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黄遵宪 第一节“伸自主之权”、“保公众之益”
的外交思想与实践 黄遵宪,字公度,号东海公、法时尚任斋主人、水苍雁红馆主人、布袋和南、公之它、观日道人、拜鹃人。清道光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1848年5月29日)生于广东省嘉应州(今梅州市)攀桂坊。高祖、曾祖、祖父均从商。父鸿藻举人出身,先后督办广西南宁、梧州厘务,署思恩府知府。
黄遵宪9岁即以“春从何处去,鸠亦尽情啼”诗句,对“一路春鸠啼落花”命句;又以“天下犹为小,何论眼底山”,破“一览众山小”题。同治九年(1870)始读《万国公报》和江南制造局译书,研究时务。同治十年以岁试第一名补廪膳生。翌年取拔贡生。同治十二年应广东省乡试。次年北上京师应廷试,在京结识友人,颇受同乡先辈何如璋(子峨)等推重。光绪二年(1876)中举,捐知县、道员。光绪三年随何如璋使日,任参赞官,开始了外交官生涯。
中国和日本具有悠久的经济交往和文化交流的历史,而首次正式建交,是在光绪二年十二月(1877年1月)。当时,清廷任命何如璋为驻日公使。何如璋早闻黄遵宪“谈论时务之言论”①,奏请他为使日参赞。光绪三年十月二十三日(1877年11月26日),黄遵宪随从何如璋等由上海登“海安”号兵轮赴日。十一月二十四日(12月28日),他随何如璋及副使张斯桂向日本天皇递交国书。
黄遵宪使日之时,正是日本实行明治维新之初。几年间,日本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带有很大的封建性和军国主义性。日本明治维新后一直企图吞并我国琉球。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以武力迫使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条约称日本吞并琉球的武装行动是“保民义举”。日本进而阻挠琉球向清政府进贡。光绪四年四月初七日(1878年5月8日),何如璋致书李鸿章,主张“对此不得隐忍”,如若听之任之,日本“阻贡不已,必灭琉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琉球迫近台湾,我苟弃之”,“他时日本一强,资以船炮,扰我边陲,台澎之间将求一夕之安不可得”。“为台湾计,今日争之患犹轻,今日弃之患更深。”①梁启超查阅过当时何如璋致总理衙门及北洋大臣文牍有关琉球事件的全案,往返数十函,十余万字,力主采取积极保护手段,其中出自黄遵宪之手者十之七八。十一月二十一日(12月14日),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石川鸿斋笔谈,当谈到琉球问题时,黄遵宪指出:琉球“近为贵国小辈(执政之流)所欺凌。彼臣服我朝五百余年,欲救援之”,谴责日本统治者吞并琉球的企图,“专属鼠偷狗窃之行,可耻孰甚”②。而掌握外交大权的李鸿章却认为“琉球地处偏隅,当属可有可无”,主张退让。光绪五年(1879),日本终于吞并琉球,将其改为冲绳县。
同治、光绪之际,俄国在我国西部侵占新疆的同时,又派遣海军游弋东部日本海和黄海,由北向南扩张势力,朝鲜面临俄国侵略的威胁。光绪六年(1880),黄遵宪在《朝鲜策略》引言中指出:俄国“十余年来,得桦太洲于日本,得黑龙江之东于中国,又屯戍图们江口”,“其经之营之,不遗余力者,欲得志于亚细亚耳”,而朝鲜“实居亚细亚要冲,为形势之所必争”。“俄欲略地,必自朝鲜始”。因此,他认为“朝鲜今日之急务,莫急于防俄”。黄遵宪主张朝鲜与中国、日本实行联合,以便抵御俄国的南侵,这表明他试图运用外交活动中的“抵制之法”①。
光绪八年三月(1882年2月),黄遵宪奉命调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至十一年八月(1885年9月)黄遵宪驻美期间,正是美国掀起排华高潮之时,黄遵宪针对美国排华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维护华侨利益和国家权益的活动。
