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四)大地主大商人势力的发展

中国通史 作者:范文澜 撰


  (四)大地主大商人势力的发展 宋朝的统一和经济关系中的某些变革,曾经多少便利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和工商业都达到超越前代的新水平,一时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但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官僚、地主无限止地扩大土地占有,利用各种手段加紧对农民的压榨。他们中间的相当一部分也还经营商业,谋取暴利。官员、地主、商人中逐渐滋生出一批大地主、大商人。他们不再是前代的门阀贵族,而是宋朝建国后,在经济发展的新条件下逐渐形成的新的豪族。新出现的大地主、大商人日益形成为强大的社会势力,垄断着若干经济部门,障碍着社会生产力的继续发展。

   一、大地主 土地占有的扩大一○一三年,真宗下诏,禁止朝内外臣僚购买官田,但购买民田,不在禁例。一○二二年,有人向真宗奏报说:“宋朝建国六十年来,豪强大量兼并土地,如不加制止,全国的田地将要有一半被他们占据。”又有人说:“开封府附近千里,都已是大臣们的田产”。仁宗时,官员占田继续扩大。宰相晏殊,不管国事,只管营置田产,见蔡河两岸土地有利可图,即托借名目占为己有。一个“比部员外郎”的朝官,在真定占田,多达七百多顷。官员们相互规劝,说在居官时买些好庄田,供退官后享用,最是“良图”(好主意)。仁宗曾下诏限田,公卿以下官员占田不得过三十顷。但实际上无法实行,不久又废。这里透露出官员占田三十顷以上,已是普遍的现象,也透露出占田的趋势无法抑止。陈舜俞在《厚生策》中说:“今公卿大臣之占田,或千顷而不知止”。《宋史·食货志》也说:“承平寖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这些记载反映出,官员地主无限占田,已成为当时的严重问题。

  伴随着地主占田的扩大,各地方都出现了一些占有大量田地的大地主,即所谓大姓豪族。真宗时,长安的大地主,有十多家,构成一大势力。他们的首领是号称“隐士”的种放(种音崇ch$ng)。种放在终南山周围霸占樵采地二百多里。门人、亲族也都仗势无赖,侵渔百姓。青州临淄有豪族麻氏,广置田庄,压榨农民,成为巨富,甚至私蓄兵器,建立地主武装。仁宗时,衡州大姓尹氏,占田多至千顷,成为一方之霸。

  大地主无限占田的另一面,必然是广大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地主吞并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大致有如下的一些手段:平产——地主放高利贷,农民到期不能偿还,即被平入田产。真宗时,知永兴军寇准说他所见到的情形是:“所部豪民(大地主),多贷钱贫民,重取其息。岁偿不逮,即平入田产”。

  典田——自耕农、半自耕农把田产典给地主。年久不能赎还,即归地主所有。地主借口文契“难辨真伪”,官府认为“理不可定”,也可归地主占有,不准收赎。

  买田——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把土地卖给地主,这是较常见的形式。吕大钧《民议》说:听说主户田少者,往往把田地都卖给有力之家(大地主)。地主由此得到田地之利,又可役使农民的劳力。这样下去,主户越来越少,客户越来越多。吕大钧的这个议论,多少反映了自耕农、半自耕农卖掉土地、沦为佃客的实际状况。

  强占——有权势的大地主,还往往使用强制的手段,强买民田,甚至强占民田,据为己有。如仁宗时上元县地主王某,强占民田经营庄院,还要抢掠农民的子女,号称“王豹子”。占田千顷的衡州大姓尹氏,甚至使用伪造卖地契的手段,强夺庄田。像这样强占民田的事例,并不是个别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田地,随时都处在被霸占的威胁之中。

