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册)

第十二章社会风俗和宗教 第一节五代、宋的社会风俗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十二章 社会风俗和宗教 第一节 五代、宋的社会风俗 五代、宋代的社会风俗,虽只是当时的风俗,但不少风俗对后代影响很大,其中节庆大多沿自前代,也有不少风俗创自宋代,如北宋的爆竹(火药)、南宋的烟火,影响及于今日;宋代的冬至吃馄饨,实是今日北方冬至吃饺子的先声等。而今日看似平常,如人们早晚活动不受时间和地区的限止,商店可以随处开设并全天甚至通宵营业,人们普遍使用桌、椅、凳等,这些在五代以前是无从想象的,是中国古代人民社会风俗在宋代发生的最为重大的变化,奠定了今日人们生活方式的基础②。

   朝市、夜市:“坊市制”破坏后的新习俗

  唐代城市实行“坊市制”,坊(里)是居民区,每城设一二处“市”,个别的设三“市”,市为工商区,区分严格,各有围墙、街鼓及坊、市门,定时开关,“日暮,鼓八百声而(坊、市)门闭”,禁止人们外出;“五更二点,鼓自内发,诸街鼓承振,坊、市门皆启”③,人们开始活动,工商业也进行营业。而地方上“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于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约合1小时40分)击钲三百下散”①。经唐末、五代到宋代,从秦汉以来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坊(里)市制”,终于破坏无遗,居民区“坊、里”与商业区“市”之间的严格区分被完全打破,行动不受地区和时间的限止①。不仅城里随处可以开设商店,农村的镇和城外近郊的草市也可开店营业,而且唐代首都白天全天营业,州、县城下午营业的城镇居民生活习俗也被打破。宋代商店营业的时间完全依商业的繁华情况而定,一般商店大多是天明后营业,天黑前息业,而饮食店、酒楼、茶坊的营业时间更长,尤其是繁华的城市自早晨五更到半夜三更,有的甚至通宵营业,形成城镇居民划时代的新的生活习俗,影响所及直至今日。

  如北宋首都开封“每日交五更,诸寺院行者打铁牌子或木鱼循门报晓,……诸趋朝、入市之人闻此而起。诸门桥市井已开,……酒店多点灯烛沽卖,……并粥饭点心,亦间或有卖洗面水、煎点汤茶药者,直至天明”。州桥、马行街“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大抵诸酒肆瓦市,不以风雨寒暑,白昼通夜”②。南宋首都临安,更是“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更)游人始稀,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最是大街一两处面食店及市西坊西食面店,通宵买卖交晓不绝”③。城镇居民生活习俗的改变,促进了商业发展与城镇的繁荣,《东京梦华录》、《梦粱录》、《武林旧事》等宋人著作中,还记载了宋代人大量的饮食习俗。

   起居:由“席地而坐”到使用桌、椅、凳

  五代、宋代是唐代以“席地而坐”为主向普遍使用桌、椅、凳、杌(兀)子(方凳)等高起高坐起居方式转化的时期,北宋中期以后已大体与现代近似。北宋初乾德二年(964)前不久,曾发生了与起居有关的朝仪方面历史性变化的事情,“宰相见天子必命坐,有大政事则面议之,常从容赐茶而退”④,唐及五代皆行其制,北宋初任用后周大臣范质等人为相,仍沿用旧礼,传说当范质等人起立奏呈奏章时,宋太祖密令去座,奏毕回时已无座,宰相“坐而论道”之礼遂废,常朝时宰相立班为后世沿袭。宰相此时之座还不是椅子。

  椅子起于五代,后晋天福八年(947)景延广向出帝进奉“椅、榻皆裹金银,饰以龙凤”①。后周礼部侍郎窦仪“于堂前雕起花倚(椅)子二只,以祗备左丞洎太夫人同坐”。但椅子只有尊长及老人使用,正式场合未使用椅子及与之配套的桌子等。宋太祖时“使相”赴上仪(就职仪)时,于中书都堂(政事堂)“逐位(使相)就牙床、小案子上判案三道”是仪式的一部分②。这说明宋初官员正式场合使用的是“牙床、小案子”。宋太宗大宴群臣时全都就座,都指挥使以上坐于殿上,“宰相、使相坐以绣墩”(曲宴行幸用杌子),参知政事以下用蒲墩,都虞候以上坐于朵殿,其余分坐两廊,“自朵殿而下,皆绯缘毡条席”,席地而坐③。至少直到宋仁宗时,皇帝在正式场合仍未使用椅子,皇帝御座称为“驾头,一名宝床,正衙法坐也,香木为之,四足瑑山,以龙卷之”,实是一矮榻。皇帝出行时以一内侍抱驾头于马上前导,嘉祐六年(1061)因内侍坠马,跌坏已传四世的驾头,以后改为四人抬①。欧阳修记载当时婚礼,两椅相背置马鞍于其上,说明其时民间已使用椅子。

