光的红色的盆、钵、碗、孟、葫芦口瓶、蒜头瓶、大口尖底器及个别的小口尖底瓶的外壁,也有极少数的器皿,如盆,是绘在其内壁的。因是烧前绘于陶器上的,故颜色不变,且不易被擦磨掉。考古学界为了区别于后代烧后绘彩陶器,把它专称为彩陶。
半坡类型的彩陶纹饰,分为图案和象形两类。前者是由三角、棱形、折尺形及直线组成的同形对称的几何形。大多数彩陶只是在口沿上画着一黑色宽带。半坡M39:10和P1130两件蒜头瓶的图案,是由腹部一圈曲折纹与口部上的竖线及三角形组成,自上向下俯视,则似见到瓶内液体自口沿淌出,而在瓶腹滚滚流动的情景。当是几何形图案的彩陶中的精品。这类画面基
图2—24半坡的蒜头瓶左P.1130 右M39:10本见于水器,无疑,具有斟满的寓意(图2—24)。
象形纹饰则为鱼、人面、鹿、蛙、鸟及渔网,以鱼纹为主,蛙、鸟纹极少。鱼纹往往绘于陶盆这类盛器上,自有储藏丰盛之寓意。鱼纹是半坡类型的标志。象形画中,除单一种类外,还有不同类别的象形之组合,如嘴衔鱼的人面与鱼纹、嘴衔鱼的人面与网纹以及鸟啄鱼等等。这些画面栩栩如生地表现了当时生产、生活情景,具有较强的写实性,表现了对象的主要特征,手法简单、朴实,画面简洁,风格古朴,具有现代工艺画的一般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坡类型的鱼纹,逐渐抽象成为由三角、直线等线条组成的几何形的写意画,而成为庙底沟类型流行的曲线几何
图2—25半坡类型与庙底沟类型的亲缘关系——从鱼纹到花卉纹1.2.半坡遗址;3.4.5.庙底沟遗址。
纹饰一个重要源头(图2-25贩)。但是,这一方面的演变,并未使写实性鱼纹消失。在半坡类型晚期的绘画中,还可以见到写实性的鱼纹。不过,有的画鱼纹使用了曲线,着笔流畅多了,有的画面上的鱼纹,笔法虽无变化,但画面上出现了曲线、圆点、弧边三角及月牙形等曲线型画笔,有时还嵌入鸟头,从而使整幅图画产生了稍为流畅、活泼、多变的效果(图之一26)。
图卜26半坡类型上出现的庙底沟类型因素1.姜寨H463:1;2.姜寨M76:8;3.姜寨176:1;4.王家阴洼M54:3;5.王家阴崔M61:7。
在谈到半坡类型陶器时,还应注意陶器上的刻画符号,据统计,这类符号已发现了五十多种①,绝大多数见于陶钵外口沿的黑色宽带纹上,只有极少数刻在陶盆外壁,多数是烧后刻上去的(图)27)。推测这类符号是器物所有者或制造者的记号)与这类符号仅见于一、二种器物的情况相停。刻着符号的这类陶器,是日常生活中的实用器,但它们往往也被作为埋小孩的葬具,是否可因此认为符号与埋葬小孩有关?即与葬俗相联系呢?半坡发现的七十三座瓮棺葬中,见作为葬具的钵、盆共计五十一件,然而只有两件圆底钵上刻着这样的符号,因而,难以把这类符号和葬俗联系起来,而提出与此有关的认识。有人将这类符号比附后来的甲骨文,认为它是具有文字性质的符号,或提出它们就是文字的认识,但这类符号只在半坡类型广泛发现,而良此后至甲骨文前约3500年被中断使用,故难干将它们推断为文字,或者是甲骨文的前身。可见,这类符号的含义还有待研究。正因为如此,暂将它们置于此节中作一点叙述。
图个27半坡、姜寨遗址出土的半坡类型陶器刻划符号不同地域的庙底沟类型陶器,存在不小的差异。渭河流域及中条山两侧地带的遗存,大致相同。这里的陶器,绝大多数为红色,仅有10另的灰色陶,从陶质方面看,比半坡类型多出。一种泥质陶。陶胎也较半坡类型薄一些。夹砂陶的表皮多著缀纹,其次为著弦纹及素面者,有少量的附加堆纹。线纹清晰。细泥陶均经打磨加工,表皮光整,其中相当数量施彩,少数也有饰弦纹的。泥质陶多作线纹。约至庙底沟类型中期,这三种质地的陶器,红色的略为变浅,纹饰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例如,开始有了少量的横蓝纹及白衣上施红黑色的彩绘,即所谓白农彩陶,彩陶纹饰更加繁缚、流畅。常用器形有盆、钵、碗、罐仍瓮、额、釜、灶、瓶、杯及器盖。
伊洛一郑州地区的庙底沟类型遗存,以不同形式的鼎,代替渭河流域及中条山两侧地带流行的釜、灶,盆及小口尖底瓶的数量,比渭河流域及中条山两侧地带少多了,而且缺乏卷沿曲腹彩陶盆。反之,存在数量较多的直口或敛口鼓肩束腹罐及少量的豆。这类罐既有夹砂的,也有细泥的,肩部或为素面,或著弦纹,或著彩绘。从陶器的表皮来看,伊洛——郑州地区庙底沟类型多为素面,施彩的数量相当多,且在早期即已出现红彩,同时,线纹较少,弦纹却较多。
汾河流域,尤其是其中上游地区及以北的张家口及河套地区的庙底沟类型遗存,陶器的面貌雷同。拿它和上述两地区比较,可知其陶器面貌接近于渭河及中条山西侧地带。
这里不见釜、灶,也没有鼎,炊器是那种见于伊洛——郑州地区的直口鼓向束腹素面罐,而有不见于别处的“火种罐”,在其较早的一些遗存中,既保留了一些半坡类型因素,如黑带纹的囵底钵及绳纹罐等,又遗留了一些后冈一期文化因素,如使用红色作彩、小口呈曲折腰碗形的尖底瓶及侈唇筒状口的平底瓶,反映了这里的庙底沟类型的渊源关系及其出现的历史背景①。
上述仅是对庙底沟类型的地域性特征所作的粗略性观察。如作仔细分析,还可指出这三块的各自内部也存在一些差别。例如位于中条山两侧的庙底沟类型遗存就不完全同于渭河流域,前者流行曲腹碗,有着少量的釜形鼎、直口或敛口鼓肩束腹的彩陶罐,在彩绘方面,白衣出现较早,而且比较流行,同时存在较多的网纹、调纹、垂帘纹及火焰纹等等,反映了中条山西恻地带由于地理上邻近伊洛——郑州地区,因而比渭河流域的庙底沟类型居民存在更多的与伊洛——郑州地区的文化交流。至于伊洛——郑州地区庙底沟类型和渭柯及中条山西侧地区不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当是它处于庙底沟类型分布地区的前沿,而能直接同另一谱系的后冈一期文化——大位口文化进行交往。可见,交通地理是沟通文化关系的重要条件,考古学文化或类型的地域差别,同文化交流有着至为密切的联系。
尽管庙底沟类型自身存在不同层次的地域性差别,但其总体风格基本一致,而和半坡类型截然不同。两者同类器物,如盆、钵、碗、罐及小口尖底瓶等的具体形态,区别明显。同时,器物种类也出现了变化,半坡类型的葫芦口及蒜头口平底瓶基本消失,而增加了釜、灶、鼎和敛口的盆、颤及瓮。器物造型上,庙底沟类型的陶器体型轮廓明晰。陶器纹饰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最显著的是至庙底沟时期,以清晰的线纹代替粗、浅的绳纹,戳印装饰消失了,陶器上增加了泥塑鸟头装饰,彩绘纹饰的变化是鱼纹没有了,鸟纹大量增多,和盛行活泼流畅、多变的曲线几何形图案,加之在中期出现了蓝纹,给人以崭新面貌的强烈印象。
庙底沟的曲线几何形图案,是用圆点、直线或曲线、凹边三角等笔调,绘出的以二方连续方式组织的带状图案。”它已高度抽象化,其阴纹或阳纹均自成花纹。阳纹是涂彩的部分,阴纹则是未涂彩的那部分地色。所谓自成花纹,是指在把阳纹或阴纹单浊地进行观察的情况下,都给人以完整的莅纹图案的感觉。如果把阴纹视成图案,那么阴纹本身就成了“阳纹”,阳纹成了有意涂成的底色;如果把阳纹视成图案,那阴纹就“变成了”烘托阳纹的底色。而且,亦可把这类图案视成为是由阴、阳纹合成的纹饰。图案的母题,分简单和复杂两种。前一种是将陶器四分或六分用同一母题连续作图,后一种则把陶器三分或二分,也以同一。母题连续作图。由复杂的母题组成的花纹图案,往往以交叉斜曲线为界线,不仔细观察,则难以按母题拆开,而不能识别。
虽说上述花纹图案的基本笔调大多源于半坡类型的鱼纹,但庙底沟类型居民用它来表现的已不是任何形式的鱼纹了,而是高度概括的植物花纹图案。图之一28是出自泉护村遗址的三种花纹式样,都是从二方连续的全器图案分割开来的一个完整单元。三者间互见的部分是B、QD。B、C部分是阴阳纹结合,D部分是阴纹。B、D部分同现代工艺美术图案常用阴纹和阴阳纹结合表现叶及蕾的技法相似,C部分则同现代工艺美术图案惯用阴阳纹结合表现蔷蔽科的复瓦状花冠(它的中心呈旋转状的部分)技法相似,A部分是同母题无关的补白。单元间的斜曲线具有界格和表现茎蔓的双重作用,也同近代工艺美术图案常用手法相似。
图于28庙底沟类型彩绘图案除上述外,在庙底沟类型的彩陶上,还可见到少量的写实灶题材和写实性的画面。前者是鸟、蛙,尤以鸟纹常见,基本上被嵌在曲线几何形图案的画面上。后者常以单独画面的形式出现,仅见于伊洛——郑州地区。其中的《鹤鱼石斧图》应是最有名的一幅。这幅画绘于陶缸的一侧,高37厘米,宽44厘米,约占叔体面积的一半,是一幅很有气魄的大型作品①(图2-29)
图2-29鹤鱼石斧图画幅左边为一只向右侧立的白鹤,细颈长椽,短尾高足,通身洁白。’白衔着的鱼,头、身、尾、眼和背腹鳍都画得简洁分明,全身涂白,不画鳞片,应该是白鳞一类的细鳞鱼。因为鱼大,衔着费力,所以鹤身稍稍后仰,头颈高扬,表现了动态平衡的绘画效果。鹤和鱼的眼睛得到了完令不同的处理:鹤眼画得很大,目光炯炯,严然是征服者的气概;鱼眼则画得很小,配合僵直的身体,显得已无力挣扎。
竖立在右边的斧于,圆弧刃,中间有一穿,只是刃部比庙底沟类型见到的石斧画得太凸了一些。斧和柄的结合方式表现得不大清楚,似乎是斧于穿入柄内再用皮带绑住的,那两边各有两个圆点装饰的窄条也许就是绑缚的带子。斧柄中间画一个黑叉,显然不是装饰而是特意标记的符号。同样的符号见于半坡和姜寨的半坡类型的彩陶钵上。斧柄下端有许多刻画的交织纹,很象泉护村遗址见到的庙底沟类型的麻布印痕。在粗糙的木柄上缠些布片可以保护手心。如果理解为缠绕的绳索或刻画的沟纹,那就会使木柄更加粗糙而不便握持了。
这幅画最发人深恩的地方,是把鹤衔鱼和石斧这两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象画在一起,并且画在专为装殓成人尸骨的陶缸(棺)上。显然在把它视作史前艺术杰作的同时,还得把它的含义搞清楚。
甲骨文的王字初形,为斧锁形。其戎字初形确与王字有关。《鹤鱼石斧图》中的石斧,斧刃向右侧,为甲骨文及金文戎字的反写,很可能是同墓主人身份相适应的、既可实用又可作为权力标志的东西,是墓主人生前所用实物的写真。衔着鱼的自鹤,两眼盯着斧背,紧跟在石斧之后。如果以石斧作为墓主人的象征这一准测不误,则可把鹤及鱼分别视为墓主人的部众和被战胜的居民群体的象征。《鹤鱼石斧图》很可能是墓主人生前事功的写实。
锁乃斧的演变形式,斧、锁是金、甲王字的初形,商周王权是前一时代执斧、锁者权力的发展。执斧、锁者的权力,存在着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鹤鱼石斧图》以斧象征的墓主人的权力的范围与性质,即属执斧、锁者权力发展过程中的那一位置,自然不能从这幅圄窥视出来,还有待据更多的资料作进一步的研究。
庙底沟类型的陶器上,有的还附着动物形泥塑,主要是那些造型简练而形象鲜明的鸟头,也有少量如晰蝎及蛙的写实塑像。这类泥塑未能像彩陶那样引起研究者的更多的注目。客观他说,还是因为庙底沟类型居民把自己的艺术创造力集中在彩陶上,并把自老官台文化起步的在陶器上作彩绘的艺术,推进到了繁荣时代。
埋寨习俗与墓地结构
至今,还未发现过庙底沟类型的墓地,只在北首岭、玉家咀、泉护村、庙底沟、王湾①、土门①、苗湾①、赵城①、谷水河②、邱公城⑥、二郎岗⑦、阎村⑧、马鞍河⑨、大河村⑩、点军台和下王岗⑩诸地点,见到过少数儿座土坑墓及数量相当多的瓮棺葬,土坑墓只埋葬成年人,玉家咀、庙底沟及王湾见到的均为单人墓,下王岗却发现了成年男女合葬墓。王家咀和庙底沟的单人墓,均无随葬品,墓主人仰身直肢,头向东。王湾报导的那座单人墓,除有装饰品随葬外,还随葬了陶碗。下玉岗那座合葬墓,两位墓主人平列仰身直肢地躺在墓坑内,有包括彩陶器座、陶钵等在内的好几件日用器皿随葬。和下面谈到的半坡类型瓮棺葬的情况比较,庙底沟类型的瓮棺葬较为复杂。
从墓主人年龄及葬具来看,恰恰可将庙底沟类型的瓮棺葬分为两类。其一,是用尖底瓶作葬具,墓主人为小孩,见于泉护村、王湾及点军台等地。由于尖底瓶口大小,不能放入尸体,所以对葬具的处置,显得相当复杂。有的葬具仅是半个尖底瓶,有的是将尖底瓶锯开后对合而成,或用一尖底瓶的上半部与另一尖底瓶下部对合起来,也有是将两个尖底瓶的上半部或它们的下半部对合组成,还有是将尖底瓶和陶缸配套成葬具的。葬具部件及组合虽异,却均以横置的形式被埋于墓坑内。其二,是用陶叔及器盖组合为葬具的。基本上被用于实行二次葬的成年人,皆以竖置方式埋于墓穴内。陶缸的底部往往有一小孔。这种墓葬见于土门、阎村及邱公城等地,大致分布于伏牛山两侧地带,位于前述尖底瓶葬分布区的东端南部。瓮棺葬差异的背景,还有待进一步揭示。
对半坡类型埋葬习俗的认识,远远超过庙底沟类型。这时期各地的葬俗,基本一致。它们的主要共同点是:(一)成年人死后,均被埋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墓地内。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及王家阴洼被揭示出来的情况表明,墓葬按一定的形式或秩序编排,组成墓地。
(二)除如姜寨W12、北首岭M131用瓮棺埋葬成年人这样的少数特例外,绝大多数成年人均被葬于简单的土坑竖穴墓内。个别墓内有二层台,甚至在二层上铺砌砾石,或用红烧土块铺垫墓底,同时,仅极少数墓主人享用席或木质葬具外,绝大多数死者均无葬具。
(三)对死者实行一次葬和二次葬。一次葬的尸体放置形式,除在半坡、北首岭及姜寨见到的少数俯身、侧身或屈肢的外,基本上均为仰身直肢,头向除王家阴洼墓地可能因其结构方面的原因,致使死者头向东偏南或北偏东外,其它各地的尸体均为头向西或西偏北,半坡类型居民在对死者进行再次葬仪时,死者肌肉已经腐烂,故其“葬式”,也就是放置死者尸骨的形式。二次葬者尸骨被安置于墓穴内的姿式,或和仰身直肢的一次葬者一样,而使不仔细观察的发掘者,易误认为一次葬:或按人体骨骼的相对位置堆置于一块,但其头骨均朝西,面向天,可见,这是由于骨骼保存较差的情况下实行仰身直肢葬的变通形式。
在半坡及姜寨的一些尸骨保存完整的一次葬者的墓穴内,发现墓主人的手指骨或趾骨不在相应的位置,而见于随葬的陶器内。有些研究者据此和民族学资料类比,将它解释为“割体葬仪”。如果这一认识存立,那么,半坡类型的“割体葬仪”是针对哪一些居民,出于什么原因以及追求的目的等问题,则需进一步研究。
(四)随葬物品的类别,均以陶器为主,使用工具及装饰品随葬的现象很少发现⑧。随葬陶器的基本组合相同,即一般使用钵、罐及小口尖底瓶。但到了半坡类型晚期,则以葫芦口瓶或蒜头瓶代替小口尖底瓶,而作为随葬陶器基本组合中的一种器物。
在王家阴洼墓地,随葬陶器被放置于专设的位于骨架腰部左侧的上坑内。坑呈椭圆形。这是一种特例。其它诸墓地的随葬陶器,均置于墓主人的自小腿骨以下的部位,即墓穴的东头。
其它随葬品放置的情况是:骨镞在尸体的胫骨之间,生产工具一般放在腰部,装饰品则见于死者生前佩戴的躯体部位,食物是在陶器内。据元君庙墓地见到的妇女装饰品的位置,参考半坡陶盆上的人面形花纹图案,可以推知元君庙半坡类型妇女是
图2—30半坡类型妇女装饰将头发盘结于头顶,梳成高耸的圆锥形发髻,用骨笄束系。在发髻下方,通过额部、耳际和枕骨下方系一彩色(很可能是红色)饰带,再注意其颈脖上佩带的骨珠串成的项链,将感到半坡类型妇女的打扮是很美的(图2—30)。
(五)半坡类型居民对小孩实行同成年人不同的埋葬方式。他们将小孩尸体置于陶瓮和陶钵或陶盆,有时加上陶碗组成的葬具内,埋入居住地内,或就在某一房屋附近的事先挖成的圆形竖穴内。这类瓮棺葬的葬具组合,基本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将小孩尸体先放在陶瓮内,上扣一钵:二是上扣的不是钵,而是陶盆。少数再在钵或盆上加扣一陶碗。三是在陶瓮上,再扣上一
图2—31半坡类型瓮棺葬(何家村M17平面图件陶瓮(图2—31)。最后那类发现的极少,多半是出于尸体较大的缘故。
瓮棺葬者除葬具外,基本上没有随葬品。至今只在个别墓葬内见到了随葬品,但其数量很少。如姜寨确指为小孩的一八三座瓮棺葬中,有随葬品者只有七座,且大多只有一件陶器随葬⑨。
与前述庙底沟类型不同,半坡类型用作瓮棺的陶瓮底部没有小孔,而在作瓮棺盖用的陶钵或陶盆的底部中央,往往见到钻成的或敲击成的小孔。半坡类型居民埋葬尸体时,常常在这小孔上盖一小块陶片。有的研究者认为在用作瓮棺盖的器具底部制备小孔,应与当时灵魂观念有关,指出它是死者灵魂出入的通道。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可否因以陶缸作瓮棺葬具的那部分庙底沟居民制备的小孔,与半坡类型居民在瓮棺盖上钻击的小孔所通方向截然相反,而认为他们的灵魂观念存在着一些差异,这是目前尚不能提出肯定认识而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至于半坡类型实行小孩和成年人异地埋葬的原因,应与当时成丁礼制度有关。即认为小孩生前未通过成丁礼而进入成年人行列,死后也不能被埋入成年人的墓地。
不同地区的半坡类型葬俗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河套地区把死者安葬在石板拼成的石棺内,而区别于渭河流域所见到的情况。限于材料,目前还难以全面说明半坡类型葬俗的地域性差别。现将发现半坡类型墓葬较多的渭河流域所呈现的地域区别作些介绍。大致以泾水为界,这里的东西两区的埋葬习俗有所不同,主要是:(一)泾水以西地区的王家阴洼、北首岭、半坡及秦岭南侧的何家湾及紫荆墓地,均以单人墓为主,合葬墓汲少。后者是以年龄相近的同性合葬墓占多数。泾水之东的横阵、元君庙及史家墓地,则是以合葬墓为主,且以年龄不同的异性合葬墓为最多,年龄相近的同性合葬墓较少。临渲姜寨一期和二期的葬俗,分别与前述两地葬俗相同,即一期同于泾水以西地区,二期和泾水之东地方无异。可否依此以年代早晚解释泾水东、西两地存在的葬俗差异?即泾水以西的葬俗,属半坡类型前期,泾水以东的葬俗年代较晚,属半坡类型后期。