光绪八年七月(1882年8月),美国政府以从巴拿马来美的华商未领取中国官员的执照为词,对华商予以扣留。黄遵宪延请美国律师哈门,向美国司法部门据理力争,美国政府终于允许该华商上岸。经过黄遵宪的交涉,此后由他国来美的中国商人,不领取中国政府的执照,亦均准上岸②。黄遵宪兴奋地禀告郑藻如:“自新例以来所蒙之耻辱,赖以一洒,差强人意。”③美国排华新例不准华人假道美国。黄遵宪指责这是“背条约,妨国例,且有违公法”的,表示要“与之力争”,“争之亦终必收效”①。例如:有华人从旧金山出境,船经英属域多利,绕至飘地桑,美国海关不许入境。经黄遵宪驰电说明,其人系由美境过美境,获准放行。又有华人从呢托来出境,车过英属问拿打,到亚加拉格,被关吏阻留。中国户部以其车票为凭,证明这也是由美境至美境。黄遵宪认为这两例“可以引作华工假道榜样”。又如:有由古巴领取护照来美的华商,纽约海关不许放行。黄遵宪认为这“可作华工假道的引线”②,交涉的结果,美国司法总长通知外交部:“华工假道美境与续来佣工不同,不能作为有犯限禁华工新例。华商人等由他国来美,及曾居住美国再来与执领事护照而再来者,均得通行;华工假道旧金山往他处者,亦由领事给照,不受留难。”对此,旅美华商华工,“无不感戴恩泽”,“忻慰之至”③。
旧金山从事洗衣职业的华人,据黄遵宪当时统计,有五六千人。美国排华期间,便以洗衣馆衣服堆积,易于火灾,用水过多,洗涤不净,喧扰邻居等理由为借口,限制华人以洗衣为业。黄遵宪一方面聘请律师与当局争讼,一方面要求洗衣馆“妥立章程,自行检点”④,以免授柄于美国当局。
美国官吏还以不卫生为由,逮捕了许多华侨。黄遵宪亲自到监狱看望被捕华侨。他让随从人员测量关满华侨监狱的面积,质问美国官吏:“此处卫生,顾右于侨居耶!”⑤美官吏理屈辞穷,只好释放被捕华侨。
光绪八年,美国商人要在上海使用机器纺织绸缎,上海海关出于保护民族手工业考虑,加以阻止。美国驻华公使杨约翰照会总理衙门,加以指摘。总理衙门指示驻美公使郑藻如了解旧金山华商购买土货制造销售的情况,以资交涉参考。黄遵宪经认真调查研究后认为:“在中国地方容外国商民以手艺改造土货销售犹可,用机器则万万不可”。其理由:一是西方商务发达,商人“类皆能尽智能,以争锥刀之利”,外商购买土货制造物在本地销售,本国商人则以雄资与之竞争,外商便无法获得利权;反之,中国商人资金薄弱,彼此之间又“分门别户,各行其业,势如搏沙,团结又万不能敌西人纠股公司之力之大”。二是西方各国关税自主,而中国的现状是,“税权既不能自主,洋商又无从管辖”。如准许外商以手艺制物,中国商民具有工贱耐劳的优势,尚可与之竞争。外商若采用机器织造绸缎,进而缝制衣裳,再进而制作靴帽,“乃至一切以人工制造之物均可以机器夺之,中国商工恐将尽失其业,流离失所”①。黄遵宪支持抵制外商在上海采用机器制造商品销售的主张,这在当时具体历史条件下,带有保护本国土货,维护民族工商业利益的意义。
光绪十五年(1889)冬,经袁昶向驻英法比大臣薛福成密荐,黄遵宪被任命为驻英使馆二等参赞。光绪十六年正月十六日(1890年2月5日),黄遵宪由香港登轮赴英,三月抵达伦敦。次年七月,薛福成推荐黄遵宪任新嘉坡总领事,兼辖槟榔屿、马六甲和附近各岛,以代替原驻新领事左秉隆。薛福成认为黄、左二人“历练有识,持己谨严,接物和平,允堪胜任”②。
黄遵宪到任伊始,即指出国内存在视归国南侨为“鱼肉”,“每每勒索讹诈”的现象,达不到目的,“则有以富商而指为贩卖猪仔者,以良民而诬为曾犯奸盗者”①。光绪十九年(1893),黄遵宪又上书薛福成,申述这样的情况:侨居南洋的华人,居有百年,他们的“正朔服色,仍守华风,婚丧宾祭,亦沿旧俗”。他们对国内“筹赈筹防,多捐巨款”,表现出“拳拳本国之心”。然而他们却受到国内某些“官长之查究,胥吏之侵扰,宗党邻里之讹索”,有的被“指为逋逃者”,有的被“斥为通番者”,有的被诬为“偷运军火、接济海盗者”,有的被告为“贩卖猪仔,要结洋匪者”。他们在国内受到迫害“有强取其箱籄,肆行瓜分者;有拆毁其屋宇,不许建造者;有伪造积年契券,借索逋欠者”。这些华侨“一遭诬陷,控诉无门,因是不欲回国”。黄遵宪针对上述对待华侨的错误行为,提出“今欲扫除积弊,必当大张晓谕,申明旧例既停,新章早定,俾民间耳目一新,应有裨益”②。薛福成在黄遵宪申述上加“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批语,并上奏光绪帝。同年八月初四日(1893年9月13日),光绪帝下谕准许华侨归国,严禁骚扰勒索华侨。
