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远古时代

第三节 仰韶前期的黄河下游和长江中下游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三节仰韶前期的黄河下游和长江中下游

  后冈一期文化与大汶口文化早期 后冈一期文化是据1931年发掘的后冈遗址而被确认的一种遗存①,是同半坡文化并存的另一谱系的考古学文化。它和北辛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存在着源流关系,并经大汶口文化依次成长为龙山文化及岳石文化。如果和史书对照,它当是东夷的一个发展阶段。

  后冈一期文化的分布,是以河套及山东半岛为犄角,广布于自太行地带以东的整个黄河下游地区。在地理上,它和半坡文化之间存在着交错、对峙和争夺,随着半坡文化的壮大,尤其是其后继者庙底沟文化的东侵,节节后退,至迟到大汶口文化刘林期,已退缩到山东地区及黄淮平原的北部。在文化上,两者在各自保存自身特色的情况下,彼此吸收对方的因素,后冈一期文化较多地受到半坡文化的影响。但分布在伊洛——郑州地区的半坡文化,融合了后冈一期文化的不少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陶鼎,而使自身在半坡文化中别具特色。

  后冈一期文化陶器的质地、颜色、制法和某些器形及彩绘图案,貌似半坡文化。仔细观察分析,则知它流行陶鼎及具有较多的长颈小口壶,同时,陶盆数量极少,且缺乏小口尖底瓶,在陶器表面装饰方面,这里存在着红色彩绘,碗、钵流行“红顶”装饰,而无动物形彩绘图案及罕见绳纹,表明它和半坡文化存在着根本区别(图2—39)。

  界段营及下潘汪为代表的遗存②无鼎及彩陶,而使用陶灶及直领小口双耳壶,在文化面貌及特征方面,和一般确认的后冈一期文化存在着一些区别。它的直领小口双耳壶和带饼形假圈足的钵、碗的形制,和磁山、裴李岗文化同类器形相似,表明其年代较早。以界段营及下潘汪为代表的遗存和磁山、裴李岗文

  图2-39后岗一期文化陶器化及后冈一期文化进行比较,无疑,其整体西貌更接近于后者。可否因此把它归入后冈一期文化,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后冈一期文化的经济门类及制作生产工具及生活用具的技术水平,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从后冈和半坡及北首岭遗址出土的斧、铲、刀、锛四类工具彼此数量比例关系,似乎还可认为它们在生产经济方面还存在着某些区别。下面是这三处遗址出土的各自的石质斧、铲、刀、锛的数量比例关系统计表③。

  石斧具有木作和砍倒烧光农业的双重用途,难以把它作为分析木作和农业比重关系的资料。从铸和铲、刀这类木作与农业工具的数量关系,可知后冈一期文化的木作对农业的比重,低于半坡文化,同时,它们各自斧、铲数量关系表明,后冈一期文化的农业,以锄耕经营方式所占比重大于半坡文化,后者的经营方式多半是砍倒烧光。效益是衡量生产发展水平的最重要的标志。从农业工序来看,收割情况是判断效益的关键。半坡及北首岭两遗址出土石刀和斧、铲的比例,高于后冈同类工具的比例,以及前述半坡、北首岭木作对农业的比重大于后冈的情况,反映后冈一期文化农业效益低于半坡文化。

  

  

   至今,后冈一期文化的住地和墓地,尚缺乏大规模的发掘工作及重要发现。所以,关于它的住地及墓地的整体情况还不清楚,只能从一些零星的发现,了解它的房屋及墓葬的具体情形。

  这文化的房屋分圆形和方形两种,均为半地穴式。后冈H5是平面呈椭圆形半地穴式居室,东西径2.9M,南北径约2M,南面有一条出入通道。居室底部用细土抹平,靠北壁中部有一层可能是因烧炊食物而形成的一层较薄的烧土。四十里坡F1①,是一长方形圆角半地穴式建筑,破坏相当严重。南壁保存较好,长5.4米,残高3厘米,南北壁间距4.8米。穴壁和居住面都有一层焙烤的草泥土。居住面下有一层较厚的垫土,门道在南壁,方向220°,灶在居住面中部,平面呈椭圆形,深35厘米,火膛内抹有草泥土,烧烤坚硬。至于房基以上的墙及屋顶的情况,可从后冈发掘中见到的大量红烧上块窥知一些讯息。这里发现的红烧土块,一类表面平整,上有一层厚约4厘米的白色灰末,另一类表面有木板和苇条编织痕迹,一般板痕在内,苇条痕在外,木板痕宽6、厚0.35、残长13—16厘米,有的可看出由四块木板排列而成,苇条痕直径0.5—0.8,残长12厘米,经纬分明,经线以五条为一组,纬线作单股,间隔较大,象是用绳拴在纵者之外。可见,这里房屋墙基以上部位的用料及结构,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

  后冈一期文化的墓葬,基本上是南北向的长方形土坑竖穴墓,分单人葬和合葬两种。后者少则二人,多者达廿四人。葬式有一次葬和二次葬,尸体放置形式,基本为仰身直肢,少数亦有作俯身直肢的,内含一、二次葬者合葬墓内的一次葬者,有的将其胫骨、腓骨及趾骨折回而压于盆骨及股骨之下者,这类墓葬往往较短。这种处置尸体的方式,似乎是一种有意安排的葬式。头均向南,所见墓葬均无随葬品。这里的小孩实行瓮棺葬。瓮棺往往成群,一般作环状分布。葬具有两鼎相扣,也有鼎缸或鼎盆相扣的,以鼎钵相扣者居多。墓坑平面一般呈圆形,瓮棺正置于坑中。

  濮阳西水坡发现的伴着用蚌壳铺成动物纹样的墓葬,为探讨后冈一期文化的宗教及与其相关的社会状况,提供了新的材料(图2-40)。

  西水坡M45是一在东、西、北三面各设一小龛的土塘墓,平面略似倒置的下方两侧及底边呈弧曲状的凸字。墓塘的主体部位埋一壮年男性,仰身直肢,头南足北,东、西、北三龛各置一尸体,依次为年龄、性别不明者、十二岁左右的女性和十六岁左右的男性。东龛尸体的长度略和西龛者相当,推测其年龄当亦在十

  图2—40濮阳西水坡M45二岁上下。三者均仰身直肢,东西龛者头都向南,北龛的尸体头向东。那位十二岁左右的女性的头部,见有刀砍的痕迹。另外,在壮年男性脚下方,距脚约35厘米处,横置两根人的胫骨。这些尸体的放置情形,和后冈一期文化所见的普通合葬墓不同,是否是死者生前某种关系的表现,如是,是什么关系?