  河南禹州白沙宋墓《夫妻对坐宴饮图》壁画,更有了具体的桌椅图像,为矮背无扶手椅子,主人脚下另有“踏脚”。宋徽宗出行时也已改用椅子,称为“金交椅”(金饰或涂金),由御龙直执携,而“御椅子皆黄罗珠蹙背座,则亲从官执之”②。北宋末年著名的风俗画《清明上河图》中,店铺内有大量桌子和条凳。只有进城第一家(上侧)一先生(或店主)坐一椅,及“赵太丞家”有一空椅,似都是“交椅”,类似现代的折椅,说明还不普及。

  南宋理宗时,张端义《贵耳集》记载,交椅“自来只有栲栳样”,说明“交椅”已是圈椅,已有扶手及矮靠背,秦桧时“京尹吴渊奉承时相,出意撰制荷叶托首四十柄,载赴国忌所”,作为高靠背添在交椅上,“凡宰执、侍从皆有之”,说明大臣们都坐椅子,时称“太师样”,后世称为“太师椅”。吴渊是宁宗时人,张端义说吴渊所创则有误,但岳珂记载绍兴十五年(1145)秦桧迁居新第,优伶进行庆贺演出时,有“一伶以荷叶交倚(椅)从之”,“尔但坐太师交倚(椅)”③,可见南宋初确已有此类高靠背的太师椅。

  南宋皇帝的“平辇”,“赤质,正方,形如一朱龙椅而加长竿二”;孝宗为高宗造的“七宝辇”,“中设香木御坐,引手为转身龙,靠背为龙首”④,御座为有扶手靠背龙椅,与后代相似,已不是驾头。南宋皇帝出行时,不仅有“快行家”“手执御校(交)椅”,御龙直“执黄罗珠子蹙百花背座御椅子并脚踏”等,实际使用的是坐椅;而“驾头用朱红圆兀(杌)子一只,以绣袱盖,閤门捧于马上,二边各有从人扶策”,实际已只是“仪物”而非实用。皇帝设宴时,也已是“殿上坐杌,依品位高低坐,第三、四行黑矮偏凳坐物”,已没有北宋初的席地而坐。说明北宋晚期以后,君臣百姓(主要是男子)都已普遍使用椅子、凳和桌子,这与北宋前期皇帝坐“驾头”矮榻,官员坐墩或坐“席”上,以及“就牙床、小案子判案”,有着根本区别。但在有的“国宴”上,还有一部分人是“就地坐”在紫沿席上①,说明“席地而坐”,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陆游记载:“徐敦立言:往时士大夫家妇女坐椅子、兀子,则人皆讥笑其无法度”②,说明到南宋初男女都可普遍使用椅子等,这是中国古代在生活起居方面划时代的变化。

   服 饰

  赭、黄为皇帝专用色,后汉乾祐三年(950),郭威“澶州兵变”时,将士“或有裂黄旗以被帝体,以代赭袍”,成为以皇帝专用颜色象征皇帝的事例;而后周显德七年(960)赵匡胤有计划进行“陈桥兵变”时,则已是用事先做好的“黄袍加太祖身”③,“黄袍加身”遂成为夺取帝位的同义词。皇帝也常服绛纱袍、红衫袍等,宋代以黄、红为皇帝专用色。官员公服(常服)的服色以官品(寄禄官、阶官)高低,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分为紫(深紫)、绯(大红)、绿、青四色,元丰元年(1078)改为紫、绯、绿三色,紫、绯服分别加佩金、银鱼袋,高官可服低级服色,低官则不得服高出本级的服色。但可按规定服高一或二等服色,称为“借绯”、“借紫”,而按年限及特旨服者称“赐绯”、“赐紫”。五代、宋代的品官还另有朝服、时服、祭服等,服饰上更有许多烦琐的品级区分。