光绪二十年(1894),黄遵宪从新嘉坡离任回国后,奉命办理江苏、江西、浙江、湖南、湖北5省未结的教案。清政府地方官吏往往不认真研究中外约章,对外国传教士不分别情况,一律视为外国所派的官吏,视教民如本国化外之民,因而“教士之把持,教民之恃势,平民之积怨者,固不能为外人咎,而教士之横行图赖,伪造契据,借端恐吓,甚至擅用平移总督之官封文套者,亦未尝无人”。黄遵宪依据有关约章,检查证据,区别对待,“应予则予,应斥则斥”③,数十年悬而未决的江南5省教案,在几个月内得到妥善了结。
光绪二十一年,两江总督刘坤一授予黄遵宪为全权代表,与日本领事、“第一流外交家”珍田舍已交涉苏州通商口岸事宜。在交涉过程中,黄遵宪“一月三往来”于苏、杭、沪之间,同珍田“斗唇舌”①。他戳穿日方对《马关条约》有关条文的歪曲,指出条约所载添设通商口岸,只许日本通商,所云“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是承接上文日本臣民“从事商业、工艺制作”而言,并没有允许苏州成为日本租界地。他还提出了一份通商议案,其主要内容有:日商需地多少,许其随分租赁;道路各项,许其不纳地租,租期十年以内,留给日本,杂居华人,归中国自管;道路公地归中国自筑②。这些内容实际上否定了日本租借苏州的要求。黄遵宪据理力争,珍田莫能反驳。日本政府以珍田在交涉过程中“辱命”而撤职调回日本。然而,最后清政府屈服于日方压力,黄遵宪苦心拟定的草约终被作废。
①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四,第71页。
①钱仲联:《黄公度先生年谱》,《人境庐诗草笺注》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1页。
②《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8,第2—4页。
①实藤惠秀、郑子瑜编校:《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日本早稻田大学东洋文学研究会1968年版,第20页。
②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三十一号》,梅州市档案馆藏。
③参见黄遵宪:《上郑钦使第十九号》。
①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二号》。
②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八号》。
③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八号》。
④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九号》。
⑤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九号》。
①《清史稿》卷464《黄遵宪传》。
②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三十一号》。
①《薛福成日记》第4卷(光绪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②高维廉:《黄公度先生就任新嘉坡总领事考》,见郑子瑜:《人境庐丛考》,香港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6页。
③《人境庐丛考》,第129—130页。
①黄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实述略》,北京大学中文系近代诗研究小组:《人境庐集外诗辑》“附录三”,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7页。