  还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位壮年男性的东、西两侧,分别用蚌壳精心铺塑一龙一虎图案,进一步突出了他在墓穴中的主体位置。龙头朝北,背朝西,全长1.78、高0.67米,昂首,曲颈,弓身,长尾,前爪扒,后爪蹬,状似腾飞;虎头朝北,背朝东,全长1.39、高0.63米,头微低,圜目圆睁,张口露齿,虎尾下垂,四肢交递,状如行走。在M45之北,还有一合体龙虎,龙虎为一躯,虎背上还有一鹿。龙的头部摆塑一蜘蛛,正对龙的前方摆塑一圆球。同时,在这合体龙虎以南,又有一蚌壳摆塑的龙,头朝东,背上骑一人。这龙以北近处还有一蚌壳摆塑的虎,虎头朝西,作奔跑状。无疑,摆塑的动物群,当是埋葬M45壮年男性搞祭祀活动时留下的遗迹②。如此,可见这位墓主人当是社会中的一位重要人物。

  龙是古代传说中能兴云作雨的神异动物,封建时代又以龙作为皇帝的象征。在西水坡之后,约当公元前三千年前后的庙底沟文化晚期、红山文化、良渚文化及陶寺遗存中礼器上,均见到龙的不同形象。庙底沟文化晚期小口平底瓶上的彩绘龙,被认为与鲵鱼有关。红山文化的龙和良渚文化及陶寺遗存的龙,分别是由猪和可能是从鳄的形象的艺术演化。可见,龙的形象或关于它的意识的起源,是多元的,而在其起源到形成的过程中,信仰龙的不同考古学文化的居民,在对龙的信念方西,又存在不断的交往过程。对龙的信仰意识及关于它的形象的艺术表现形式,反映与其有关宗教信仰的发展进程。无须注意到西水坡的蚌塑龙和后世的龙的艺术形象相比,其造型已臻于相当完善这一事实本身,即使关于它的意识与艺术形象最初表现,亦表明它所表现的宗教已步入自觉意识的程度。因为对龙的崇拜,不是起源于对某一具体生物的崇拜,龙是一种宗教信仰的表记,本身就是宗教意识加工出来并寄以依托于它的结果。

  宗教信仰的起源很早,从考古学观察,可以安排死者生活的任一方式的出现,作为已存在宗教信仰的标志。在武安磁山遗址可见到两种不同的祭仪形式③。其一是“陷祭”,可能是祭天地、祈丰年的一种宗教活动。这里的居民挖出一定形式的坑、坎,然后放入粮食,树籽、猪狗和含炊器在内的成组陶器,再经燔烧和瘗埋,完成虔诚神圣的祭仪;其一是“供奉”,是将成组的陶器和石斧及磨盘、磨棒这类生产及加工粮食的工具放在一起,通过某种仪式,以希冀扩充这些器物实用功能,表达祈求丰年的情感。至半坡文化时期,半坡发现的埋在地下的两个盛有粟米的小罐以及在第二号窖穴中见到的有盖的小陶罐,可能就是与祭祀有关活动的产物,大概是奉献“粟米之神”以求更多的收获。半坡陶盆上配置鱼纹的图案,可能具有某种魔术征验的意义,是借以表达获取更大量的生产物的宗教画。这里特意埋藏在大型一号房子居住面下的带盖粗陶罐,和南壁下白灰层中的人头骨及其旁边破碎的粗陶罐①,很可能是同奠基仪式有关的包括人牲在内的祭祀遗存。这类与宗教巫术的人祭、人殉,由于在发掘庙底沟文化遗址时能更多地见到被弃置的小孩尸体,以及人和动物共存于灰坑的现象,而给人们增强了这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印象。可见,把和M45中的青少年,尤其是那位处于西龛年的头部有刀砍痕迹的少年,视为M45壮年男往的殉人,是不无道理的。

  张光直教授对西水坡M45及其相关的遗存进行研究的结果①,认为龙虎鹿摆塑艺术形象的寓意,是原始道教上的龙虎鹿三。东晋葛洪(约283—343年)《抱朴子》内十五中说:“若能乘者,可以周流天下,不拘山河。凡乘者有三法,一曰龙,二曰虎,三曰鹿卢。……乘须长斋绝荤菜断血食,一年之后乃可乘此三耳。……龙行最远,其它者不过千里也。”,《说文》云:“举足小高也,从足乔声”。龙、虎、鹿的作用是道士可以它们为脚力,上天入地,与鬼神来往,其中尤以龙脚力最强。《道藏》中的《太上登真三矫灵应经》说:“三矫经者上则龙矫,中则虎矫,下则鹿矫。……大凡学仙之道,用龙矫者,龙能上天入地,穿山入水,不出此术,鬼神莫能测,能助奉道之士,混合杳冥通大道也。……龙矫者,奉道之士,欲游洞天福地,一切邪魔精怪恶物不敢近,每去山川江洞州府,到处自有神祗来朝现”。据此可认为濮阳M45的墓主是个原始道士或者巫师,而用蚌壳摆塑的龙、虎、鹿乃是他能召唤使用的三的艺术形象,是助他上天入地的三的形象。这样,西水坡M45及其有关遗存的发现,就可把道教的渊源推到后冈一期文化时期。

  由于把西水坡M45及其有关遗存,推定为与道敏三有关的巫术性质和确定墓主人为巫师的认识,因而,一方面可以认为这墓中的青少年殉葬是侍奉巫师的宗教行为,另一方面,又何尝不能将这组遗存整体视为是巫师为了某种目的带着助手及三入地的宗教行为呢!?是向神作出的奉献哩!

  人殉、人牲是否和父系氏族制、军事民主制及阶级社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甚至把前者视为后者的标志的问题①,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还在人类创造具有剥削、压迫和阶级这类现象的社会之前,就已创造了超人类自身及自然而受到人类崇拜的神。人们为了从神那里获得佑护,便侍奉神。随着人类关于神观念的发展,出现了殉、牲一类的祭祀行为,导致神权的产生。同时,伴随宗教信仰及宗教行为的日益复杂,先是为了祭祀等宗教活动临时推举出“巫师”,后来,祭祀等宗教行为成了某些人的专门活动,乃至出现了专业巫师。巫师是半人半神,是沟通人与天地诸神的桥梁。至迟,宗教成了某些人的专门活动起,人们侍奉神的同时,也就要待奉巫师。既然,剥削、压迫及阶级这类社会现象,是从无剥削、无压迫及无阶级社会中脱胎出来的,那么、维护剥削、压迫和阶级统治的最初的那些代表性人物,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最便利又最能为人们接受的办法,就是从传统中寻找武器,并加以扩充和宣扬。在思想领域内的最好武器,是已经存在的神权,所以,诸民族的最初阶级社会的那些统治者,不是搞政教合一,就是搞王权神授这类统治把戏,便是出于这里讲的原因。

  基于上述,可知侍奉神、巫师和统治者,是历史进程中依次出现的三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同时,又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导致这三种社会现象相互联结。从西水坡M45直接见到的只是侍奉巫师的现象,何况包括这位巫师在内的所有埋葬现象,还可能是出于某种宗教目的而向神作出的奉献行为哩!?同时,无论是后冈一期文化,还是当时整个中国社会,都未进入上述的后一历史境域,因此,难以依据M45这类搞祭祀活动时留下的遗迹,认定遗留这遗迹的社会“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发展到军事民主制阶段”,更不能说“阶级已经产生”①。

  在黄河下游,继后冈一期文化之后,便是大汶口文化的刘林期。它的年代约与庙底沟文化前期相当。由于庙底沟文化的东迁,刘林期的分布范围,远较后冈一期文化缩小。目前,只在鲁中丘陵、徐淮平原及胶东半岛才见到这时期居民留下的遗址和墓地。同时,刘林期居民积极接受并融合了庙底沟文化的先进因素,将自己的生产力及社会关系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并对江淮地区及长江下游和辽东半岛产生了积极影响。

  刘林期陶器的形制和其基本组合,自具特征。陶器的颜色,基本为红色,也有少数呈灰、黑色的,质地多为夹砂及泥质两类,还有一定数量的夹蚌末、夹云母末者,器表多作素面和磨光,无绳纹,常见的纹饰有点纹、划纹、弦纹及附加堆纹,红衣、彩绘、镂孔及篮纹数量较少。基本器形为鼎(上身为罐、钵、盆及釜形)、豆及觚形器,此外尚有盆、钵、罐及少量的器盖及器座,而和其它考古学文化的面貌保持着区别(图2—41)。