  在真宗、仁宗统治时期,还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职田的恢复——五代宋初,官员的职田制早已罢废。真宗采纳宰相张齐贤的建议,又在九九九年恢复职田制度。朝廷把官庄和远年逃亡无主田配给各地官府作职田,免收赋税。官府招佃客租种课租,收归官员。两京大藩府职田多到四十顷,州刺史职田也有十五到二十顷。宋朝官员不断增加,往往无田可配。仁宗时,又削减为大藩最多二十顷,州军长官十顷。据《宋会要稿·食货》记载,全国十八路,共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多亩。职田制的恢复,显然是一个倒退。

  寺院田产——真宗时提倡佛、道,全国佛寺有二万五千多所,仁宗时,多到三万九千多所。一○○九年,真宗令各地兴建道观,各道观由朝廷赐田十顷、五顷不等。各地佛寺、道观还竞相买田置产。真宗时,凤翔府扶风县重真寺购置田庄,刻有碑记。仁宗时皇太后赐杭州武林山灵隐寺钱买田,一次即买水田二千顷,林田五顷。寺院占田,减免粮税。大僧侣出租田地剥削佃客,“坐华屋,享美食”,是一伙披着袈裟的大地主。随着佛、道两教的流行,寺院和道观占有大量的田地。

  对佃农的压榨苏洵《嘉祐集》论“田制”说,大地主召募浮客耕种,“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苏轼也说地主和佃户“中分其利”,即剥削收获的五成作地租。这大概是反映了一般的剥削率。大地主在扩大土地占有的同时,也在不断加重对佃农的地租剥削。据张方平所说,天下的佃客“输大半之率”,即地租在五成以上。有人估计,千夫之乡有九百人耕地主的田,租地主的“犁牛稼器”,把佃农的收获分成五份计算:交田租二份(四成),牛、农具各一份(各二成),佃农只剩下了一份即二成作粮食。剥削率竟达到百分之八十。佃农遭到种种剥削,交租之后,所余无几了。

  一○二二年,宋朝统计全国的客户,共有三百七十五万多户,五百九十四万多口,约占全国户口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一些佃农和半自耕农被编入主户的下户,实际人数当然要超过统计数。佃农成为国家的“编户”,算是取得了平民的地位。但佃客仍然被束缚在土地上,甚至一经租种地主的田地,就不能自行离开。一○二五年(天圣三年)仁宗的诏书说: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例:“私下分(分成租)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但地主多“不放起移”。诏书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这个诏书取消了由地主给佃客发凭证的办法,但佃客起移必须在收割完毕之日,即向地主交了租,还了债,还要和地主“商量”,经地主同意,才能“各取稳便”。事实上,地主和农民都“稳便”的事是没有的。最后还是不准私自“起移”。在此以前,关于佃客的起移,只有通行的所谓“旧例”。这个诏书颁发后,对佃客起移的限制,便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一○五二年(皇祐四年),宋朝又对川峡一些地区佃客的迁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敕书说:施、黔州诸县的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佃客逃到外县,要被官府捉回,迁移的自由完全没有了。苏洵曾说:地主对浮客“鞭笞(音吃ch!)驱役,视以奴仆”。苏轼说是“役属佃户,有同仆隶”。这种佃户实际上还是处在农奴般的境地。农民“依人庄宅为浮客”,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的沉重盘剥,即使逃亡,也是无处可逃,无家可归。王禹偁《感流亡》诗,描绘一户三代逃亡农民的境况:“老翁与病妪,头鬓皆皤然(皤音婆p$),呱呱(音姑g&)三儿泣,■■(音穷qi$ng)一夫鳏(音关gu1n)。……妇死埋异乡,客贫思故园。……襁负且乞丐,冻馁复险艰。唯愁大雨雪,僵死山谷间。”苏舜钦《城南感怀呈永叔(欧阳修)》诗,记述逃亡的农民在路上挖凫茨(野荸荠。凫茨音伏慈f* cí)充饥。凫茨挖光,只好吃有毒的卷耳(药草)。结果是“十有八九死,当路横其尸。犬彘(音至zh@)咋其骨,鸟鸢(音渊yu1n)啄其皮”。诗人问道:“胡为残良民,令此鸟兽肥?”终年辛勤劳动,发展了农业生产的农民群众,被逼到路边饿死,死了的尸体还被鸟兽吃掉。这是为什么?根源就是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吃人的剥削制度。