横阵、元君庙和半坡及北首岭墓地中同属半坡类型前期的墓葬,以及可基本归于半坡类型后期的史家和王家阴洼墓地,均存在如前所说的葬俗的地方性差别,使得难以依姜寨墓地所表述的葬俗上的年代区别,否定半坡类型葬俗客观存在的地域区别。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姜寨墓地所呈现的现象。姜寨濒临泾水,处在上述两地区的交接地带,故可能在姜寨一期接受的是来自泾水以西的半坡类型居民的讯息,而到了二期,则被处于泾水之东的居民的影响之下。或者,姜寨是半坡类型的东西两部分居民争夺的一个地区,它的一期墓地是半坡类型的西部居民建造的,二期则为东部居民所建造。
(二)泾水以西是以一次葬为主,只存在少量的二次葬;东区则流行二次葬习俗,一次葬居于支流地位。同时,具有随葬器物的墓葬,在整个墓地的比例,东区大大高于西区。例如,元君庙墓地所有墓葬均有随葬品,而姜寨无随葬品的墓葬,占墓葬总数41.3%⑩。
(一)、(二)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可以说,(二)是从(一)派生出来的。至于同一考古文化,且属于同一时期的居民,在是否流行年龄不同的异性合葬习俗方面,为什么存在着差异?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无论东区,还是西区,以上坑埋葬死者的墓葬,除半坡M152那样位于居住区外,都组成一定结构形式的墓地。也就是说,至今还未见到半坡类型墓葬在墓地和居住区以外单独存在的情形。
前已指出,半坡类型村落布局规整有序。规整有序的村落布局,受制于住在村落内居民的关系及体现、维护这一关系的准则,半坡类型墓地,均位于村落的旁边,是建造规整有序村落的居民安葬死者的处所。在古代,人们对死后世界的构思,尽管可能出现一些偏离现实的虚幻图影,但归根绪底,却仍是现实生活的翻版。因此,半坡类型墓地,如同其村落那样,也当存在着特定的结构,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特定形式的布局。
从最初对半坡类型墓地进行的大规模发掘开始,就已注意研究它的结构。
《西安半坡》一书的作者说:半坡“墓葬坑位的排列,在北部是相当整齐的。墓葬集中的西部,几乎是纵横排成相当整齐的行列”。从后者所在的Ⅳ区墓葬分布图还可看出,位于中部,即引文讲的“墓葬集中的西部”以东3—6米宽的南北向斜行地带,未安排墓葬,其东的墓葬分布,又相当稠密。而且,这南北向斜行地带以东的墓葬分布区,也非不可分拆的板块。其间在M64、M94之南,和M56、M95以北还隔着8—9米宽的无墓葬的空白区。可见,半坡墓地是被其中的空白地带分割成若干块的,即穷
白地带是墓地划分成若干墓块的标志。反之,亦可说若干墓块组成了统一的半坡墓地(图2—32)。
王家阴洼墓地明显地分为两区。东区的三十一座墓葬,头向一律北偏东,西区三十二座墓葬,却都是头向东南。
半坡及王家阴洼两例情况,说明泾水以西的半坡类型墓地,无论是在早期,还是于晚期,都以一定标志而被分割成不同数量的区块。
泾水以东的不同时期半坡类型墓地的结构,正像泾水以西见到的情形一样,也是由某种形式的区块结合起来的。
横阵墓地未完整地保存下来,已发掘的部分,只是原来墓地的一部分。据对这里墓葬进行的年代分析,知横阵的MI及M 52、MⅢ、MⅡ的年代,分别与元君庙墓地的一、二、三期相当,M 53及M34,很可能还包括M30、M54、M56、M57及M58的年代,当同于元君庙墓地四期,即以M423、M438、M460及M461为代表的时期。从墓地布局来看,难以把元君庙M423、M438、M460及M461四墓,归入同地一至三期墓葬组成的元君庙墓地。横阵的现象表明,也不便将M53、M34、M30、M54、M56、M57及M58七座墓葬,纳入同地MⅠ、M52、MⅢ及MⅡ组成的统一墓地。可见,横阵及元君庙两地,均在同一时期出现了重新组合墓地的现象(图2—33)。
横阵MⅠ、M52、MⅢ及MⅡ合组成一墓地,谓之横阵甲墓地。这里的M53、M34、M30、M54、M56、M57及M58组合为另一独立的墓地,称之为横阵乙墓地。
依墓葬编年及墓葬所处位置,知横阵甲墓地之MⅠ→M 52→MⅢ→MⅡ这一编年顺序,是按自北而南,从东到西排
图2—33横阵墓地布局图列的。这里的MⅠ、MⅢ及MⅡ均为复式合葬墓,即在一长条形的大坑内,又安排了若干座合葬墓,表明大坑被分割成数量不等的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单位。除此之外,还应指出,属于同一期的M52,又反映了墓地被分割的另一种形式。
虽然对横阵乙墓地诸墓葬还无法进行更细致的年代划分,从它们的位置可以看出,这些墓葬被分配于距离基本相等的四个行列,暂依自东而西,从北到南顺序,知M34、M58、M53、M54、M30、M56及M57分别处在一、二、三、四排。因此,横阵乙墓地很可能是被分割为行列或排的。有的行列还被安排了二或三座合葬墓。
同时,从墓地内墓葬数量较少,以及行列中的墓葬,少仅一座,多的也只达三座情况来看,当把横阵乙墓地视为刚开始建造而未最终形成的墓地。这七座分属四个行列墓葬布局情况表明,安葬死者的人们,是按预先设计的方案,或习俗成例依行列埋葬死者的。
史家及元君庙见到的情况,有点不同于横阵。史家墓地被分割为几个墓区,墓区又被合葬墓所分割博。迄今对已发掘的半坡类型墓地所作的研究,以对元君庙墓地结构的解析,更接近于当时的实际情况。
据《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的研究,这里的五十七座墓葬中,M423、M438、M460及M461属半坡类型晚期,M407、M408年代不明,M463及M469可能为已迁葬的空墓,又由于它们纵跨排列,而不便确定其所属排列外,剩下的四十九座半坡类型早期墓葬,按元君庙墓地的分期,基本上分属三个顺序的年代组。结合大多数墓葬所在位置及年代,可清楚地看出元君庙墓地分为东西两区。东区(即自上而下的1—3排)二十九座墓葬,西区自M448以后的4—6排二十座墓葬,分别埋葬死者九十九人和一一○人。从大多数墓葬位置与年代的相对关系观察,知元君庙墓地定穴安葬的基本规则是:同属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区的各排则是自东而西排列的。据此,《元君庙仰韶墓地》将那些未确定年代组的墓葬,按其所在排列,或据其左右墓葬的年代,估定其年代,又把几座跨排或“错落”排列的墓葬,按其年代及左近墓葬的位置关系,拟定它们的排列位置,进而制定出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这个图与墓地的实际情况虽有点出入,但由于是据大多数墓葬所表现出来的当时定穴安葬的基本原则,并依此对那些跨排或“错落”排列的墓葬位置进行了某些调整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尽管因此而与实际情形有些出入,然而,它却标准化地更形象地表述最初规划元君庙墓地的意图或原则(图2—34)。
图2—34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不仅反映墓地被分割为两个墓区的现象,也从中可以看出墓区被同时期的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况。
墓地内的多人合葬墓,占墓葬总数的63.63%,相当于单人墓葬的两倍。以死者人数而论,在十二位死者中,就有十一人被葬于合葬墓内。合葬墓内的死者的葬式,既有都是二次葬者,也有少数为一次葬而多数为二次葬的。这说明合葬于这两类的任何一座同一墓穴的死者,并不是同时或在相近时间内死亡的。而在任何一座合葬墓的左近,或者有着同时的单人墓,在大多数情况下,却都是存在着同一时期的另外的合葬墓。可见,一墓区内存在若干同属一时期的墓葬,不是由于墓主人死亡的时间。把不同时期死亡的人,集合起来葬于一墓穴,反之,将同一时期死亡的人,埋在不同墓葬内,都是违反依死亡先后实行定穴安葬的原则。这类现象,与横阵甲墓地的长条形大坑被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形相同,也是对墓区实行分割的另一表现形式。可见,元君庙墓地存在着被再划分为墓区及合葬墓这样三级区块的现象。
半坡类型墓地的这种结构,和前面讲的村落布局相照应。在下一节中,将讨论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
半坡类型的社会制度
社会学家研究人类社会制度,必须同时探讨社会组织,而探讨社会组织,则往往从剖析社会基层单位开始。通过前节叙述,使我们了解到墓地、墓区及合葬墓的三级结构,是半坡类型埋葬制度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要透过埋葬制度这个现实社会制度的虚幻反映或缩影,探索社会制度或组织的真实情形,对半坡类型来说,首先就得分析合葬墓年人员的关系。
绝大多数合葬墓内成员的性别都是相异的,就其死亡时的年龄而言,也大都是一些成年人和小孩。成年人中,还有老年、中年及壮年之分。在合葬墓中,只有纯为一次葬者和一部分含一次葬及二次葬者的合葬墓,才提供了通过墓中人员死亡年龄的分析比较的机遇,确识他(她)们是老少不同辈分的人员。
现以元君庙M404,M405及M440为例,说明如下:年龄大小往往是区别辈分的重要标志。应从确定同一墓穴成员的岁差入手,来考察同一墓穴成员是否属于同一辈分或不同辈分。墓中二次葬者间死亡的相对早晚时间,难以估定,故不能依其死亡年龄大小,判定她(他)们生时年龄岁差。墓中二次葬者,必定是先于一次葬者死亡,但不能确定二次葬者比一次葬者早死多少年,因此,如是二次葬者死亡年龄小于一次葬者,则不能判断她(他)们生时是否都存在岁差,更无法知道她(他)们岁差的大小。如二次葬者死亡年龄大于一次葬者,其死亡年龄之岁差,当是她(他)生时年龄的最低岁差,若她(他)们死亡年龄相同,则可判定二次葬者的生时年龄大于一次葬者,但是,大多少?却无从确定。最后,同墓的一次葬者死亡年龄的岁差,当是她(他)们生时年龄,至少,亦该最接近其生时年龄的岁差。
这是在据同墓穴成员的死亡年龄探讨其辈分问题时,必须考虑到的几个基本要点。
现代一般是以25岁作为两代人之间的岁差。确切些说,相差25岁而又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必定是属于不同辈分。但考虑到半坡类型居民寿命普遍较短,以及妇女比男人较早衰亡,尤其注意到其时性关系较自由,而影响妇女后期生殖能力的情况,至少,当把岁差在20岁左右的人们,视为分属于先后两代,同时,也应把岁差40岁左右者,认为是隔代的人们。
根据前述,将表中M404、M405及M440墓内死者间的辈分关系作以下简说。
M404内的六位死者,均为一次葬,其中(3)、(4)均在30岁上下,为同辈无疑。她俩是(1)之晚辈,(2)是否和(1)同辈,抑或与(3)、(4)同辈,不能肯定,(6)未能确定具体年龄,其和同墓成员间相对辈分问题,难以讨论。(5)是(1)—(4)的晚辈,更可具体指出,是(1)之孙辈。
M405中的(12),是(4)—(7)及(9)—(11)的晚辈,同时,(12)至少小于(7)40岁,无疑,她(他)们之间当是租孙关系。
M440内的(3),和(6)—(11)辈分问题难以讨论,但可肯定她是(1)、(2)、(4)、(5)的晚辈(图2—35)。;还应说明,那些因实行二次葬,而不能据其和同墓成员的岁差确定辈分的小孩,虽无法肯定她(他)们是同墓所有死于成年的人的晚辈,也不能确指同墓死于成年的哪一死者,是她(他)们的长辈,但据半坡类型存在的成丁礼而将小孩和成年人分别埋葬的规则,当认为她(他)们定是跟着某一长辈进入那些合葬墓中的。
可见,这些合葬墓内的死者,属于不同辈分,有的分属于两代人,有的分属三代。
前节已指出,死亡时间的差别,或同时死亡及死亡时间相近,不是异穴埋葬或同穴合葬的原因。迄今为止,各族的合葬制度,都和一定亲属制相联系,而笔下探讨的合葬制所处的时代,
图2—35半坡类型几代人合葬墓(元君庙M440)
亲属关系仍在其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构成其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因此,当认为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是决定异穴埋葬,还是同穴合葬的根本原因。
在半坡类型墓地中,合葬墓是最小的单位,处于最底层,暂把它所代表的亲属单位,名为一级亲属体。这类亲属体的特征是:人数一般在十人左右,有的达到二十余人,最多的甚至达到七、八十人;在成年人中,有男有女,男女往往不成比例,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性多于女性:包含不同辈分的人,已见到含三代人的例证;它把死于不同时间的本亲属体成员,集葬于一墓穴,而依定穴安葬的时间顺序,把墓穴排在上一级亲属体的墓区内,一方面表现它内部结构相当牢固,另一方面又表明它仍不能脱离上一级亲属体,这只是实现内容变化而未冲破形式的变革。任何种类的亲属单位,都经历着繁殖、分化或衰亡的过程,故确切些说,合葬墓只是半坡类型一级亲属体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成员的墓葬。
合葬墓这一级亲属体之上的单位,在前文中,元君庙被称为墓区,横阵或为长条形大坑,或为行列。合葬墓包容于墓区、长条形大坑或行列之中,亦可谓合葬墓所代表的若干一级亲属体,联合或组成墓区、长条形大坑或行列所代表的亲属单位。暂将后者称为二级亲属体。
元君庙存在两个墓区,史家数目不详,但至少也有两个。可见,在半坡类型中,还存在规模较二级亲属体大,层次又高于二级亲属体的以墓地为代表的亲属单位。暂名之为三级亲属体。
墓地被区分为墓区,墓区又被划分为合葬墓这样三级制的划分,是和前面《村落布局与房屋建筑》中所说的村落或住地被分为房屋群,房屋群又被分割为房屋组的现象相对应的。
同时,依据泾水东西两区半坡类型村落布局雷同的事实,可估定泾水以西地区的半坡类型墓地,亦应存在不同辈分男女合葬墓所表述的单位。只是它的形式不像合葬墓那样,一望而知,而需要人们进行仔细认真地观察研究,才可能被辨识出来。
民族学认为,“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所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博,“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①,“部落分为几个氏族,通常是分为两个”①,而且,在这个时代的一定历史阶段,氏族又分裂为家族。家族、氏族、部落是以血缘或婚姻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群组织,是亲疏关系程度有所区别的人们共同体。民族学提出的家族、氏族及部落的划分人群组织的概念,表述了对处于原始社会中的人类制度具有相当普遍性规律之科学的认识。上述对半坡类型进行的考古学研究所揭示出来的亲疏关系层次有别的三层组织,从小到大,或可与民族学以家族、氏族及部落概念所表述的人群组织相当。
考古学调查及研究表明,在半坡类型分布圈内的不少的江河流域,都有一处以上的数量不等的同时期住地或墓地,其居民间除存在经济文化联系之外,是否还存在某种形式的组织联系,甚或固定的组织结构?目前的资料,尚不能对此作出具体的或肯定与否定的回答。
一级亲属体是半坡类型的基层单位。下面以它为主要对象,从婚姻、世系、财产继承及权位诸方页说明它处在哪一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即它的社会性质。
(一)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氏族,产生族外婚以后,至今的亲属关系分为两类:血亲、姻亲;凡是由血亲关系的人结成的单位,必定属母系组织、若是由血亲及姻亲关系两部分人结成的单位,必定属父系组织。异性成年男女及小孩合葬墓中的小孩,与同墓成年人的关系,以及小孩之间关系,只能是血亲关系。这部分墓葬的成年人以及纯为成年人的合葬墓中的成员,有可能属血亲关系,也可能属姻亲关系。判明她(他)们间关系的性质,即能断定她(他)们世系的性质。
合葬墓内绝大多数死者,都是二次葬。不能据对死者死亡年龄的鉴定,确定她(他)们生时实际年龄的岁差。因此,不能把鉴定为“青年”的人,简单地认为其生时的实际年龄一定小于死于“中年”或“老年”的人们,相反,在中、老年死亡的人,实际上并不一定大于青年,就是同属老年、中年或青年的人,也不能认为她(他)们生时分别均为同代人。这样,我们不能按死亡年龄认定墓中的老、中、青诸年龄级的人们,各自互为夫妇,或各自互为兄弟妹妹,只能笼统地设想墓中成年男女是同代和几代的兄弟姐妹,或是同代的几对夫妻或几代的若干对夫妻。
绝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数量,是不均衡的,或男多于女,或女多于男。只有少数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人数均等。
女性少于男性的合葬墓,可否认为是一妻多夫制的墓葬?