  图2—41早期大汶口文化陶器1.3.5.鼎;2.钵;4.豆;6.觚形器(山东兖州王因出土)。

  刘林期居民普遍流行拔牙风俗。同时,在王因还见到一些人头骨的下臼齿外恻,留有石质或陶质的球,相应地齿面萎缩内收而呈马蹄形,和齿面磨损甚重的现象,显然,是死者生前将石质或陶质小球长期含于口内所致①。观察王因三六六个人骨个体(男二六五,女一○一)的结果①,拔牙的有二八一人,占所观察的个体总数76.8%。其中男性二○五人,女性七十六人,分别占男女总数的77.4%和75.2%。同时,在二八一人中,二七五人是拔除一对上侧门齿,两位女性分别拔除一上颌中门齿及一对上颌侧门齿,和一对上侧门齿及一犬齿,另外四位男性,均拔除一个上颌中门齿。拔牙的年龄,在观察的个体中,男性没见到小于14—15岁者,女性也未见到小于十六一十七岁者。如果考虑到拔牙以后的齿槽闭合要一二年的时间,并不计个体和性别之间在施术年龄的某些差异,那么一般来说拔牙时间是在14岁左右,也就是人的第一组牙齿(乳齿)被后来长出的第二组牙齿(恒齿,不包括第三臼齿)全部取代完成之时,即进入性成熟的转折时期进行的。这时,第二性征的发育已很明显,青春期开始,在生理上为迈入成年准备了条件。据此,可认为拔去一对上颌侧门齿,是对已达到成年而获得婚姻资格的人进行成丁礼的一项内容。

  从存在公共墓地和至今考古发掘不多、亦少有报导的遗址来看,刘林期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长岛北庄的这时期遗址②,由于其居民和辽东半岛的同时期居民存在着较多的经济、文化交往,文化面貌上有着较多的自身特点。这里发掘房屋遗迹十六座,皆系圆角方形或长方形的半穴居。F16是一圆角方形的半穴居,东西长6.2、南北宽5.2米,深0.6—0.7米,门道略朝西南。坑壁经过特别加工处理,修整均较陡直,普遍挂抹了一层灰黄的细密纯净的墙皮泥,在北壁及南壁的西段及整个西壁,还增抹上一层白色的料姜石粉。门道呈斜坡式,在南壁中部。门道北侧有一可能是备雨水倒灌而设的贮水坑。居住面铺垫平坦而坚硬。室内有三个灶,门道两侧各一,另一个灶较大,位于紧靠北墙基中部冲门方向。埋柱洞共有二十五个,其中分布于房基坑周壁十七个,居住面中部两个,门道两侧四个。依据房基形状、结构和柱洞的排列,房顶当是四角攒尖式。从房基坑坑壁的最大高度推测,在墙基的上面可能还有一段以木棍、草和泥巴构成的木骨泥墙。门道处则应有一门棚(图2—42)。

  刘林期居民死后,葬于公共墓地。墓地分为墓区,如刘林墓

  图2—42长岛北庄F16地是由五个墓区组成的①。葬俗以单人一次葬为主,也有少数合葬墓。王因的合葬墓较多,但它在墓葬总数中,也只占极少数。这里有二次葬式的合葬,也有一次葬式的合葬。前者内含尸体较多,最多的一座墓葬达二十二个个体。这类墓的死者,多数墓内均为男性成年个体,少数墓内是男女老幼兼有。后者,内含个体二、三人,墓内死者往往同为男性,或同为女性。死者在墓穴中摆放的姿式,基本是头向东,仰身直肢,极少数死者,是俯身或侧身曲肢和盘腿盘臂者。二次葬式,一般是将头向置于肢骨、体骨的上方、是象征性地仰身直肢葬。随葬品多为陶器、石质工具,有的墓年还有装饰品和其它用品。陶器多置于死者腹部以下部位,其它物品多见于死者生前佩戴部位。墓穴绝大多数是呈长方形的竖穴,少数为具有生上或熟土二层台者。后者的剖面为倒置的凸字形,随葬的陶器,一般放在二层台上。至今,发掘中虽未见葬具,但熟土二层台很可能是葬具周围的填土。

  生产工具以石、骨质地的为主。这时广泛使用磨制技术加工石器,和为了使石器牢固地捆缚在柄上而相当普遍地推广了对钻方法制造穿孔的技术。随葬的石器,不少是因使用而致残破的。如大墩子第一次发掘发现的五件石斧中,三件是仅存刃部的残品①。甚至这里随葬品最多的M44,出土的石铲也残缺刃部。类似情况还见于刘林第二次发掘①。其报告发表的穿孔 石斧标本,刃部都有残损痕迹。随葬器物多达二十五件的M185出土的穿孔斧,因长期使用及反复修磨而形成凹形刃口,至入葬时刃口仍有残损。这就表明,当时制造一件磨制石器还是很不容易的,磨制石器是人们的宝贵用品。

  石器的种类以斧、锛为主。在刘林第二次发掘中,斧、锛的数量,分别占遗址出土工具总数的31.25%和41%。同地墓葬中随葬斧、铸的数量,均占随葬工具总数31%。大墩子墓葬出土的九十五件石工具②中,斧、铸分别占14.73%和49.47%。从遗址及墓葬所出石斧的总的情况来看,体薄穿孔的石斧的数量,只占较小比例。其次是石铲及石凿,例如在野店墓葬随葬的斧、锛、凿及铲的总数中,均仅占11%①,在大墩子墓随葬的石工具中,它们分别为8.4%和12.6%。刘林期的刀、镰,无论是墓葬,还是遗址,均极少见。这是否是由于使用别种收割工具,或是其它原因,目前尚说不清楚。尽管如此,上述情况表明,原始农业和以锛凿为工具的手工业,在刘林期的社会生产中,已占有根重要的地位。

  属于原始手工业方面的作业,还有骨角牙器制作、制陶和编织。显然,在陶器的成型工序上,陶工已较广泛地使用了慢轮。

  从使用鱼镖、枪头、网坠、弹丸和镞随葬,以及从遗址及墓葬中发现的鹿角、骨、龟甲和大量獐牙及其制品来看,在经济生活中,渔猎业还占着重要地位。

  家畜的饲养,已有了进一步发展,成为当时居民经济生活的重要来源。在发掘刘林遗址采集的六百五十二件兽骨中,猪牙床有一百七十一具,占26%多。此外,还有牛、羊及狗兽骨。刘林①和大墩子都有用狗殉葬,或如大墩子M213那样,以陶狗作为随葬品的现象,说明狗已是当时人们的重要伴侣。刘林M100中,发现一件用猪牙雕刻的猪头形饰物,嘴、眼、鼻俱备,维妙维肖,如果猜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食物和对猪的习性缺乏深刻了解,很难出现以猪为题材的艺术作品。这件猪头形饰物,生动地表现了当时养猪业已有一定的发展。它从一个侧面又反映了农业已占据了重要地位。

  马克思认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②。前述刘林期社会生产及经济,决定它只能处于氏族制阶段。在社会劳动分工中担负主要职能的,是妇女还是男子?是区分母系氏族制还是父系氏族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刘林第一次发掘的五十二座墓葬中,只鉴定了七座墓葬中死者的性别及年龄。三座女性墓中,除随葬尚不明确用途的牙勾工具外,别无其它工具随葬。而在四座成年男性墓葬中,除M16这位五十——六十岁的老年随葬牙勾外,M1、M7、M25分别随葬了锛及砺石、斧及砺石和斧。M25还同时用枪头和狗随葬,表明死者生前还是一位猎手(图2-43)。可见,当时男子拥有基本生产中使用的主要的工具。

  图2—43刘林M25和骨梳(1)、牙雕猪头(2)

