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金代猛安谋克制度 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它产生于女真原始社会的末期,由最初的围猎编制进而发展为军事组织,最后变革为地方的行政组织,具有行政、生产与军事合一的特点。猛安谋克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内容编制不是女真族所特有的,在同样的历史条件下其他一些民族也可能出现类似的组织,猛安谋克与契丹族的头下军州和满族的八旗制度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但由于民族和时代的不同,其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猛安谋克的形成、变革和迁徙
猛安谋克是以千夫长、百夫长命名的一种军事组织,它源于原始的狩猎生产组织。在氏族社会中,出围狩猎是一种生产,围猎时要组织氏族部落的人员出动,一般的是按什伍的编制方法组织,作为军事组织就是从这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马扩《茅斋自叙》记载,金太祖完颜阿骨打说:“我国中最乐无如打围。”马扩据此推论:“其行军布阵大致如此。”猛安谋克的编制中有猛安(千夫长)、谋克(百夫长)、谋克之副蒲里衍(牌子头)、什长(执旗)、伍长(击柝)、士卒(正兵)、士卒之副阿里喜。出猎时,按什伍编制,年壮者为正,矮小者为副,《金国语解》:“阿里喜,围猎也。”这种组织最初是平时射猎,战时则战,还没有出现常设的军事组织。当掠夺其他部落财物的战争成为经常之事,便出现用围猎的编制办法设常备的军队,不仅产生首领,而且逐渐形成世袭制。
猛安谋克军事组织,是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时代的产物,因此它在金建国后仍保留同围猎的关系和民主主义的残迹。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确立以后,平时生产,仍以出猎作为训练武艺的重要手段被保留下来,以保持其善射猎的民族风尚。在猛安谋克内军事首领与士卒间,尊卑不严,上自大元帅,中自万户,下至百户,住食穿戴没有特殊的差别。国有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议,讨论先自卑者开始,讨论完毕,把灰漫灭。献策、赏功都体现了军事民主精神。
金太祖嗣都勃极烈的第二年(1114),为适应金即将建立和对地方进行统治管理的需要,“命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一如郡县置吏之法”①。这是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政治改革。这次改革发生在即将建立金国的前夕,把原军事组织的猛安谋克同地域性组织村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原军事组织变革为地方行政组织。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由原猛安谋克的领夫制变为领户制;由千夫长、百夫长变为千户长、百户长。确立猛安谋克为地方行政组织,对氏族制是一次重要革命,打击了旧氏族势力,确立和巩固了新兴奴隶主的势力,奠定了以地域和领户制为特点的国家的基础。军事组织和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族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猛安谋克组织,随着军事向南推移而不断地南迁。当女真族取得宁江州(今吉林扶余东)的战役的胜利之后,即用猛安谋克改编辽的军队和新降服的各族人民。特别是占领辽东京(今辽宁辽阳)广大地区后,在新占领区推行猛安谋克制度。《金史·太祖纪》:“东京州县及南路系辽籍女直皆降。一如本朝之制。”太祖天辅五年(1121),占领了辽的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宁城西)两道,对被征服的契丹、奚人也都依照辽东渤海例,于其地置千户谋克。
天辅七年,占领辽西京、燕京,又想在平州推行猛安谋克制度,因为遭到汉人的强烈反抗,天会二年(1124)便在平州废除对汉人实行猛安谋克的办法。女真族的奴隶制度不能改变汉人地区的封建制,也不能用猛安谋克改编汉人和变州县制为猛安谋克制,这是踵辽南北面统治的历史原因,也决定了金朝只能采取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和与州县制并存的发展方向。随着对北宋战争的胜利,为加强对中原汉人的统治,太宗天会十一年九月,金左副元帅宗翰悉起女真土人,散居汉地,只有金朝的皇帝及将相亲属卫兵之家得以保留,这是一次大规模地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运动。“棋布星列,散居四方。令下之日,比屋连村,屯结而起”①。这次大迁徙,使中原的区域和民族分布,以及社会形态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熙宗即位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官制改革,变女真族建立的以奴隶制统治为主的政权为以封建制为主的统一的多民族的皇权制,由南北面设制发展为封建中央集权制下的封建制与奴隶制并存。熙宗适应这种变化,始创女真屯田军,实行计口授地制度,把女真、契丹之人都从本部迁居中原,同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凡屯田之所,自燕山之南,淮、陇之北皆有之。多至六万人,皆筑垒于村落间”①。