在迈入文明门槛的某些民族的显贵阶层,为避免分散资产而削弱权势,实行兄弟或叔侄共妻制。半坡类型基地是原始社会遗存,其婚姻、家庭情况,当不能和已跨入文明门槛的民族的情况相比。而关于原始社会时期,是否有过一妻多夫制问题。对此,民族学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且需指出,这本来是由于早期民族学者对对偶婚的误解,而引入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问题。“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第四个……妻子……这种婚姻俱乐部的风俗。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其实,乃是“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①的对偶婚制。同时,这种婚姻俱乐部是游离不定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这种俱乐部的墓葬。
至今,在民族学材料中尚未见过这样的例证,即同一共同体内的一部分显贵过着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时,另一部分显贵却享受着多妻制。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于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亲属体墓葬,那么,也就从一个侧面使成年女性多于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几对一大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亲属墓的设想,也难以成立。
“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①,然而,这类墓葬中没有突出夫权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现象,在葬式及随葬器物方面均显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时还以女性为本位或表现出妇女的地位高于男子,因此,不能把这类墓葬视为几对一夫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类型墓葬中,仅在元君庙见过一座父系制社会中颇为常见的成对成年男女带着小孩的合葬墓。这墓(M425)中的(1)是30岁左右男性,②为小孩,(3)是成年女性。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为二次葬。(2)在(1)、(3)中间,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齐地置于墓穴内。随葬陶器分两处放在墓穴东部即尸体的下方,但(3)左臂内侧和盆骨处分别放置一蚌刀及一猪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这一墓穴中当居于本位,而难以认为这墓是一对夫妻带着小孩的合葬墓(图2—36)。
(二)在半坡类型合葬墓中,不见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只见到成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例如:商县紫荆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儿童的合葬墓,皆为一次葬。
王家阴洼有二座②,皆为一成年女性与一小孩合葬。其中M45内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当中,左侧置一小孩。小孩的头骨,贴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瓮棺中,埋着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图2—36元君庙M4251.2.罐;3.4.钵;5.蚌刀;6.猪牙床。
元君庙也有好几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其中M420内葬三人。性别、年龄是:①30—40♀、②9±小孩、③10+小孩。①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③之头顶处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颈间发现骨珠一一四七颗;②之头下左方见一穿孔蚌饰。据装饰品判断:# ②、③当也属女性。③采用成年女性装束。②紧挨着①,被压在①的左臂下。她俩和③之间有相当的空隙。①死于②、③之后。埋葬①时,迁葬②、③,使之合穴(图2—37)。
图2—37元君庙M420 1.2.6.7.9.10.12.14.23.24.缽;3.绳纹罐;4.25.夹砂罐;5.盆;8.16.小口尖底瓶;13.罐;15.21.弦纹罐;17.20.骨笄;18.骨珠;19.穿孔蚌饰;22.碗;26.石球。
可见,从(一)可知以合葬墓为代表的一级亲属体,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组成的单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与一夫多妻制婚姻组成的单位,从(二)可知合葬墓为代表的亲属体的血亲关系,是依母系传承的。总之,它是一个由几代人组成的母系最近亲属集团,即是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包含三四代、人数相当多的母系家族。这类家族实行对偶婚制。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内。这样一来,家族中男女人数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规律所决定,不会因缔结婚姻而得到调整。云南纳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亲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员,即祖母及其兄弟辈、母亲及其兄弟辈,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辈,孙儿女或外孙和外孙女辈。……忠克村的然阿欧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辈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母亲辈四人,母亲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儿二人,孙子二人;开基本奥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辈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亲辈九人,母亲的兄弟三人女儿六人,子三人”。①半坡类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这类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传承的情况,正是母系家族成员构成特点及母系性质,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从房子布局、大小、结构及陈设诸方面估测出的一级亲属体的情况,比从释读合葬墓而可能认识到的同类亲属体的内部结构,显得更为复杂。
据对姜寨遗址的研究②,认为母系家族成员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干座小房子内。
半坡类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数量最多。姜寨的小房子,约占房屋总数95%左右。它分圆形及方形两种,面积大的为20平方米上下,小的仅8—9平方米,一般在15平方米左右。这类房屋均在房内迎门正中处,设一兼作炊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时,在右边备有高出室内平坦地面约10厘米,面积一般为4—5平方米的土床。极少数的房屋,在室内还附有窖穴设备。
凡非当时人们意愿,例如由于火灾而被废弃的这类房屋中,都能发现生活用具、生产工具,乃至粮食等遗存。半坡F3是座面积约20平方米的圆形房屋,半地穴式,门向南,屋内有门斗及灶坑,室内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锉及骨锥各一件。姜寨F14是一座面积仅14.9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门向西,有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门道,若如门斗。进门正中有圆形火塘一个,室内地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铺成,平整而坚硬。由于是被火烧毁的,房顶塌落下来,正好掩埋了室内器物。揭去房顶堆积,原先室内布置的情况便生动地呈现出来了。房内左边即南边一半基本上摆满了器物,计有陶盆、陶钵、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铲、石磨棒、石球、骨鱼叉、骨箭头及骨笄九件。其中一件弦纹夹砂罐的里面还盛着已经朽坏的粮食。房子右边部分被F12打破,仅在灶坑旁边发现一件陶器。这样,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右边宽约1.5米的一块了,那充其量仅能容纳三、四个人,还得包括小孩在内睡觉。李家沟F8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积25平方米,门向南,门道呈斜坡状,很窄,伸出房屋的南墙,若如门斗,迎门位于室内中部稍南有圆形浅穴灶坑。灶坑西边设置一口径58、深46厘米的筒状窖穴。屋内地面见陶钵、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铲、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块。
半坡类型的中型房屋,面积约30—40平方米左右。一般为方形,半地穴式,同样设置门斗、灶坑并摆放许多器物,不但可以往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它和小型房屋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床位分为左右两半,即灶坑的左右两边皆设有土床;二是不仅就两土床而言,即使就一土床而言,睡觉的地方都比较宽敞。北首岭F17是一座方形半地穴房屋,面积39.94平方米,室内设有灶坑及加工谷物处所。后者位于房屋的东北角,为一长0.9、宽0.82、深0.05—0.07米的长方小坑,坑内光滑,放着碾谷的石盘及石棒。此外还置陶罐及陶瓶等生活用具。姜寨F17也是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积31.2平方米。室外有斜坡形门道直通室内,迎门有灶台及火塘,围着火塘有六个柱洞,当是立柱以支撑屋顶的。在内门道、灶台和柱子周围有陶盆、陶钵及陶罐等十件,和石斧、石锛、箭头、骨锥及骨笄等。这样,房内就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三、四个人。而姜寨F36前半部则有左右对称的两个土床,面积较大,起码能睡十多个人据小型房屋可容纳人数的情况,对姜寨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学者认为,住在这些小型房子内的居民,是一对偶家庭的亲属单位,即正处于婚姻期的妇女及和这妇女过着婚姻生活的男子,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可能包括这位妇女的年幼子女。她(他)们的婚姻,是望门居住,还是相对稳定的妻方居住,依目下材料自然还不能确指。照前述对合葬墓内亲属关系的分析,即使是在相对稳定的妻方居住的男子,死后也不能埋在妻方墓穴乃至墓区。
从小型房屋内的设置及出土器物来看,住在这类房屋内的人,已组成一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即她(他)们和住在中型房屋及其它小型房屋中的同一亲属体的成员,已存在某种程度的分解现象,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她(他)们死后却不能单葬于一墓穴,而要和住在中型房屋内的男女(或因年老等原因已终止婚姻生活及尚未进入婚姻生活的青少年,还包括未外出过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及其它小型房屋的人,和外出过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中的死者葬于一墓。从这类墓穴内死者的相互关系来看,难以辨别哪些人生前已组成一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
当然,在合葬墓中,也存在住于小型房屋内的亲属单位的墓葬。前面指出的紫荆M19、王家阴洼M45及元君庙M420等几座,便是这种性质的合葬墓。不过,它们和小型房屋所表述的情况,还存在一些差别。除墓葬中不含姻亲关系的人外,这类亲属单位的墓葬极少,从王家阴洼M45,尤其从元君庙M420提供的随葬品极为丰富的讯息判断,很可能这是某些权贵人物才能获得的权益。
(三)半坡类型埋葬制度,说明当时妇女占有的财产一般多于男子,或者说,她们对财产具有高于男子的支配权。元君庙墓地中,成年女性单人墓、成年女性合葬墓、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和女性小孩合葬墓十座,同时也有成年男性单人墓和成年男性合葬墓十座。这两类墓葬同异性合葬墓不同,是可据性别来考察男女随葬陶器的多寡的。在十座男性墓葬中,随葬陶器在四件以下者就有六座,六件以上的只有四座。且后者墓主人年龄均在四十岁以上,即都进入当“爷爷”的年龄了。在十座女性墓葬中,随葬六件以上陶器的就有九座,最少随葬陶器的那座墓葬,也有三件,为前述男性墓中那座随葬陶器数量最少的墓葬仅只件的三倍,而且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M420的随葬陶器多达二十一件,还有精美的彩陶罐,陶器数量比前述男性随葬陶器最多的那座墓高出一倍,是全墓地中随葬品最丰富的墓葬。这些情况,最终决定于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比男子占据更重要时地位,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四)同时,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表明半坡类型的财产乃至权势是依母系传继,女性的地位,一般高于男性。
在元君庙墓地中,骨珠、骨笄、蚌刀及纺轮是成年妇女的专用随葬品,男性不得使用。这里M429②饰用骨珠,M405(12)、M420③除饰用骨珠外,还用骨笄束发。M429②和她的年龄相仿佛的一位姊妹一起在成年人墓地中占有一席,并享用以红烧土块铺砌墓底这样结构特殊的墓穴;M420③和她母亲同穴而单具一套数量较多的随葬陶器;M405(12)使用蚌刀随葬,并受到将先于她死亡的长辈迁葬以和她同穴的优遇。这些情况说明,这三位女孩生前已获成人待遇,死后又得到成人葬习方式埋葬。
同样的情况,也见于姜寨①。这里的M22、M26、M27—M29,都是厚葬或使用成人葬习埋葬的小孩墓。经对尸骨鉴定,M28被定为女性,其它诸墓都被定为男性。小孩的性别,是不易从骨骼方面作出准确的鉴定的。上述M29随葬骨珠、M27随葬骨匕,M22同时随葬骨珠、骨匕。同地随葬骨珠、骨匕的成年人墓葬,只有M7和M23两座,均被鉴定为女性;相反,这里被定为男性成年人的墓葬,均无这两种器物随葬。故认为M22、M27及M29的墓主人当都是女性。M26的随葬器物缺乏性别特征,不能随葬器物研讨骨骼鉴定的结论,但鉴于对上述墓葬的认识,也该怀疑其为男性。
M22、M29和M27的随葬器物,是同地比较丰富的。M22的墓主人年仅7岁,随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兽骨一块;M29的墓主人,年仅5—6岁,却随葬陶器五件、石珠三个、骨锥两枚及骨珠七十二颗;M27的墓主人,也只6岁左右,随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头一、锥一及匕一随葬。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还见于半坡②及北首岭③。
半坡M152的墓主人,是一年约三四岁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类型极少见到的木板葬具,随葬陶器六件,其中两件钵原是盛着粟粒的。发掘时,发现内中满布腐朽的粟粒。此外,在其下颌骨的下方,见到带孔的青白色玉
图2—38半坡M15221.5.圜底钵;2.粗陶罐;4.尖底瓶;10.12.腰中围的串珠;11.玉耳坠;13.棺室;14.二层台;15.棺板痕。
耳坠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颗,和随葬石球三个(图2—38)。
北首岭M409及78M7,墓主人均为儿童。M409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边腰部还置骨珠三十八颗;78M7,墓底局部有板灰痕,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头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颗,颈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猪獠牙。两墓均为土坑竖穴墓。北首岭1977年发掘的十一座半坡类型墓葬中的墓主人,均经性别年龄鉴定,被定为男性的都有骨链或磨石随葬,女性则无此类随葬品。据此推测M409及78M7的墓主人当为女性。
半坡类型少数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自不能归因于她们的自身能力和贡献,当与其时的继承制度有关。
世系和财产关系,是继承制度的两个主要内容。前述(二)已对半坡类型的世系情况作了说明,这里提出的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则反映了当时财产是依母系继承的。
恩格斯认为在母系氏族社会先后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财产继承制,即最初子女“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①。前者是指个人财产由氏族集体继承,后者则存在于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现并演化为社会基层单位时期②。子女继承母亲的财产继承制,是在被民族学家确定为母权制社会时代的民族中,广泛流行的制度:“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从其父亲继承什么,但可以继承母亲的所有品”①;拿共纳村落印第安人的“财产权属于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亲传于女儿”②;苏门答腊的密浓克保人的“妻子的遗产传给孩子们。若她没有孩子,就分给兄弟姊妹。男予的遗产不传给孩子们,而是传给母系最近的亲属。财货、姓氏与地位都是通过母亲传袭”①。
在母权制时代,习俗上男子不能确认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属于母系亲属单位,所以,他的财产只能传给母系亲属。相反,妇女或母亲的财产则可以传给她自身的女儿。
所有制决定继承制。半坡类型给女孩厚葬或成人葬习埋葬所表述的直系亲属的个人继承制,是和对偶家庭或母亲的私有制相适应的。元君庙M420是一位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这墓的随葬器物惊人丰富,是整个半坡类型墓葬中仅有的,反映M420①这位母亲拥有相当可观的财富,地位极高。所谓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说她已经过“成丁礼”迈入了成年人的行列。摩尔根在谈到易洛魁人的“换名”亦即“成丁礼”时说:“在改换名字的问题上个人是没有权力处理的。这是女性亲属和酋长们的特权”①②。M420③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时候,僭越“成丁礼”,提前获取成年人待遇,应和她母亲的地位及她母亲对她的爱重有关。可见,已经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决定的母女继承制,唤起的利欲,还驱使富裕而有权位的母亲,不惜凭藉自己的财势,破坏固有的习俗,采用提前为女儿通过“成丁礼”这样一个缝隙,在传统的范围内打破传统,以使亲女提前继承其私有财产乃至她已获取的权势。
居民健康状况与氏族人口数量推测
对人骨的性别、年龄的鉴定,为研究当时社会居民的健康和居民的性别、年龄结构,提供了相当全面而珍贵的材料。寿命长短及社会平均年龄情况,集中地反映了人们所在社会的劳动、生活及卫生方面的状况。现将史家及元君庙两墓地死者的性别、年龄依次分别列表②如下:
依据半坡类型存在着将死亡儿童用瓮棺葬于居住地的习惯,可知两地分别仅占同地死者总数的7.1%和18.53%的儿童,当不是当时死亡儿童的全部,这里的比例数字,不能反映当时死于童龄人数和死于成年的人数的比例关系。
半坡类型的姜寨,其一期埋葬死者四百二十余人中,婴儿约有二百三十余人,占总数的56%弱。半坡二百五十座墓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婴儿瓮棺葬为七十五墓七十五人,占总数的30%稍弱。姜寨成年人墓区可能有部分压在现村落下而未挖出,而居住区及其边缘的瓮棺葬则已被全部发掘,故统计比率较实际数要大些。半坡的情况恰好相反,居住区及其边缘的瓮棺葬还有许多没有发掘出来,而成年人墓区则已基本揭露完毕,故统计比率较实际数要小一些。将两者权衡一下,实际的比率可能在40%上下③。依严文明在此作出的推断,可知当时儿童的成活率实在很低。
半坡类型的成年人,死后一般都被葬在公共墓地。史家、元君庙两墓地均已经全面揭露,并对死者性别、年龄作了全面鉴定,因此,上述两表所列成年人的情况,比较接近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形。
史家墓地能确指为“老年”、“中年”、“青年”的成年人,共六六五人。其中青年占4.9%,中年占92%,老年仅占3.1%。元君庙墓地已确定性别、年龄的自十四岁以上的成年人数,为一三四人。其中,十四至三十岁者占45.55%,三十一至四十五岁者占38.06%,四十六至五十岁以上者占16.41%。可见,在十四岁以上的成年人中,将近一半的人活不过三十岁,绝大多数人均在四十五岁以前(含四十五岁)死亡,而能活到四十六岁至五十岁以上者很少。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四十六至五十岁以上的二十二人中,大多数人的死亡年龄均在五十岁以下,五十岁以上者只有少数几个,而且,其中没有一个人活到了六十岁。
同时,有的学者据半坡类型横阵墓地死者年龄鉴定所作分析后指出,居民的平均寿命力二○·三岁或二一·八岁,死亡率当是4.93%或4.59%①。
可见,半坡类型时期居民的寿命,是相当短促的。
而且,从前述两表还可以看出:史家“青”、“中”、“老”各年龄级中,男、女比例依次为0.57:1、2.07:1、3:1;元君庙的十五——三十岁、三十一——四十五岁和四十六——五十岁以上三个年龄级的男、女比例先后是0.97:1、1.83:1和2.66:1。史家墓地人骨的年龄鉴定,没有指明死者的具体年龄,也未说明所定的“老年”、“中年”及“青年”的年龄界限。所以,史家和元君庙两地各自三个年龄级是否完全对应,或基本对应情况下存在的差异程度等问题,是难以说明的。因此,若把两地各自三个年龄级视为各自相互对应的话,则解释不了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从两地各自三个年龄级从青年到老年的男女比例关系趋势基本一致来看,可认为当基本反映了半坡类型社会的实际情形。可知死于青年年龄级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远高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史家为1.97:1,元君庙是1.43:1。下详),死于中年年龄级的男女比例,史家略低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元君庙则高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死于老年级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两地却均大大低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如果当时男女出生率均等的话,那么便可认为当时女性多半死于儿童时期,其次是青、中年时期,尤其是青年时期,而能活到老年者,远少于男性。这说明女性的寿命,又比男性的寿命更为短促。