②《寄女》,《人境庐诗草笺注》中册,第723页。
的外交思想与实践 黄遵宪,字公度,号东海公、法时尚任斋主人、水苍雁红馆主人、布袋和南、公之它、观日道人、拜鹃人。清道光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1848年5月29日)生于广东省嘉应州(今梅州市)攀桂坊。高祖、曾祖、祖父均从商。父鸿藻举人出身,先后督办广西南宁、梧州厘务,署思恩府知府。
黄遵宪9岁即以“春从何处去,鸠亦尽情啼”诗句,对“一路春鸠啼落花”命句;又以“天下犹为小,何论眼底山”,破“一览众山小”题。同治九年(1870)始读《万国公报》和江南制造局译书,研究时务。同治十年以岁试第一名补廪膳生。翌年取拔贡生。同治十二年应广东省乡试。次年北上京师应廷试,在京结识友人,颇受同乡先辈何如璋(子峨)等推重。光绪二年(1876)中举,捐知县、道员。光绪三年随何如璋使日,任参赞官,开始了外交官生涯。
中国和日本具有悠久的经济交往和文化交流的历史,而首次正式建交,是在光绪二年十二月(1877年1月)。当时,清廷任命何如璋为驻日公使。何如璋早闻黄遵宪“谈论时务之言论”①,奏请他为使日参赞。光绪三年十月二十三日(1877年11月26日),黄遵宪随从何如璋等由上海登“海安”号兵轮赴日。十一月二十四日(12月28日),他随何如璋及副使张斯桂向日本天皇递交国书。
黄遵宪使日之时,正是日本实行明治维新之初。几年间,日本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带有很大的封建性和军国主义性。日本明治维新后一直企图吞并我国琉球。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以武力迫使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条约称日本吞并琉球的武装行动是“保民义举”。日本进而阻挠琉球向清政府进贡。光绪四年四月初七日(1878年5月8日),何如璋致书李鸿章,主张“对此不得隐忍”,如若听之任之,日本“阻贡不已,必灭琉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琉球迫近台湾,我苟弃之”,“他时日本一强,资以船炮,扰我边陲,台澎之间将求一夕之安不可得”。“为台湾计,今日争之患犹轻,今日弃之患更深。”①梁启超查阅过当时何如璋致总理衙门及北洋大臣文牍有关琉球事件的全案,往返数十函,十余万字,力主采取积极保护手段,其中出自黄遵宪之手者十之七八。十一月二十一日(12月14日),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石川鸿斋笔谈,当谈到琉球问题时,黄遵宪指出:琉球“近为贵国小辈(执政之流)所欺凌。彼臣服我朝五百余年,欲救援之”,谴责日本统治者吞并琉球的企图,“专属鼠偷狗窃之行,可耻孰甚”②。而掌握外交大权的李鸿章却认为“琉球地处偏隅,当属可有可无”,主张退让。光绪五年(1879),日本终于吞并琉球,将其改为冲绳县。
同治、光绪之际,俄国在我国西部侵占新疆的同时,又派遣海军游弋东部日本海和黄海,由北向南扩张势力,朝鲜面临俄国侵略的威胁。光绪六年(1880),黄遵宪在《朝鲜策略》引言中指出:俄国“十余年来,得桦太洲于日本,得黑龙江之东于中国,又屯戍图们江口”,“其经之营之,不遗余力者,欲得志于亚细亚耳”,而朝鲜“实居亚细亚要冲,为形势之所必争”。“俄欲略地,必自朝鲜始”。因此,他认为“朝鲜今日之急务,莫急于防俄”。黄遵宪主张朝鲜与中国、日本实行联合,以便抵御俄国的南侵,这表明他试图运用外交活动中的“抵制之法”①。
光绪八年三月(1882年2月),黄遵宪奉命调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至十一年八月(1885年9月)黄遵宪驻美期间,正是美国掀起排华高潮之时,黄遵宪针对美国排华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维护华侨利益和国家权益的活动。