海陵时的改革,是对熙宗改革的继承和深化。海陵迁都燕京,标志着对女真族在上京的旧贵族的决裂,是在金朝政治统治中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措施。他为削弱女真旧贵族的势力和加强对汉人地区的统治,便迁女真贵族于中都、山东、北京、河间。这次被迁的猛安和家族,有上京路太祖、辽王宗翰、秦王宗翰的猛安,右谏议乌里补猛安、太师勖、宗正宗敏之族,斡论、和尚、胡剌三国公,太保昂、詹事乌里野、辅国勃鲁古、定远许烈、故杲国公勃迭八猛安,阿鲁之族和按答海族属。它比前两次“尽迁本国之土人”和“女真、契丹之人”相比,已把迁徙的重点集中到女真宗室大贵族上,标志着猛安谋克内徙已达到高潮。
把猛安谋克大批向中原迁徙是金朝女真族统治决策的一部分,这种迁徙具有军事部落移民的性质。猛安谋克组织被迁入中原以后,仍保留其原有的名称,实际上是把猛安谋克村寨组织原封不动地迁入内地,使女真的奴隶制与中原封建制在统一的封建皇权制下并存,这就打破了过去分中外、分华夷的“天下一体”为“中华一体”,女真与汉人一家,皆是国人。它的直接后果和发展的趋势是:由于猛安谋克受中原封建制的包围和影响,在女真奴隶制内部不断发生变化,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由奴隶制的组织变革为封建的组织。
猛安谋克的系统与结构
猛安谋克的组织系统,包括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和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
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由原来的部落氏族组织与地方的村寨组织结合而形成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初在猛安谋克之上设路以统猛安谋克,有万户路、都统司路、军帅司路和都勃堇路,形成北面与南面不同的行政设置系统。后来随着全国官制的统一,地方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逐渐被纳入统一的官制之下以与地方的州县制并存。汉人州县系统是:京(留守)—府(府尹)—州(节镇、防御、刺史)—县(县令)—村社(主首)。地方猛安谋克系统是:京(兵马都总管)—府(兵马总管府)—猛安(相当防御州)—谋克(相当县)—村寨(寨使)。猛安谋克在属于地方军事系统的京府都总管和总管府之下,自成一个系统,与州、县互不干涉,猛安的地位在节镇之下,刺史之上,相当于防御使,谋克相当于县令,寨使相当于主首,是金代一个整体的系统官制中的一个系统。
地方的猛安谋克,属于地方行政组织和类型,作为地方官的猛安谋克,被纳入地方行政官制系统与结构之中,在地方行使管理的权力。猛安谋克随着金朝封建化的完成,被纳入金朝统一的官品体系之中,诸猛安从四品,诸谋克从五品。诸猛安的职能是修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防捍不虞和御制盗贼,军事、政事、生产治安兼于一身。诸谋克的职能是:抚辑军户、训练武艺、按察所部、宣导风化、劝课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通检推排簿籍等。猛安谋克的职能不仅与女真奴隶制的构成相适应,同时也表现出军事、民事与生产结合的地方组织的特点。
猛安谋克作为地方的机构,是建立在女真族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之上的,土地国有,由奴隶主贵族、平民、奴隶和驱丁构成其阶级的关系。
猛安谋克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和地方官的名称,同时也是授封女真贵族的尊称,他们以猛安谋克成为女真族的权贵的世袭奴隶主。猛安谋克的授封,有的直接授给其本人,有的是因念其先人功绩而授封,有的还可增授,即一人可授几个猛安谋克。授封给猛安谋克的主要是宗室勋臣之家,常以一家中授猛安谋克的多少作为其家族勋贵与否的一种标志。猛安谋克的袭封制度规定,如袭封者死去,由长男继之,长男已亡或笃废疾者,则由长孙继之,长男及长孙俱死,由次子继之,本支已绝,由兄弟继之,兄弟无,由近亲继之。猛安谋克因为犯罪、犯酒禁、犯赃等可收回,或转授给他人。
除猛安谋克奴隶主贵族以外,还有平民这个阶层。他们多是本族的自由民,户属猛安谋克户,口称正口。他们是金朝兵力的主要来源,壮年被征称正兵,正兵之副称阿里喜。正兵与阿里喜的区别是正与副、修者与矮弱者的区别,阿里喜允许环甲为正军,不是平民与奴隶的区别。平民是可以从国家分得牛头地和向国家出牛头税的自种者,他们有的可能上升为奴隶主或者是沦为奴隶,他们在女真人口中占多数。
奴隶是猛安谋克中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奴隶主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奴隶,多者上万、上千和上百,少者有数十或数个奴隶。女真奴隶被猛安谋克各家族所占有,以口计而不以户计,被称为奴婢口,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他们多是由战俘被转化为奴,因犯罪而被没为奴,或者是失约立限典质和鬻身为奴,逃避徭役而依附豪强为奴。奴隶因被放免或与良人通婚,转为隶属于本部的正户。