史家能确定性别的成年人为六六五,男性四四一,女性二二四。男性占66.31%,女性占33.68%。成年男女的比例为1.97:1。元君庙已定性别的成年人为一五二,男性九一,女性六一。男性占59.8%,女性占40.1%。成年男女比例1.49:1。两地成年男女平均比例为1.86:1。元君庙和史家成年男女比例之间存在差距的原因,或可归于两者所规定的成年年龄下限有所不同。男女出生率基本相同,男女儿童人数应当相近,元君庙统计中,把自十四岁以上的人都归入成年,史家确定“青年”的年龄下限不明,如后者规定的“青年”的年龄下限,大于十四岁的话,自然,就提高了成年男性对成年女性的比例。
恩格斯曾经说过:成年“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②。恩格斯的这一论断,自然概括了他当时见到的人口统计的情况,而现在见到的当今人口统计,也不出恩格斯的这一论断。所以,和一般已知的情况相比,半坡类型时期的女性过多地少于男往的成年人性别结构的这一显著特点,似乎可视为一种反常的情况。
目前,庙底沟类型前期尚无探讨当时人口问题的材料,暂用基本与其同时的大汶口文化刘林期资料,作些说明。
和半坡类型相比,大汶口文化刘林期的成年女性,所占当时成年人口总数的比例,则略有提高。
刘林第二次发掘的一四五座墓葬③,被确定性别的成年人是一二一,成年男性六十七,女往五十四人,男女比例为1.24:1。邳县四户镇大墩予发掘二十七座刘林期墓葬①,成年男性十四,成年女性九,年龄、性别不明者四,成年男女的比例是1.55:1。两地成年男女的平均比例为1.3:1。刘林期的成年女性在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半坡类型提高约43%。
刘林期和半坡类型是不同谱系的文化遗存,年代晚于半坡类型,社会发展阶段也和半坡类型相区别,而处于父系氏族制初期,它们的成年人口性别结构差异的原因,是地域?还是年代或社会制度?目前还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判断。但是,半坡类型妇女除和男人担负着至少是同样的繁重劳动并过着艰难生活外,在当时医疗水平低下情况下,生育和抚养子女损害了健康,甚或夺走了她们的生命,无疑,是妇女较男人衰老得更早更快,和活到较高年岁愈来愈少的主要原因。元君庙半数以上妇女死亡于十五——三十岁的事实,应是这一解释的重要根据。刘林期和半坡类型成年人口性别结构的差异,或许和妇女劳动条件及妇幼卫生的变化有关。
在史家村见到的股骨变形弯曲,腰椎椎体间形成骨桥、骨刺等病例,和元君庙人骨鉴定报告指出的当时居民的牙齿普遍遭到严重磨损,以及有着压缩性骨折、骨刺的现象,同当时居民寿命短促的情况,集中地反映了半坡类型时期生活及劳动十分艰苦的情景。同时,在维护生存的斗争中,半坡类型居民已积累了一些医疗知识。元君庙见到的桡骨及颅骨陈旧性骨折,便是说明他们已具有一定的医疗护理知识的例证。自然,目前还无法说明这是自然医疗抑或人为医疗的结果。但从当时人们已具有相当好的人体骨骼知识来看,后者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
《横阵墓地试析》蠡测该墓地是一氏族留下的遗存并估定其存续时间为一百年,同时,据年龄鉴定推算居民平均寿命为二○·三——二○·八岁,死亡率为4.59%或4.93%,依墓地死者为三百三十人计算,指出当时经常性人口当保持五十六至七十二人左右,再考虑到这墓地的东南和西南还有个别墓葬未被发现,尤其是出生率应高于死亡率诸因素的情况下,认为横阵氏族的经常性人口当多于七、八十或八、九十人。《姜寨》据氏族居住区房屋面积和数量,及其可容纳人口数,推定每一氏族经常性人员应为九十至一百一十人,认为这里五个氏族的人口总数可能有五百人左右①。陕西华县经较全面调查,发现半坡类型遗址五处①,年代大致同时。村落当有大小之分,如依上述姜寨和横阵两地人口数加权平均,作为半坡类型村落居民数的话,则知当时华县人口约为一千五百人左右。考虑到遗址经历年破坏及还有未发现的遗址,这里估计的人口数,当是比较保守的数字。
①崔璿、斯琴:《内蒙古清水河白泥窑子C、J点发掘简报》,《考古》1988年第2期。该文报导的BCF1当属庙底沟类型早期,其中的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常见于后冈一期文化,当视为后冈一期文化影响的标志。
② “秦王寨类型”,有的学者亦称之为王湾二期文化。鉴于目前材料积累及研究程度,暂未对它提出考古学文化命名。如果要对它命名的话,考虑到它首先发现于秦王寨,或可称之为秦王寨文化。
①陕西华县泉护村遗址庙底沟类型遗存分为三期。本书以此作为庙底沟类型分期的基标,庙底沟类型中期约相当于泉护村庙底沟类型遗存二期。
①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l978至1982年发掘的主要收获》,《文物》1983年第11期,(以下凡引自此文的大地湾材料,只在正文中写明大地湾字样,不另注,下同)。
②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⑤西安半坡博物馆等A,《1972年春临潼姜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3年第3期:B,《陕西临潼姜寨遗址第二、三次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75年第5期;《临潼姜寨遗址第四——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
⑥陕西省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泾水队:《陕西邠县下孟村仰韶文化遗址续掘简报》,《考古》1962年第6期。
⑦西安半坡博物馆:《铜川李家沟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1期。
⑧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
⑨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⑩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4。
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山西芮城东庄村和西王村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
考古研究所汉水考古队:《陕西西乡何家湾新石器时代遗址首次发掘》,《考古与文物》,1931年第4期。
书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
①商县图书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 3期。紫荆陶器形制及组合与渭河流域非常接近,考虑它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存在少量的鼎,暂把它归入伊洛至鄂西北的汉水及丹江流域。 ①南阳地区文物队、方城县文化馆:《河南方城县大张庄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3年第5期。
①张忠培、严文明:《三里桥仰韶遗存的文化性质与年代》,《考古》,1964年第6期;张忠培:《试论东庄村和西王村遗存的文化性质》,《考古》,1979年,第1期;严文明:《论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考古与文物》1980年创刊号。 ① J.G.Andersson:《prehistoric Sites in Honan》,《The Museum Of Far EasternAntiquities》NO.19,1947。
②李济:《西阴村史前的遗存》,清华学校研究院丛书第三种,1927年。
③杨建芳:《略论仰韶文比和马家窑文化的分期》,《考古学报》1962年第1期。
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庙底沟与三里桥》,科学出版社,1959年。
①苏秉琦:《关于仰韶文比的若干问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
②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 1979年第3期;《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洛阳王湾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4期。
①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蔚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年第2期。
①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 第4期。
②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蔚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年第2期。
③黄河水库考古队华县队:《陕西华县柳子镇第二次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59年第11期。 ①西安半坡博物馆等:《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 物》1980年第3期。
①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 与文物》1981年第1期。
②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40、42页,文物出版让,1963年。
①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 《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
②黄河水库考古队华县队:《陕西华昌柳子镇考古发掘简报》,《考古》1959年 第2期。
③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组:《中国早期铜器的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 第3期。
①个别的分析和史籍记载却表明,早在北宋时期,金属锌可能已经在民间使用。见王琎:《五铢钱化学成份及古代应用铅锡锌镴考》,《科学》1923年第 8卷第8期:章鸿钊:《再述中国用锌之起源》,《科学》1925年第9卷第9期;《中国冶金简史》,科学出版社,1978年。
① R.J.Getten,The Freer Chinese Bronzes,Vol.11,P.46,l669。
② Noel Barnard and Sato Tamotsu,Metallurgical Remains of Ancient China,P.23,1975。
③《室鸡北首岭》在介绍居址生产工具时,未按分期叙述,故该项统计中,当包含了少量的老官台文化及庙底沟类型材料。
①甘肃省博物馆大发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34年第2期。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157页图116,文物出版社,1963年;西安半坡博物馆:《陕西岐山王家咀遗址的调查与试掘》,图三,《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
①周本雄:《宝鸡北首岭新石器时代遗址中的动物骨骸》,《宝鸡北首岭》,文物 出版社,1983年。
①除元君庙及北首岭外,王家阴洼、半坡、姜寨、史家、横阵、紫荆及何家湾诸地 的半坡类型墓地中,也有用工具随葬的墓葬,但或未确定死者的性别,或因 是不同性别的合葬墓,其随葬工具难以确定属哪一个体,或发表的材料互相 矛盾,例如何家湾墓葬登记表共发表十六座墓,随葬工具的墓十座,其中四 座墓所记工具就和报告文字所述不同。M3在登记表中只有石斧、骨锥各一 件,文字中却指明出有石凿;在文字记述中,M6有石锛及骨锥,却均未见于登记表。所以,这类材料都不便于使用。
①王志俊:《关中地区仰韶文化刻划符号综述》;《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
①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尉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年第2期;崔璿、斯琴:《内蒙古清水河白泥窑子C.J点发掘简报》,《考古》,1988年第2期;崔璇:《白泥窑子考古纪要》,《内蒙古文物考古》第4期;关于汾河流域主要参见晋中考古队调查及发掘资料。
①严文明:C《鹳鱼石斧图>跋》,《文物》1982年第12期。
①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洛阳王湾遗址发掘简报墩》,《考古》1961年第4期。
②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1959年豫西六县调查简报》,《考古》1961年第1期。
⑧临汝要文化馆:《临汝阎村斩石器时代遗址调查》,《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
⑨魏殿臣、谷洛群:《密县古文化遗址概述》,《河南文博通讯》1980年第3期。
⑩郑州市博物馆:代郑州大河材遗址发掘报告…贼考古学十、1979年第3期。
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遣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博物馆等:《河南浙川下王岗遗址的试掘》《文物》1972年第10期。
①这主要是指渭河流域所见的情况。汉水流域与此有很大出入。商县紫荆除M3随葬钵、斧各一件外,各墓均无随葬器物。西乡何家湾使用小口尖底瓶或陶壶随葬只是个别墓例,大多数墓葬是钵、罐作为随葬品的,此外,此地的多数墓葬,均使用工具随葬。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汉水考古队:《陕西西乡何家湾新石器时代遗址首次发掘》,《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4期。
①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①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页。
# 99900042_150_2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5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页。
①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31年第3期。
②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34年第2期。
③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30年第3期。
①宋恩常:《纳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团结》,1962年8月。
②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
①西安半坡博物馆等:《1972年春临潼姜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3年第3期。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盲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页。
②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③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69页,三联书店。
①摩尔根:《古代社会》,第631页,三联书店。
②缪勒尔:《家族论》,第160页,商务印书馆。
③摩尔根:《古代社会》,第77页,商务印书馆1977年。
①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
①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①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约在公元前第五千纪前叶后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纪中期,黄河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居民,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考古学文化与居民的分布
公元前第五千纪前叶后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纪中期,黄河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新石器时代居民,依考古学文化归类,分别划归为前期仰韶文化、后冈一期文化、早期大汶口文化、早期大溪文化与马家浜文化。
这里说的前期仰韶文化,包括半坡类型(有的学者将之称为半坡文化,在此情况下,他们不用仰韶文化一词)及其后继者,即庙底沟类型前期(有的学者将庙底沟类型称为庙底沟文化。持此意见的学者,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词)。前看分布的地区是:以渭河流域为中心,东起太行山西侧及郑州左近,西止渭水之源,南至武当山北侧;北达河套及熊耳山地带。后者分布地区较前者向东推进了,至少达到太行山东麓。
后冈一期文化和早期大汶口文化,是同一谱系先后衔接的两种考古学文化遗存。前者分布地区:东至山东半岛,西越太行山而达晋中及长治盆地,南逾黄河,北达河套、桑干河——永定
图2-13 仰韶时代前期考古学文化分布示意图河沿线。后者分布地区较前者缩小,基本上龟缩于山东及苏北地区(图2-13)。
半坡类型和后冈一期文化在太行山西侧、河套及熊耳山地带呈现重合分布,从蔚县三关遗址发掘所见到的情况来看,实际上是后冈一期文化居民先于半坡类型占据了这一地区。是否两种文化居民同时占据这一地区而呈交错分布?从清水河县白泥窑子属于庙底沟类型遗存表现出的已受后冈一期文化影响来看①,反映了这两类谱系文化存在着悠久而深入的文化联系,上述重合分布,也或许是一定时期某些地方的后冈一期文化和半坡类型居民存在交错居住的反映。至于早期大汶口文化分布地区较后冈一期文化缩小的原因,当是庙底沟类型居民东迁的结果。
至于早期大溪文化及马家滨文化,则是分别分布于长江中游和下游的不同居民的遗存。
仰韶文化前期的阶段划分
仰韶文化的涵义的问题,历来在考古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把后冈一期文化和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类型”②,归入仰韶文化,分别称为后冈类型、北首岭类型和秦王寨类型。这种意见,扩大了仰韶文化范畴,混淆了仰韶文化含义。后冈一期文化不仅在文化面貌、特征方面,区别于仰韶文化,而且,在谱系方面也和仰韶文化有别。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类型”虽和仰韶文化同属一谱系,但它们在文化面貌、特征方面的差别,已超出了考古学文化的界线。
本书所说的仰韶文化,其范畴包括目前考古学称之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和半坡遗址四期为代表的遗存(或称西王村类型)。这仰韶文化三个类型,实际上是自早至晚顺序发展的三个阶段,有的学者分别以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名之。考古学上类型一词,是指一考古学文化内的地方性变体。所以,这里所说的仰韶文化类型不具有考古学所说类型一词的涵义。因此,有的考古学者在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词的情况下,将这里说的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及西王村类型,分别称之为半坡文化和庙底沟文化,并对它们进行了分期分类型的研究。本书讲的仰韶文化前期,包含了半坡类型及庙底沟类型中期①以前的遗存。
半坡类型得名于1954—1957年发掘的西安半坡遗址,鉴于这一遗址的重要性,1958年,在此成立了西安半坡博物馆,以使这一遗址及已揭示的遗存得到永久的保护。渭河流域、汉水上游及涑水河流域是半坡类型分布的中心地区。这一地区,尤其是渭河流域的半坡类型遗址分布最为密集。据截止1958年调查,在陕西华县东西长20公里范围内,分布了半坡类型遗址五处,平均相隔4公里即有一处。如果这调查所见的遗址数量和实际的遗址数量相同的话,那么,当时同时期村落分布密度,应低于遗址的密度,至多,或和遗址分布密度相等。秦安大地湾①、王家阴洼②、宝鸡北首岭③、西安半坡④、临潼姜寨⑤、邠县下孟村⑥、铜川李家沟⑦、渭南史家村⑧、华县元君庙⑨、华阴横阵、芮城东庄村、西乡何家湾和商县紫荆⑩等遗址或墓地,均经过较大规模的发掘,使人们认识到这地区半坡类型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是:绝大多数陶器的质地为夹砂及细泥的红陶,也有数量极少的细泥黑、灰色陶器;圜底或数量较少的小平底的钵、盆及鼓形罐,杯形小口尖底瓶和葫芦形或蒜头形的小口平底瓶,深腹的罐、瓮和大口尖底的缸、罐:绳纹、弦纹、锥刺纹、指甲形印纹及黑色彩绘图案是主要流行的纹饰,彩绘纹样有宽带纹、三角、方块、直线条或折线条组成的几何形及网纹,和写实的或图案化的鱼纹、人面纹及鹿纹等等,在锥刺纹、指甲印纹中,除主要是宽带形的式样外,也有由其构成的三角、方块组成的几何形图案(图2—14)。各地半坡类型文化面
图2—14半坡类型早期陶器1.元君庙M457:12;2.半坡W2:2;3.北首岭77M2:5;4.元君庙M429:4;5.北首岭M186:1。
貌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也有些地区性差别。河套地区使用石板构成的棺材安置尸体;伊洛地区至鄂西北的汉水及丹江流域的陶器多作素面,红顶钵碗较多,使用罐形鼎,而缺乏陶盆,同时,这里商县紫荆发现的墓葬基本上缺乏随葬品学:渭河流域的泾水以西地区,合葬墓较少,较多使用筒形夹砂罐、蒜头壶及盆;泾水以东地区盛行合葬制,较多使用鼓腹夹砂罐及盂形带盖夹砂罐,少见蒜头壶及盆。呈现出来的这些地区性差别产生的原因,虽有待进一步揭示,但它们之间的文化关系的差异,无疑是形成地区性差别的重要原因。例如,伊洛至鄂西北的汉水及丹江流域的地区性特点形成,当和后冈一期文化的联系及本地在此以前存在着一种以鼎为重要因素的遗存考有关。
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坡类型的基本器物不断地发生局部性的演进。依此显示的半坡类型发展进程,可以早晚两期标示它的一些重要变化。晚期以葫芦形或蒜头小口的平底瓶代替早期的杯形小口尖底瓶而作为基本的随葬器彻,也新出现盂形带盖夹砂罐。同时,盆、钵、罐、小口尖底瓶及彩绘图案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晚期的盆,口沿较为卷曲,盆身折曲明显而鼓出;钵为敛口,腹部略内曲,前改变了早期那种半球形的风态;罐的口沿较早期升高呈现出明显的领部;小口尖底瓶小型化,出现明显的曲折肩,或器身鼓出,有的在底部出现柱状实根。早期器物线条的轮廓呈抛物线形,晚期器物明显地呈现向曲线形发展的势头。在彩绘图案中,新出现了写实的鸟纹,且相当广泛地以图案化的鱼纹代替了早期流行的写实的鱼纹,最后,晚期改变了早期几何形图案的严整特点,使用圆点、曲线三角及曲线条带构成几何形图案,开始展现出把彩绘图案推向多样、活泼方向发展的轨迹(图2—15)。
图2—15半坡类型晚期陶器1.北首岭M52:1;2.元君庙M461:3;3.北首岭T125;4.史家M23:3;5.北首岭M169:1;6.史家M26:1。
至今发现的所有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层位关系,例如秦安大地湾、宝鸡北首岭、西安半坡、邠县下孟村和蔚县三关诸遗址,以及有关两类型C14测定所提供的年代数据,说明年代上半坡类型早于庙底沟类型。前者当在公元前第五千年年,后者为公元前第四千年。至于这两类型存在的亲缘关系,即庙底沟类型是半坡类型的直接继承者的事实书,已日益更清楚地被揭示出来,而为考古学界所广泛承认。
从半坡类型发展到庙底沟类型,经历了量变逐步积累而进入质变的过程。在半坡晚期已孕育了后来形成为庙底沟类型成份的因素。与这类因素不断完善的同时,又渐渐地扩充它的种类,以至处在一定时间的某些遗存,例如芮城东庄村H115、H116及H114等的文化面貌,既具半坡类型特点,又显庙底沟类型的势态,而成为连接两类型的过渡环节(图2—16、17)。
图2—16东庄村H104、H115、H116陶器庙底沟类型的形成,是通过半坡类型诸因素的扬弃而实现的,庙底沟类型的房屋、陶窑、石器和陶器的形制,以及陶器的纹饰,大多可以从半坡类型那里找到其渊源及演化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然而,演化的途径是相当复杂的。在多数情况下,是取从一种器物或纹饰(因素)变成另一种器物或纹饰(因素),例如
图2—17东庄村H104、H115彩陶钵、盆、葫芦口瓶、罐及鱼纹;也名不少的品类,是取不同品类的部件组合成新的品类,例如小口尖底瓶;也有是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而改造原来的品种。