光绪八年七月(1882年8月),美国政府以从巴拿马来美的华商未领取中国官员的执照为词,对华商予以扣留。黄遵宪延请美国律师哈门,向美国司法部门据理力争,美国政府终于允许该华商上岸。经过黄遵宪的交涉,此后由他国来美的中国商人,不领取中国政府的执照,亦均准上岸②。黄遵宪兴奋地禀告郑藻如:“自新例以来所蒙之耻辱,赖以一洒,差强人意。”③美国排华新例不准华人假道美国。黄遵宪指责这是“背条约,妨国例,且有违公法”的,表示要“与之力争”,“争之亦终必收效”①。例如:有华人从旧金山出境,船经英属域多利,绕至飘地桑,美国海关不许入境。经黄遵宪驰电说明,其人系由美境过美境,获准放行。又有华人从呢托来出境,车过英属问拿打,到亚加拉格,被关吏阻留。中国户部以其车票为凭,证明这也是由美境至美境。黄遵宪认为这两例“可以引作华工假道榜样”。又如:有由古巴领取护照来美的华商,纽约海关不许放行。黄遵宪认为这“可作华工假道的引线”②,交涉的结果,美国司法总长通知外交部:“华工假道美境与续来佣工不同,不能作为有犯限禁华工新例。华商人等由他国来美,及曾居住美国再来与执领事护照而再来者,均得通行;华工假道旧金山往他处者,亦由领事给照,不受留难。”对此,旅美华商华工,“无不感戴恩泽”,“忻慰之至”③。
旧金山从事洗衣职业的华人,据黄遵宪当时统计,有五六千人。美国排华期间,便以洗衣馆衣服堆积,易于火灾,用水过多,洗涤不净,喧扰邻居等理由为借口,限制华人以洗衣为业。黄遵宪一方面聘请律师与当局争讼,一方面要求洗衣馆“妥立章程,自行检点”④,以免授柄于美国当局。
美国官吏还以不卫生为由,逮捕了许多华侨。黄遵宪亲自到监狱看望被捕华侨。他让随从人员测量关满华侨监狱的面积,质问美国官吏:“此处卫生,顾右于侨居耶!”⑤美官吏理屈辞穷,只好释放被捕华侨。
光绪八年,美国商人要在上海使用机器纺织绸缎,上海海关出于保护民族手工业考虑,加以阻止。美国驻华公使杨约翰照会总理衙门,加以指摘。总理衙门指示驻美公使郑藻如了解旧金山华商购买土货制造销售的情况,以资交涉参考。黄遵宪经认真调查研究后认为:“在中国地方容外国商民以手艺改造土货销售犹可,用机器则万万不可”。其理由:一是西方商务发达,商人“类皆能尽智能,以争锥刀之利”,外商购买土货制造物在本地销售,本国商人则以雄资与之竞争,外商便无法获得利权;反之,中国商人资金薄弱,彼此之间又“分门别户,各行其业,势如搏沙,团结又万不能敌西人纠股公司之力之大”。二是西方各国关税自主,而中国的现状是,“税权既不能自主,洋商又无从管辖”。如准许外商以手艺制物,中国商民具有工贱耐劳的优势,尚可与之竞争。外商若采用机器织造绸缎,进而缝制衣裳,再进而制作靴帽,“乃至一切以人工制造之物均可以机器夺之,中国商工恐将尽失其业,流离失所”①。黄遵宪支持抵制外商在上海采用机器制造商品销售的主张,这在当时具体历史条件下,带有保护本国土货,维护民族工商业利益的意义。
光绪十五年(1889)冬,经袁昶向驻英法比大臣薛福成密荐,黄遵宪被任命为驻英使馆二等参赞。光绪十六年正月十六日(1890年2月5日),黄遵宪由香港登轮赴英,三月抵达伦敦。次年七月,薛福成推荐黄遵宪任新嘉坡总领事,兼辖槟榔屿、马六甲和附近各岛,以代替原驻新领事左秉隆。薛福成认为黄、左二人“历练有识,持己谨严,接物和平,允堪胜任”②。
黄遵宪到任伊始,即指出国内存在视归国南侨为“鱼肉”,“每每勒索讹诈”的现象,达不到目的,“则有以富商而指为贩卖猪仔者,以良民而诬为曾犯奸盗者”①。光绪十九年(1893),黄遵宪又上书薛福成,申述这样的情况:侨居南洋的华人,居有百年,他们的“正朔服色,仍守华风,婚丧宾祭,亦沿旧俗”。他们对国内“筹赈筹防,多捐巨款”,表现出“拳拳本国之心”。然而他们却受到国内某些“官长之查究,胥吏之侵扰,宗党邻里之讹索”,有的被“指为逋逃者”,有的被“斥为通番者”,有的被诬为“偷运军火、接济海盗者”,有的被告为“贩卖猪仔,要结洋匪者”。他们在国内受到迫害“有强取其箱籄,肆行瓜分者;有拆毁其屋宇,不许建造者;有伪造积年契券,借索逋欠者”。这些华侨“一遭诬陷,控诉无门,因是不欲回国”。黄遵宪针对上述对待华侨的错误行为,提出“今欲扫除积弊,必当大张晓谕,申明旧例既停,新章早定,俾民间耳目一新,应有裨益”②。薛福成在黄遵宪申述上加“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批语,并上奏光绪帝。同年八月初四日(1893年9月13日),光绪帝下谕准许华侨归国,严禁骚扰勒索华侨。