在猛安谋克中也有一定数量的驱丁,他们是作为奴隶主的家族私属而存在,其特点是以丁户计,可以轮差或被签为阿里喜,在金代军制中有驱,是解放原来辽时的奴婢为良人后而编制的。驱丁是介于奴隶和一般编户(良户)之间的一个阶级,其地位相当于农奴。
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源于氏族社会的围猎组织,这种组织的出现比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为早,由原始社会末期的常设军发展为建国后国家常备的军事系统。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以军事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而不是以地方的行政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金代猛安谋克组织系统是逐步完善的,其系统构成是:在猛安之上置军帅,军帅之上置万户,万户之上置都统;在谋克以下的统属系统是蒲辇、正军、阿里喜。有时也称军帅为猛安,而猛安则被称为亲管猛安者。猛安谋克的最高统帅是都统,府称都统府。太宗天会三年(1125),因攻宋立都元帅府,置都元帅和左、右副元帅,左、右监军,左、右都监。海陵天德三年(1151),改元帅府为枢密院,但行兵则复更为元帅府。猛安谋克不仅是作战时的基本组织,而且在平时也是侍卫、驻防和防边的基本组织。
在《金史》中,除一般被称为猛安谋克者外,尚有行军猛安谋克、押军猛安谋克、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甲军猛安谋克、权猛安谋克和合扎(亲管)猛安谋克的不同名称,从名称上反映了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的构成,以及军事和兵种的类别。
合扎猛安谋克,又称亲管猛安谋克。合扎的本义是“亲近”,所以合扎又被视为“亲军”。至少在太祖天辅初年,随着金代女真兵制已臻完备就出现合扎猛安谋克。合扎猛安谋克是皇室直属的军队,是由皇室、宗室或建有大功的臣下担任。在天辅五年(1121)攻取辽中京时,太祖次子宗峻别领合扎猛安,受金牌,所以称合扎猛安为“太子之猛安”。金熙宗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官制,皇统八年(1148)七月载有侍卫亲军,海陵时更以太祖、太宗、宗幹、宗翰军为合扎猛安,谓之侍卫亲军,由侍卫亲军司统领。后罢亲军司,分别隶属点检司和宣徽院。世宗时又置亲军,属点检司,亲军从世宗直属的合扎猛安谋克中选出,到章宗便从一般猛安谋克中选出,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亲近”之义。
行军猛安谋克,与一般固定官职的猛安谋克不同,是在出征时临时授予的职衔,初见载于太祖收国元年(1115),主要是在太祖和太宗时期。行军猛安谋克被授予此职者,有的原先就是猛安谋克,有的原先不曾是猛安谋克而临时授予他为猛安谋克,授行军猛安谋克者有女真人,也有渤海人、契丹人等。
押军猛安谋克,出现在熙宗以后,当押军猛安谋克大量出现,行军猛安谋克在记载中便逐渐消失,但押军猛安谋克的出现却在太宗时。押军是“统押军兵”和“管押军兵”的意思,也是战时被特任的官职。后来则押军猛安谋克已由临时官职变成固定的专职官员。在金末记载中,又重新出现行军猛安谋克的名称。
金代常备军的兵种,分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和甲军猛安谋克,他们是统领步兵、骑兵和甲军的猛安谋克。
金代女真族的统治,用猛安谋克这个统一的名称,确立了行政与军事两个系统和结构的统治机构,构成金代女真社会组织的一个特点。
猛安谋克的发展、变化与整顿
金代猛安谋克有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有军事系统的猛安谋克。作为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是拟中原的郡县制而建立的女真族奴隶社会的地方组织,因而它是同奴隶制相始终的,而且在发展中其内部的关系又不断发生着变化。军事的猛安谋克不仅比行政猛安谋克产生早,发展延续的时间也长,而且这种千户百户的军事编制直接影响后来的元和明。
由太祖时确立的猛安谋克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变革,一是熙宗时变以奴隶制为主的国家为以封建制为主的国家,变朝廷的国论勃极烈制为封建皇权的三省制,海陵又变三省制为一省制,纳猛安谋克于国家的整体系统之中,虽然不从根本上改变猛安谋克的奴隶制性质,但为强化女真族的统治地位,对猛安谋克组织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顿势在必行。熙宗、海陵时,确定了走中原封建制的发展道路,对本族的奴隶制也确定了采取渐变的方式以使其社会与中原制度相适应。
熙宗、海陵王时对猛安谋克的进行调整与整顿,主要表现在:1.金熙宗实行官制改革,统一地方官制,海陵王时又废万户为节镇一级的路,这样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便置于京府和节镇州之下,其地位与防御州、县等,并纳入品级制的系统之中,军事的猛安谋克官也授予官品,这是对原有猛安谋克所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以比拟中原制度的系统和官制的调整。