  刘林第二次发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的墓主,均经性别、年龄鉴定。这里男性成年六十六,女性成年五十一,少年二,十三岁以下儿童十四,二人合葬者三,性别不明成年人九③。在十四座儿童墓中,除M176内的十二岁左右死者随葬牙勾形器外,其它均无工具随葬。这从一侧面反映了随葬工具的情况,是和死者生前所从事的劳动有关的。在性别确定的一百一十七座成年单人墓中,五十二座随葬了工具。其中女性十七座,占女性总数的33%:男性三十五座,占其总数的53%。可见,使用工具随葬的比例男性高于女性。现将随葬工具、种类,依性别统计如下表。

  

  

  男子随葬的工具约占总数的70%,女子只占30%。在种类上,妇女用铸随葬的只有一例一件,男子则有七例十六件,且女子没有凿、弹丸、网坠随葬;男子却缺乏纺轮随葬。可见,男性拥有工具的数量多于妇女,同时,以铸凿为主要工具的手工劳动及渔猎生产领域,已主要是男子的劳动部门,而纺织这类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担当。同时,这里男子使用斧随葬的有九人,用牙勾形器随葬的十一人(同时随葬斧者不计),分别占随葬工具的男子总数的约26%和31%;妇女使用斧随葬的有六人,用牙勾形器者仅二人(同时随葬斧者未计),分别占拥有工具随葬妇女的约35%和12%。如果依有些研究者认为牙勾形器是用于农业的工具的话,那么,它说明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虽略低于男子,但依然起着值得注意的作用。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野店和大墩子。

  野店被确定性别、年龄的墓葬八座,其中双人墓两座,单人

  墓男、女各三座。女性单人墓中,两座随葬纺轮,一座未随葬工具,在两座双人墓中的两位女性,一位随葬了骨针,另一位随葬了石斧(图2-44)。三座男性单人墓,分别随葬了石铸,或石斧及砺石,或石铸、砺石、骨凿及骨链。

  大墩子也是只在男性墓中才见到镞、鱼镖一类渔猎生产工具。这里的M44和刘林M25近似,随葬品极为丰富。该墓主人用狗、鱼镖、骨管(拉箭板指)①和斧铲,形象地标示他不仅是位农民,同时还是位渔猎能手。同时,和渔猎工具发现的情况相反,绝大多数的纺轮却都出自妇女墓葬中,而且,百分之七十的被确定为成年女性的墓葬,都用纺轮随葬。可见,大墩子渔猎和纺织劳动分工的情况,也和刘林一致。

  在农业和手工业方面,大墩子第二次发掘的墓葬有十座随葬了石铲,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仅两座,出土獐牙勾形器的十五座墓的主人均属男性。大墩子第一次发掘的妇女墓葬中,只有M25和M30分别随葬了斧、铸和凿。也就是只有10%的女子用斧随葬,20%的妇女死后随葬铸。这里随葬斧、锛的男性墓,分别占男性墓的20%,而且,对两次发掘大墩子墓葬统计表明,凿只见于男性墓葬。更应引起注意的是,使用斧、锛、凿这样成套的石质工具随葬者,均为男性。其中的M4和M32还同时出土了碎石片、牙料及较多的骨、牙制品,形象地指明死者生前是位具有特殊技能的善攻石、骨、牙料的手工业匠人。这种手工业匠人只在成年男子中出现的现象,和原始手工业基本上由男性担当的情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可见,在以农业为基本生计,家畜饲养、渔猎和手工业占着重要地位的刘林期社会中,在男子至少也和妇女一样加入了农业劳动,独占了渔猎部门,和成为手工业劳动的主要担负者的情况下,显然可以认为,男子已把社会劳动的主要职能握在自己的手中;而妇女的劳动在家族和社会中的意义,已是今非昔比,降到次要地位了。

  在家族和社会劳动分工中,男子劳动的作用及意义的提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标志,也是它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和男子在生产对比关系中占据的优越地位,是父系制代替母权制的经济基础。而男子控制或为其所有的财产超过妇女的私有财产,并在这种对比关系中占据主导或统治地位,以及由此产主的改变母女财产继承制为父子财产继承制的要求,是导致母权制之被颠覆,而代之为父系制的直接动因②。在刘林期,这种性质的经济基础和实现这种性质变革的动因,早已存在,并且,已产生了作为父系氏族制特征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考古学见到的这方面的事实,便是成对的异性成年男女合葬墓。为方便说明,将这类合葬墓列表如下页:表列四处墓地八座合葬墓,刘林的M102、M144、大墩子M67(M86)和野店M88均为成年男女,据王因简报①关于合葬墓的分类来看,这三座异性合葬墓中的男女,亦当为成年。唯刘林K21中的男女,按现今标准,应归为少年,但原始社会中的民族,成丁礼年龄在十三——十五岁间者,并非少数。同时,从本节关于刘林期流行的拔牙风俗的年龄来看,可认为墓中两人均

  

   已通过了成了礼而进入了成年行列。无论后冈一期文化,还是已被确认为母权制时代的半坡类型,都未见成对成年男女合葬墓,因此,应将这类墓葬的出现视为历史现象的同时,还当把合葬墓中的男女视为夫妻,而且是现实的夫妻关系发展到牢固程度在葬俗上的表现形式。

  已知墓中男女葬式,均仰身直肢,并排平列,男女居左居右,尚无定制,同时,女性拥有的随葬品,尤其是陶器,往往还多于男性,反映夫妻生前人格、地位及经济关系是平等的,甚至,在家内经济生活中,或许妻子较丈夫还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实现世系及财产从母系继承制转化为父系继承制,是从女性为中心的对偶婚过渡到以男性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大墩子的一座一位男性中年带着一个八——十岁小孩的合葬墓,是刘林期随着一夫一妻制婚姻确立的同时,实现了世系及财产关系的父系继承制的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刘林和大墩子的合葬墓的年代,可推到野店二期(刘林M102)或略早于野店三期,野店合葬墓的年代,属野店三期,王因在野店一、二期时,不仅不见成对成年男女合葬墓,而且,还相当广泛地流行在刘林、大墩子及野店未见的集体二次合葬制及多人同性合葬制。至野店三期时,王因虽见到三座成对异性合葬墓,但仍以同性合葬墓为主。可见,在实现向父系制过渡时,刘林期的诸居民点的情况显示出不平衡性。如果王因发现的那两座一位成年女性及一个未成年个体的合葬墓的年代,相当于野店三期的话,还可以认为在同一居民点的居民,一部分人实行一夫一妻制时,另一部分人还可能仍然过着母系制生活。

  一般认为这些不同地点的墓地,是氏族的墓地。刘林墓地分为五个墓群,“这些一个个的墓群则很可能是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家族葬地”②,家族葬地包含了单人葬及数量极少的夫妻合葬墓。可见,成对的夫妻包含在家族中,家族包含在氏族中。氏族墓地被划分为若干家族墓区,反映了家族经济在氏族中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氏族墓地的存在,则反映家族经济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冲破氏族制的程度。

  私有制的发展进程,决定父系氏族制的状况。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贫富分化的程度,是私有制进程的一面镜子。反之,从这面镜子,可看到私有制发展水平,进而了解父系氏族制所处的阶段。

  刘林第二次发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出土陶容器(包括极少量器盖)五百二十四件,石斧、铸、凿、铲工具四十八件。平均每墓可葬陶器3.61件,石工具不足半件。这两类器物是当时的重要财富。故可把它们的总量视为刘林氏族的社会财富总和的缩影,将各墓出土的这两类器物看成死者生前占有财富的缩影。上述墓葬可分为如下四类:(一)凡随葬陶器六件以上,或虽不足六件陶器,而有两件以上石工具者,属富裕墓葬;(二)凡随葬陶器三——五件,或有一件石工具者,是中等墓葬;(三)凡无石工具而有一、二件陶器,或无陶器但有其他随葬品者,为下等墓葬;(四)无随葬品者,是“赤贫”墓葬。依此四类,列成下表。

  