  赋税的转嫁和隐漏宋朝用尽前代的一切“刻剥之法”,榨取赋税。大地主在扩大土地占有的同时,又用各种手段把田税转嫁到自耕农、佃农身上。

  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小块土地,大地主的田税转嫁到他们身上,有以下一些情形:(一)地主与官员匀结,逃避应纳的赋税。各县税收有定额,便强加给自耕农、半自耕农。所谓“黠姓大家”(黠音侠xi2)占有上百亩良田,交税的不过一、二亩,或者是二十分之一、三十分之一。贫下户农民只有几亩薄田,却要交几倍的赋税。形成田多者税少,田少者税多的畸形状况。而且,地主凭借权势,可以拒不交租。贫下户农民则被威逼勒索,逃避不得。“租赋不均”成为各地的普遍现象。(二)夏税按田亩等第税钱,官员、地主上下其手。地主的“善田”税轻,贫下户农民的“恶田”反而税重。(三)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田地被地主兼并了去,仍然要按原来的地产簿交纳二税。据一个官员说:农民失去土地后,向官府申诉,请求退割(税籍),官吏受地主贿赂,不给办理。农民交不出二税,官吏催捕,私自抓进监狱。无数的农民被这样逼死。

  佃农租种地主占有的土地,以收获的大半以至七成、八成交地租。一般说来,地主向封建国家交纳田税,本来就是取自剥削农民的地租。但在北宋,地主还有各种办法把田税直接地转嫁给佃农。一种办法是先从佃农的收获中,把田税扣除,然后再分成收地租。地主向佃农收税后再向官府交税。另一种办法,是川峡一带的大地主,把佃客看作奴隶,“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由佃农负担赋税劳役,成为当地合法的通例,以至官府直接向佃农收税。无论是前一种办法,或是后一种办法,地主都把田税全部转嫁给了佃农。

  在赋税制度上,地主阶级内部也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地主用隐瞒田产、改动簿书、虚报田荒、以至“诡名挟佃”(把田产诡名寄在官户名下,伪称承佃)等办法逃避赋役。北宋王朝则不断地用各种办法来检括。这实质上是封建国家和地主之间,主要是和大地主之间,关于剥削农民的权利分配的斗争,是地主阶级内部分取赃物的争夺。这种争夺,仁宗时也发展到颇为激烈的地步。《续资冶通鉴长编》纪录一○四九年(仁宗皇祐元年)宋朝的租赋田数,只有二百一十五万多顷,比一○二一年(真宗天禧五年)减少了约十分之六。仁宗时,农业在继续发展,垦田还在增加,租赋田反而比真宗时大量减少,显然是大地主用各种手段逃避赋税的缘故。大地主大量占据田地,又大量逃避田税,成为宋王朝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二、大商人 在大地主势力形成的同时,宋朝社会中也出现了一批经商致富的大商人,成为又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首都东京是“富商大贾所聚”。真宗时,宰相王旦说:“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仁宗时,潭州湘潭县富商李迁,经商谋利,每年收入几千万。越州萧山富商郑旻(音民mín),经营丝绸贸易,规模巨大。有一次,官吏查阅他的账目,漏税的纱就有几万匹。自宰相到地方官也都经营商业谋大利。管理财政税收的官员,更可利用职权经商。如真宗时,江浙发运使李溥用官船贩运木材营利。仁宗时,殿中侍御史王沿也用官船贩卖私盐。虢州知州滕宗谅用兵士一百八十余人、驴车四十余辆贩茶,不交税。经商的官员和大商人相勾结。大商人也依靠朝廷官员保护他们的利益。湘潭巨商李迁就公然自称,他之所以发财致富,是因为有执政的官员在庇护(“为政者以庇我”)。大商人有官员的庇护,得以垄断商行,左右赋税,并且日益冲击着宋王朝的专卖事业。