  北宋初,庶人只许服白色,“白衣”作为无官职人的代称,太平兴国七年(982)增加了皂(黑)色,皂、白二色成为庶人、不入品的流外官吏、公人等的专用服色。宋代庶人习惯服紫色,端拱二年(989)规定不得服紫色,到至道元年(995),“帝(太宗)以时俗所好,冒法者众,故除其禁”④。宋代的服色禁令只针对男人,且皆指纯色及纯色为底色的“遍地密花”。小儿和妇女不在禁服之列,甚至可以服用“诸僭拟乘舆服用”的“纯以红、黄为衣”①。

  宋代君臣都可头戴“幞头”,幞头本是一种头巾,北周创设时“以软帛垂脚”,隋代改为桐木,唐代“惟帝服则脚上曲,人臣下垂。五代渐变平直”。宋朝“君臣通服平脚”,皇帝有时“服上曲(脚)”。“其初以藤织草巾子为里,纱表而涂以漆。后惟以漆为坚,去其藤里,前为一折,平施两脚,以铁为之”②,即是宋代君臣常戴的“官帽”。至于《东京梦华录》所载:“天武官皆顶双卷脚幞头”,“殿前班顶两脚屈曲向后花装幞头”,“御龙直一脚指天一脚圈曲幞头”,皆是禁军殿前司所属诸班直,皇帝出行时的导从仪卫,属仪仗队性质,他们所戴幞头脚的形式不同,则与通常所说的官员官职级别无关①。百姓所戴幞头高不得过二寸五分,通常都戴帽或抹额(束在额上的头巾)、裹巾。腰带的玉、金、银、犀角为各级官服用,百姓及吏则用铜、铁、角(牛角)、石、墨玉带。各行业有自己特殊的服饰,北宋首都开封“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谓如香铺里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南宋临安则稍有变化,如质库掌事已加裹巾。但到南宋晚期,“淳祐以来,衣冠更易,有一等晚年后生,不体旧规,裹奇巾异服”②。

  南宋初因战事频繁,军校服紫衫便于行动,士大夫、官员也普遍服用,后来宋高宗一再申严禁止,遂改服白色的凉衫,也称白衫,形制同紫衫;孝宗初年,又禁服白衫,只用于丧服,官员仍服紫衫。北宋时,士大夫交往常服的帽衫,乌纱帽、皂罗衫、角带、系鞋,南宋时只作为冠、婚、祭服,而国子生仍服用。又有以白细布做成的襴衫,“圆领大袖,下施横襴为裳,腰间有辟积”③,进士及国子生、州县学生服用,帽衫、襴衫类似后代的学生服。

  此外,宋人还有许多常用服饰,如“半臂,今背子也,江淮之间或曰绰子,……今俗名搭护”,背子“今又长与裙齐,而袖才宽于衫”;“裤褶”,上服褶下服裤,“近代服之,无定色”;“汗衫”,也称中单④。

   婚 仪

  五代时,刘岳《书仪》的婚礼,有“女坐婿之马鞍,父母为之合髻”之礼,是据“当时流俗之所为”记载的。北宋中叶已变为“当婚之夕,以两倚(椅)相背,置一马鞍,反令婿坐其上,饮以三爵,女家遣人三请而后下,乃成婚礼,谓之‘上高坐’”,是婚礼中的盛礼①。