各地半坡类型向庙底沟类型的过渡,是不平衡的,以致有些地方的庙底沟类型前期偏早阶段的遗存,不同程度地依然保留了半坡类型晚期阶段的因素。这种不平衡性,还表现于过渡中的各地半坡类型的新因素成份的差异方面。只是由于它们之间的交往,相互借用彼此的新因素成份,才能较快地促进庙底沟类型的形成,产生大体一致的文化面貌。
庙底沟类型遗存,最早见于渑池仰韶村遗址①,后又发现于夏县西阴村①。六十年代初期,在讨论仰韶文化的类型的时候,有的学者主张将这类遗存命名为西阴村类型①。近四十年来,人们在较广泛的地域内都发现了这类遗存的较多的遗址,并对相当数量的遗址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发掘。由于最先获得大面积发掘的是陕县庙底沟遗址①,故一般以这一地名命名这类遗存。
庙底沟类型遗址的面积,大于半坡类型遗址,分布又较稠密。在华县境内就达八处,比同地半坡类型遗址多出百分之六十。而它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区别于半坡类型。其中期以前的遗存的考古学文化特征是:大多数陶器为夹砂、细泥及泥质的红陶,也存在数量不少的泥质灰陶;流行卷沿或敛口的盆、敛口钵、双环重唇小口尖底瓶、葫芦口平底瓶、敛口深腹瓮、领部明显而呈铁轨式的口沿的深腹罐、釜及灶;陶器造型特点是胎壁较薄、平底及呈曲线形绪构;广泛使用线纹和彩绘装饰陶器;彩陶较半坡类型为多,风格与半坡类型迥异,以黑彩为主,少数兼用红彩,也出现了带白衣的彩陶,主要用圆点、月牙形、曲边三角同曲线或直线条带组成流畅繁缛的几何形图案和写实的鸟纹,也有少量蛙纹;比较广泛地使用圆形泥饼及鸟头泥塑装饰陶器,同时偶见蜥蜴等动物泥塑;其几何形彩绘图案,是以斜曲线为界线的连续交错构图,类似由蔷薇科的复瓦状花冠、蕾、叶、茎蔓结合成图,和类似由菊科的合瓣花冠构成的盘状花序②(图2—18)。
图2—18庙底沟类型陶器1.小口平底瓶;2.小口尖底瓶;3.夹砂罐;4.5.6.7.彩陶盆;8.泥质盆;9.釜灶。
这里指出的庙底沟类型文化特征,基本上是自分布于渭河流域的庙底沟类型遗存概括出来的。至于分布于其它地区的这类遗存的文化面貌,与此大体相同的前题下,也存在着一些区别。伊洛——郑州地区的庙底沟类型③的陶器,多作素面,极少线纹,广泛流行釜形、罐形及盆形鼎和伊川缸,也有领部明显、口沿作铁轨形的素面砂罐,不见葫芦口平底瓶,同时,其部分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呈扁鼓形。汾河中上游及壶流河的庙底沟类型④缺乏葫芦口平底瓶,并以口沿作铁轨式的素面砂罐作为炊器,而不使用釜、灶及鼎。中条山及崤山两侧、汉水中游和河套地区的庙底沟类型的文化面貌,均存在一些地域性个性。人文地理格局所决定的文化交往的疏密状况,是导致这类个性存在的重要原因。中条山及崤山西侧的庙底沟类型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同于渭河流域,同时也表现出吸收了汾河流域,尤其是伊洛——郑州地区的一些文化因素,前显出一些过渡地域性的文化特点。正和它处在渭河流域、伊洛——郑州地区与汾河流域之间的地理位置,以及同它们之间存在联系的性质,与彼此文化释出、吸收的方向及能量有关。
村落布局与房屋建筑
华县泉护村、陕县庙底沟及邠县下孟村诸遗址发掘指明,庙底沟类型村落中房屋极少,却存在大量灰坑。即使把如泉护村所见到的部分灰坑是地窖式房屋这一情况估计在内,也难以否定庙底沟类型村落中的房屋分布存在着的稀疏现象。但自1979年以来在桑干何、汾河及伊洛——郑州所见到的情形,如蔚县琵琶咀、三关及荥阳点军台诸遗址的情况,和前述遗址所反映的渭河、泾水及中条山的庙底沟类型村落结构,存在着区别。这里村落中见到的房屋较多,分布较密集。从点军台发掘所见局部情形推测,房屋似乎东西成行、南北前后成排地分布。但这类村落结构的具体情形,由于发掘的遗址保存欠佳或未经过大面积发掘,故难以确认。
庙底沟类型房屋的形状、结构,存在着地域方圃的差别。
伊洛——郑州地区的房屋①有单间和双间两种形式,方形或长方形,均为平地起建,墙为木骨泥墙,门开在东墙或西墙中部,屋中设带有挡风矮墙的高出居住圃的灶台。房屋面积约25—40M2左右。所谓双间房屋,即是在正间的后侧附建一小间,形成里外套间的结构。里外间用薄墙隔开和通过门道沟通。这类房屋一般大于单间建筑。
其它地区的庙底沟类型房屋可分为半地穴式和地穴式两种。半地穴房屋,平面一般皆呈方形,少数为扇面形。后者目前仅见于壶流河流域②。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房屋的南面,都伸出一斜坡式的门道。画积一般为40—50M2,大的达一二百M2。迎门一侧均设置竖穴式圆形大灶坑,有的房屋在这灶坑南面挖建连接长方形灶门的沟洞。门道、室内地页、灶坑和墙壁内外均平整地涂抹了草拌泥。在屋墙和房内一些地方,挖洞栽立支撑屋顶的主柱。墙处的主柱一般用藤条一类材料编结,再内外涂泥以形成墙壁。截止目前的报导,地穴式的房屋仅见于泉护村①。这种房屋平面作椭圆形,面积较小,一般为20M2友右,一侧设斜坡形通道与地面联接,室内地面不平整,一般也涂抹草拌泥,甚至有的穴壁未经修整,保留了挖掘穴居时留下的工具痕迹。烧灶简陋,设于一侧穴壁的下方。这种烧灶附近的穴壁火烤的迹象不浓,加之庙底沟类型遗址发现的陶质灶釜较多,故可能认为它不是常作炊食的处所。
据对姜寨、半坡及北首岭诸遗址的揭示,可知半坡类型村落不同于庙底沟类型的村落,其布局规整有序。
北首岭遗址面积约6万M2,由居住区与同期墓地组成。墓地位于居住区的南部。居住区中央是100×60 M2的广场,房屋环广场建筑,门向均朝广场。半坡村落由居住区、墓地及窑场结合而成,面积约5万M2。居住区外环以大致呈椭圆形的围沟,沟北为墓地,沟东有窑场。居住区只揭露了位于围沟范围内的北边的一部分。这部分的房屋的门向,绝大多数基本朝南,即背向围沟。据此推知居住区内的房屋是呈背环围沟的布局。要清楚地了解半坡类型的村落,则需介绍进行了全面揭露的姜寨遗存的情况。
和半坡所见情况一样,姜寨半坡类型村落也分为居住区、窑场和墓地三类遗存。居住区位于中央,外环围沟。东南越过壕沟分布着两片墓地,西面靠近临河岸边是一不大的窑场。居住区的房屋布局,比较整齐①,主要特点有三。其一,是环成圈形,北边的房屋门朝南开,东边的房屋门朝西开,西边和南边的房屋的门向,则分别朝东和朝北。总之,是背对围沟,面向位于中央的一约4000M2的广场。这几乎和在北首岭见到的情形完全一致,区别仅是在姜寨广场的西边揭示出了两块可能是牲畜夜宿
场的地方。可以认为只有经过较严密的统一规划,才能产生这样整齐布局的村落。其二,是根据房屋的门向及房屋间的界距,研究者认为居住区的房屋可以分为五群②,并指出每群均有二十间左右,包括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一二座及小型房屋约近二十座。其三,每座中型房子的周围,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来,其二所说的房群,又可细分为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的单元(图2—19)。
半坡已被揭示的房屋为小沟分割成两群,每群又分为由三几座房屋结成的房屋组③。无疑,也是居住区存在的统一与割据的另一种方式的表述。
居住区被分割成若干房屋群、组的现象当与生活于居住区内的居民彼此存在的亲疏关系有关。即住在一房组的居民的关系,要较住在其所属房群的另外房组居民的关系密切,住在同一房群居民的关系,要亲于居住区内另外房群居民的关系。如果把整个居住区的居民视为一级群体的话,那么,就可把分别住在房群、房组的居民,定为第二、第三级群体。
半坡类型的房屋大多为半地穴式,只有极少数是平地起建的。平面作方形或圆形。圆形房子的面积较小,都在20M2左右(图2—20)。方形房子的面积则有大、中、小之分,小的10—20M2左右,中的40M2左右,大的则达80M2,甚至160m2。这两种形式的房屋多数均带伸出室外的斜坡形或台阶式的窄长门斗,室内中央偏近门处均设用于炊事及取暖用的火塘。火塘或作瓢形,
图2-20半坡3号房子复原图或为圆形,有的在其尾端附一嵌入地面作保存火种用的陶罐。罐斜置,口向门。绝大多数房屋的居住面上还设有土床。所谓土床,是指室内地面涂铺草泥较厚的那块地方。它位于火塘的左侧或右侧,约高于室内其余地面10厘米左右。半坡F24用矮墙将房屋中分为里外两间,里间虽无土床之设,功能或与土床相同。在半坡类型中,这类构造只是个别现象。大、中、小型房屋内土床的面积,除存在大小之分外,有的中、大型房屋内则设两个土床。
当时建造房屋的材料,是木材、树枝、粟秸、草筋、藤条、绳索、泥土及料姜石。建造房屋时,先平整地面,如是半地穴式房屋,需先挖掘出房基,形成房墙下部,接着挖出火塘,和栽插支撑房顶的主柱洞及插立小柱或木板形成墙骨的穴槽,然后树立木柱及作墙骨的小柱或木板,同时,用藤条或绳索将它捆结及架梁盖顶,再在地面、墙骨及屋顶涂抹草泥,并用粘土涂抹火塘,有的房屋还涂一层料■石浆,最后整修室外地面。如是地面建筑,则省掉挖掘房基工序,其它和半地穴式房屋建筑工序相同。半坡类型晚期,在一些地方已用夯筑的方法建造房屋。秦安王家阴洼F1为平面呈凸字形的半地穴房屋①,灶的结构形制基本同于庙底沟类型的泉护村F201①及蔚县三关的房子,出土的陶器形制及彩陶纹饰无疑属半坡晚期,它的居住面是用黄土夯成的。
在居住区内,还有用于储藏的窖穴,大多为袋形,除个别置于室内外,均建于室外。这或许表明窖穴基本上为某些房组、群居民所共有。
原始技术的进步
探讨仰韶前期原始技术的状况,应注意姜寨发现的那块残黄铜片,评估它在当时技术进展中的作用及意义。
这块残黄铜片见于姜寨半坡类型的一座房子(F29)。发现时,它紧贴在已被烧成红色的坚硬的F29居住面,嵌入居住面表层,无疑应属半坡类型时期。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组经过反复实验,认为“早期黄铜的出现是可能的,只要有铜锌矿存在的地方,原始冶炼(可能通过重熔)可以得到黄铜器物”②。黄铜是铜和锌的合金。姜寨的铜片含锌25%,确属黄铜。从我国冶金发展史来看,还不能认为当时已具备了冶铸黄铜的技能。
锌的冶炼是比较困难的。锌的熔点是420℃沸点约950℃,比其它的任何金属要低得多。为了从矿石中还原锌,需要用木炭加热到1000℃。这超过了它的沸点,故一部分变为蒸气,另一部分则很快转化成锌的气化物,因而得不到纯锌。至今,锌的生产有火法和水法两种。水法炼锌是二十世纪初发明的,是将氧化锌用硫酸浸出,净化后电解得到锌。火法是用闪锌矿(硫化锌矿)、菱锌矿或炉甘石(均为碳酸锌矿)熔烧成锌的氧化物,然后在几乎密封的容器里加热到1000—1300℃,使之还原成气体,在容器的另一端保持温度高于锌的熔点,则蒸气很快地凝结成金属。中国是世界上采用火法炼锌最早的国家。明代称锌为倭铅,《天工开物》记载:“每红铜六斤,入倭铅四斤,先后入罐熔化,冷定取出,即成黄铜”,宋元时期未能掌握冶炼金属锌的技术①,仍用炉甘石和赤铜铸造黄铜。宋代崔昉《外丹本草》说:“用铜二斤,炉甘石一斤炼之,即成鍮石一斤半”。元代《格物粗谈》记载:“赤铜入炉甘石,炼为黄铜,其色如金”。由于炉甘石中氧化锌含量低而且不稳定,用以制造黄铜,成分不易控制。只有能冶炼金属锌以后,才可以大量制造黄铜。用炉甘石和赤铜冶炼黄铜,当然不始于宋代。但早到何时,还有待研究。对我国古代铜器鉴定表明:“早期青铜器中不含锌,只有少数晚周或汉代青铜器中出现锌的成分”②,“东周以前青铜器的含锌量不足1%”③。据此至少可认为秦汉仍未掌握冶铸黄铜的能力。姜寨的黄铜片,只能被认为是偶然由铜锌共生矿冶炼得到的制品。这种黄铜,含杂质较多,性脆,会影响使用。人们通过长期劳动实践而有了区别矿石的知识以后,便淘汰了偶然由铜锌共生矿冶炼得到的黄铜,有意识地挑选孔雀石、锡石等进行冶炼,从而得到纯铜、锡、铅金属及它们的合金制品,这当视为冶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还应该看到,经过大规模发掘的数以十计的半坡类型居址及墓地中,只在姜寨见到这块残黄铜片,因此,金属品的制作与使用,除了可视为人们认识金属肇始的标志外,在当时技术中还没有地位,也谈不上其它的作用和影响。
仰韶时代前期,人们仍然利用石、木、骨、角、蚌:牙、皮、毛、麻、苇、竹及泥土制造各类器物。通过对这些器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对其残片及半成品的观察,可了解它们的成型过程及人们使用的成型手段。
磨制石工具是当时人们谋生的最先进手段。磨光已广泛成为制作石器和骨、角、蚌、牙制品必需的最后工艺程序。但是,除了小型的石质铸、凿和骨质箭头、鱼叉、铲、针、笄是经通体磨光加工外,其它磨光加工的制品,例如石斧、铲、刀、大型锛凿及相当数量的骨器,均仅磨光刃部。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略加粗磨。据北首岭出土的石斧统计①,经细磨的仅占5%,粗磨的占了80%,打制及琢制的还占了15%。当时的石器,体型厚重,棱角弧曲,基本缺乏体型扁薄而棱角呈直角形的石器。例如,半坡类型的石斧的横截商均呈椭圆形,至庙底沟中期,虽变得扁薄一些,但仍基本上没有横截面呈矩形的石斧;石铲因自身功能要求,体型比较扁薄,然而其转角仍呈曲线。所有石器的孔,都是双面对钻成的,且均使用琢制方法开孔,甚至,有些石器的孔还是琢透的。这些情况,说明当时还未掌握锯切石材及管钻的技能。从对石器及其半成品观察可知,基本上还是使用打击方法制成石器的粗坯,再用琢磨方法使之成型。
半坡类型人们的木作技术,从当时使用的工具来看,往往令人惊止不解。据半坡遗址柱子洞的大小和墙壁烧土块上的印痕可以窥知:建筑用的木柱,粗的直径达45厘米;木板长的,保守的估计亦有2米左右,宽、厚分别仅为10—15厘米和1.5—2厘米,有的劈裂面还经过加工、板面较光整。使用粗笨工具而无较高的技能,自然难以砍伐这样粗大的树木,加工出这样长、窄、薄的板材。因此,在评估当时技术发展水平时,显然还要把那些单纯从遗存中难以见到的因素估计在内。
纺织品、编织物和陶器制作的方式、程序及其质量,亦可说明当时一些重要生产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
至今,我们仍是从陶器上的印痕得知半坡类型的纺织品及编织物的情况的。元君庙陶器上的布纹印痕,经线清晰,纬线较模糊,每平方厘米经纬线各十二根,粗细均匀,线径约0.84毫米。有的资料表明当时纱线细的径仅0.5毫米,粗的则达4毫米。纺织品的织法及元君庙织品纱线的粗细,均和现代农家的平纹布差不多。织品的粗细,当与其用途有关。目前还不能从发现的遗物中确认哪些属于织机的零件,所以,对当时织机的知识,还一无所知。据发展程度基本雷同的良族情况推测,半坡类型的居民使用的织机,当是水平式踞织机。
比起纺织品来,制作编织物的技法显得多样而复杂。据半坡遗址出土陶器上的编织物印痕可知,当时制作编织物已使用了斜纹编织法、缠结编织法和棋盘格式或间格纹的编织法。使用斜纹编织法制作编织物最为普遍。如将此类编织物具体分之,又可分为以人字纹编织法、辫纹平直相交法和条带式编织法编成的编织物(图2—21)。可以说,当时已基本上掌握中国现代农
图2—21半坡类型的编织图案举例村制作编织物的编织技术。当然,那时需要和可能制作的编织物种类,却远不及中国现代农村。
仰韶文化前期制陶技术,摆脱了老官台文化使用泥片贴模的制陶工艺,把陶土搓成泥条,像现在编草帽那样,盘筑泥条,制成陶器的粗坯,要制作较大的陶器,则以泥条分别盘成陶器各部后,再结合成整器。然后,经修削、拍打或压磨,乃至在轮盘上修整器形或口沿,使器壁坚实及厚薄均匀,得到整修或调整器形的效果,待器坯晾干,再入窑烧制。而细泥陶制品,器坯晾干后,还经精细打磨,有的则需装饰纹饰,才完成了入窑前的最后一道工序。
考古学把仅修整器形或口沿的加工陶器的轮盘,称为慢轮,用它加工陶器的工艺,叫慢轮制陶,把在陶轮上成型陶器的工艺,称作快轮制陶。据确切的资料指明,只是到庙底沟类型晚期才产生快轮制陶技术,而且,还仅是以此制作为数极少的小型器皿。王家阴洼半坡类型晚期的一些陶器底部,有着因持绳将陶器割离轮盘而形成的偏心圆纹①,但这类陶器腹身未见快轮制作应留下的整规圆形纹理,故不便依此解释是用快轮制作出来的。仰韶前期的制陶技术,仍停在慢轮加工阶段。用线绳从陶轮上割离陶器的工艺,产生于快轮制陶之前,而后可能因它导致快轮制陶,并成为快轮制陶的必备条件。
仰韶前期陶器的烧成温度,高于同时期其它地区的文化,为900—1000℃。
这时期的陶窑,均由火口、火膛、火道、窑箅及窑室组成。窑室或窑箅的直径,为90厘米左右,火眼长宽分别为8厘米和3.5厘米左右。后者环列窑箅周壁,下通火道。火道分作两股,由火膛左右斜上通入窑箅下部,于火膛相对的一端汇合,环成一周。火口隔着火膛,位于窑室对应的一端。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陶窑的区别,是前者陶窑的火膛,完全位于窑室的一侧,以致火口与窑室的距离,是庙底沟类型陶窑的四倍②,因而,半坡类型的陶窑,往往被考古学者称为横穴窑。从半坡类型到底底沟类型陶窑构造的改进,提高了利用能源的效率,是烧窑技术的一大进步。
生产经济与劳动分工
仰韶前期的居民,在制石、制陶、木作、制骨、角、牙、蚌、纺织和编织这类手工劳动,以及种植农业、饲养业、渔猎和采集这类直接生产食物的劳动部门,展开了广泛活动。和前一时期相比,虽基本上未创造新的职业,扩大生产领域,但在深度上全面发展了已有的产业,尤其是种植农业。
先对采集经济和饲养业作些说明。从发掘出土的遗存可知,榛子、栗子、松子、朴树子、植物块根和螺蛳,可能还包括野麻一类纤维植物,都是当时采集的对象。透过半坡遗址灰坑成堆地甚至整坑堆放的食剩的螺蛳壳,可知采集经济仍是当时食物的重要来源。
同时,据对民址及墓地出土的动物骨骼鉴定,可知,最普遍饲养的动物是猪,其次是狗,再次是鸡和黄牛③。。有的狗头骨及下颌较小,面部及鼻吻部较短,可能是一种体格中型的猎狗。半坡遗址发现的被认为是饲养家畜的圈栏,反映了当时人们重视家畜的饲养,并把家畜饲养业推进到一定水平的情况。元君庙墓地M439、M442及M425中的第三号个体用猪颌骨随葬,是中国这类现象中较早的例征。这在半坡类型中虽属鲜例,却足够说明猪和人们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可见,家畜饲养,尤其是猪的饲养已成为当时生产经济的重要内容。
渔猎经济在半坡类型时期仍相当发达,从对半坡类型遗址出土的兽类骨骼鉴定得知,当时渔猎对象是斑鹿、麞、竹鼠、野兔、短尾兔、狸、羚羊、貉、獾、狐狸、雕及鱼类。在半坡类型居民食用肉类中,麞是仅次于猪的食物。鱼纹、鹿纹、蛙纹、鸟纹、网纹及嘴衔鱼的人头形彩绘图案,是半坡类型彩陶中流行的纹饰。同时,这些从创作彩绘图案所显示出来的重视渔猎活动的情形,也从当时人们对死者安葬中表现出来。在元君庙及北首岭见到的以骨镞、骨鱼叉或鱼骨作为随葬品的墓葬,便是人们重视渔猎的例证。这些情况,说明渔猎业在半坡类型生产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它和人们生活的密切关系。
和老官台文化时期相比,半坡类型时期的村落的分布较为密集,聚落规模扩大了,和住居在村落内的人口较前增多,同时,定居生活更为稳定,这当是此时种植农业深入发展的结果的反映。半坡类型窖穴中见到的成坑的已腐朽的粟壳,和整罐被鉴定为属于芥菜或白菜一类的种子,说明粟是当时大田种植的作物外,还告诉人们半坡类型居民也栽培蔬菜,掌握了经营园圃的技术。
从半坡类型过渡到庙底沟类型的种植农业,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半坡及北首岭的半坡类型遗存,和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及王家咀遗存中所见农业及渔猎工具数量的分析比较,可以说明庙底沟类型时期增强了种植农业在生产经济中的地位。
在半坡及北首岭遗存中,发现的石、骨、角及陶质的矛头、镞、弹丸、掷球、鱼叉、鱼钩及网坠这类渔猎工具,共计一二九八件,是石质的斧、铲、锄、刀及陶刀六六三件的1.94倍,反之,庙底沟及王家咀见到的用于农业的石质的斧、铲、刀及陶刀共计一六七件,则是同址用于渔猎的石、骨、陶质的镞、掷球、弹丸及网坠一四三件的1.19倍。这个统计是依据工具的数量,未考虑工具质地、功能大小、使用方式和使用者的组织形式及智能诸方面的差异,以及与这些因素相联系而存在着的使用效率方面的区别。这些条件是难以具体评估的。因此,难以依据工具数量关系,估评半坡类型或庙底沟类型各自的渔猎经济与种植农业的比重。但由于两类型工具的比例,是据同一标准统计出来的,故上述工具数量比例关系的变化,却可认为是至庙底沟类型时期的种植农业已有所发展的反映。
庙底沟类型的种植农业较半坡类型的种植农业发达,还可从如下两方面情况得到说明。
其一,是用于收割的陶及石质的刀,在被发现的农业工具总量的比例,庙底沟类型多于半坡类型。半坡类型半坡的遗址发现的刀为二一七件,占农业工具总数(六六二件)的32.78%,北首岭见到的刀只有五件,占同址总数(一○一件)仅50%,而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和王家咀遗址见到的刀,为二○○件与五件,分别占同址农业工具总数的56%及50%。庙底沟类型比半坡类型的收割工具在农业工具总量比例扩大的情况,是前者的农业生产规模与效率高于后者的直接反映。
其二,是收割工具及翻土工具的改进与耕种方式的变化。半坡类型的半坡及北首岭遗址出土的石刀不及陶刀的一半,而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及王家咀出土的石刀与陶刀的比例,却是1比1。同时,半坡类型流行的石铲为圆角长方形及矩形,最长的石铲只有21厘米,庙底沟类型石铲多为桃形和舌形两种,大的残长也达30厘米,而且,庙底沟类型石铲体型均扁薄及多数为基本通体磨光,这些方面也优于半坡类型。更有甚者,半坡类型的半坡及北首岭所见用于砍伐的石斧,共计三七六件,而翻土用的石质铲、锄仅六十五件,前者是后者的5.78倍。反之,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及王家咀两处出土的石铲为一三二件,石斧仅三十件,石铲却为石斧的4.4倍。铲、锄只能用于翻土,石斧除可作为木作工具外,也是砍倒烧光农业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仰韶文化前期上述两类工具数量比例关系的变化,或许是耕种方式演进的反映,即半坡类型时期基本上仍停滞在砍倒烧光农业阶段,而到庙底沟类型时期则已基本进入锄耕农业的耕种方式。
元君庙及北首岭男女使用不同生产工具随葬①,反映了半坡类型居民性别劳动分工的部分情况。1977年发掘的北首岭半坡类型墓葬十四座,普遍进行了性别、年龄鉴定,确定性别、年龄的墓葬九座,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一座。男性墓均随葬石镰,有的还伴以石斧、磨石及石磨盘,而那座女性墓随葬的工具,却只有骨锥一种。元君庙墓葬普遍经过性别、年龄鉴定,这里也只有少数墓葬随葬了工具,从单人墓葬或合葬墓中的随葬工具所属个体来看,知男性使用骨镞随葬,女性使用蚌刀、骨针及纺轮随葬(图2—22)。男女使用不同工具随葬情况表明,当时男子主要从事工具制造、狩猎及农业中的部分劳动,妇女主要从事农业、纺织及缝纫。目前还没有资料提供对庙底沟类型居民的劳动分工的认识,庙底沟类型时期实现的耕种方式的转化,即基图2—22元君庙M419成年妇女墓1.小口尖底瓶;2.6.钵;3.7.弦纹罐;4.器盖;5.盆;8.蚌刀;9.骨针;10.陶纺轮:11.牙饰;12.兽牙床;13.骨笄。
本进入锄耕农业阶段,是否同男性居民由主要从事渔猎转到主要从事农耕劳动有关的问题,还有待新的考古工作的揭示。
仰韶陶器
本节讲的陶器,不是陶质器物的简称,是专指陶质容器。
仰韶前期陶器种类,可分为饮食器、储藏器、水器及炊器等几种。这几类陶器,不仅满足了当时人们生活方面的广泛需要,而且在造型及装饰方面达到了新的高峰,所以,这时期陶器,尤其是其中的彩陶,是中国史前文化成就的标志,也是世界历史文化的珍品。从种类、形态、装饰及制作风格观察,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陶器,反映了两者的源流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也是某些学者主张取消仰韶文化的命名,而将其中的半坡类型及庙底沟类型分别称为半坡文化与庙底沟文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半坡类型陶器几乎全为红色,只有极少数呈灰黑色。陶质为夹砂与细泥两种,胎壁较厚:夹砂陶器的表皮,除为素面的外,多著印痕较浅、纹理不甚清晰的粗疏绳纹,也有著弦纹的。细泥陶器的外壁均经打磨,内壁除那些小口器因不便加工而未打磨外,其它器形都经打磨加工处理而显得相当光整。有的器物外壁的显眼部位,还著黑色彩绘及戳印装饰。
半坡类型常用器形除有碗、钵、盆、小口瓶、罐、瓮和仅见于伊洛——郑州地区的鼎外,还有数量不多的盂及大口尖底器。小口瓶的底部形状,分尖底及平底两种。它们的口部形状不同。前者为杯形口,后者的口部作葫芦形或蒜头形。陶器的附件极不发达,只有器盖一种,且数量很少,仅到晚期才增多一些。这类器盖的形态,还未脱离钵、碗这些常见的器形,且仅是在其底部附加握手,倒置起来,仍可当圈足的钵、碗使用。器形的口沿造型比较简单,尤其是细泥质陶,大多作直口,有的器物,如盆,也只是加厚直口的外壁,使之唇部向外伸出,基本上缺乏卷曲形状的口沿。陶器的肩、身、腹的交接处基本上呈弧形,而缺乏明显的分界。即使是那些年代较晚的器腹明显内曲的小底罐,身腹之间的曲转线条亦呈弧形,而缺乏显明棱角。加之在细泥陶中流行圜底器,致使器形多作半球形的情况,从而使人们认为弧线形是半坡类型陶器造型的风格。
著彩与戳印装饰的细泥陶器,是半坡类型制陶工艺的代表作。其中相当一部分陶器在造型和装饰结合上已达到十分完善的地步,当是遗留下来的史前居民创作中的最宝贵的艺术品。
彩绘和戳印配合施于同一陶器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大多数装饰陶器,或只见彩绘,或只见戳印。
所谓戳印装饰,亦可称剔刺装饰,是在陶坯尚未干透的情况下,用工具或指甲刺压陶器表皮留下的麦粒形、三角形、方形、锥点、圆洞形及指甲形形成的条状、三角、梯形或方块组合的几何形图案。这类图案基本上作带状,著于陶器的显眼部位。也有的是在陶器器腹以上和口沿下方的器身处施满戳印,状若宽带。这种戳印装饰,都是一印一压地刺压成的,排印密集,戳印几近等距,极少出现刺压错叠的现象,表明只有具备精细、耐心、认真工作精神的陶工,才能制作出这样精美的装饰。透过元君庙M413:5这件陶钵上的几何形图案,还可见到当时工匠在形、数诸方面所达到的智慧(图2—23)。
图2—23元君庙陶钵(M413:5)
