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发展资本主义的宏伟计划
洪仁玕到达天京,正是太平天国用人之际。洪秀全经受了韦昌辉叛乱和石达开出走的事件后,力挽狂澜,自任军师,又选拔陈玉成、李秀成、李世贤等一批年轻将领出来辅政,使紧张的局势刚刚缓和。但是,由于天京叛乱所造成的恶果并没有消除,“人心改变,政事不一”,一些新提拔起来的将领,虽有“奋兴之志”,却无精诚合作之心,不少人“各守疆土,招兵固宠”,追求个人爵位和功名,“动以升迁为荣,几若一岁九迁而犹缓,一月三迁而犹未足”②。人心涣散,太平天国极需重振朝纲。洪仁玕的到来,使洪秀全“格外欢喜”,他对洪仁玕出来辅国,寄极大的希望。不到一月,洪仁玕就被封为干天福,几天后,又升为干天义,加九门主将衔,接着又封洪仁玕为“开朝精忠军师、顶天扶朝纲干王”,膺以总理太平天国军政大权的重任。
洪仁玕的这种恩遇,并非寻常之事,他没有参加过太平天国的艰苦创业,在一些人看来是无功受禄。对此,朝中大臣“均有不服之色”。当洪秀全知道诸将不服时,“就传令到教堂齐集众官”,令洪仁玕登台受印,下令“京内不决之事,问于干王”。洪仁玕受命之时,当众重申杨秀清秉政时的各项制度,“又把从前案件批评榜示”,在“万人之前,谈论无错”。这就博得大部分朝臣的信服,称他是“文曲星”。洪仁玕认为朝臣的不服是意料中的事,所以,他一再声明,他来天京“非图爵禄之荣”,只是想向朝廷献策,来达到报效天国的目的。当洪秀全任命他当军师时,他“屡辞未获恩准”。当然,洪仁玕并不是真的辞而不干,而是因“诸将不服”,不得不辞。在辞而未准之后,就表示要“竭力效忠,以报知遇之恩”。
洪仁玕就这样登上了太平天国的历史舞台,总理朝纲,他决心要在太平天国的地区推行发展资本主义的政策。他很快就向天王条陈《资政新篇》,随后又颁行《立法制諠谕》、《钦定军次实录》、《钦定英杰归真》等书,详细阐述了他改造太平天国政权的主张。当然,在这些著作中,尤以《资政新篇》最完整、最全面地揭示了他发展资本主义的思想主张。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有重要价值的:第一,革新政治,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一个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性质的天国。《资政新篇》一开头就说:“照得治国必先立政,而为政必有取资。本军师恭膺圣命,总理朝纲,爰综政治大略,编成《资政新篇》一则。”这个说明十分重要。洪仁玕把“立政”放在第一条。而所谓“新篇”,“新”就在于区别旧的纲领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早期的纲领,带有极大的空想性,早已名存实亡。而《资政新篇》正是针对着当时国内外的形势,有纲领有措施地提出了“治国”、“立政”和“取资”的方案。
革新政治,首先必须从中央进行整顿。中央没有一个团结一致的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机构,励精图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当时中央领导集团各有一心,甚至“各有散意”。一些军事将领则“各守疆土,招兵固宠”。官员之中结党营私的更是屡见不鲜。因此,洪仁玕提出“禁朋党之弊”,他指出:“朝廷封官设将,乃以护国卫民、除奸保良者也。倘有结盟联党之事,是下有自固之术,私有倚恃之端,外为假公济私之举,内藏弱本强末之弊。为兵者行此,而为将之军法难行;为臣者行此,而为君之权谋下夺。”①洪仁玕还规定,对那些“越队求荣”,“私镌伪铸”印章的,或“私与官职”的,“当律以大辟,私受官职者亦正典刑”①。想从根本上杜绝各级将领随意拉拢亲信、封官给禄的现象。显然,他希望建立一个仿效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政府,他不赞成事无大小都由天王一人裁决,而是主张发挥中央行政机关的作用,建议天王“更立一无情面之谏议在侧,以辅圣聪不逮”②。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主张政府官员要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新闻纸和意见箱。对行为不轨的官员及时进行揭露,这样就可以使“奸者股慄存诚,忠者清心可表,于是一念之善,一念之恶,难逃人心公议矣”。希望把太平天国政权改造成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