  宋代婚礼大体是先经媒人,女方以“草帖子”通于男家,男家经过问卜等认为吉利才回草帖子,然后过“细帖”也称定帖。写明三代、父母存亡及男方生辰、官职等,如果是“入赘”,则要在细帖中写明,并列出随带的房地产及金银等。女方回的细帖要列出嫁妆及随嫁的房地产等。其后进行“相亲”,由男方亲人到女方进行,相中即以钗插髻中,称为“插钗”;如不中意则送一二匹彩缎,称为“压惊”。插钗以后,男方下定礼,女方回定礼,以男方所送酒的一半回送,并以空酒瓶(樽)两只盛清水放入活鱼三五条,箸(筷)一双放入瓶内,称为“回鱼箸”;南宋时为金鱼四条、箸一双、葱二株,富户以金银打造鱼、箸各一双放入空酒樽内,外加彩帛二卷以表示为生葱。其后节庆时送礼,称为“追节”。定下婚期后要“下财礼”,女方无力自办嫁妆,则男方除送首饰衣帛外还须送钱,称为“兜裹”。婚前一日女方先到男家铺设新房,称为“铺房”。娶亲日男方备车、花檐子或轿迎亲,女方给“利市钱”,称为“起檐子”,才出行。到男方门前,从人及办喜事人又要利市钱,称为“栏门”。又有人执花斗,内盛五谷、钱、果,望门而撒以压煞神,称为“撒谷豆”。新娘下车、轿后踏青布条或青锦褥而行,前有一人持镜面对新娘倒行,先跨马鞍及秤,进门后至一室中少歇,当中悬帐,称为“坐虚帐”;或直接进入新房内坐于床上,称为“坐床富贵”。女方的送客饮三杯五盏而回,称为“走送”。北宋末及南宋初,还于中堂设榻,上置椅子(无马鞍)称为“高坐”,新郎坐上后三请后下坐,后废此礼。新房的门挂下端碎裂的彩帛,新郎入门,众人争扯彩帛小片而去,称为“利市缴门”。又用红绿彩缎二端各做一“同心结”,男挂于笏(或槐筒)倒行,女牵于手相向而行,称为“牵巾”;南宋又请男家双全女亲用秤或机杼挑去新娘盖头,出拜家庙、参礼诸亲,再由女倒行牵回房,行对拜(交拜)礼后坐床,礼官以金银钱、彩钱、杂果撒掷,称“撒帐”。男左女右各留少些头发“结发”,称为“合髻”。又用两盏以彩结(同心结)连结,互饮一盏,称为“交杯酒”,也称“交卺礼”。以盏一仰一覆压在同心结上放于床下,俗称“大吉”,大家贺喜后掩帐。新人换妆后再到中堂参谢亲人、舅姑后,再入礼筵饮酒,婚礼结束。北宋时,次日五更向桌上镜台的镜子展拜,称为“新妇拜堂”,次拜尊长、亲戚,献上鞋、枕等称“赏贺”,尊长回赠称“答贺”。女婿往参妇家称“拜门”,次日即行的称“复面拜门”。第三日,北宋时女家送彩缎油蜜蒸饼,称“蜜和油蒸饼”;南宋时送茶饼、鹅、羊等,称“送三朝礼”。女家往男家作会致酒,称“暖女会”;迎女回家,并以礼品送回婿家,称“洗头”。一月,婿家开筵相庆,称“满月”,南宋称“贺满月会亲”,整个婚仪结束②。

   丧 俗

  五代后唐时,京城洛阳凡是死亡之家都需经官府或军方巡察,如有非正常死亡,事涉冤诬即行追勘,并对各级官员、百姓的丧葬仪制,包括明器(随葬品)数量等都有规定。如唐李德裕所说:“生无孝养可纪,没以厚葬相矜”,丧葬之家“生产储蓄为之皆空”,故明令禁止厚葬③。北宋依据五代制度制定丧制。

  北宋时,河东地区流行火葬,皇祐五年(1053)韩琦任并州知州后曾禁止火葬。南宋时,东南地区也流行火葬,“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而且“日益炽甚”。绍兴二十七年(1157),高宗曾下诏以荒地作为贫民的墓地以抑制火葬。但是,“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因而于次年改为只禁止富户士族进行火葬,其他人户从便①。

  宋代丧葬习俗中,还有人死“以方帛覆面”,以新衣作为“明衣”,而称“赠死者”的衣服为燧,俗称“搭衣架”。在墓圹中置“桐人”,而称随葬的俑为“明器”,在棺中还放有盛有粮食的罂。也沿唐俗丧祭时焚烧纸钱,称为“楮镪”。送葬时“挽郎”手执盖在丧车前后的“翣”,还有人唱“挽歌”等②。子弟守孝三年,官员守孝称“丁忧”,期满后才能再做官。

   节 庆

  元旦 正月初一,俗称“新年”,也称“年节”、“岁节”、“元正”、“元日”,是第一个重大节日,皇帝进行大朝会以庆贺,接受邻国使者的朝贺;百姓穿新衣,互相庆贺,家家宴饮,吃■(汤饼),夜晚赏灯,南方还放爆竹,南宋时首都临安还放烟火①。