这件陶钵口沿下方的器身上著饰的带状几何形图案,是由锥刺的三角点组成的三角纹为母题作正、倒交错配置组成的装饰。带状几何形图案的长宽,分别为钵身的局长和三角纹的高。因此,要在圆形陶器上装饰等距的同样大小的三角纹组成的带状几何形图案,先须计算出器面展开的长度,并予以等分,再依据等分部分的大小,计划应配列的三角纹及其间距大小。从M413:5陶钵口沿下方留存的阴线刻纹窥知,在锥刺三角纹前,先绕器壁划出上下平行的两条规线,定三角纹之高亦即带纹的宽度。现存钵上的带状几何形图案已部分残损,仅剩下十个三角纹。按自左至右顺序,一、二和四——十这九个三角纹的面积等大,宽端为5厘米,配置等距离的锥刺点十个,由宽端至三角纹的顶尖,逐层减少锥刺点一个,到第十层,即三角纹的尖端,仅有一个锥刺点。这九个三角纹及第三、四两个三角纹之间的间距相等,都是1.5厘米。第三个三角纹是正置的,底边宽3.8厘米,配有九个锥刺点。该三角纹也只有九层,由底部往上如积木式地逐层减少一锥刺点,至顶端仅余锥刺点一个。二、三两个三角纹的间距,也区别上述三角纹之间距,上为1.8,下为1.2厘米。可见,第三个三角纹和其它三角纹不同,以及二、三两个三角纹间距较其它三角纹小的原因,或是设计上出现的一点误差,也可能是施纹中的误差。这些情况表明,著饰这样带状几何形图案的陶工,需具备测算圆形陶器周长的方法和对周长及三角纹之高予以等分的能力。等分即数学上的“除”。“乘”和“除”是一对孪生的数学概念。
细察三角纹,还可见到另一重要现象。即三角纹由九层或十层锥刺点构成,底边为九个或十个等距的锥刺点。这样,无论是陶工先锥刺底边,而后逐层减少一锥刺点,最后至三角纹之尖,还是先锥刺三角纹之尖,而后逐层加一锥刺点,最后完成底边锥刺点的制作,都说明陶工已具有“九”、“十”数和“加”、“减”的概念。
也就是说,陶工通过制作锥刺点构成的三角纹和其组合的几何形图案,以追求对称美感的时候,还运用了“九”、“十”数的知识及加、减、乘、除的概念或意识。这才能创制如此精美的图案。
半坡类型居民可能创作了很多优美的绘画,可惜,留存下来的很少,至今见到的只是作于陶器上的那些。彩陶是绘画和造型结合得相当完美的另一种艺术创作。其时专以黑色作画,烧前绘于磨光的红色的盆、钵、碗、孟、葫芦口瓶、蒜头瓶、大口尖底器及个别的小口尖底瓶的外壁,也有极少数的器皿,如盆,是绘在其内壁的。因是烧前绘于陶器上的,故颜色不变,且不易被擦磨掉。考古学界为了区别于后代烧后绘彩陶器,把它专称为彩陶。
半坡类型的彩陶纹饰,分为图案和象形两类。前者是由三角、棱形、折尺形及直线组成的同形对称的几何形。大多数彩陶只是在口沿上画着一黑色宽带。半坡M39:10和P1130两件蒜头瓶的图案,是由腹部一圈曲折纹与口部上的竖线及三角形组成,自上向下俯视,则似见到瓶内液体自口沿淌出,而在瓶腹滚滚流动的情景。当是几何形图案的彩陶中的精品。这类画面基
图2—24半坡的蒜头瓶左P.1130 右M39:10本见于水器,无疑,具有斟满的寓意(图2—24)。
象形纹饰则为鱼、人面、鹿、蛙、鸟及渔网,以鱼纹为主,蛙、鸟纹极少。鱼纹往往绘于陶盆这类盛器上,自有储藏丰盛之寓意。鱼纹是半坡类型的标志。象形画中,除单一种类外,还有不同类别的象形之组合,如嘴衔鱼的人面与鱼纹、嘴衔鱼的人面与网纹以及鸟啄鱼等等。这些画面栩栩如生地表现了当时生产、生活情景,具有较强的写实性,表现了对象的主要特征,手法简单、朴实,画面简洁,风格古朴,具有现代工艺画的一般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坡类型的鱼纹,逐渐抽象成为由三角、直线等线条组成的几何形的写意画,而成为庙底沟类型流行的曲线几何
图2—25半坡类型与庙底沟类型的亲缘关系——从鱼纹到花卉纹1.2.半坡遗址;3.4.5.庙底沟遗址。
纹饰一个重要源头(图2-25贩)。但是,这一方面的演变,并未使写实性鱼纹消失。在半坡类型晚期的绘画中,还可以见到写实性的鱼纹。不过,有的画鱼纹使用了曲线,着笔流畅多了,有的画面上的鱼纹,笔法虽无变化,但画面上出现了曲线、圆点、弧边三角及月牙形等曲线型画笔,有时还嵌入鸟头,从而使整幅图画产生了稍为流畅、活泼、多变的效果(图之一26)。
图卜26半坡类型上出现的庙底沟类型因素1.姜寨H463:1;2.姜寨M76:8;3.姜寨176:1;4.王家阴洼M54:3;5.王家阴崔M61:7。
在谈到半坡类型陶器时,还应注意陶器上的刻画符号,据统计,这类符号已发现了五十多种①,绝大多数见于陶钵外口沿的黑色宽带纹上,只有极少数刻在陶盆外壁,多数是烧后刻上去的(图)27)。推测这类符号是器物所有者或制造者的记号)与这类符号仅见于一、二种器物的情况相停。刻着符号的这类陶器,是日常生活中的实用器,但它们往往也被作为埋小孩的葬具,是否可因此认为符号与埋葬小孩有关?即与葬俗相联系呢?半坡发现的七十三座瓮棺葬中,见作为葬具的钵、盆共计五十一件,然而只有两件圆底钵上刻着这样的符号,因而,难以把这类符号和葬俗联系起来,而提出与此有关的认识。有人将这类符号比附后来的甲骨文,认为它是具有文字性质的符号,或提出它们就是文字的认识,但这类符号只在半坡类型广泛发现,而良此后至甲骨文前约3500年被中断使用,故难干将它们推断为文字,或者是甲骨文的前身。可见,这类符号的含义还有待研究。正因为如此,暂将它们置于此节中作一点叙述。
图个27半坡、姜寨遗址出土的半坡类型陶器刻划符号不同地域的庙底沟类型陶器,存在不小的差异。渭河流域及中条山两侧地带的遗存,大致相同。这里的陶器,绝大多数为红色,仅有10另的灰色陶,从陶质方面看,比半坡类型多出。一种泥质陶。陶胎也较半坡类型薄一些。夹砂陶的表皮多著缀纹,其次为著弦纹及素面者,有少量的附加堆纹。线纹清晰。细泥陶均经打磨加工,表皮光整,其中相当数量施彩,少数也有饰弦纹的。泥质陶多作线纹。约至庙底沟类型中期,这三种质地的陶器,红色的略为变浅,纹饰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例如,开始有了少量的横蓝纹及白衣上施红黑色的彩绘,即所谓白农彩陶,彩陶纹饰更加繁缚、流畅。常用器形有盆、钵、碗、罐仍瓮、额、釜、灶、瓶、杯及器盖。
伊洛一郑州地区的庙底沟类型遗存,以不同形式的鼎,代替渭河流域及中条山两侧地带流行的釜、灶,盆及小口尖底瓶的数量,比渭河流域及中条山两侧地带少多了,而且缺乏卷沿曲腹彩陶盆。反之,存在数量较多的直口或敛口鼓肩束腹罐及少量的豆。这类罐既有夹砂的,也有细泥的,肩部或为素面,或著弦纹,或著彩绘。从陶器的表皮来看,伊洛——郑州地区庙底沟类型多为素面,施彩的数量相当多,且在早期即已出现红彩,同时,线纹较少,弦纹却较多。
汾河流域,尤其是其中上游地区及以北的张家口及河套地区的庙底沟类型遗存,陶器的面貌雷同。拿它和上述两地区比较,可知其陶器面貌接近于渭河及中条山西侧地带。
这里不见釜、灶,也没有鼎,炊器是那种见于伊洛——郑州地区的直口鼓向束腹素面罐,而有不见于别处的“火种罐”,在其较早的一些遗存中,既保留了一些半坡类型因素,如黑带纹的囵底钵及绳纹罐等,又遗留了一些后冈一期文化因素,如使用红色作彩、小口呈曲折腰碗形的尖底瓶及侈唇筒状口的平底瓶,反映了这里的庙底沟类型的渊源关系及其出现的历史背景①。
上述仅是对庙底沟类型的地域性特征所作的粗略性观察。如作仔细分析,还可指出这三块的各自内部也存在一些差别。例如位于中条山两侧的庙底沟类型遗存就不完全同于渭河流域,前者流行曲腹碗,有着少量的釜形鼎、直口或敛口鼓肩束腹的彩陶罐,在彩绘方面,白衣出现较早,而且比较流行,同时存在较多的网纹、调纹、垂帘纹及火焰纹等等,反映了中条山西恻地带由于地理上邻近伊洛——郑州地区,因而比渭河流域的庙底沟类型居民存在更多的与伊洛——郑州地区的文化交流。至于伊洛——郑州地区庙底沟类型和渭柯及中条山西侧地区不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当是它处于庙底沟类型分布地区的前沿,而能直接同另一谱系的后冈一期文化——大位口文化进行交往。可见,交通地理是沟通文化关系的重要条件,考古学文化或类型的地域差别,同文化交流有着至为密切的联系。
尽管庙底沟类型自身存在不同层次的地域性差别,但其总体风格基本一致,而和半坡类型截然不同。两者同类器物,如盆、钵、碗、罐及小口尖底瓶等的具体形态,区别明显。同时,器物种类也出现了变化,半坡类型的葫芦口及蒜头口平底瓶基本消失,而增加了釜、灶、鼎和敛口的盆、颤及瓮。器物造型上,庙底沟类型的陶器体型轮廓明晰。陶器纹饰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最显著的是至庙底沟时期,以清晰的线纹代替粗、浅的绳纹,戳印装饰消失了,陶器上增加了泥塑鸟头装饰,彩绘纹饰的变化是鱼纹没有了,鸟纹大量增多,和盛行活泼流畅、多变的曲线几何形图案,加之在中期出现了蓝纹,给人以崭新面貌的强烈印象。
庙底沟的曲线几何形图案,是用圆点、直线或曲线、凹边三角等笔调,绘出的以二方连续方式组织的带状图案。”它已高度抽象化,其阴纹或阳纹均自成花纹。阳纹是涂彩的部分,阴纹则是未涂彩的那部分地色。所谓自成花纹,是指在把阳纹或阴纹单浊地进行观察的情况下,都给人以完整的莅纹图案的感觉。如果把阴纹视成图案,那么阴纹本身就成了“阳纹”,阳纹成了有意涂成的底色;如果把阳纹视成图案,那阴纹就“变成了”烘托阳纹的底色。而且,亦可把这类图案视成为是由阴、阳纹合成的纹饰。图案的母题,分简单和复杂两种。前一种是将陶器四分或六分用同一母题连续作图,后一种则把陶器三分或二分,也以同一。母题连续作图。由复杂的母题组成的花纹图案,往往以交叉斜曲线为界线,不仔细观察,则难以按母题拆开,而不能识别。
虽说上述花纹图案的基本笔调大多源于半坡类型的鱼纹,但庙底沟类型居民用它来表现的已不是任何形式的鱼纹了,而是高度概括的植物花纹图案。图之一28是出自泉护村遗址的三种花纹式样,都是从二方连续的全器图案分割开来的一个完整单元。三者间互见的部分是B、QD。B、C部分是阴阳纹结合,D部分是阴纹。B、D部分同现代工艺美术图案常用阴纹和阴阳纹结合表现叶及蕾的技法相似,C部分则同现代工艺美术图案惯用阴阳纹结合表现蔷蔽科的复瓦状花冠(它的中心呈旋转状的部分)技法相似,A部分是同母题无关的补白。单元间的斜曲线具有界格和表现茎蔓的双重作用,也同近代工艺美术图案常用手法相似。
图于28庙底沟类型彩绘图案除上述外,在庙底沟类型的彩陶上,还可见到少量的写实灶题材和写实性的画面。前者是鸟、蛙,尤以鸟纹常见,基本上被嵌在曲线几何形图案的画面上。后者常以单独画面的形式出现,仅见于伊洛——郑州地区。其中的《鹤鱼石斧图》应是最有名的一幅。这幅画绘于陶缸的一侧,高37厘米,宽44厘米,约占叔体面积的一半,是一幅很有气魄的大型作品①(图2-29)
图2-29鹤鱼石斧图画幅左边为一只向右侧立的白鹤,细颈长椽,短尾高足,通身洁白。’白衔着的鱼,头、身、尾、眼和背腹鳍都画得简洁分明,全身涂白,不画鳞片,应该是白鳞一类的细鳞鱼。因为鱼大,衔着费力,所以鹤身稍稍后仰,头颈高扬,表现了动态平衡的绘画效果。鹤和鱼的眼睛得到了完令不同的处理:鹤眼画得很大,目光炯炯,严然是征服者的气概;鱼眼则画得很小,配合僵直的身体,显得已无力挣扎。
竖立在右边的斧于,圆弧刃,中间有一穿,只是刃部比庙底沟类型见到的石斧画得太凸了一些。斧和柄的结合方式表现得不大清楚,似乎是斧于穿入柄内再用皮带绑住的,那两边各有两个圆点装饰的窄条也许就是绑缚的带子。斧柄中间画一个黑叉,显然不是装饰而是特意标记的符号。同样的符号见于半坡和姜寨的半坡类型的彩陶钵上。斧柄下端有许多刻画的交织纹,很象泉护村遗址见到的庙底沟类型的麻布印痕。在粗糙的木柄上缠些布片可以保护手心。如果理解为缠绕的绳索或刻画的沟纹,那就会使木柄更加粗糙而不便握持了。
这幅画最发人深恩的地方,是把鹤衔鱼和石斧这两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象画在一起,并且画在专为装殓成人尸骨的陶缸(棺)上。显然在把它视作史前艺术杰作的同时,还得把它的含义搞清楚。
甲骨文的王字初形,为斧锁形。其戎字初形确与王字有关。《鹤鱼石斧图》中的石斧,斧刃向右侧,为甲骨文及金文戎字的反写,很可能是同墓主人身份相适应的、既可实用又可作为权力标志的东西,是墓主人生前所用实物的写真。衔着鱼的自鹤,两眼盯着斧背,紧跟在石斧之后。如果以石斧作为墓主人的象征这一准测不误,则可把鹤及鱼分别视为墓主人的部众和被战胜的居民群体的象征。《鹤鱼石斧图》很可能是墓主人生前事功的写实。
锁乃斧的演变形式,斧、锁是金、甲王字的初形,商周王权是前一时代执斧、锁者权力的发展。执斧、锁者的权力,存在着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鹤鱼石斧图》以斧象征的墓主人的权力的范围与性质,即属执斧、锁者权力发展过程中的那一位置,自然不能从这幅圄窥视出来,还有待据更多的资料作进一步的研究。
庙底沟类型的陶器上,有的还附着动物形泥塑,主要是那些造型简练而形象鲜明的鸟头,也有少量如晰蝎及蛙的写实塑像。这类泥塑未能像彩陶那样引起研究者的更多的注目。客观他说,还是因为庙底沟类型居民把自己的艺术创造力集中在彩陶上,并把自老官台文化起步的在陶器上作彩绘的艺术,推进到了繁荣时代。
埋寨习俗与墓地结构
至今,还未发现过庙底沟类型的墓地,只在北首岭、玉家咀、泉护村、庙底沟、王湾①、土门①、苗湾①、赵城①、谷水河②、邱公城⑥、二郎岗⑦、阎村⑧、马鞍河⑨、大河村⑩、点军台和下王岗⑩诸地点,见到过少数儿座土坑墓及数量相当多的瓮棺葬,土坑墓只埋葬成年人,玉家咀、庙底沟及王湾见到的均为单人墓,下王岗却发现了成年男女合葬墓。王家咀和庙底沟的单人墓,均无随葬品,墓主人仰身直肢,头向东。王湾报导的那座单人墓,除有装饰品随葬外,还随葬了陶碗。下玉岗那座合葬墓,两位墓主人平列仰身直肢地躺在墓坑内,有包括彩陶器座、陶钵等在内的好几件日用器皿随葬。和下面谈到的半坡类型瓮棺葬的情况比较,庙底沟类型的瓮棺葬较为复杂。
从墓主人年龄及葬具来看,恰恰可将庙底沟类型的瓮棺葬分为两类。其一,是用尖底瓶作葬具,墓主人为小孩,见于泉护村、王湾及点军台等地。由于尖底瓶口大小,不能放入尸体,所以对葬具的处置,显得相当复杂。有的葬具仅是半个尖底瓶,有的是将尖底瓶锯开后对合而成,或用一尖底瓶的上半部与另一尖底瓶下部对合起来,也有是将两个尖底瓶的上半部或它们的下半部对合组成,还有是将尖底瓶和陶缸配套成葬具的。葬具部件及组合虽异,却均以横置的形式被埋于墓坑内。其二,是用陶叔及器盖组合为葬具的。基本上被用于实行二次葬的成年人,皆以竖置方式埋于墓穴内。陶缸的底部往往有一小孔。这种墓葬见于土门、阎村及邱公城等地,大致分布于伏牛山两侧地带,位于前述尖底瓶葬分布区的东端南部。瓮棺葬差异的背景,还有待进一步揭示。
对半坡类型埋葬习俗的认识,远远超过庙底沟类型。这时期各地的葬俗,基本一致。它们的主要共同点是:(一)成年人死后,均被埋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墓地内。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及王家阴洼被揭示出来的情况表明,墓葬按一定的形式或秩序编排,组成墓地。
(二)除如姜寨W12、北首岭M131用瓮棺埋葬成年人这样的少数特例外,绝大多数成年人均被葬于简单的土坑竖穴墓内。个别墓内有二层台,甚至在二层上铺砌砾石,或用红烧土块铺垫墓底,同时,仅极少数墓主人享用席或木质葬具外,绝大多数死者均无葬具。
(三)对死者实行一次葬和二次葬。一次葬的尸体放置形式,除在半坡、北首岭及姜寨见到的少数俯身、侧身或屈肢的外,基本上均为仰身直肢,头向除王家阴洼墓地可能因其结构方面的原因,致使死者头向东偏南或北偏东外,其它各地的尸体均为头向西或西偏北,半坡类型居民在对死者进行再次葬仪时,死者肌肉已经腐烂,故其“葬式”,也就是放置死者尸骨的形式。二次葬者尸骨被安置于墓穴内的姿式,或和仰身直肢的一次葬者一样,而使不仔细观察的发掘者,易误认为一次葬:或按人体骨骼的相对位置堆置于一块,但其头骨均朝西,面向天,可见,这是由于骨骼保存较差的情况下实行仰身直肢葬的变通形式。
在半坡及姜寨的一些尸骨保存完整的一次葬者的墓穴内,发现墓主人的手指骨或趾骨不在相应的位置,而见于随葬的陶器内。有些研究者据此和民族学资料类比,将它解释为“割体葬仪”。如果这一认识存立,那么,半坡类型的“割体葬仪”是针对哪一些居民,出于什么原因以及追求的目的等问题,则需进一步研究。
(四)随葬物品的类别,均以陶器为主,使用工具及装饰品随葬的现象很少发现⑧。随葬陶器的基本组合相同,即一般使用钵、罐及小口尖底瓶。但到了半坡类型晚期,则以葫芦口瓶或蒜头瓶代替小口尖底瓶,而作为随葬陶器基本组合中的一种器物。
在王家阴洼墓地,随葬陶器被放置于专设的位于骨架腰部左侧的上坑内。坑呈椭圆形。这是一种特例。其它诸墓地的随葬陶器,均置于墓主人的自小腿骨以下的部位,即墓穴的东头。
其它随葬品放置的情况是:骨镞在尸体的胫骨之间,生产工具一般放在腰部,装饰品则见于死者生前佩戴的躯体部位,食物是在陶器内。据元君庙墓地见到的妇女装饰品的位置,参考半坡陶盆上的人面形花纹图案,可以推知元君庙半坡类型妇女是
图2—30半坡类型妇女装饰将头发盘结于头顶,梳成高耸的圆锥形发髻,用骨笄束系。在发髻下方,通过额部、耳际和枕骨下方系一彩色(很可能是红色)饰带,再注意其颈脖上佩带的骨珠串成的项链,将感到半坡类型妇女的打扮是很美的(图2—30)。
(五)半坡类型居民对小孩实行同成年人不同的埋葬方式。他们将小孩尸体置于陶瓮和陶钵或陶盆,有时加上陶碗组成的葬具内,埋入居住地内,或就在某一房屋附近的事先挖成的圆形竖穴内。这类瓮棺葬的葬具组合,基本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将小孩尸体先放在陶瓮内,上扣一钵:二是上扣的不是钵,而是陶盆。少数再在钵或盆上加扣一陶碗。三是在陶瓮上,再扣上一
图2—31半坡类型瓮棺葬(何家村M17平面图件陶瓮(图2—31)。最后那类发现的极少,多半是出于尸体较大的缘故。
瓮棺葬者除葬具外,基本上没有随葬品。至今只在个别墓葬内见到了随葬品,但其数量很少。如姜寨确指为小孩的一八三座瓮棺葬中,有随葬品者只有七座,且大多只有一件陶器随葬⑨。
与前述庙底沟类型不同,半坡类型用作瓮棺的陶瓮底部没有小孔,而在作瓮棺盖用的陶钵或陶盆的底部中央,往往见到钻成的或敲击成的小孔。半坡类型居民埋葬尸体时,常常在这小孔上盖一小块陶片。有的研究者认为在用作瓮棺盖的器具底部制备小孔,应与当时灵魂观念有关,指出它是死者灵魂出入的通道。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可否因以陶缸作瓮棺葬具的那部分庙底沟居民制备的小孔,与半坡类型居民在瓮棺盖上钻击的小孔所通方向截然相反,而认为他们的灵魂观念存在着一些差异,这是目前尚不能提出肯定认识而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至于半坡类型实行小孩和成年人异地埋葬的原因,应与当时成丁礼制度有关。即认为小孩生前未通过成丁礼而进入成年人行列,死后也不能被埋入成年人的墓地。
不同地区的半坡类型葬俗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河套地区把死者安葬在石板拼成的石棺内,而区别于渭河流域所见到的情况。限于材料,目前还难以全面说明半坡类型葬俗的地域性差别。现将发现半坡类型墓葬较多的渭河流域所呈现的地域区别作些介绍。大致以泾水为界,这里的东西两区的埋葬习俗有所不同,主要是:(一)泾水以西地区的王家阴洼、北首岭、半坡及秦岭南侧的何家湾及紫荆墓地,均以单人墓为主,合葬墓汲少。后者是以年龄相近的同性合葬墓占多数。泾水之东的横阵、元君庙及史家墓地,则是以合葬墓为主,且以年龄不同的异性合葬墓为最多,年龄相近的同性合葬墓较少。临渲姜寨一期和二期的葬俗,分别与前述两地葬俗相同,即一期同于泾水以西地区,二期和泾水之东地方无异。可否依此以年代早晚解释泾水东、西两地存在的葬俗差异?即泾水以西的葬俗,属半坡类型前期,泾水以东的葬俗年代较晚,属半坡类型后期。
横阵、元君庙和半坡及北首岭墓地中同属半坡类型前期的墓葬,以及可基本归于半坡类型后期的史家和王家阴洼墓地,均存在如前所说的葬俗的地方性差别,使得难以依姜寨墓地所表述的葬俗上的年代区别,否定半坡类型葬俗客观存在的地域区别。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姜寨墓地所呈现的现象。姜寨濒临泾水,处在上述两地区的交接地带,故可能在姜寨一期接受的是来自泾水以西的半坡类型居民的讯息,而到了二期,则被处于泾水之东的居民的影响之下。或者,姜寨是半坡类型的东西两部分居民争夺的一个地区,它的一期墓地是半坡类型的西部居民建造的,二期则为东部居民所建造。
(二)泾水以西是以一次葬为主,只存在少量的二次葬;东区则流行二次葬习俗,一次葬居于支流地位。同时,具有随葬器物的墓葬,在整个墓地的比例,东区大大高于西区。例如,元君庙墓地所有墓葬均有随葬品,而姜寨无随葬品的墓葬,占墓葬总数41.3%⑩。
(一)、(二)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可以说,(二)是从(一)派生出来的。至于同一考古文化,且属于同一时期的居民,在是否流行年龄不同的异性合葬习俗方面,为什么存在着差异?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无论东区,还是西区,以上坑埋葬死者的墓葬,除半坡M152那样位于居住区外,都组成一定结构形式的墓地。也就是说,至今还未见到半坡类型墓葬在墓地和居住区以外单独存在的情形。
前已指出,半坡类型村落布局规整有序。规整有序的村落布局,受制于住在村落内居民的关系及体现、维护这一关系的准则,半坡类型墓地,均位于村落的旁边,是建造规整有序村落的居民安葬死者的处所。在古代,人们对死后世界的构思,尽管可能出现一些偏离现实的虚幻图影,但归根绪底,却仍是现实生活的翻版。因此,半坡类型墓地,如同其村落那样,也当存在着特定的结构,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特定形式的布局。
从最初对半坡类型墓地进行的大规模发掘开始,就已注意研究它的结构。
《西安半坡》一书的作者说:半坡“墓葬坑位的排列,在北部是相当整齐的。墓葬集中的西部,几乎是纵横排成相当整齐的行列”。从后者所在的Ⅳ区墓葬分布图还可看出,位于中部,即引文讲的“墓葬集中的西部”以东3—6米宽的南北向斜行地带,未安排墓葬,其东的墓葬分布,又相当稠密。而且,这南北向斜行地带以东的墓葬分布区,也非不可分拆的板块。其间在M64、M94之南,和M56、M95以北还隔着8—9米宽的无墓葬的空白区。可见,半坡墓地是被其中的空白地带分割成若干块的,即穷
白地带是墓地划分成若干墓块的标志。反之,亦可说若干墓块组成了统一的半坡墓地(图2—32)。
王家阴洼墓地明显地分为两区。东区的三十一座墓葬,头向一律北偏东,西区三十二座墓葬,却都是头向东南。
半坡及王家阴洼两例情况,说明泾水以西的半坡类型墓地,无论是在早期,还是于晚期,都以一定标志而被分割成不同数量的区块。
泾水以东的不同时期半坡类型墓地的结构,正像泾水以西见到的情形一样,也是由某种形式的区块结合起来的。
横阵墓地未完整地保存下来,已发掘的部分,只是原来墓地的一部分。据对这里墓葬进行的年代分析,知横阵的MI及M 52、MⅢ、MⅡ的年代,分别与元君庙墓地的一、二、三期相当,M 53及M34,很可能还包括M30、M54、M56、M57及M58的年代,当同于元君庙墓地四期,即以M423、M438、M460及M461为代表的时期。从墓地布局来看,难以把元君庙M423、M438、M460及M461四墓,归入同地一至三期墓葬组成的元君庙墓地。横阵的现象表明,也不便将M53、M34、M30、M54、M56、M57及M58七座墓葬,纳入同地MⅠ、M52、MⅢ及MⅡ组成的统一墓地。可见,横阵及元君庙两地,均在同一时期出现了重新组合墓地的现象(图2—33)。
横阵MⅠ、M52、MⅢ及MⅡ合组成一墓地,谓之横阵甲墓地。这里的M53、M34、M30、M54、M56、M57及M58组合为另一独立的墓地,称之为横阵乙墓地。
依墓葬编年及墓葬所处位置,知横阵甲墓地之MⅠ→M 52→MⅢ→MⅡ这一编年顺序,是按自北而南,从东到西排
图2—33横阵墓地布局图列的。这里的MⅠ、MⅢ及MⅡ均为复式合葬墓,即在一长条形的大坑内,又安排了若干座合葬墓,表明大坑被分割成数量不等的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单位。除此之外,还应指出,属于同一期的M52,又反映了墓地被分割的另一种形式。
虽然对横阵乙墓地诸墓葬还无法进行更细致的年代划分,从它们的位置可以看出,这些墓葬被分配于距离基本相等的四个行列,暂依自东而西,从北到南顺序,知M34、M58、M53、M54、M30、M56及M57分别处在一、二、三、四排。因此,横阵乙墓地很可能是被分割为行列或排的。有的行列还被安排了二或三座合葬墓。
同时,从墓地内墓葬数量较少,以及行列中的墓葬,少仅一座,多的也只达三座情况来看,当把横阵乙墓地视为刚开始建造而未最终形成的墓地。这七座分属四个行列墓葬布局情况表明,安葬死者的人们,是按预先设计的方案,或习俗成例依行列埋葬死者的。
史家及元君庙见到的情况,有点不同于横阵。史家墓地被分割为几个墓区,墓区又被合葬墓所分割博。迄今对已发掘的半坡类型墓地所作的研究,以对元君庙墓地结构的解析,更接近于当时的实际情况。
据《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的研究,这里的五十七座墓葬中,M423、M438、M460及M461属半坡类型晚期,M407、M408年代不明,M463及M469可能为已迁葬的空墓,又由于它们纵跨排列,而不便确定其所属排列外,剩下的四十九座半坡类型早期墓葬,按元君庙墓地的分期,基本上分属三个顺序的年代组。结合大多数墓葬所在位置及年代,可清楚地看出元君庙墓地分为东西两区。东区(即自上而下的1—3排)二十九座墓葬,西区自M448以后的4—6排二十座墓葬,分别埋葬死者九十九人和一一○人。从大多数墓葬位置与年代的相对关系观察,知元君庙墓地定穴安葬的基本规则是:同属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区的各排则是自东而西排列的。据此,《元君庙仰韶墓地》将那些未确定年代组的墓葬,按其所在排列,或据其左右墓葬的年代,估定其年代,又把几座跨排或“错落”排列的墓葬,按其年代及左近墓葬的位置关系,拟定它们的排列位置,进而制定出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这个图与墓地的实际情况虽有点出入,但由于是据大多数墓葬所表现出来的当时定穴安葬的基本原则,并依此对那些跨排或“错落”排列的墓葬位置进行了某些调整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尽管因此而与实际情形有些出入,然而,它却标准化地更形象地表述最初规划元君庙墓地的意图或原则(图2—34)。
图2—34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元君庙墓地布局示意图,不仅反映墓地被分割为两个墓区的现象,也从中可以看出墓区被同时期的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况。