  

  (四)类墓十九座,占总教的13.1%,没有随葬品;(三)类墓五十座,占总数的34.48%,虽有随葬品,但不少墓缺乏陶器,即使有的墓出土陶器,数量也在腿葬陶器平均数之下。相反,(一)类墓四十座,占总数的约27.6%,却有三百五十件陶器和三十八件石工具,分别约相当各自总数的66.4%和75%。且其中个别墓葬的随葬陶器高达十二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九、二十五或二十七件,罕见的彩陶也出于这类墓中。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大墩子。因为这里第一次发揭的二十大座墓葬共出上九十五件陶器,平均每墓3.5件,恰和刘林相近。按在刘林使用的方法,将这里的墓葬也分为四类,见下表。

  

   (一)类墓葬,占墓葬总数的25.9%,拥有54.7绳的陶器和81.8%的石工具。在这类墓葬中,那些手工业匠人和渔猎能手的随葬品,是颇引人注目的,他们踌有锥多的陶器和石工具外,还有不用的其它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随葬。M44就有骨锥十三件及骨针八件,还有一条狗:M32用骨锥十九件、骨针四件等四十件物品随葬。与此相反,(四)、(三)两类墓葬,占墓葬总数29.6%,只占随葬陶器总数的5.2%。

  可见,两地随葬品情况,反映墓主人占有的财富存在着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刘林及大墩子妇女随葬陶器的数量,或和男子相等,甚至高于男子。刘林和大墩子(一)类墓中的男子墓葬的随葬陶器,分别为7.7件和7.5件,而两地同类墓中的女性墓的随葬陶器,平均每墓分别为10.8件和7.3件。同样,刘林和大墩子(二)类男子墓葬的陶器,平均每墓分别刚达三件或3.2件,妇女则是3.7件和3.6件。显然,妇女在家族中对财产拥有较大的支配权,其家族和社会地位,并未因母权制被颠覆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而变得今昔两重天。无疑,这同渐进地、和平地实现这一变革有关,也是父系氏族制早期的特征。

  在个体制家庭还包含在家族的社会中,财富不均的现象,主要是表现于家族之间。刘林T413的二十四座墓葬,随葬陶器在六件以上的十三座,三——五件的五座,且墓地中随葬陶器最多的H148(十九件)、M182(二十五件)及M145(二十七件),和墓地中仅有的随葬陶器达八件的两座儿童墓及一座也有八件陶器的10—15岁的少年墓,都在这个探方内。同时,T406、T407及T408探方的二十四座墓葬中,六件陶器的两座,三——五件的七座,一、二件的也是七座,无陶器随葬的多达八座,占了三分之一。显然,儿童和少年随葬品的多寡,当不出于自身的原因,而取决于其所属家族的经济状况。可见,T413家族比较富裕,T406—T408家族则较为贫困。这种家族间贪官分化的现象,自然是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如果将这两墓地和半坡类型的元君庙及史家①比较,可见到如下情况:

  

  

  表中墓类(一)、(二)和(三)的含义,分别相当于刘林、大墩子表中的(一)、(二)和(三)及(四),“元”和“刘”分别代表元君庙及史家两墓地和刘林及大墩子两墓地,比例数是指同类比例数相加的平均数,如刘(一)类墓葬的比例数,是刘林、大墩子(一)类墓葬比例数相加的平均数。分析表列数字可见:1.刘林及大墩子(三)类墓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的同类墓扩大,而所占陶器的比例反而缩小,反映这部分居民生前占有财富的情况,较元君庙及史家恶化;2.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增加。前者(二)类墓的比例,却较后者减少。若把它们的(一)、(二)类墓所占比例比较,元君庙及史家仍少于刘林及大墩子。可见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的增加,可能是前一时期(二)类墓者分化的结果;3.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所占陶器的比例,较元君庙及史家同类墓所占陶器比例增大,反之,前者(二)类墓占有陶器比例少于后者。表明刘林期的财富向(一)类墓集中。

  另外,元君庙和史家(一)类墓随葬的陶器,墓均数分别是同地(三)类墓的5倍和3.5倍,而刘林及大墩子(一)类墓随葬陶器,则分别是同地(三)类墓的11.6倍和11.8倍。

  可见,在贫富分化方面,刘林期较半坡类型扩大了,私有制也进一步发展。

  现在,可将刘林期社会的一些特点,归纳如下:1.在家族和社会劳动分工中,男子已担任主要职能,或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他们中间出现了一些具有专业特长的劳动能手。这些人占着较多的财富,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妇女在某些生产领域中还起着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说,她们在生产劳动中的地位,已退居第二位了。

  2.家族已明显地分裂为富裕的和贫因的。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了,贫富分化还未能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同时,贫困的人数较少,多数人的经济状况,都在中等以上的水平。作为后来父权制特点的家内奴隶尚未出现。

  3.存在着一夫一妻婚姻。妇女在家族和社会中,基本上和男于处于相等的地位,而在家内经济生活中,或许还拥有更多的发言权或支配权。

  大溪文化早期与马家浜文化

  大溪文化是以四川省巫山县大溪遗址①命名的。其年代,前期可进入半坡类型,后期约和庙底沟类型相始终。标题所说的早期的涵义,并非该文化本身分期的“早期”,是指约和黄河流域仰韶时代前期年代相当的大溪文化遗存,即基本上是自大溪文化三期①以前的遗存。同时,目前还难以大溪文化的分期标准界定大量的具体遗存的年代,尤其是还不明白该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和该文化社会进程的联系,所以,这里所讲的内容,可能涉入大溪文化四期的材料。这在目前确难以避免。

  大溪文化的分布地区是:西起瞿塘峡两岸,东达洪湖之滨,北自荆山南麓,南抵洞庭湖畔,处在中国东西、南北交通的腹地,面积约5万平方公里(图2-45)。这文化的陶器,基本上呈红色,

  图2-45大溪文化遗址分布示意图1.大溪;2.龚家大沟;3.朝天咀;4.中堡岛;5.杨家湾;6.清水滩:7.红花套:8.西门河;9,关庙山;10.杨木岗;11;陈家湾;12.朱家台;13.毛家山;14.蔡家台:15.桂花树;16.柳关;17.三元宫;18.丁家岗;19.划城岗;20.汤家岗;21.王家岗;22.车轱山。

  盛行红衣。外表常为红色的陶器,内表却为灰黑色。同时,也有少数的陶器呈灰色、黑色、橙黄色和白色的。较早的白陶,色泽灰黄,主要成分为SiO2,另有较多的Al2O3,较晚的白陶,往往还有较多的MgO,而颜色洁白。陶器的质地分泥质和粗陶两类。粗陶除夹砂、蚌末外,另有单纯以稻壳作羼和料的。陶器的主要纹饰有戳印纹、弦纹、刻划纹、堆纹、镂孔和彩绘,也有少量的线

  图2-46大溪文化陶、石、玉器1.彩陶罐;2.圈足盘;3.曲腹杯;4.圈足碗;5.器盖;6.罐形鼎7.器座;8.双环形石饰;9.10.玉玦;11.钵形三足器;12.彩陶瓶;13.豆;14.石斧。纹。戳印纹是大溪文化最具特征的纹饰②。它是由圆形、半圆、新月、三角、S形、X形、菱形、长方、方形、工字形及篦点组成的几何形图案(图2-46)。彩陶数量不多,一般是在泥质红陶外表先涂红农再画黑彩,也有赭彩,个别的是白衣黑彩及红彩。同时,还有内彩。图案可分两类;一类是由曲线、弧形三角、曲边块状及圆点,配以直线的几何形,当是受庙底沟类型彩陶艺术影响的产物,但其中常见的绞索纹及平行带中夹鸟形或横人字形(实为前者之变简)纹,颇具自身特色;另一类是由直线条带、菱形方格、银齿形、圆圈及点状线组成的几何形,此类图案,自具风格(图2—47)。器形主要是釜、鼎罐、圈足盘、圈足碗、双腹杯、筒形瓶、敛