  立春 从首都到各州县都要造土春牛,南方兼造土耕夫(牧牛人、芒儿),在府、县衙前以彩杖鞭“春牛”;还制作小春牛出卖、赠送以示丰收之兆。南宋百姓争夺土牛肉(碎土),称宜蚕、宜田兼治病,土耕夫则移入土地庙。

  元宵 正月十五日,亦称上元、元夕、元夜。元宵点灯,唐代、五代不常举行。后梁开平三年(909),梁太祖在西都洛阳诏:“宜以正月十四、十五、十六夜开坊、市门,一任公私燃灯祈福。”乾化二年(912),首都开封首次于“上元夜,任诸寺及坊市各点彩灯”,则只是一夜;而且是“近年以来,以都下聚兵太广,未尝令坊、市点灯故也”②。宋建隆二年(961)元宵,首次点灯,后通常为三夜。乾德五年(967),首都开封增为五夜(十四至十八日),各地方仍为三夜。宋太宗时张詠任益州知州,暗增十三日夜灯,称为挂塔。以后杭州、益州首先增为五夜,其他财力富裕的也多增为五夜;南宋时则都为三夜。南宋灯品以苏州、福州为最好,新安(今安徽歙县)虽晚出,精妙绝伦。

  清明节、寒食节 寒食节的第三天为清明节,寒食节前做好饭食,这三天不生火煮饭而“寒食”,也称“禁烟节”、“冷烟节”,是第二个重大节日。寒食节是百姓“野祭”扫墓的节日,后唐同光三年(925),庄宗出洛阳西郊望帝陵方向进行“望祭”,是仿民俗进行的,称为“破散”,为其后帝王所沿袭,并烧衣服、纸钱。北宋时放假七日,南宋则放假五日,纸马铺还有纸制楼阁出售。帝王发宫人及宗室朝陵祭祀,百姓扫墓郊游,南宋首都临安市民还乘船游西湖及看龙舟。北方“俗有寒食一月节之谚”,而“绍圣以来,江淮之南寂无此风(寒食)”。

  端午节 亦称端五,五月初一为端一等,初五为端五。也称重午节、浴兰令节,古有“蓄兰为沐浴”,及于午时取井水沐浴以避疫气;北宋首都开封则以桃柳心之类烧汤沐浴。节日食品有粽子、枣糕、菖华(菖蒲)酒,以及香糖果子、糖蜜韵果、水团等。粽子有角粽、锥粽、筒粽、秤锤粽、九子粽,除黏米外,有的加枣或糖,以及松栗、胡桃(核桃)、姜桂、麝香之类。以艾人钉在门上,买张天师像,用泥和草做张天师,以艾为头、蒜为拳,置于门户上。或买用采帛制成的小符戴发髻上,称为“钗头符”等,皆用以辟邪,楚地还有龙舟竞渡。

  中秋 八月十五日,也称“月夕”。北宋首都开封“诸店皆卖新酒,重新结络门面彩楼”,螃蟹、石榴、梨、枣、栗等新上市,家家团圆欢宴赏月,直至深夜,有的通宵达旦。南宋首都临安自八月十一日开始观看浙江潮,直至二十日,以十八日最盛;中秋夜还在浙江上放“一点红”羊皮小水灯数十万盏,烂如繁星。

  重阳节 九月初九日,也称“重九”,九为阳数,故称重阳。人们赏菊和出外登高,以茱萸插头以辟邪,以粉面蒸糕,加枣、栗,也有加肉的,有面糕、黄米糕、花糕,上插小彩旗以赠送。天明时以片糕搭小孩头上称“百事糕”,祝“百事皆高”;又于糕上放“小鹿”数枚,称为“食禄糕”(意为预祝做官)。

  冬至节 与寒食、元旦为北宋三大节日,南宋则与元旦(年节、岁节)为两大节日,号称“亚岁”,冬至前夜为“冬除”,也称“二除夜”。“至此日更易新衣,备办饮食,享祀先祖,官放关扑,庆贺往来,一如年节”;南宋时,“最是冬至、岁节,士庶所重”,“朝廷大朝会庆贺排当,并如元正(元旦)仪,而都(临安)人最重一阳贺冬”,商店停业三天以庆贺,称为“做节”;人们互相送礼,因离年节较近,以致有的到元旦时相互送礼还不如冬至,有“肥冬瘦年”之谚。冬至有吃馄饨的习俗,有的一碗有十多种,称为“百味馄饨”,有“冬馄饨,年■饦(汤饼)”之说。