第二,建立法制,以法制来巩固国家政权。洪仁玕在《立法制諠諠谕》中指出:“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经”。把立法看成是整顿国家的当务之急。在《资政新篇》的“法法类”中认为,如果政府规定的法律都是以法法之之法,多是遵五美、摒四恶之法,诚能上下凛遵,则刑具可免矣。至于那些不遵法的“顽民”,则用刑法来处治他。因此,《资政新篇》又有“刑刑类”之规定。洪仁玕的立法思想,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主张以“教化”为主,他认为应该是“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太平天国的刑法过于残酷,如辱骂官长、夫妻同宿、饮酒、赌博等都属“斩首不留”;在刑法中,除杀头外,还有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而所谓违犯“天法”,被冤杀、错杀的也在所不少。因此,洪仁玕又提出“勿杀”的主张,这是根据第六天条的“不杀人害人”的原则提出来的。对此,洪仁玕作了如下说明:“盖谓天父有赏罚于来生,人无生杀于今世,然天王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下有不法,上可无刑。是知遵刑者非人杀之,是彼自缚以求天父罚之耳。虽然,为人上者,不可不亲身教导之也。”行文很清楚,“勿杀”是以教化为前提的。“勿杀”之后,有“大罪宜死者”一条,说明洪仁玕并不主张不杀那些罪大恶极的坏人和敌对分子。
洪仁玕的立法,是针对当时社会和政权内部的弊端而定的。但侧重于整饬国家机关,对各级干部严明赏罚,以扭转队伍中的涣散局面。他主张对官吏要抓赏罚,即“器使群材、赏罚严明”。他认为,“器使则人无乱法,严明则人皆服法,无乱而服,则效命取胜之根也”。他还提倡官员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守法行为来教化部下,主张“奉行者亲身以倡之,真心以践之,则上风下革,上行下效矣”。
第三,在经济上提出一个发展资本主义的宏伟方案。主张在太平天国占领区进行经济改革,内容十分丰富,其中最重要的有“兴宝藏”、“兴邮亭”几项。中心是发展现代化交通,开办现代化工业。这些倡导不仅有内容,而且有具体措施。如兴车马之利,他认为交通工具以“利便轻捷为妙”,谁能造出如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火轮车,一日夜可行七八千里者,“准自专其利”,鼓励发明创造;而“兴舟楫之利”,则提倡“坚固轻便捷巧”,不论用火用气用力用风,“任乎智者自创,首创至巧者,赏以自专其利”;办邮政的目的是“通朝廷文书”,设书信馆“以通各色家信”。在“兴器皿技艺”一条中,他主张凡是“能造精奇利便者,准其自售”。而在“兴宝藏”一条,则明确提出:“凡金、银、铜、铁、锡、煤、盐、琥珀、蚝壳、玻璃、美石等货,有民探出者,……准其招民探取。”
另外,在“兴银行”一条,主张有“百万家财者”可申请开办银行,印发纸币。也可由“三四富民共请立,或一人请立,均无不可”,“此举大利于商贾士民”。
上面这些主张,是明显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蓝图,是任何封建思想家所无法提出来的。它和《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不同的。《天朝田亩制度》主张废除一切私有财产,而《资政新篇》则主张发展资本主义,鼓励财产私有。后者是符合时代潮流的纲领,前者是一个空想的乌托邦的纲领,不能等同而论。
第四,推行进步的文化政策,提倡“文以纪实”。他来到天京,发现太平天国文风很坏,广泛流行着“不务实学,专事浮文”的现象。一些文人的文章,不论“简短长篇,无非空言假话;下僚之禀贴面陈,俱是谗言赞誉”。因此,《资政新篇》明确规定,一切文件“只须写实,勿着一字浮文”。他把文风的好坏看成关系到官员是否实事求是、踏踏实实工作的问题。洪仁玕指出:“文艺虽微,实关品学,一字一句之末,要必绝乎邪说淫词而确切于天教真理,以阐发于新天新地之大观。”
文字是宣传政策主张的工具,文风和政治斗争有密切关系。因此,洪仁玕十分注重文风,他特地给合朝内外官员士人下了一道《戒浮文巧言谕》,规定:“照得文以纪实,浮文在所必删,言贵从心,巧言由来当禁。”理由是这些奏章文谕,“尤属政治所关,更当朴实明晓,不得稍有激刺、挑唆、反间,故意令人惊奇危惧之笔”。若使人“听之不聪,即将贻误非浅,可见用浮文者不惟无益于事,而且有害于事”,后期太平天国的文风有所改进,跟洪仁玕的这些提倡是分不开的。