  图2—47关庙山、毛家山、丁家岗出土陶器1.2.碗;3.杯;4.盘。

  口簋、敛口钵、器盖、器座及支座。三足器很少,流行圈足器。三足器除鼎罐外,还有三足钵。这些器类下的三足,系由矮圈足切除其余部分而成。这表明三足器的产生,是受圈足器的启发而沿袭了圈足器传统的产物。陶器均为手制,除早期遗留用贴塑法制陶外,基本上用泥条盘筑法制成陶坯,再在慢轮上加工修整成器。陶器烧成温度较低,如红花套标本为600°—700℃,大溪标本为750°—810℃,三元宫标本为880℃①。划城岗发现的由火道、火膛及烟囱组成而无窑异的陶窑①,不仅说明陶器是在陶窑内烧制的,而且,其烟囱位置及无窑箅的结构特点,和以红烧土块作垒砌陶窑的材料,还说明是这文化自身的发明。

  就上述大溪文化的考古学文化特征所显示的文化面貌,尤其是以该文化较早阶段的丁家岗下层遗存①,和石门皂市下层遗存②进行比较,可看出西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大溪文化是从石门皂市下层遗存生长起来的。

  同时,自大溪文化居民分布区溯汉水而上,进入汉水上游的陕南地区,沿丹江、浙水则与伊洛地区相连,此两地均是半坡类型及庙底沟类型居民的分布区,更有甚者,在湖北境内的汉水流域及河南境内的浙水沿岸,均零散地分布着二些半坡和庙底沟两类型居民的移民点①,这有利的地理条件和当时这些文化居民分布的格局,为它们进行文化、经济交流提供了相当便利的条件。

  近来,在汉水上游陕南地区的半坡类型遗存中,已见到大溪文化的具有戳印几何形纹饰的白陶圈足盘残片①,前面谈到的大溪文化彩绘图案所表现出来的庙底沟类型彩陶艺术的影响,均表明大溪文化和半坡及庙底沟两类型之间确已存在相当广泛而深入的文化、经济交流。

  当然,大溪文化居民区还可同四川、江西腹地、广东和位于淮河流域的河南及安徽部分地区,甚至通过中间媒介而同长江下游的同时代居民,进行了经济文化的交往。有的学者通过时大溪文化和长江下游的河姆渡、崧泽及良渚等文化的玉器种类、形制、用途的比较研究②,认为大溪文化的玦、璜这类玉饰品,是长江下游文化传播的产物,同时并非依样画葫芦,体现出了大溪文化居民的创造性加工。但是,从大溪文化基本内涵来看,沿着汉水,尤其是由浙水沟通同伊洛地区的联系,当是大溪文化居民对外交往的主要方向。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当黄河中上游步入庙底沟类型时期,它们之间的这种交流,才达到相当频繁的阶段。同时,住居在江汉地区的大溪文化居民能直接吸收庙底沟类型的信息,而使他们和洞庭湖畔的同胞的文化面貌,呈现着显著区别。考古学为了标示这种差别,分别称之为关庙山类型和汤家岗类型③。

  大溪文化居民聚族而居。他们留下的居住遗址,往往见于靠近水源的高地下。房屋的基本特点是:大多为地面上的建筑,形式分圆形、方形和长方形;半地穴式房屋,只有圆形的一种。地面起建的房子,往往先挖墙基槽及立柱洞,立柱后,用烧土碎块掺和粘上填实墙基糟,形成上筑墙根。再在立柱之间编扎竹片竹竿,里外抹泥,成为编竹夹泥墙。为支撑屋顶,室内一般也挖洞立柱。屋内地面下用红烧土块铺垫,表面敷涂细泥并经火烤,有的屋内围筑灶坑。有些房屋设具有护棚的门道,还有的房屋备有撑檐立拄或专门的檐廊。关庙山F22是一座地面起建的长、宽近6米,房顶为四面坡的方形建筑99900042_199_1④,门开于西墙正中,设有略高于居住面的门坎。该房屋的居住面、墙基及墙和室内设置立柱的材料、结构及构造程序,均同于上述大溪文化房屋建筑的一般情况。F22的灶坑,设在房屋正中,方形,四周有埂,内有一条南北向隔梁,将灶坑一分为二,埂、隔梁及灶坑面均抹泥敷平。灶坑东南角筑一高于灶坑埂的红烧上台,顶部呈锅底状,抹一层泥,可放置圆底釜一类的陶器。

  F22自灶坑东北角至北墙中部偏东,在室内垫层上起筑一堵隔墙,将房屋北半部分为东西两间。屋墙外四面均用红烧土块铺成散水,厚5—15厘米,低于室内地面12—15厘米。居住面上有陶器五件,其中一件筒形罐内还存着小石锛、骨笄、扁锥形骨器、小虎角及野猪牙各一件。散水上放着三件陶器和二件石斧。据此可看出当时居民简单的生产、生活情景。

  稳定的生活资料的生产经济,是这种定居生活的必要前题。以稻壳碎末作为陶器的羼和料,红花套、关庙山、毛家山及三元宫等地建筑遗迹的红烧土块中,普遍羼和稻壳和稻草末。红花套烧土块中的稻壳标本,经鉴定为粳稻。这些情况,显示大溪文化居民以营稻作农业经济为主。大溪遗址的堆积中,普遍夹有鱼骨渣,还见牛下颌骨、鹿角及牙和麂子角,不少墓葬使用鱼和龟及野猪牙及兽骨制品乃至狗随葬,例如M78、M93、M153及M138等均随葬了鱼。M138⑤内葬一40—50岁男性,随葬鱼六条,分别置于头下及左肩下各一,左手处和右脚下分别为二条、三条。在三元宫H8内,发现了牛、羊、猪及鱼骨①。可见,当时渔猎及饲养业也居一定地位。各地均未见到网坠,只见到石矛、骨矛及石镞,可能当时江河中鱼相当丰富,以致无须制网捕鱼。同时,纺轮及骨针的发现,证明还存在纺织及缝纫这类家庭副业。

  制石及制陶是大溪文化居民的两大手工生产部门。制陶已如前述。在大溪文化遗址及墓葬中,只发现斧,铲、锄、锛、凿、刀、杵及砺石这几种石质制品。数量以斧最多,其次为锛,再次为凿,其余石制品的数量均很少。例如三元宫遗址中期出土斧、铸的数量,分别占石工具总数的66%和23.7%②;大溪第三次发掘的墓葬中随葬的斧、锛、凿的数量,分别占石工具总数的56.7%、30.6%和0.82%。石斧多为弧顶或平顶,器身平面呈梯形,中段较顶部粗厚。穿孔石斧和石铲,数量较少,出现的时间较晚。石铸器身平面一般呈梯形,少数亦有呈长方形者。石凿则基本上呈长方形。石器中仍有一定数量的打制石器,多数则是经磨制加工而成的,但通体精磨而棱角分明的器形很少。

  大溪第三次发掘的被定为早期而查明了性别的四十八座成年墓葬③中,女性二十七座,男性二十一座。凡随葬石质的斧、锛、凿及纺轮这类工具中的一种者,女性墓七座,右其总数约26%,男性墓八座,占其总数的约38%,可见用石质工具随葬的情况,成年男性相对地多于女性,反映男性在使用这类工具生产中的地位,高于女性。在这些墓中,用石纺轮随葬的,只有M79这位成年女性一例,或许说明纺织这类劳动是女性的专业。同时,男女均使用斧、锛、凿这类石工具随葬,也表明男女在用这类工具的劳动中,尚未存在明显的分工。不过,同时以斧、锛及凿随葬者,女性仅M167一例,占随葬石工具的女性成年墓总数的14.3%,男性有M166、M175、M187及M208四座,占随葬石工具的男性墓总数的50%,可见,不仅表明男性具有使用这几种工具能力的人数多于女性,也说明在这类劳动中男性较女性居于更重要的地位。

