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中古时代·元时期(上册)

第七节军法

中国通史 作者: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


  第七节 军 法

  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中,有不少内容是有关军队和战争的规定。后人继续增补,并使有关规定条例化,军事法规初具规模。忽必烈效行“汉法”,对军队体制进行改革,军法的内容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忽必烈一朝颁布了一系列军事法令和法规,嗣后诸帝陆续补充,至元文宗时编纂《经世大典》,《宪典》中专列《军律》一篇,即军事法规汇辑;同书《职制》篇中,还有不少关于军官的法令条文。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中,有《军防》一卷,也辑集了若干军事法规。

  元代的军事法特别重视的是军人的服役办法、军队的纪律、军官的职责以及军法的执行和监督。军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斩首的处罚。军队纪律分为群众纪律和战场纪律两类,群众纪律包括士兵不得骚扰民众,不许放纵马匹等践踏农田,不许在寺院庙观内驻军等规定;战场纪律包括不许临阵脱逃和越伍行动等规定;违反纪律者也要受到严惩。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杖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①。军官不许擅离职守,违者治罪。军法的执行,原来由军队自身负责,军官对部属操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忽必烈改革军政后,由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亦实施对军官不法行为的监督。士兵犯法,所在军府需核定情况后向上级机构申报,如事关民间百姓,还要与地方官府合审。由于军官(特别是蒙古和色目军官)享有种种特权,军事法实际上很难严格实行。到了元朝中、后期,军律松弛,军纪涣散,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元代军事制度的特点,是将草原游牧民族的军事组织制度与中原封建王朝传统的军事制度融为一体,既将蒙古军队的编制与作战方式等推广到其他军队中去,又吸取了中原军制传统,诸如建立专门军事指挥机构、设置了中央禁军、开辟军事屯田、实行征兵制等。为了保证蒙古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元廷推行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围绕“蒙古本位”大做文章,在军制中反映最为突出,不同民族军官的不同待遇以及武器管理中的歧视性规定,都是这种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现。

  

  ①《通制条格》卷七《军防·军官课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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