第五,在外交政策上,洪仁玕主张平等互利,主张积极和先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由于封建皇朝长期闭关自守的影响,洪秀全、杨秀清在和外国人打交道时都曾以“天国老大”自居,把外国和太平天国的往来看成是“臣服”关系。《资政新篇》在“柔远人之法”中,严肃地指出,那种所谓“万方来朝,四夷宾服,及夷狄、戎蛮、鬼子等一切轻污文字,皆不必说也。盖轻污字样是口角取胜之事”,并非“经纶实际”。他认为,这些傲慢的语言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无补于事。
洪仁玕主张和先进国家建立友好关系,在如下两个方面他的思想主张是突出的:一是建立正常通商贸易关系,而这种通商必须是平等的。他认为,“外洋鸦片烟甚为中国害”,主张“遇其航来之路,或于外洋入口之烟,不准过关。走私者杀无赦”。通过正当贸易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往来;二是准许外国“技艺精巧”的技术人员到中国来传授技艺,实际上是一种早期的技术引进思想。他批驳那种良莠不分,排斥一切外国人的做法。他提出一面允许外国人以技艺来“教导我民”;一面制订“一定章程,一定礼法”加以限制约束。这些外国人在华活动就只能是“为国献策”,而不是“毁谤国法”。洪仁玕想通过发展资本主义达到与“番人并雄”的目的,在当时是一种进步的思想。尽管由于太平天国的形势所然,《资政新篇》未能实现。但他的方案提出之后,洪秀全都是加以支持的,多处批了“钦定此策是也”、“此策是也”的字样。洪仁玕的这些主张,虽被李秀成认为是不屑一读,但陈玉成却加以赞赏。资产阶级改良派容闳认为“洪仁玕对外面世界的了解比其他诸王要多,甚至比洪秀全还要多”。容闳还向洪仁玕提出7条经济改革的建议,洪仁玕也是加以赞同的,但因当时处于战争年代,加上守旧势力的掣肘,未能实现。但这并不影响洪仁玕的光辉思想作为向西方学习真理的重要里程碑而载入史册。
②韩山文:《太平天国起义记》,《太平天国》第6册,第875页。
①洪仁玕:《立法制諠谕》,《洪仁玕选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7页。
①《资政新篇》,《洪仁玕选集》,第4页。
②洪仁玕:《立法制諠谕》,《洪仁玕选集》,第27、28页。
洪仁玕到达天京,正是太平天国用人之际。洪秀全经受了韦昌辉叛乱和石达开出走的事件后,力挽狂澜,自任军师,又选拔陈玉成、李秀成、李世贤等一批年轻将领出来辅政,使紧张的局势刚刚缓和。但是,由于天京叛乱所造成的恶果并没有消除,“人心改变,政事不一”,一些新提拔起来的将领,虽有“奋兴之志”,却无精诚合作之心,不少人“各守疆土,招兵固宠”,追求个人爵位和功名,“动以升迁为荣,几若一岁九迁而犹缓,一月三迁而犹未足”②。人心涣散,太平天国极需重振朝纲。洪仁玕的到来,使洪秀全“格外欢喜”,他对洪仁玕出来辅国,寄极大的希望。不到一月,洪仁玕就被封为干天福,几天后,又升为干天义,加九门主将衔,接着又封洪仁玕为“开朝精忠军师、顶天扶朝纲干王”,膺以总理太平天国军政大权的重任。
洪仁玕的这种恩遇,并非寻常之事,他没有参加过太平天国的艰苦创业,在一些人看来是无功受禄。对此,朝中大臣“均有不服之色”。当洪秀全知道诸将不服时,“就传令到教堂齐集众官”,令洪仁玕登台受印,下令“京内不决之事,问于干王”。洪仁玕受命之时,当众重申杨秀清秉政时的各项制度,“又把从前案件批评榜示”,在“万人之前,谈论无错”。这就博得大部分朝臣的信服,称他是“文曲星”。洪仁玕认为朝臣的不服是意料中的事,所以,他一再声明,他来天京“非图爵禄之荣”,只是想向朝廷献策,来达到报效天国的目的。当洪秀全任命他当军师时,他“屡辞未获恩准”。当然,洪仁玕并不是真的辞而不干,而是因“诸将不服”,不得不辞。在辞而未准之后,就表示要“竭力效忠,以报知遇之恩”。
洪仁玕就这样登上了太平天国的历史舞台,总理朝纲,他决心要在太平天国的地区推行发展资本主义的政策。他很快就向天王条陈《资政新篇》,随后又颁行《立法制諠谕》、《钦定军次实录》、《钦定英杰归真》等书,详细阐述了他改造太平天国政权的主张。当然,在这些著作中,尤以《资政新篇》最完整、最全面地揭示了他发展资本主义的思想主张。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有重要价值的:第一,革新政治,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一个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性质的天国。《资政新篇》一开头就说:“照得治国必先立政,而为政必有取资。本军师恭膺圣命,总理朝纲,爰综政治大略,编成《资政新篇》一则。”这个说明十分重要。洪仁玕把“立政”放在第一条。而所谓“新篇”,“新”就在于区别旧的纲领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早期的纲领,带有极大的空想性,早已名存实亡。而《资政新篇》正是针对着当时国内外的形势,有纲领有措施地提出了“治国”、“立政”和“取资”的方案。