  大溪文化居民死后,除在关庙山、红花套见到小孩实行瓮棺葬而可能是成人和小孩分别埋葬外,其它各地的成人和小孩均共葬于公共墓地中。

  关庙山的瓮棺葬①,发现于遗址中。这里的葬坑分圆形竖穴和浅盆形横穴两种,瓮棺的放置形式,亦有竖置和横置。葬具均为夹砂(炭)或泥质红(灰)陶的鼓腹圜底罐,有的瓮棺口上倒置一件碗或盘作盖。此外,均无随葬品。

  公共墓地当有一定的排列规律。除在大溪见到一座母子合葬墓(M121)外,其他均为竖穴单人葬,至今没有发现葬具。人架绝大多数头南足北,除较多的仰身直肢和极少的俯身直肢葬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屈肢葬。后者特点显明,形式多样,分仰身屈肢、侧身屈肢和俯身屈肢,以仰身屈肢最为普遍,有的两腿并靠,弯向左边或右边,双手往往交叉置于腹部,有的呈蹲踞式,下肢向上蜷曲,膝盖弯及胸前,双手在臀部旁或抱住臀部,有的为危坐式,双脚交叉压于臀部,双手伸直或放腹部(图2—48)。大图2—48大溪文化屈肢葬式(四川巫山大溪出土)部分墓内都随葬了器物:陶器、工具和装饰品,有的墓内还随葬了鱼、龟和狗。随葬器物多置于臀部以上部位。陶器放在人架上部或头两侧;生产工具中的石器,常置于胸部或枕在头骨之下;玉、石、骨、蚌和象牙质的玦、环、珠、璜、镯及壁这类装饰品,一般见于死者生前佩戴的地方。这些葬俗的特点,显示大溪文化和黄河流域乃至长江下游地区的同时期居民,在习俗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半坡类型年代范围内而住居于太湖平原及杭州湾地区的居民留下的遗存,具有鲜明的考古学文化特征,是因浙江嘉兴马家浜的发掘①得以认识的,故名之为马家浜文化。

  这文化的葬俗自具特点,无论是成年人,还是小孩,死后都埋在公共墓地中,盛行单人葬,至今发掘的二百二十余座墓葬中,只有六座同性合葬墓,墓中均葬二人,女性或男性各为三座②。墓中的尸体基本上是按俯身的姿式摆放,马家浜确认葬式的十七位死者,俯身葬式的占64.7%,其余均为仰身葬;常州圩墩的92%的死者,均为俯身葬99900042_203_3③(图2—49)。死者的下肢基本上为直肢的形式。其头向绝大多数向北,吴县草鞋山能判明头向的九十四座墓葬中的死者④,八十六座向北,占91.5%,剩下的八座墓,或向西,或向东,也有向南的。至今,见于报导的只有马家浜墓地中的两位死者骨架旁,看到由木板构成的长方形葬

  图2—49圩墩马家浜文化墓地(部分)

  具的遗迹,其它均无。同时,相当数量的死者都没有随葬品,那些带有随葬品的死者,其随葬品的数量亦很少。圩墩六十二座墓葬中,无随葬品的有三十二座,随葬一至三件器物的二十五座,四至七件的仅五座①。草鞋山的一○六座墓葬中,二十五座墓没有随葬品,七十八座墓只有一至三件随葬品,有四件随葬品的墓葬仅两座。M38较为特殊,随葬了九件器物。该墓的主人是一位二十五岁至三十岁的女性,随葬豆、盆各一件、骨柶三件、石斧一件、“L”形鹿角器二件和玉饰一件。圩墩随葬品最多的两座墓葬,M14是位老年男性,有五件陶器及一件石纺轮,M16是一中年女性,随葬陶器四件,陶纺轮和骨锥、镞各一件。这或许反映妇女和男性老人在亲属中拥有较多的财产支配权,地位亦较高。

  随葬品都是死者生前使用的器物,即陶器、工具及装饰品,凡随葬一件陶器者,大多数为豆,其次为钵,随葬二件以上者,再配以釜,或罐,或鼎,或壶,生产工具多为斧及纺轮,也有锛、凿,个别为锄者。装饰品中最多的是玉玦,其次为玉璜,也有玉环或玉镯。随葬器物的位置,陶器或放在头骨上方,或置于脚下,或陈列于骨架的一侧,也有压在尸体下面或置于骨体之上者,生产工具多放在死者的腰部,装饰品则见于死者生前配戴的部位,如玉玦均发现于耳部。

  在马家浜、邱城、梅堰、圩墩及草鞋山等地,都发现了居住建筑残迹,使人们认识当时的房屋多为方形,少数为圆形,均是地面起建的木构建筑。吴江梅堰发现的以蛤蜊壳为地面的建筑遗迹①,厚7—33厘米,它适于防潮,这种地面上有的还见草木灰和排列整齐、纵横交织的芦苇层,草鞋山F3是一处直径2.3—2.7米的约近圆形的地基,周围环绕排列十个柱洞,有的柱洞中残留着木拄。这里还发现一些零散的木柱,有的下面垫着一至二块木板作柱础,有的木柱周围发现印有芦苇痕迹的烧土块、草绳、用草绳捆扎的草束、芦席、篾席等当时建房用材。吴兴邱城的一处建筑呈长方形②,两边排列相距3.5米的若干方形柱洞,室内地面是用小碎石、陶片、沙粒、蛤蜊壳、螺蛳壳和粘土羼和筑成的,上面再铺上一层泥沙,拍紧后再以火煅烧,硬度很高,厚10—18厘米。这里的柱洞底部也垫一、二块厚木板。室外四周还有排水沟的设施。马家浜发现的一座建筑,也是呈长方形。其南北长7米,东西宽2.75—3米,东、西两侧各有六个柱洞,南边中部有一柱洞,东侧自北往南数四、五柱洞之间的间距较大,当为房门处。柱洞内填粘土,两个柱洞尚存残木柱,四个柱洞中有作为柱础朽木板痕迹。房屋的地面为一层厚约8厘米的黄绿色硬土。在房屋的北部,发现了延伸到室外的大片红烧土,全为不规则的大块,面较平整,上留有树枝或芦苇烧毁后的痕迹。在这片红烧土块的南端,上面还压着大量草灰。这当是房屋烧毁时倒塌的屋墙和房顶的残留。发掘时,在这房屋范围内采集了陶片、骨镞及骨凿等。

  马家浜文化的陶器颇具特色,多作红色,也有为数不多的灰色及黑色陶,质地分泥质及夹砂的两类,夹砂陶羼和料是砂粒和蚌末,一般质地较租。器壁外红里黑或表红胎黑,是泥质红陶的特点。陶器均为手制,部分经过慢轮修整,烧成温度为800°—870℃。器表以素面为主,盛行在陶器上涂抹红衣,不仅常以此作为泥质红陶的装饰,同时,亦见于一些夹砂红陶乃至泥质黑陶中一些器皿。纹饰较简单,有弦纹、刻点纹、按压窝纹、小镂孔及附加堆纹和彩绘。彩绘陶虽少,却颇具特点,有红彩及黑彩两种,基本上是由直线条纹组成的几何形纹饰,如由网格三角形及长方形或由拱桥纹组成的图案。器形种类不多,主要器形是宽檐深腹圜底釜、扁锥足或圆锥形足的釜形鼎、喇叭形座的豆、敞口盆、钵、双耳罐和平底或带三、四个足的盉及壶,以及特征鲜明的长方形烧火袈(可能是用于烧烤食物的炉箅)。这里的陶器有的往往安上鸡冠耳或尤具特色的牛鼻式耳(图2—50)。