2.适应官制的改革,在辽东原来州县地区,也需要对建国后以新授的汉人和渤海人的猛安谋克作出新的整顿。熙宗天眷三年(1140),罢汉人、渤海人千户谋克,这次所罢的是指地方行政猛安谋克,在此基础上,皇统三年(1143)便完成对汉人、渤海人居住的东京、咸平(今开原北)两路的州县的调整和新设的工作。皇统五年,为把兵权集中到女真人手中,又一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分猛安谋克为上、中、下三等,宗室为上,余次之。在这两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的世袭和承袭之制中,独有渤海人大■是例外,但实际上也不过是保存其世爵的世袭猛安的承袭。
3.金熙宗皇统五年,始创屯田军之制。《大金国志·熙宗纪》记载:“凡女真、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徒居中州,与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春秋量给衣马。若遇出军,始给其钱米。”军事屯田是仿中原古代屯田的精神结合本族的特点而确立的,在屯田军中实行了“计口授地”和自种的制度,它同牛头地的土地分配和经营是不同的。“计口授地”虽不改变女真族的奴隶制占有关系,但它在女真族封建化过程中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计口授地”这个途径向封建的自耕农民转化;二是通过屯田军把女真族的猛安谋克转化为封建的军事屯田猛安谋克,由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不同转化为封建制下的军户与一般齐民编户的不同。
金世宗继承熙宗、海陵王的事业,由于其时猛安谋克组织已出现混乱,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加剧,以及猛安谋克内部的封建化,遂对猛安谋克先后进行了一些整顿。
首先是对猛安谋克组织的整顿与加强,主要表现在:1.大定七年(1167),由于过去省并猛安谋克和海陵时无功授猛安谋克而被罢去失职的,根据思敬的请以“量材用之”原则,重新恢复了一些猛安谋克①,作为扩充猛安谋克力量的方法。
2.大定十五年,由于猛安谋克内部领户制的混乱,于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谋克户,其规定是:“每谋克不过三百户,七谋克至十谋克置一猛安。”①3.大定十七年四月,对猛安谋克的承袭制也作了些新的补充规定:“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①对“父任别职”其子承袭猛安谋克者,规定必须在25岁以上②。
4.大定二十年,因为猛安谋克因循已久,变化很大,又因海陵后所授无度,而大定间也有功多而未能酬者,于是对猛安谋克又做一番“新定”工作,同时命“新授者,并令就封”。并规定因功授猛安谋克的许以亲属从行,“猛安不得过十户,谋克不得过六户”③。“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④。
5.大定二十四年,为“大重其权”以猛安谋克之号授给诸王,或新置者特赐之名。想以此来维系猛安谋克。
其次是罢契丹猛安谋克以扩充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大定三年八月,“诏罢契丹猛安谋克,其户分隶女直猛安谋克”⑤。这是把参加窝斡叛乱的契丹猛安谋克分隶于女真猛安谋克。到大定十七年,才正式把所有契丹猛安谋充分隶于女真猛安,对契丹采取女真化的政策,以防契丹的反抗和加强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
最后是为防止猛安谋克破坏,金世宗不仅防止女真人与汉人杂居,防止汉化,提倡旧俗,同时还防止独立的个体家庭发展,把土地私有的发展限制在一定的允许的范围之内,提倡大家族的“聚种”,以维护家族奴隶制。同时金世宗还把河南、河间等路的猛安谋克向大名、东平、平州等地徙聚;把山东东路的猛安谋克迁到河间、河北东路;把速频、胡里改猛安谋克向上京迁徙。这种迁徙实际上是与当时的政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相关的。
到金章宗明昌、承安间,女真族的封建化已完成,作为奴隶制的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猛安谋克遂变为封建国家军事屯田组织。金章宗时对猛安谋克的整顿和作出的新规定,就是与这一历史状况相适应的。
1.对猛安谋克在法制上作出一系列规定,如“初定猛安谋克镇边后放免者授官格”、“定猛安谋克军前怠慢罢世袭格”、“定猛安谋克斗殴杀人遇赦免死罢世袭格”、“更定镇防千户谋克放老入除格”、“诏更定猛安谋克承袭程式格”等⑥,这实际是通过法制规定,对猛安谋克特权加以限制、消弱乃至罢除。
2.随着猛安谋克封建化的完成,泰和四年(1204)九月“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①,在法律上对猛安谋克封建主自耕和出租认可。猛安谋克隶属于按察司,主要是为保猛安谋克尚武之风,以利军事作战的需要。另外,限制猛安谋克只许于冬月率属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超过十天。
3.允许猛安谋克户与汉民通婚,同时也允许猛安谋克举进士,使女真人兼知文武。金代对猛安谋克的整顿与规定是随时间的变化而有不同,反映了女真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
①戴锡章:《西夏纪》卷22,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点校本。