革新政治,首先必须从中央进行整顿。中央没有一个团结一致的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机构,励精图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当时中央领导集团各有一心,甚至“各有散意”。一些军事将领则“各守疆土,招兵固宠”。官员之中结党营私的更是屡见不鲜。因此,洪仁玕提出“禁朋党之弊”,他指出:“朝廷封官设将,乃以护国卫民、除奸保良者也。倘有结盟联党之事,是下有自固之术,私有倚恃之端,外为假公济私之举,内藏弱本强末之弊。为兵者行此,而为将之军法难行;为臣者行此,而为君之权谋下夺。”①洪仁玕还规定,对那些“越队求荣”,“私镌伪铸”印章的,或“私与官职”的,“当律以大辟,私受官职者亦正典刑”①。想从根本上杜绝各级将领随意拉拢亲信、封官给禄的现象。显然,他希望建立一个仿效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政府,他不赞成事无大小都由天王一人裁决,而是主张发挥中央行政机关的作用,建议天王“更立一无情面之谏议在侧,以辅圣聪不逮”②。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主张政府官员要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新闻纸和意见箱。对行为不轨的官员及时进行揭露,这样就可以使“奸者股慄存诚,忠者清心可表,于是一念之善,一念之恶,难逃人心公议矣”。希望把太平天国政权改造成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
第二,建立法制,以法制来巩固国家政权。洪仁玕在《立法制諠諠谕》中指出:“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经”。把立法看成是整顿国家的当务之急。在《资政新篇》的“法法类”中认为,如果政府规定的法律都是以法法之之法,多是遵五美、摒四恶之法,诚能上下凛遵,则刑具可免矣。至于那些不遵法的“顽民”,则用刑法来处治他。因此,《资政新篇》又有“刑刑类”之规定。洪仁玕的立法思想,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主张以“教化”为主,他认为应该是“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太平天国的刑法过于残酷,如辱骂官长、夫妻同宿、饮酒、赌博等都属“斩首不留”;在刑法中,除杀头外,还有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而所谓违犯“天法”,被冤杀、错杀的也在所不少。因此,洪仁玕又提出“勿杀”的主张,这是根据第六天条的“不杀人害人”的原则提出来的。对此,洪仁玕作了如下说明:“盖谓天父有赏罚于来生,人无生杀于今世,然天王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下有不法,上可无刑。是知遵刑者非人杀之,是彼自缚以求天父罚之耳。虽然,为人上者,不可不亲身教导之也。”行文很清楚,“勿杀”是以教化为前提的。“勿杀”之后,有“大罪宜死者”一条,说明洪仁玕并不主张不杀那些罪大恶极的坏人和敌对分子。
洪仁玕的立法,是针对当时社会和政权内部的弊端而定的。但侧重于整饬国家机关,对各级干部严明赏罚,以扭转队伍中的涣散局面。他主张对官吏要抓赏罚,即“器使群材、赏罚严明”。他认为,“器使则人无乱法,严明则人皆服法,无乱而服,则效命取胜之根也”。他还提倡官员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守法行为来教化部下,主张“奉行者亲身以倡之,真心以践之,则上风下革,上行下效矣”。