  马家浜文化层位上晚于河姆渡文化。从陶器形态分析,可认为它直接起源于以罗家角早期为代表的遗存。后者基本上同于河姆渡遗址的早期,而同时保持着一些地域性差异,两者当属同一文化的不同的地方性变体。同时,马家浜文化的后继者,是崧泽文化。这种文化和苏北的青莲岗为代表的遗存有着较多的联系,也如前述,通过中间媒介而和大溪文化交往,罗家角较晚地层中出上的白陶豆③,可能是大溪文化影响的产物。

  马家滨文化用石、玉及骨、角、陶等材料制作工具、用具及装饰品。骨角器有“L”形鹿角器、凿、镞、矛、鱼镖、锥及针等:陶器有纺轮、网坠及杵:石、玉器育斧、锛、锄、砺石及玦、璜、环、镯,以及木材制成的木铲及泥抹子等。已广泛采用磨制技术制作石、玉及骨角器,石斧中有不少是穿孔石斧,较晚阶段出现了有段石锛。居民过着以稻作农业为主的定居生活,渔猎采集业相当发达。据草鞋山及崧泽出土的稻谷及炭化米的鉴定,知当时种植的稻谷有籼稻和粳稻两种。马家浜出士的兽骨,约超过陶片十余倍,在T1及T2的50平方米年,约有兽骨一千公斤左右,经鉴定知为水牛、鹿、野猪、狐狸、麝、水龟及蚌等,其中以水牛及鹿为最多。草鞋山出土的动物遗骨中,最多的是梅花鹿、四不像、野猪、牙麞及水牛、也有狗,水生动物则有草龟、鳖、河蚌、鲤鱼及鲫鱼。梅堰出土的兽骨经鉴定得知是以牛骨及鹿角占多数,其中很多骨、角见到经砸、击、锯削留下的痕迹,圩墩发现的螺蛳壳多被敲去尾部,当为食用的残留。一些遗址中还见到梅核、圆角菱及桃核。这些情况,显示渔猎及采集仍是当时居民经济生活的重要来源。

  水牛、猪及狗是当时饲养的家畜。

  草鞋山发现的三块纺织物残片,经鉴定认为纤维原料可能是野生葛,织物为纬起花的罗纹织物。织物的密度是,经密每厘米约十根,纬密每厘米罗纹部约二十六至二十八根,地部十三至十四根,花纹为山形斜纹和菱形斜纹,织物组织结构是绞纱罗纹,嵌入绕环斜纹,还有罗纹边组织。它不同于此时在黄河流域陶器底部印痕所反映的平纹粗麻布,是相当进步的织造工艺的产物。

  圩墩发掘的六十二座墓葬④中,被确定性别的成年人墓四十四座,其中男性二十四,女性二十座。具有随葬器物的墓葬,男性八座,占整个男性墓的33.33%,女性墓十二座,占女性墓总数的60%,可见,女性拥有随葬品的比例高于男性。同时,女性墓中随葬工具的计十座,其中九座随葬的是纺轮,一座随葬穿孔石斧,在随葬纺轮的一座墓葬(M16)中,同时还随葬了骨镞;男性墓随葬工具四座,两座是“L”形鹿角器,一座是石锛及骨镞,另一座墓主人是老年,随葬了石纺轮。圩墩1972年发掘①所见到的情形是,玉玦、玉璜及纺轮是女性的随葬品(1973年发掘的M40,随葬玉块两块,鉴定亦为女性),“L”形鹿角器则是男性的随葬品。可见纺织是妇女的劳动领域,使用“L”形鹿角器的劳动,则只是男子从事的职业,除此之外,在其它劳动领域中男女性别似乎不存在明显的界限。同时,女性拥有随葬品的墓葬比例居高的情况,可能是妇女地位较高的反映,或许马家浜文化居民的社会,还处于母系氏族制阶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页。

  ②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③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

  ①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②北京大学考古教研室华县报告编写组:《华县、渭南古代遗址调查与试掘》,《考古学报》1980年第3期。

  ③梁思永:《后冈发掘小记》,《梁思永考古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59年。

  ①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磁县界段营发掘简报》,《考古》1974年第6期。唐云明:《试论豫北、冀南仰韶文比的类型与分期》,《考古》1977年第4期。

  ①材料取自: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71年安阳后冈发掘简报》,《考古》1972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安阳后冈新石器时代遗址的发掘》,《考古》1982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张家口考古队:《蔚县考古纪略》,《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4期。

  ①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3期;《濮阳出土六千年前的龙虎图案》,《中国文物报》1988年1月29日。

  ①卜工:《磁山祭祀遗址及相关问题》,《文物》1987年第1期。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②张光直:《濮阳三与中国古代美术上的人兽母题》,《文物》1988年第11 期。 ①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3期。

  ①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 第3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工作队:《山东兖州王因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9年第1期。

  ②韩康信、潘其风:《我国拔牙风俗的源流及其意义》,《考古》,1981年第1期。 ①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等:《山东长岛北庄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7年第 5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②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 第2期。

  ③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又《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集刊》1。

  ②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邹县野店》,文物出版社,1985年。 ①江苏省文物工作队:《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一次发掘》,《考古学 报》,1962年第1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0—321页。

  ①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3期。

  ①张忠培:《大汶口文化刘林期遗存试析》,《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①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工作队:《山东兖州王因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9年第1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2年第2期。

  ①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① Nelson,N.C.,Jonrnal of the CentraI AsiAticExpedition to the yangtse River Gorges Region, typewritten manuscript,An1orican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New York。四川长江流域文物保护委员会文物考古队:《四川巫山大溪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记略》,《文物》1961年第11期。四川省博物馆:《巫山大溪遗址第三次发掘》,《考古学报》1981年第4期。

  ②李文杰:《大溪文化的类型和分期》,《考古学报》1986年第2期。

  ①湖南省博物馆:《湖南安乡县汤家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2年第4期;湖南省博物馆:《安乡划城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83年第4 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

  ②湖南省博物馆:《安乡划城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83年第4期,③湖南省博物谊:《澧县东田丁家岗新石器时代遗址》,《湖南考古辑刊》1。

  ④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石门县皂市下层新石器遗存》,《考古》1986年第1期。

  ⑤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浙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湖北郧县秘均县考古调查和试掘》,《考古学集刊》第四集。

  ①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龙岗寺》,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②杨建芳:《大溪文化玉器渊源探索》,《南方民族考古》1。

  ③李文杰,《大溪文化的类型和分期》,《考古学报》,1986年第2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队:《湖北枝江关庙山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1983年第1期。

  ①四川省博物馆:《巫山大溪遗址第三次发掘》,《考古学报》1981年第4期。

  ②湖南省博物馆:《澧县梦溪三元宫遗址》,《考古学报》1979年第4期。

  ③湖南省博物馆:《澧县梦溪三元宫遗址》,《考古学报》1979年第4期。

  ④四川省博物馆:《巫山大溪遗址第三次发掘》,《考古学报》1981年第4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队:《湖北枝江关庙山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1年第4期。

  ①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浙江嘉兴马家浜新石器时代遗址的发掘》,《考古》1961年第2期。

  ②南京博物院:《江苏吴县草鞋山遗址》,《文物资料丛刊》3。

  ③常州市博物馆:《江苏常州圩墩村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和试掘》,《考古》1974年第3期。

  ④同②。

  ①吴苏:《圩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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