  除夕、交年节 十二月三十日,也称除日、除夜、岁除,也称为大节夜;而称二十四日为小节夜,也称交年节。交年节为“新旧更易”,送故迎新,“备酒果送神,烧合家替代钱纸,帖灶马于灶上,以酒糟抹涂灶门,谓之醉司命”。商店卖门神、钟馗、桃板、桃符等以备民户除夕之用。这天要打扫房屋,有“交年日扫屋,不生尘埃”之谚。晚上在门后、床下、厕所点灯(除夕相同),称为“照虚耗”。南宋于二十五日煮赤豆粥祭食神,称为“人口粥”。

  除夕,五代后蜀各宫门也钉桃符;宋代进行扫除,换门神、挂钟馗、钉桃符、贴春牌、祭祀祖宗、备香花供物迎神,皇宫还有装扮钟馗、灶神、土地、门神之类,驱祟出宫城外,称为“埋祟”。节日食品有各种果品、十般糖、澄沙团等。燃放爆竹,声震如雷;南宋还放烟火,家家围炉团坐,通宵达旦,称为“守岁”。

  其他节日 二月初一日“中和节”,“唐人最重,今惟作假”,南宋民间还以青囊盛百谷、果相赠。二月十五日,两浙有“花朝节”,南宋首都临安人纷纷出城赏花。四月初八日“浴佛”节,也称佛生日,各地寺院有浴佛斋会,煎香药糖水称为浴佛水,以铜佛像浸在小盆内糖水中。七月初七日“七夕节”,儿童女子皆穿新衣,于庭院列香案、酒果,令女郎列拜,称为“乞巧”。七月十五日中元节,僧寺作盂兰盆斋会,焚烧衣服纸钱;家家祭祀祖先,人们大多吃素,屠户亦停业。此外,还有十月十五日的下元节、皇帝生日等不少小节日。

  

  ②《金史》卷47《食货志》二。

  ③《金史》卷51《选举志》一。

  ①朱大渭《中古汉人由跪坐到垂脚高坐》(《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认为垂脚高坐“至唐末五代已接近完成”的看法(《中国全史》观点同),欠妥。

  ①《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左右街使》。

  ②《唐会要》卷86《市》。

  ③宋代城市情况的变化,参见本编第五章《城市和镇市》第二节《城市制度》。

  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2、3。

  ①吴自牧:《梦粱录》卷13。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乾德二年正月。

  ③《新五代史》卷29《景延广传》。

  ①丁谓:《丁晋公谈录》。

  ②李攸:《宋朝事实》卷12《仪注》二。

  ③《宋史》卷148《仪卫志》六《驾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4嘉祐六年七月壬辰。说明“驾头”是一无靠矮榻,而且不太大。

  ④《东京梦华录》卷6。

  ①岳珂:《桯史》卷7《优伶诙语》。

  ②《宋史》卷149《舆服志》一。

  ③《西湖老人繁胜录》;《梦粱录》卷1、3。

  ④陆游:《老学庵笔记》卷4。

  ①《旧五代史》卷110,后周《太祖纪》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建隆元年正月癸卯。

  ②《宋会要辑稿》舆服4之5。

  ①《庆元条法事类》卷3《服饰器物》。又,此前论著似未论及男女服色的区别等。

  ②《宋史》卷153《舆服志·幞头》。

  ③《东京梦华录》卷6。有些论著认为天武官等幞头脚形式不同显示官职级别的差异,欠妥。

  ④《东京梦华录》卷5《民俗》;《梦粱录》卷18《民俗》。

  ①《宋史》卷153《舆服志·士庶人车服之制》。

  ②高承:《事物纪原》卷3《衣裘带服部》。

  ③欧阳修:《归田录》卷2。椅本作倚,后才改从木旁,倚并非误字。

  ①参见《东京梦华录》卷5《娶妇》;《梦粱录》卷20《嫁娶》。

  ②《五代会要》卷8《丧葬》上。

  ①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32《禁焚尸》;《宋史》卷125《礼志·士庶人丧礼》。

  ②参见《事物纪原》卷9《吉凶典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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