第三,在经济上提出一个发展资本主义的宏伟方案。主张在太平天国占领区进行经济改革,内容十分丰富,其中最重要的有“兴宝藏”、“兴邮亭”几项。中心是发展现代化交通,开办现代化工业。这些倡导不仅有内容,而且有具体措施。如兴车马之利,他认为交通工具以“利便轻捷为妙”,谁能造出如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火轮车,一日夜可行七八千里者,“准自专其利”,鼓励发明创造;而“兴舟楫之利”,则提倡“坚固轻便捷巧”,不论用火用气用力用风,“任乎智者自创,首创至巧者,赏以自专其利”;办邮政的目的是“通朝廷文书”,设书信馆“以通各色家信”。在“兴器皿技艺”一条中,他主张凡是“能造精奇利便者,准其自售”。而在“兴宝藏”一条,则明确提出:“凡金、银、铜、铁、锡、煤、盐、琥珀、蚝壳、玻璃、美石等货,有民探出者,……准其招民探取。”
另外,在“兴银行”一条,主张有“百万家财者”可申请开办银行,印发纸币。也可由“三四富民共请立,或一人请立,均无不可”,“此举大利于商贾士民”。
上面这些主张,是明显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蓝图,是任何封建思想家所无法提出来的。它和《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不同的。《天朝田亩制度》主张废除一切私有财产,而《资政新篇》则主张发展资本主义,鼓励财产私有。后者是符合时代潮流的纲领,前者是一个空想的乌托邦的纲领,不能等同而论。
第四,推行进步的文化政策,提倡“文以纪实”。他来到天京,发现太平天国文风很坏,广泛流行着“不务实学,专事浮文”的现象。一些文人的文章,不论“简短长篇,无非空言假话;下僚之禀贴面陈,俱是谗言赞誉”。因此,《资政新篇》明确规定,一切文件“只须写实,勿着一字浮文”。他把文风的好坏看成关系到官员是否实事求是、踏踏实实工作的问题。洪仁玕指出:“文艺虽微,实关品学,一字一句之末,要必绝乎邪说淫词而确切于天教真理,以阐发于新天新地之大观。”
文字是宣传政策主张的工具,文风和政治斗争有密切关系。因此,洪仁玕十分注重文风,他特地给合朝内外官员士人下了一道《戒浮文巧言谕》,规定:“照得文以纪实,浮文在所必删,言贵从心,巧言由来当禁。”理由是这些奏章文谕,“尤属政治所关,更当朴实明晓,不得稍有激刺、挑唆、反间,故意令人惊奇危惧之笔”。若使人“听之不聪,即将贻误非浅,可见用浮文者不惟无益于事,而且有害于事”,后期太平天国的文风有所改进,跟洪仁玕的这些提倡是分不开的。
第五,在外交政策上,洪仁玕主张平等互利,主张积极和先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由于封建皇朝长期闭关自守的影响,洪秀全、杨秀清在和外国人打交道时都曾以“天国老大”自居,把外国和太平天国的往来看成是“臣服”关系。《资政新篇》在“柔远人之法”中,严肃地指出,那种所谓“万方来朝,四夷宾服,及夷狄、戎蛮、鬼子等一切轻污文字,皆不必说也。盖轻污字样是口角取胜之事”,并非“经纶实际”。他认为,这些傲慢的语言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无补于事。
洪仁玕主张和先进国家建立友好关系,在如下两个方面他的思想主张是突出的:一是建立正常通商贸易关系,而这种通商必须是平等的。他认为,“外洋鸦片烟甚为中国害”,主张“遇其航来之路,或于外洋入口之烟,不准过关。走私者杀无赦”。通过正当贸易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往来;二是准许外国“技艺精巧”的技术人员到中国来传授技艺,实际上是一种早期的技术引进思想。他批驳那种良莠不分,排斥一切外国人的做法。他提出一面允许外国人以技艺来“教导我民”;一面制订“一定章程,一定礼法”加以限制约束。这些外国人在华活动就只能是“为国献策”,而不是“毁谤国法”。洪仁玕想通过发展资本主义达到与“番人并雄”的目的,在当时是一种进步的思想。尽管由于太平天国的形势所然,《资政新篇》未能实现。但他的方案提出之后,洪秀全都是加以支持的,多处批了“钦定此策是也”、“此策是也”的字样。洪仁玕的这些主张,虽被李秀成认为是不屑一读,但陈玉成却加以赞赏。资产阶级改良派容闳认为“洪仁玕对外面世界的了解比其他诸王要多,甚至比洪秀全还要多”。容闳还向洪仁玕提出7条经济改革的建议,洪仁玕也是加以赞同的,但因当时处于战争年代,加上守旧势力的掣肘,未能实现。但这并不影响洪仁玕的光辉思想作为向西方学习真理的重要里程碑而载入史册。
②韩山文:《太平天国起义记》,《太平天国》第6册,第875页。
①洪仁玕:《立法制諠谕》,《洪仁玕选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7页。
①《资政新篇》,《洪仁玕选集》,第4页。
②洪仁玕:《立法制諠谕》,《洪仁玕选集》,第27、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