①参见陈炳应:《西夏兵书贞观玉镜统>》,《宁夏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①《金史》卷128《循吏传·序》。
①《大金国志》卷8《太宗帝纪》。
①《大金国志》卷13《熙宗帝纪》。
①《金史》卷70《思敬传》。
②《金史》卷44《兵志》。
③《金史》卷7《世宗纪》。
④《金史》卷7《世宗纪》。
⑤《金史》卷44《兵志》。
⑥《金史》卷47《食货志》。
①《金史》卷6《世宗纪》。
猛安谋克的形成、变革和迁徙
猛安谋克是以千夫长、百夫长命名的一种军事组织,它源于原始的狩猎生产组织。在氏族社会中,出围狩猎是一种生产,围猎时要组织氏族部落的人员出动,一般的是按什伍的编制方法组织,作为军事组织就是从这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马扩《茅斋自叙》记载,金太祖完颜阿骨打说:“我国中最乐无如打围。”马扩据此推论:“其行军布阵大致如此。”猛安谋克的编制中有猛安(千夫长)、谋克(百夫长)、谋克之副蒲里衍(牌子头)、什长(执旗)、伍长(击柝)、士卒(正兵)、士卒之副阿里喜。出猎时,按什伍编制,年壮者为正,矮小者为副,《金国语解》:“阿里喜,围猎也。”这种组织最初是平时射猎,战时则战,还没有出现常设的军事组织。当掠夺其他部落财物的战争成为经常之事,便出现用围猎的编制办法设常备的军队,不仅产生首领,而且逐渐形成世袭制。
猛安谋克军事组织,是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时代的产物,因此它在金建国后仍保留同围猎的关系和民主主义的残迹。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确立以后,平时生产,仍以出猎作为训练武艺的重要手段被保留下来,以保持其善射猎的民族风尚。在猛安谋克内军事首领与士卒间,尊卑不严,上自大元帅,中自万户,下至百户,住食穿戴没有特殊的差别。国有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议,讨论先自卑者开始,讨论完毕,把灰漫灭。献策、赏功都体现了军事民主精神。
金太祖嗣都勃极烈的第二年(1114),为适应金即将建立和对地方进行统治管理的需要,“命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一如郡县置吏之法”①。这是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政治改革。这次改革发生在即将建立金国的前夕,把原军事组织的猛安谋克同地域性组织村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原军事组织变革为地方行政组织。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由原猛安谋克的领夫制变为领户制;由千夫长、百夫长变为千户长、百户长。确立猛安谋克为地方行政组织,对氏族制是一次重要革命,打击了旧氏族势力,确立和巩固了新兴奴隶主的势力,奠定了以地域和领户制为特点的国家的基础。军事组织和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族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猛安谋克组织,随着军事向南推移而不断地南迁。当女真族取得宁江州(今吉林扶余东)的战役的胜利之后,即用猛安谋克改编辽的军队和新降服的各族人民。特别是占领辽东京(今辽宁辽阳)广大地区后,在新占领区推行猛安谋克制度。《金史·太祖纪》:“东京州县及南路系辽籍女直皆降。一如本朝之制。”太祖天辅五年(1121),占领了辽的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宁城西)两道,对被征服的契丹、奚人也都依照辽东渤海例,于其地置千户谋克。
天辅七年,占领辽西京、燕京,又想在平州推行猛安谋克制度,因为遭到汉人的强烈反抗,天会二年(1124)便在平州废除对汉人实行猛安谋克的办法。女真族的奴隶制度不能改变汉人地区的封建制,也不能用猛安谋克改编汉人和变州县制为猛安谋克制,这是踵辽南北面统治的历史原因,也决定了金朝只能采取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和与州县制并存的发展方向。随着对北宋战争的胜利,为加强对中原汉人的统治,太宗天会十一年九月,金左副元帅宗翰悉起女真土人,散居汉地,只有金朝的皇帝及将相亲属卫兵之家得以保留,这是一次大规模地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运动。“棋布星列,散居四方。令下之日,比屋连村,屯结而起”①。这次大迁徙,使中原的区域和民族分布,以及社会形态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熙宗即位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官制改革,变女真族建立的以奴隶制统治为主的政权为以封建制为主的统一的多民族的皇权制,由南北面设制发展为封建中央集权制下的封建制与奴隶制并存。熙宗适应这种变化,始创女真屯田军,实行计口授地制度,把女真、契丹之人都从本部迁居中原,同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凡屯田之所,自燕山之南,淮、陇之北皆有之。多至六万人,皆筑垒于村落间”①。