墓地内的多人合葬墓,占墓葬总数的63.63%,相当于单人墓葬的两倍。以死者人数而论,在十二位死者中,就有十一人被葬于合葬墓内。合葬墓内的死者的葬式,既有都是二次葬者,也有少数为一次葬而多数为二次葬的。这说明合葬于这两类的任何一座同一墓穴的死者,并不是同时或在相近时间内死亡的。而在任何一座合葬墓的左近,或者有着同时的单人墓,在大多数情况下,却都是存在着同一时期的另外的合葬墓。可见,一墓区内存在若干同属一时期的墓葬,不是由于墓主人死亡的时间。把不同时期死亡的人,集合起来葬于一墓穴,反之,将同一时期死亡的人,埋在不同墓葬内,都是违反依死亡先后实行定穴安葬的原则。这类现象,与横阵甲墓地的长条形大坑被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形相同,也是对墓区实行分割的另一表现形式。可见,元君庙墓地存在着被再划分为墓区及合葬墓这样三级区块的现象。
半坡类型墓地的这种结构,和前面讲的村落布局相照应。在下一节中,将讨论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
半坡类型的社会制度
社会学家研究人类社会制度,必须同时探讨社会组织,而探讨社会组织,则往往从剖析社会基层单位开始。通过前节叙述,使我们了解到墓地、墓区及合葬墓的三级结构,是半坡类型埋葬制度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要透过埋葬制度这个现实社会制度的虚幻反映或缩影,探索社会制度或组织的真实情形,对半坡类型来说,首先就得分析合葬墓年人员的关系。
绝大多数合葬墓内成员的性别都是相异的,就其死亡时的年龄而言,也大都是一些成年人和小孩。成年人中,还有老年、中年及壮年之分。在合葬墓中,只有纯为一次葬者和一部分含一次葬及二次葬者的合葬墓,才提供了通过墓中人员死亡年龄的分析比较的机遇,确识他(她)们是老少不同辈分的人员。
现以元君庙M404,M405及M440为例,说明如下:年龄大小往往是区别辈分的重要标志。应从确定同一墓穴成员的岁差入手,来考察同一墓穴成员是否属于同一辈分或不同辈分。墓中二次葬者间死亡的相对早晚时间,难以估定,故不能依其死亡年龄大小,判定她(他)们生时年龄岁差。墓中二次葬者,必定是先于一次葬者死亡,但不能确定二次葬者比一次葬者早死多少年,因此,如是二次葬者死亡年龄小于一次葬者,则不能判断她(他)们生时是否都存在岁差,更无法知道她(他)们岁差的大小。如二次葬者死亡年龄大于一次葬者,其死亡年龄之岁差,当是她(他)生时年龄的最低岁差,若她(他)们死亡年龄相同,则可判定二次葬者的生时年龄大于一次葬者,但是,大多少?却无从确定。最后,同墓的一次葬者死亡年龄的岁差,当是她(他)们生时年龄,至少,亦该最接近其生时年龄的岁差。
这是在据同墓穴成员的死亡年龄探讨其辈分问题时,必须考虑到的几个基本要点。
现代一般是以25岁作为两代人之间的岁差。确切些说,相差25岁而又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必定是属于不同辈分。但考虑到半坡类型居民寿命普遍较短,以及妇女比男人较早衰亡,尤其注意到其时性关系较自由,而影响妇女后期生殖能力的情况,至少,当把岁差在20岁左右的人们,视为分属于先后两代,同时,也应把岁差40岁左右者,认为是隔代的人们。
根据前述,将表中M404、M405及M440墓内死者间的辈分关系作以下简说。
M404内的六位死者,均为一次葬,其中(3)、(4)均在30岁上下,为同辈无疑。她俩是(1)之晚辈,(2)是否和(1)同辈,抑或与(3)、(4)同辈,不能肯定,(6)未能确定具体年龄,其和同墓成员间相对辈分问题,难以讨论。(5)是(1)—(4)的晚辈,更可具体指出,是(1)之孙辈。
M405中的(12),是(4)—(7)及(9)—(11)的晚辈,同时,(12)至少小于(7)40岁,无疑,她(他)们之间当是租孙关系。
M440内的(3),和(6)—(11)辈分问题难以讨论,但可肯定她是(1)、(2)、(4)、(5)的晚辈(图2—35)。;还应说明,那些因实行二次葬,而不能据其和同墓成员的岁差确定辈分的小孩,虽无法肯定她(他)们是同墓所有死于成年的人的晚辈,也不能确指同墓死于成年的哪一死者,是她(他)们的长辈,但据半坡类型存在的成丁礼而将小孩和成年人分别埋葬的规则,当认为她(他)们定是跟着某一长辈进入那些合葬墓中的。
可见,这些合葬墓内的死者,属于不同辈分,有的分属于两代人,有的分属三代。
前节已指出,死亡时间的差别,或同时死亡及死亡时间相近,不是异穴埋葬或同穴合葬的原因。迄今为止,各族的合葬制度,都和一定亲属制相联系,而笔下探讨的合葬制所处的时代,
图2—35半坡类型几代人合葬墓(元君庙M440)
亲属关系仍在其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构成其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因此,当认为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是决定异穴埋葬,还是同穴合葬的根本原因。
在半坡类型墓地中,合葬墓是最小的单位,处于最底层,暂把它所代表的亲属单位,名为一级亲属体。这类亲属体的特征是:人数一般在十人左右,有的达到二十余人,最多的甚至达到七、八十人;在成年人中,有男有女,男女往往不成比例,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性多于女性:包含不同辈分的人,已见到含三代人的例证;它把死于不同时间的本亲属体成员,集葬于一墓穴,而依定穴安葬的时间顺序,把墓穴排在上一级亲属体的墓区内,一方面表现它内部结构相当牢固,另一方面又表明它仍不能脱离上一级亲属体,这只是实现内容变化而未冲破形式的变革。任何种类的亲属单位,都经历着繁殖、分化或衰亡的过程,故确切些说,合葬墓只是半坡类型一级亲属体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成员的墓葬。
合葬墓这一级亲属体之上的单位,在前文中,元君庙被称为墓区,横阵或为长条形大坑,或为行列。合葬墓包容于墓区、长条形大坑或行列之中,亦可谓合葬墓所代表的若干一级亲属体,联合或组成墓区、长条形大坑或行列所代表的亲属单位。暂将后者称为二级亲属体。
元君庙存在两个墓区,史家数目不详,但至少也有两个。可见,在半坡类型中,还存在规模较二级亲属体大,层次又高于二级亲属体的以墓地为代表的亲属单位。暂名之为三级亲属体。
墓地被区分为墓区,墓区又被划分为合葬墓这样三级制的划分,是和前面《村落布局与房屋建筑》中所说的村落或住地被分为房屋群,房屋群又被分割为房屋组的现象相对应的。
同时,依据泾水东西两区半坡类型村落布局雷同的事实,可估定泾水以西地区的半坡类型墓地,亦应存在不同辈分男女合葬墓所表述的单位。只是它的形式不像合葬墓那样,一望而知,而需要人们进行仔细认真地观察研究,才可能被辨识出来。
民族学认为,“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所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博,“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①,“部落分为几个氏族,通常是分为两个”①,而且,在这个时代的一定历史阶段,氏族又分裂为家族。家族、氏族、部落是以血缘或婚姻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群组织,是亲疏关系程度有所区别的人们共同体。民族学提出的家族、氏族及部落的划分人群组织的概念,表述了对处于原始社会中的人类制度具有相当普遍性规律之科学的认识。上述对半坡类型进行的考古学研究所揭示出来的亲疏关系层次有别的三层组织,从小到大,或可与民族学以家族、氏族及部落概念所表述的人群组织相当。
考古学调查及研究表明,在半坡类型分布圈内的不少的江河流域,都有一处以上的数量不等的同时期住地或墓地,其居民间除存在经济文化联系之外,是否还存在某种形式的组织联系,甚或固定的组织结构?目前的资料,尚不能对此作出具体的或肯定与否定的回答。
一级亲属体是半坡类型的基层单位。下面以它为主要对象,从婚姻、世系、财产继承及权位诸方页说明它处在哪一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即它的社会性质。
(一)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氏族,产生族外婚以后,至今的亲属关系分为两类:血亲、姻亲;凡是由血亲关系的人结成的单位,必定属母系组织、若是由血亲及姻亲关系两部分人结成的单位,必定属父系组织。异性成年男女及小孩合葬墓中的小孩,与同墓成年人的关系,以及小孩之间关系,只能是血亲关系。这部分墓葬的成年人以及纯为成年人的合葬墓中的成员,有可能属血亲关系,也可能属姻亲关系。判明她(他)们间关系的性质,即能断定她(他)们世系的性质。
合葬墓内绝大多数死者,都是二次葬。不能据对死者死亡年龄的鉴定,确定她(他)们生时实际年龄的岁差。因此,不能把鉴定为“青年”的人,简单地认为其生时的实际年龄一定小于死于“中年”或“老年”的人们,相反,在中、老年死亡的人,实际上并不一定大于青年,就是同属老年、中年或青年的人,也不能认为她(他)们生时分别均为同代人。这样,我们不能按死亡年龄认定墓中的老、中、青诸年龄级的人们,各自互为夫妇,或各自互为兄弟妹妹,只能笼统地设想墓中成年男女是同代和几代的兄弟姐妹,或是同代的几对夫妻或几代的若干对夫妻。
绝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数量,是不均衡的,或男多于女,或女多于男。只有少数合葬墓内的成年男女的人数均等。
女性少于男性的合葬墓,可否认为是一妻多夫制的墓葬?
在迈入文明门槛的某些民族的显贵阶层,为避免分散资产而削弱权势,实行兄弟或叔侄共妻制。半坡类型基地是原始社会遗存,其婚姻、家庭情况,当不能和已跨入文明门槛的民族的情况相比。而关于原始社会时期,是否有过一妻多夫制问题。对此,民族学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且需指出,这本来是由于早期民族学者对对偶婚的误解,而引入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问题。“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第四个……妻子……这种婚姻俱乐部的风俗。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其实,乃是“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①的对偶婚制。同时,这种婚姻俱乐部是游离不定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这种俱乐部的墓葬。
至今,在民族学材料中尚未见过这样的例证,即同一共同体内的一部分显贵过着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时,另一部分显贵却享受着多妻制。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于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亲属体墓葬,那么,也就从一个侧面使成年女性多于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几对一大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亲属墓的设想,也难以成立。
“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①,然而,这类墓葬中没有突出夫权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现象,在葬式及随葬器物方面均显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时还以女性为本位或表现出妇女的地位高于男子,因此,不能把这类墓葬视为几对一夫多妻或几对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类型墓葬中,仅在元君庙见过一座父系制社会中颇为常见的成对成年男女带着小孩的合葬墓。这墓(M425)中的(1)是30岁左右男性,②为小孩,(3)是成年女性。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为二次葬。(2)在(1)、(3)中间,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齐地置于墓穴内。随葬陶器分两处放在墓穴东部即尸体的下方,但(3)左臂内侧和盆骨处分别放置一蚌刀及一猪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这一墓穴中当居于本位,而难以认为这墓是一对夫妻带着小孩的合葬墓(图2—36)。
(二)在半坡类型合葬墓中,不见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只见到成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例如:商县紫荆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儿童的合葬墓,皆为一次葬。
王家阴洼有二座②,皆为一成年女性与一小孩合葬。其中M45内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当中,左侧置一小孩。小孩的头骨,贴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瓮棺中,埋着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图2—36元君庙M4251.2.罐;3.4.钵;5.蚌刀;6.猪牙床。
元君庙也有好几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其中M420内葬三人。性别、年龄是:①30—40♀、②9±小孩、③10+小孩。①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③之头顶处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颈间发现骨珠一一四七颗;②之头下左方见一穿孔蚌饰。据装饰品判断:# ②、③当也属女性。③采用成年女性装束。②紧挨着①,被压在①的左臂下。她俩和③之间有相当的空隙。①死于②、③之后。埋葬①时,迁葬②、③,使之合穴(图2—37)。
图2—37元君庙M420 1.2.6.7.9.10.12.14.23.24.缽;3.绳纹罐;4.25.夹砂罐;5.盆;8.16.小口尖底瓶;13.罐;15.21.弦纹罐;17.20.骨笄;18.骨珠;19.穿孔蚌饰;22.碗;26.石球。
可见,从(一)可知以合葬墓为代表的一级亲属体,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组成的单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与一夫多妻制婚姻组成的单位,从(二)可知合葬墓为代表的亲属体的血亲关系,是依母系传承的。总之,它是一个由几代人组成的母系最近亲属集团,即是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包含三四代、人数相当多的母系家族。这类家族实行对偶婚制。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内。这样一来,家族中男女人数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规律所决定,不会因缔结婚姻而得到调整。云南纳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亲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员,即祖母及其兄弟辈、母亲及其兄弟辈,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辈,孙儿女或外孙和外孙女辈。……忠克村的然阿欧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辈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母亲辈四人,母亲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儿二人,孙子二人;开基本奥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辈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亲辈九人,母亲的兄弟三人女儿六人,子三人”。①半坡类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这类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传承的情况,正是母系家族成员构成特点及母系性质,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从房子布局、大小、结构及陈设诸方面估测出的一级亲属体的情况,比从释读合葬墓而可能认识到的同类亲属体的内部结构,显得更为复杂。
据对姜寨遗址的研究②,认为母系家族成员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干座小房子内。
半坡类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数量最多。姜寨的小房子,约占房屋总数95%左右。它分圆形及方形两种,面积大的为20平方米上下,小的仅8—9平方米,一般在15平方米左右。这类房屋均在房内迎门正中处,设一兼作炊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时,在右边备有高出室内平坦地面约10厘米,面积一般为4—5平方米的土床。极少数的房屋,在室内还附有窖穴设备。
凡非当时人们意愿,例如由于火灾而被废弃的这类房屋中,都能发现生活用具、生产工具,乃至粮食等遗存。半坡F3是座面积约20平方米的圆形房屋,半地穴式,门向南,屋内有门斗及灶坑,室内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锉及骨锥各一件。姜寨F14是一座面积仅14.9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门向西,有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门道,若如门斗。进门正中有圆形火塘一个,室内地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铺成,平整而坚硬。由于是被火烧毁的,房顶塌落下来,正好掩埋了室内器物。揭去房顶堆积,原先室内布置的情况便生动地呈现出来了。房内左边即南边一半基本上摆满了器物,计有陶盆、陶钵、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铲、石磨棒、石球、骨鱼叉、骨箭头及骨笄九件。其中一件弦纹夹砂罐的里面还盛着已经朽坏的粮食。房子右边部分被F12打破,仅在灶坑旁边发现一件陶器。这样,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右边宽约1.5米的一块了,那充其量仅能容纳三、四个人,还得包括小孩在内睡觉。李家沟F8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积25平方米,门向南,门道呈斜坡状,很窄,伸出房屋的南墙,若如门斗,迎门位于室内中部稍南有圆形浅穴灶坑。灶坑西边设置一口径58、深46厘米的筒状窖穴。屋内地面见陶钵、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铲、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块。
半坡类型的中型房屋,面积约30—40平方米左右。一般为方形,半地穴式,同样设置门斗、灶坑并摆放许多器物,不但可以往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它和小型房屋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床位分为左右两半,即灶坑的左右两边皆设有土床;二是不仅就两土床而言,即使就一土床而言,睡觉的地方都比较宽敞。北首岭F17是一座方形半地穴房屋,面积39.94平方米,室内设有灶坑及加工谷物处所。后者位于房屋的东北角,为一长0.9、宽0.82、深0.05—0.07米的长方小坑,坑内光滑,放着碾谷的石盘及石棒。此外还置陶罐及陶瓶等生活用具。姜寨F17也是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积31.2平方米。室外有斜坡形门道直通室内,迎门有灶台及火塘,围着火塘有六个柱洞,当是立柱以支撑屋顶的。在内门道、灶台和柱子周围有陶盆、陶钵及陶罐等十件,和石斧、石锛、箭头、骨锥及骨笄等。这样,房内就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三、四个人。而姜寨F36前半部则有左右对称的两个土床,面积较大,起码能睡十多个人据小型房屋可容纳人数的情况,对姜寨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学者认为,住在这些小型房子内的居民,是一对偶家庭的亲属单位,即正处于婚姻期的妇女及和这妇女过着婚姻生活的男子,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可能包括这位妇女的年幼子女。她(他)们的婚姻,是望门居住,还是相对稳定的妻方居住,依目下材料自然还不能确指。照前述对合葬墓内亲属关系的分析,即使是在相对稳定的妻方居住的男子,死后也不能埋在妻方墓穴乃至墓区。
从小型房屋内的设置及出土器物来看,住在这类房屋内的人,已组成一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即她(他)们和住在中型房屋及其它小型房屋中的同一亲属体的成员,已存在某种程度的分解现象,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她(他)们死后却不能单葬于一墓穴,而要和住在中型房屋内的男女(或因年老等原因已终止婚姻生活及尚未进入婚姻生活的青少年,还包括未外出过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及其它小型房屋的人,和外出过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中的死者葬于一墓。从这类墓穴内死者的相互关系来看,难以辨别哪些人生前已组成一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
当然,在合葬墓中,也存在住于小型房屋内的亲属单位的墓葬。前面指出的紫荆M19、王家阴洼M45及元君庙M420等几座,便是这种性质的合葬墓。不过,它们和小型房屋所表述的情况,还存在一些差别。除墓葬中不含姻亲关系的人外,这类亲属单位的墓葬极少,从王家阴洼M45,尤其从元君庙M420提供的随葬品极为丰富的讯息判断,很可能这是某些权贵人物才能获得的权益。
(三)半坡类型埋葬制度,说明当时妇女占有的财产一般多于男子,或者说,她们对财产具有高于男子的支配权。元君庙墓地中,成年女性单人墓、成年女性合葬墓、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和女性小孩合葬墓十座,同时也有成年男性单人墓和成年男性合葬墓十座。这两类墓葬同异性合葬墓不同,是可据性别来考察男女随葬陶器的多寡的。在十座男性墓葬中,随葬陶器在四件以下者就有六座,六件以上的只有四座。且后者墓主人年龄均在四十岁以上,即都进入当“爷爷”的年龄了。在十座女性墓葬中,随葬六件以上陶器的就有九座,最少随葬陶器的那座墓葬,也有三件,为前述男性墓中那座随葬陶器数量最少的墓葬仅只件的三倍,而且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M420的随葬陶器多达二十一件,还有精美的彩陶罐,陶器数量比前述男性随葬陶器最多的那座墓高出一倍,是全墓地中随葬品最丰富的墓葬。这些情况,最终决定于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比男子占据更重要时地位,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四)同时,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表明半坡类型的财产乃至权势是依母系传继,女性的地位,一般高于男性。
在元君庙墓地中,骨珠、骨笄、蚌刀及纺轮是成年妇女的专用随葬品,男性不得使用。这里M429②饰用骨珠,M405(12)、M420③除饰用骨珠外,还用骨笄束发。M429②和她的年龄相仿佛的一位姊妹一起在成年人墓地中占有一席,并享用以红烧土块铺砌墓底这样结构特殊的墓穴;M420③和她母亲同穴而单具一套数量较多的随葬陶器;M405(12)使用蚌刀随葬,并受到将先于她死亡的长辈迁葬以和她同穴的优遇。这些情况说明,这三位女孩生前已获成人待遇,死后又得到成人葬习方式埋葬。
同样的情况,也见于姜寨①。这里的M22、M26、M27—M29,都是厚葬或使用成人葬习埋葬的小孩墓。经对尸骨鉴定,M28被定为女性,其它诸墓都被定为男性。小孩的性别,是不易从骨骼方面作出准确的鉴定的。上述M29随葬骨珠、M27随葬骨匕,M22同时随葬骨珠、骨匕。同地随葬骨珠、骨匕的成年人墓葬,只有M7和M23两座,均被鉴定为女性;相反,这里被定为男性成年人的墓葬,均无这两种器物随葬。故认为M22、M27及M29的墓主人当都是女性。M26的随葬器物缺乏性别特征,不能随葬器物研讨骨骼鉴定的结论,但鉴于对上述墓葬的认识,也该怀疑其为男性。