光绪二十年(1894),黄遵宪从新嘉坡离任回国后,奉命办理江苏、江西、浙江、湖南、湖北5省未结的教案。清政府地方官吏往往不认真研究中外约章,对外国传教士不分别情况,一律视为外国所派的官吏,视教民如本国化外之民,因而“教士之把持,教民之恃势,平民之积怨者,固不能为外人咎,而教士之横行图赖,伪造契据,借端恐吓,甚至擅用平移总督之官封文套者,亦未尝无人”。黄遵宪依据有关约章,检查证据,区别对待,“应予则予,应斥则斥”③,数十年悬而未决的江南5省教案,在几个月内得到妥善了结。
光绪二十一年,两江总督刘坤一授予黄遵宪为全权代表,与日本领事、“第一流外交家”珍田舍已交涉苏州通商口岸事宜。在交涉过程中,黄遵宪“一月三往来”于苏、杭、沪之间,同珍田“斗唇舌”①。他戳穿日方对《马关条约》有关条文的歪曲,指出条约所载添设通商口岸,只许日本通商,所云“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是承接上文日本臣民“从事商业、工艺制作”而言,并没有允许苏州成为日本租界地。他还提出了一份通商议案,其主要内容有:日商需地多少,许其随分租赁;道路各项,许其不纳地租,租期十年以内,留给日本,杂居华人,归中国自管;道路公地归中国自筑②。这些内容实际上否定了日本租借苏州的要求。黄遵宪据理力争,珍田莫能反驳。日本政府以珍田在交涉过程中“辱命”而撤职调回日本。然而,最后清政府屈服于日方压力,黄遵宪苦心拟定的草约终被作废。
①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四,第71页。
①钱仲联:《黄公度先生年谱》,《人境庐诗草笺注》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1页。
②《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8,第2—4页。
①实藤惠秀、郑子瑜编校:《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日本早稻田大学东洋文学研究会1968年版,第20页。
②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三十一号》,梅州市档案馆藏。
③参见黄遵宪:《上郑钦使第十九号》。
①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二号》。
②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八号》。
③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八号》。
④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九号》。
⑤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二十九号》。
①《清史稿》卷464《黄遵宪传》。
②黄遵宪:《上郑钦使第三十一号》。
①《薛福成日记》第4卷(光绪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②高维廉:《黄公度先生就任新嘉坡总领事考》,见郑子瑜:《人境庐丛考》,香港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6页。
③《人境庐丛考》,第129—130页。
①黄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实述略》,北京大学中文系近代诗研究小组:《人境庐集外诗辑》“附录三”,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7页。
②《寄女》,《人境庐诗草笺注》中册,第7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