海陵时的改革,是对熙宗改革的继承和深化。海陵迁都燕京,标志着对女真族在上京的旧贵族的决裂,是在金朝政治统治中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措施。他为削弱女真旧贵族的势力和加强对汉人地区的统治,便迁女真贵族于中都、山东、北京、河间。这次被迁的猛安和家族,有上京路太祖、辽王宗翰、秦王宗翰的猛安,右谏议乌里补猛安、太师勖、宗正宗敏之族,斡论、和尚、胡剌三国公,太保昂、詹事乌里野、辅国勃鲁古、定远许烈、故杲国公勃迭八猛安,阿鲁之族和按答海族属。它比前两次“尽迁本国之土人”和“女真、契丹之人”相比,已把迁徙的重点集中到女真宗室大贵族上,标志着猛安谋克内徙已达到高潮。
把猛安谋克大批向中原迁徙是金朝女真族统治决策的一部分,这种迁徙具有军事部落移民的性质。猛安谋克组织被迁入中原以后,仍保留其原有的名称,实际上是把猛安谋克村寨组织原封不动地迁入内地,使女真的奴隶制与中原封建制在统一的封建皇权制下并存,这就打破了过去分中外、分华夷的“天下一体”为“中华一体”,女真与汉人一家,皆是国人。它的直接后果和发展的趋势是:由于猛安谋克受中原封建制的包围和影响,在女真奴隶制内部不断发生变化,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由奴隶制的组织变革为封建的组织。
猛安谋克的系统与结构
猛安谋克的组织系统,包括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和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
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由原来的部落氏族组织与地方的村寨组织结合而形成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初在猛安谋克之上设路以统猛安谋克,有万户路、都统司路、军帅司路和都勃堇路,形成北面与南面不同的行政设置系统。后来随着全国官制的统一,地方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逐渐被纳入统一的官制之下以与地方的州县制并存。汉人州县系统是:京(留守)—府(府尹)—州(节镇、防御、刺史)—县(县令)—村社(主首)。地方猛安谋克系统是:京(兵马都总管)—府(兵马总管府)—猛安(相当防御州)—谋克(相当县)—村寨(寨使)。猛安谋克在属于地方军事系统的京府都总管和总管府之下,自成一个系统,与州、县互不干涉,猛安的地位在节镇之下,刺史之上,相当于防御使,谋克相当于县令,寨使相当于主首,是金代一个整体的系统官制中的一个系统。
地方的猛安谋克,属于地方行政组织和类型,作为地方官的猛安谋克,被纳入地方行政官制系统与结构之中,在地方行使管理的权力。猛安谋克随着金朝封建化的完成,被纳入金朝统一的官品体系之中,诸猛安从四品,诸谋克从五品。诸猛安的职能是修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防捍不虞和御制盗贼,军事、政事、生产治安兼于一身。诸谋克的职能是:抚辑军户、训练武艺、按察所部、宣导风化、劝课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通检推排簿籍等。猛安谋克的职能不仅与女真奴隶制的构成相适应,同时也表现出军事、民事与生产结合的地方组织的特点。
猛安谋克作为地方的机构,是建立在女真族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之上的,土地国有,由奴隶主贵族、平民、奴隶和驱丁构成其阶级的关系。
猛安谋克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和地方官的名称,同时也是授封女真贵族的尊称,他们以猛安谋克成为女真族的权贵的世袭奴隶主。猛安谋克的授封,有的直接授给其本人,有的是因念其先人功绩而授封,有的还可增授,即一人可授几个猛安谋克。授封给猛安谋克的主要是宗室勋臣之家,常以一家中授猛安谋克的多少作为其家族勋贵与否的一种标志。猛安谋克的袭封制度规定,如袭封者死去,由长男继之,长男已亡或笃废疾者,则由长孙继之,长男及长孙俱死,由次子继之,本支已绝,由兄弟继之,兄弟无,由近亲继之。猛安谋克因为犯罪、犯酒禁、犯赃等可收回,或转授给他人。
除猛安谋克奴隶主贵族以外,还有平民这个阶层。他们多是本族的自由民,户属猛安谋克户,口称正口。他们是金朝兵力的主要来源,壮年被征称正兵,正兵之副称阿里喜。正兵与阿里喜的区别是正与副、修者与矮弱者的区别,阿里喜允许环甲为正军,不是平民与奴隶的区别。平民是可以从国家分得牛头地和向国家出牛头税的自种者,他们有的可能上升为奴隶主或者是沦为奴隶,他们在女真人口中占多数。
奴隶是猛安谋克中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奴隶主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奴隶,多者上万、上千和上百,少者有数十或数个奴隶。女真奴隶被猛安谋克各家族所占有,以口计而不以户计,被称为奴婢口,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他们多是由战俘被转化为奴,因犯罪而被没为奴,或者是失约立限典质和鬻身为奴,逃避徭役而依附豪强为奴。奴隶因被放免或与良人通婚,转为隶属于本部的正户。
在猛安谋克中也有一定数量的驱丁,他们是作为奴隶主的家族私属而存在,其特点是以丁户计,可以轮差或被签为阿里喜,在金代军制中有驱,是解放原来辽时的奴婢为良人后而编制的。驱丁是介于奴隶和一般编户(良户)之间的一个阶级,其地位相当于农奴。