M22、M29和M27的随葬器物,是同地比较丰富的。M22的墓主人年仅7岁,随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兽骨一块;M29的墓主人,年仅5—6岁,却随葬陶器五件、石珠三个、骨锥两枚及骨珠七十二颗;M27的墓主人,也只6岁左右,随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头一、锥一及匕一随葬。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还见于半坡②及北首岭③。
半坡M152的墓主人,是一年约三四岁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类型极少见到的木板葬具,随葬陶器六件,其中两件钵原是盛着粟粒的。发掘时,发现内中满布腐朽的粟粒。此外,在其下颌骨的下方,见到带孔的青白色玉
图2—38半坡M15221.5.圜底钵;2.粗陶罐;4.尖底瓶;10.12.腰中围的串珠;11.玉耳坠;13.棺室;14.二层台;15.棺板痕。
耳坠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颗,和随葬石球三个(图2—38)。
北首岭M409及78M7,墓主人均为儿童。M409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边腰部还置骨珠三十八颗;78M7,墓底局部有板灰痕,随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头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颗,颈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猪獠牙。两墓均为土坑竖穴墓。北首岭1977年发掘的十一座半坡类型墓葬中的墓主人,均经性别年龄鉴定,被定为男性的都有骨链或磨石随葬,女性则无此类随葬品。据此推测M409及78M7的墓主人当为女性。
半坡类型少数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自不能归因于她们的自身能力和贡献,当与其时的继承制度有关。
世系和财产关系,是继承制度的两个主要内容。前述(二)已对半坡类型的世系情况作了说明,这里提出的女孩获得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则反映了当时财产是依母系继承的。
恩格斯认为在母系氏族社会先后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财产继承制,即最初子女“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①。前者是指个人财产由氏族集体继承,后者则存在于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现并演化为社会基层单位时期②。子女继承母亲的财产继承制,是在被民族学家确定为母权制社会时代的民族中,广泛流行的制度:“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从其父亲继承什么,但可以继承母亲的所有品”①;拿共纳村落印第安人的“财产权属于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亲传于女儿”②;苏门答腊的密浓克保人的“妻子的遗产传给孩子们。若她没有孩子,就分给兄弟姊妹。男予的遗产不传给孩子们,而是传给母系最近的亲属。财货、姓氏与地位都是通过母亲传袭”①。
在母权制时代,习俗上男子不能确认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属于母系亲属单位,所以,他的财产只能传给母系亲属。相反,妇女或母亲的财产则可以传给她自身的女儿。
所有制决定继承制。半坡类型给女孩厚葬或成人葬习埋葬所表述的直系亲属的个人继承制,是和对偶家庭或母亲的私有制相适应的。元君庙M420是一位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这墓的随葬器物惊人丰富,是整个半坡类型墓葬中仅有的,反映M420①这位母亲拥有相当可观的财富,地位极高。所谓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说她已经过“成丁礼”迈入了成年人的行列。摩尔根在谈到易洛魁人的“换名”亦即“成丁礼”时说:“在改换名字的问题上个人是没有权力处理的。这是女性亲属和酋长们的特权”①②。M420③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时候,僭越“成丁礼”,提前获取成年人待遇,应和她母亲的地位及她母亲对她的爱重有关。可见,已经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决定的母女继承制,唤起的利欲,还驱使富裕而有权位的母亲,不惜凭藉自己的财势,破坏固有的习俗,采用提前为女儿通过“成丁礼”这样一个缝隙,在传统的范围内打破传统,以使亲女提前继承其私有财产乃至她已获取的权势。
居民健康状况与氏族人口数量推测
对人骨的性别、年龄的鉴定,为研究当时社会居民的健康和居民的性别、年龄结构,提供了相当全面而珍贵的材料。寿命长短及社会平均年龄情况,集中地反映了人们所在社会的劳动、生活及卫生方面的状况。现将史家及元君庙两墓地死者的性别、年龄依次分别列表②如下:
依据半坡类型存在着将死亡儿童用瓮棺葬于居住地的习惯,可知两地分别仅占同地死者总数的7.1%和18.53%的儿童,当不是当时死亡儿童的全部,这里的比例数字,不能反映当时死于童龄人数和死于成年的人数的比例关系。
半坡类型的姜寨,其一期埋葬死者四百二十余人中,婴儿约有二百三十余人,占总数的56%弱。半坡二百五十座墓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婴儿瓮棺葬为七十五墓七十五人,占总数的30%稍弱。姜寨成年人墓区可能有部分压在现村落下而未挖出,而居住区及其边缘的瓮棺葬则已被全部发掘,故统计比率较实际数要大些。半坡的情况恰好相反,居住区及其边缘的瓮棺葬还有许多没有发掘出来,而成年人墓区则已基本揭露完毕,故统计比率较实际数要小一些。将两者权衡一下,实际的比率可能在40%上下③。依严文明在此作出的推断,可知当时儿童的成活率实在很低。
半坡类型的成年人,死后一般都被葬在公共墓地。史家、元君庙两墓地均已经全面揭露,并对死者性别、年龄作了全面鉴定,因此,上述两表所列成年人的情况,比较接近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形。
史家墓地能确指为“老年”、“中年”、“青年”的成年人,共六六五人。其中青年占4.9%,中年占92%,老年仅占3.1%。元君庙墓地已确定性别、年龄的自十四岁以上的成年人数,为一三四人。其中,十四至三十岁者占45.55%,三十一至四十五岁者占38.06%,四十六至五十岁以上者占16.41%。可见,在十四岁以上的成年人中,将近一半的人活不过三十岁,绝大多数人均在四十五岁以前(含四十五岁)死亡,而能活到四十六岁至五十岁以上者很少。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四十六至五十岁以上的二十二人中,大多数人的死亡年龄均在五十岁以下,五十岁以上者只有少数几个,而且,其中没有一个人活到了六十岁。
同时,有的学者据半坡类型横阵墓地死者年龄鉴定所作分析后指出,居民的平均寿命力二○·三岁或二一·八岁,死亡率当是4.93%或4.59%①。
可见,半坡类型时期居民的寿命,是相当短促的。
而且,从前述两表还可以看出:史家“青”、“中”、“老”各年龄级中,男、女比例依次为0.57:1、2.07:1、3:1;元君庙的十五——三十岁、三十一——四十五岁和四十六——五十岁以上三个年龄级的男、女比例先后是0.97:1、1.83:1和2.66:1。史家墓地人骨的年龄鉴定,没有指明死者的具体年龄,也未说明所定的“老年”、“中年”及“青年”的年龄界限。所以,史家和元君庙两地各自三个年龄级是否完全对应,或基本对应情况下存在的差异程度等问题,是难以说明的。因此,若把两地各自三个年龄级视为各自相互对应的话,则解释不了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从两地各自三个年龄级从青年到老年的男女比例关系趋势基本一致来看,可认为当基本反映了半坡类型社会的实际情形。可知死于青年年龄级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远高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史家为1.97:1,元君庙是1.43:1。下详),死于中年年龄级的男女比例,史家略低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元君庙则高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死于老年级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两地却均大大低于当时成年男女比例。如果当时男女出生率均等的话,那么便可认为当时女性多半死于儿童时期,其次是青、中年时期,尤其是青年时期,而能活到老年者,远少于男性。这说明女性的寿命,又比男性的寿命更为短促。
史家能确定性别的成年人为六六五,男性四四一,女性二二四。男性占66.31%,女性占33.68%。成年男女的比例为1.97:1。元君庙已定性别的成年人为一五二,男性九一,女性六一。男性占59.8%,女性占40.1%。成年男女比例1.49:1。两地成年男女平均比例为1.86:1。元君庙和史家成年男女比例之间存在差距的原因,或可归于两者所规定的成年年龄下限有所不同。男女出生率基本相同,男女儿童人数应当相近,元君庙统计中,把自十四岁以上的人都归入成年,史家确定“青年”的年龄下限不明,如后者规定的“青年”的年龄下限,大于十四岁的话,自然,就提高了成年男性对成年女性的比例。
恩格斯曾经说过:成年“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②。恩格斯的这一论断,自然概括了他当时见到的人口统计的情况,而现在见到的当今人口统计,也不出恩格斯的这一论断。所以,和一般已知的情况相比,半坡类型时期的女性过多地少于男往的成年人性别结构的这一显著特点,似乎可视为一种反常的情况。
目前,庙底沟类型前期尚无探讨当时人口问题的材料,暂用基本与其同时的大汶口文化刘林期资料,作些说明。
和半坡类型相比,大汶口文化刘林期的成年女性,所占当时成年人口总数的比例,则略有提高。
刘林第二次发掘的一四五座墓葬③,被确定性别的成年人是一二一,成年男性六十七,女往五十四人,男女比例为1.24:1。邳县四户镇大墩予发掘二十七座刘林期墓葬①,成年男性十四,成年女性九,年龄、性别不明者四,成年男女的比例是1.55:1。两地成年男女的平均比例为1.3:1。刘林期的成年女性在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半坡类型提高约43%。
刘林期和半坡类型是不同谱系的文化遗存,年代晚于半坡类型,社会发展阶段也和半坡类型相区别,而处于父系氏族制初期,它们的成年人口性别结构差异的原因,是地域?还是年代或社会制度?目前还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判断。但是,半坡类型妇女除和男人担负着至少是同样的繁重劳动并过着艰难生活外,在当时医疗水平低下情况下,生育和抚养子女损害了健康,甚或夺走了她们的生命,无疑,是妇女较男人衰老得更早更快,和活到较高年岁愈来愈少的主要原因。元君庙半数以上妇女死亡于十五——三十岁的事实,应是这一解释的重要根据。刘林期和半坡类型成年人口性别结构的差异,或许和妇女劳动条件及妇幼卫生的变化有关。
在史家村见到的股骨变形弯曲,腰椎椎体间形成骨桥、骨刺等病例,和元君庙人骨鉴定报告指出的当时居民的牙齿普遍遭到严重磨损,以及有着压缩性骨折、骨刺的现象,同当时居民寿命短促的情况,集中地反映了半坡类型时期生活及劳动十分艰苦的情景。同时,在维护生存的斗争中,半坡类型居民已积累了一些医疗知识。元君庙见到的桡骨及颅骨陈旧性骨折,便是说明他们已具有一定的医疗护理知识的例证。自然,目前还无法说明这是自然医疗抑或人为医疗的结果。但从当时人们已具有相当好的人体骨骼知识来看,后者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
《横阵墓地试析》蠡测该墓地是一氏族留下的遗存并估定其存续时间为一百年,同时,据年龄鉴定推算居民平均寿命为二○·三——二○·八岁,死亡率为4.59%或4.93%,依墓地死者为三百三十人计算,指出当时经常性人口当保持五十六至七十二人左右,再考虑到这墓地的东南和西南还有个别墓葬未被发现,尤其是出生率应高于死亡率诸因素的情况下,认为横阵氏族的经常性人口当多于七、八十或八、九十人。《姜寨》据氏族居住区房屋面积和数量,及其可容纳人口数,推定每一氏族经常性人员应为九十至一百一十人,认为这里五个氏族的人口总数可能有五百人左右①。陕西华县经较全面调查,发现半坡类型遗址五处①,年代大致同时。村落当有大小之分,如依上述姜寨和横阵两地人口数加权平均,作为半坡类型村落居民数的话,则知当时华县人口约为一千五百人左右。考虑到遗址经历年破坏及还有未发现的遗址,这里估计的人口数,当是比较保守的数字。
①崔璿、斯琴:《内蒙古清水河白泥窑子C、J点发掘简报》,《考古》1988年第2期。该文报导的BCF1当属庙底沟类型早期,其中的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常见于后冈一期文化,当视为后冈一期文化影响的标志。
② “秦王寨类型”,有的学者亦称之为王湾二期文化。鉴于目前材料积累及研究程度,暂未对它提出考古学文化命名。如果要对它命名的话,考虑到它首先发现于秦王寨,或可称之为秦王寨文化。
①陕西华县泉护村遗址庙底沟类型遗存分为三期。本书以此作为庙底沟类型分期的基标,庙底沟类型中期约相当于泉护村庙底沟类型遗存二期。
①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l978至1982年发掘的主要收获》,《文物》1983年第11期,(以下凡引自此文的大地湾材料,只在正文中写明大地湾字样,不另注,下同)。
②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⑤西安半坡博物馆等A,《1972年春临潼姜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3年第3期:B,《陕西临潼姜寨遗址第二、三次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75年第5期;《临潼姜寨遗址第四——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
⑥陕西省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泾水队:《陕西邠县下孟村仰韶文化遗址续掘简报》,《考古》1962年第6期。
⑦西安半坡博物馆:《铜川李家沟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1期。
⑧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
⑨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⑩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4。
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山西芮城东庄村和西王村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
考古研究所汉水考古队:《陕西西乡何家湾新石器时代遗址首次发掘》,《考古与文物》,1931年第4期。
书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
①商县图书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 3期。紫荆陶器形制及组合与渭河流域非常接近,考虑它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存在少量的鼎,暂把它归入伊洛至鄂西北的汉水及丹江流域。 ①南阳地区文物队、方城县文化馆:《河南方城县大张庄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3年第5期。
①张忠培、严文明:《三里桥仰韶遗存的文化性质与年代》,《考古》,1964年第6期;张忠培:《试论东庄村和西王村遗存的文化性质》,《考古》,1979年,第1期;严文明:《论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考古与文物》1980年创刊号。 ① J.G.Andersson:《prehistoric Sites in Honan》,《The Museum Of Far EasternAntiquities》NO.19,1947。
②李济:《西阴村史前的遗存》,清华学校研究院丛书第三种,1927年。
③杨建芳:《略论仰韶文比和马家窑文化的分期》,《考古学报》1962年第1期。
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庙底沟与三里桥》,科学出版社,1959年。
①苏秉琦:《关于仰韶文比的若干问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
②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 1979年第3期;《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洛阳王湾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4期。
①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蔚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年第2期。
①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 第4期。
②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蔚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年第2期。
③黄河水库考古队华县队:《陕西华县柳子镇第二次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59年第11期。 ①西安半坡博物馆等:《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 物》1980年第3期。
①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 与文物》1981年第1期。
②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40、42页,文物出版让,1963年。
①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 《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2期。
②黄河水库考古队华县队:《陕西华昌柳子镇考古发掘简报》,《考古》1959年 第2期。
③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组:《中国早期铜器的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 第3期。
①个别的分析和史籍记载却表明,早在北宋时期,金属锌可能已经在民间使用。见王琎:《五铢钱化学成份及古代应用铅锡锌镴考》,《科学》1923年第 8卷第8期:章鸿钊:《再述中国用锌之起源》,《科学》1925年第9卷第9期;《中国冶金简史》,科学出版社,1978年。
① R.J.Getten,The Freer Chinese Bronzes,Vol.11,P.46,l669。
② Noel Barnard and Sato Tamotsu,Metallurgical Remains of Ancient China,P.23,1975。
③《室鸡北首岭》在介绍居址生产工具时,未按分期叙述,故该项统计中,当包含了少量的老官台文化及庙底沟类型材料。
①甘肃省博物馆大发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34年第2期。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157页图116,文物出版社,1963年;西安半坡博物馆:《陕西岐山王家咀遗址的调查与试掘》,图三,《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
①周本雄:《宝鸡北首岭新石器时代遗址中的动物骨骸》,《宝鸡北首岭》,文物 出版社,1983年。
①除元君庙及北首岭外,王家阴洼、半坡、姜寨、史家、横阵、紫荆及何家湾诸地 的半坡类型墓地中,也有用工具随葬的墓葬,但或未确定死者的性别,或因 是不同性别的合葬墓,其随葬工具难以确定属哪一个体,或发表的材料互相 矛盾,例如何家湾墓葬登记表共发表十六座墓,随葬工具的墓十座,其中四 座墓所记工具就和报告文字所述不同。M3在登记表中只有石斧、骨锥各一 件,文字中却指明出有石凿;在文字记述中,M6有石锛及骨锥,却均未见于登记表。所以,这类材料都不便于使用。
①王志俊:《关中地区仰韶文化刻划符号综述》;《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
①张家口考古队:《一九七九年尉县新石器时代考古的主要收获》,《考古》,1981年第2期;崔璿、斯琴:《内蒙古清水河白泥窑子C.J点发掘简报》,《考古》,1988年第2期;崔璇:《白泥窑子考古纪要》,《内蒙古文物考古》第4期;关于汾河流域主要参见晋中考古队调查及发掘资料。
①严文明:C《鹳鱼石斧图>跋》,《文物》1982年第12期。
①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洛阳王湾遗址发掘简报墩》,《考古》1961年第4期。
②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1959年豫西六县调查简报》,《考古》1961年第1期。
⑧临汝要文化馆:《临汝阎村斩石器时代遗址调查》,《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
⑨魏殿臣、谷洛群:《密县古文化遗址概述》,《河南文博通讯》1980年第3期。
⑩郑州市博物馆:代郑州大河材遗址发掘报告…贼考古学十、1979年第3期。
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遣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博物馆等:《河南浙川下王岗遗址的试掘》《文物》1972年第10期。
①这主要是指渭河流域所见的情况。汉水流域与此有很大出入。商县紫荆除M3随葬钵、斧各一件外,各墓均无随葬器物。西乡何家湾使用小口尖底瓶或陶壶随葬只是个别墓例,大多数墓葬是钵、罐作为随葬品的,此外,此地的多数墓葬,均使用工具随葬。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汉水考古队:《陕西西乡何家湾新石器时代遗址首次发掘》,《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4期。
①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①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页。
# 99900042_150_2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5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页。
①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商县紫荆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31年第3期。
②甘肃省博物馆大地湾发掘小组:《甘肃秦安王家阴洼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34年第2期。
③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30年第3期。
①宋恩常:《纳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团结》,1962年8月。
②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
①西安半坡博物馆等:《1972年春临潼姜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3年第3期。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盲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页。
②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③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69页,三联书店。
①摩尔根:《古代社会》,第631页,三联书店。
②缪勒尔:《家族论》,第160页,商务印书馆。
③摩尔根:《古代社会》,第77页,商务印书馆1977年。
①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
①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①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