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源于氏族社会的围猎组织,这种组织的出现比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为早,由原始社会末期的常设军发展为建国后国家常备的军事系统。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以军事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而不是以地方的行政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金代猛安谋克组织系统是逐步完善的,其系统构成是:在猛安之上置军帅,军帅之上置万户,万户之上置都统;在谋克以下的统属系统是蒲辇、正军、阿里喜。有时也称军帅为猛安,而猛安则被称为亲管猛安者。猛安谋克的最高统帅是都统,府称都统府。太宗天会三年(1125),因攻宋立都元帅府,置都元帅和左、右副元帅,左、右监军,左、右都监。海陵天德三年(1151),改元帅府为枢密院,但行兵则复更为元帅府。猛安谋克不仅是作战时的基本组织,而且在平时也是侍卫、驻防和防边的基本组织。
在《金史》中,除一般被称为猛安谋克者外,尚有行军猛安谋克、押军猛安谋克、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甲军猛安谋克、权猛安谋克和合扎(亲管)猛安谋克的不同名称,从名称上反映了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的构成,以及军事和兵种的类别。
合扎猛安谋克,又称亲管猛安谋克。合扎的本义是“亲近”,所以合扎又被视为“亲军”。至少在太祖天辅初年,随着金代女真兵制已臻完备就出现合扎猛安谋克。合扎猛安谋克是皇室直属的军队,是由皇室、宗室或建有大功的臣下担任。在天辅五年(1121)攻取辽中京时,太祖次子宗峻别领合扎猛安,受金牌,所以称合扎猛安为“太子之猛安”。金熙宗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官制,皇统八年(1148)七月载有侍卫亲军,海陵时更以太祖、太宗、宗幹、宗翰军为合扎猛安,谓之侍卫亲军,由侍卫亲军司统领。后罢亲军司,分别隶属点检司和宣徽院。世宗时又置亲军,属点检司,亲军从世宗直属的合扎猛安谋克中选出,到章宗便从一般猛安谋克中选出,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亲近”之义。
行军猛安谋克,与一般固定官职的猛安谋克不同,是在出征时临时授予的职衔,初见载于太祖收国元年(1115),主要是在太祖和太宗时期。行军猛安谋克被授予此职者,有的原先就是猛安谋克,有的原先不曾是猛安谋克而临时授予他为猛安谋克,授行军猛安谋克者有女真人,也有渤海人、契丹人等。
押军猛安谋克,出现在熙宗以后,当押军猛安谋克大量出现,行军猛安谋克在记载中便逐渐消失,但押军猛安谋克的出现却在太宗时。押军是“统押军兵”和“管押军兵”的意思,也是战时被特任的官职。后来则押军猛安谋克已由临时官职变成固定的专职官员。在金末记载中,又重新出现行军猛安谋克的名称。
金代常备军的兵种,分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和甲军猛安谋克,他们是统领步兵、骑兵和甲军的猛安谋克。
金代女真族的统治,用猛安谋克这个统一的名称,确立了行政与军事两个系统和结构的统治机构,构成金代女真社会组织的一个特点。
猛安谋克的发展、变化与整顿
金代猛安谋克有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有军事系统的猛安谋克。作为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是拟中原的郡县制而建立的女真族奴隶社会的地方组织,因而它是同奴隶制相始终的,而且在发展中其内部的关系又不断发生着变化。军事的猛安谋克不仅比行政猛安谋克产生早,发展延续的时间也长,而且这种千户百户的军事编制直接影响后来的元和明。
由太祖时确立的猛安谋克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变革,一是熙宗时变以奴隶制为主的国家为以封建制为主的国家,变朝廷的国论勃极烈制为封建皇权的三省制,海陵又变三省制为一省制,纳猛安谋克于国家的整体系统之中,虽然不从根本上改变猛安谋克的奴隶制性质,但为强化女真族的统治地位,对猛安谋克组织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顿势在必行。熙宗、海陵时,确定了走中原封建制的发展道路,对本族的奴隶制也确定了采取渐变的方式以使其社会与中原制度相适应。
熙宗、海陵王时对猛安谋克的进行调整与整顿,主要表现在:1.金熙宗实行官制改革,统一地方官制,海陵王时又废万户为节镇一级的路,这样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便置于京府和节镇州之下,其地位与防御州、县等,并纳入品级制的系统之中,军事的猛安谋克官也授予官品,这是对原有猛安谋克所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以比拟中原制度的系统和官制的调整。
2.适应官制的改革,在辽东原来州县地区,也需要对建国后以新授的汉人和渤海人的猛安谋克作出新的整顿。熙宗天眷三年(1140),罢汉人、渤海人千户谋克,这次所罢的是指地方行政猛安谋克,在此基础上,皇统三年(1143)便完成对汉人、渤海人居住的东京、咸平(今开原北)两路的州县的调整和新设的工作。皇统五年,为把兵权集中到女真人手中,又一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分猛安谋克为上、中、下三等,宗室为上,余次之。在这两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的世袭和承袭之制中,独有渤海人大■是例外,但实际上也不过是保存其世爵的世袭猛安的承袭。
3.金熙宗皇统五年,始创屯田军之制。《大金国志·熙宗纪》记载:“凡女真、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徒居中州,与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春秋量给衣马。若遇出军,始给其钱米。”军事屯田是仿中原古代屯田的精神结合本族的特点而确立的,在屯田军中实行了“计口授地”和自种的制度,它同牛头地的土地分配和经营是不同的。“计口授地”虽不改变女真族的奴隶制占有关系,但它在女真族封建化过程中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计口授地”这个途径向封建的自耕农民转化;二是通过屯田军把女真族的猛安谋克转化为封建的军事屯田猛安谋克,由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不同转化为封建制下的军户与一般齐民编户的不同。
金世宗继承熙宗、海陵王的事业,由于其时猛安谋克组织已出现混乱,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加剧,以及猛安谋克内部的封建化,遂对猛安谋克先后进行了一些整顿。
首先是对猛安谋克组织的整顿与加强,主要表现在:1.大定七年(1167),由于过去省并猛安谋克和海陵时无功授猛安谋克而被罢去失职的,根据思敬的请以“量材用之”原则,重新恢复了一些猛安谋克①,作为扩充猛安谋克力量的方法。
2.大定十五年,由于猛安谋克内部领户制的混乱,于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谋克户,其规定是:“每谋克不过三百户,七谋克至十谋克置一猛安。”①3.大定十七年四月,对猛安谋克的承袭制也作了些新的补充规定:“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①对“父任别职”其子承袭猛安谋克者,规定必须在25岁以上②。
4.大定二十年,因为猛安谋克因循已久,变化很大,又因海陵后所授无度,而大定间也有功多而未能酬者,于是对猛安谋克又做一番“新定”工作,同时命“新授者,并令就封”。并规定因功授猛安谋克的许以亲属从行,“猛安不得过十户,谋克不得过六户”③。“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④。
5.大定二十四年,为“大重其权”以猛安谋克之号授给诸王,或新置者特赐之名。想以此来维系猛安谋克。
其次是罢契丹猛安谋克以扩充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大定三年八月,“诏罢契丹猛安谋克,其户分隶女直猛安谋克”⑤。这是把参加窝斡叛乱的契丹猛安谋克分隶于女真猛安谋克。到大定十七年,才正式把所有契丹猛安谋充分隶于女真猛安,对契丹采取女真化的政策,以防契丹的反抗和加强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
最后是为防止猛安谋克破坏,金世宗不仅防止女真人与汉人杂居,防止汉化,提倡旧俗,同时还防止独立的个体家庭发展,把土地私有的发展限制在一定的允许的范围之内,提倡大家族的“聚种”,以维护家族奴隶制。同时金世宗还把河南、河间等路的猛安谋克向大名、东平、平州等地徙聚;把山东东路的猛安谋克迁到河间、河北东路;把速频、胡里改猛安谋克向上京迁徙。这种迁徙实际上是与当时的政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相关的。
到金章宗明昌、承安间,女真族的封建化已完成,作为奴隶制的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猛安谋克遂变为封建国家军事屯田组织。金章宗时对猛安谋克的整顿和作出的新规定,就是与这一历史状况相适应的。
1.对猛安谋克在法制上作出一系列规定,如“初定猛安谋克镇边后放免者授官格”、“定猛安谋克军前怠慢罢世袭格”、“定猛安谋克斗殴杀人遇赦免死罢世袭格”、“更定镇防千户谋克放老入除格”、“诏更定猛安谋克承袭程式格”等⑥,这实际是通过法制规定,对猛安谋克特权加以限制、消弱乃至罢除。
2.随着猛安谋克封建化的完成,泰和四年(1204)九月“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①,在法律上对猛安谋克封建主自耕和出租认可。猛安谋克隶属于按察司,主要是为保猛安谋克尚武之风,以利军事作战的需要。另外,限制猛安谋克只许于冬月率属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超过十天。
3.允许猛安谋克户与汉民通婚,同时也允许猛安谋克举进士,使女真人兼知文武。金代对猛安谋克的整顿与规定是随时间的变化而有不同,反映了女真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
①戴锡章:《西夏纪》卷22,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点校本。
①参见陈炳应:《西夏兵书贞观玉镜统>》,《宁夏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①《金史》卷128《循吏传·序》。
①《大金国志》卷8《太宗帝纪》。
①《大金国志》卷13《熙宗帝纪》。
①《金史》卷70《思敬传》。
②《金史》卷44《兵志》。
③《金史》卷7《世宗纪》。
④《金史》卷7《世宗纪》。
⑤《金史》卷44《兵志》。
⑥《金史》卷47《食货志》。
①《金史》卷6《世宗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