  垄断商行城市的民户按资产定户等为十等。六等以下是中下户。资产雄厚的大商人是一、二等户。同业的店铺通过行的组织,维护本行的利益。但商行往往被少数大商人,即所谓“兼并之家”所垄断、操纵。如开封茶行,自来有十余户兼并之家。客商运茶到京都要先向他们送礼、请客,请求他们规定价格。客商卖茶给这十余户,不敢取利,只求定得高价,用加倍的利润卖茶给“下户”商人。茶行如此,别的行户大致也是如此。

  有权势的豪商开设邸店,供客商停住和存放货物,并通过邸店操纵市场。大商人还向客商“赊卖”商行货物,定期加利息付钱。中下户商人难于摆脱大商人的控制和压迫。

  左右赋税宋朝征收实物税,又以“折变”为名,任意改变品种。大商人和官员串通一气,从中渔利。仁宗时,蔡州五县本来种粟麦,官府折变为交糯米、粳稻,“舍其所有,责其所无”。农民卖掉粟麦,再向商人买回糯米、粳稻交税,增加了一倍的负担。折变严重的地区,农民交税,一合粟变成一锅,一缕布变成了一尺。大商人和官府勾结,借折变谋利贪污,纳税的农民遭受沉重的压榨,宋朝的税收也日益受到影响。

  冲击专卖富商大贾势力的发展,不断冲击着宋朝对盐、茶、矾等的专卖利益。真宗以后,代表大商人和大地主利益的官员陆续上疏,建议宋朝放宽对盐、茶等的专卖,听任商人自行贸易。

  一○一七年(真宗天禧元年),宋朝放宽盐的专卖,召募商人运铜钱、粮食、布帛到开封,然后到淮南、江浙等地取盐贩卖。一○三○年(仁宗天圣八年),有人说,解池盐太宗时法令严峻,民间不敢私自煮盐,所以官盐大量销售。真宗时,只知放宽刑罚,减少聚敛,私盐日益增加,官盐日益亏损。从一○三○年起,解盐实行通商,当年朝廷收入比去年增加十五万贯,但第二年就减少九万贯,以后每年损耗二百三十多万贯。这些官府损耗的部分完全落入大商人的手里。

  一○○五年(景德二年),真宗命盐铁副使林特等人召集茶商,研究卖茶新法,决定改变茶的专卖政策。林特的“新法”规定,商人在京师或沿边入纳金银粟帛,即可到江淮领茶出卖。大商人预先探知某处茶最精好,就派僮仆(僮音童t$ng)日夜奔走,带券到官府领茶;小商贩总落在后边。东南茶利三百六十多万贯,全部归于富商大贾。一○二三年(仁宗天圣元年),参知政事吕夷简、枢密副使张士逊等讨论茶法。吕夷简等主张让商贾直接向园户买茶,在官场纳税。此法实行三年,茶利全归大商,官场只能得到黄晚粗恶的茶。一○五九年(嘉祐四年),宋朝完全废止禁榷,改行通商法。官府收入更为减少。

  仁宗天圣时,召募商人主管出卖晋、慈二州矾,不久又允许商人于无为军矾场购矾销售,但仍禁止私矾。一○二八年,仁宗下诏放松两蜀榷矾之禁,又允许商人入纳金帛、刍粟,购买河东路矾。刍粟估价高,矾估价低,商人见有利可图,纷纷入纳,官府只有“榷矾”之名,其实无利。一○六一年,又改为纳现钱,不再纳刍粟。

  宋朝通过专卖,获得大量剥削收入,但限制了商业的发展,对商人不利。商人贩卖盐茶获利,宋朝的专卖收入却因而减少。太宗时,酒曲专卖,每年收利约三百二十几万贯,仁宗庆历时增加到一千七百多万贯。但盐利由于改行通商法,只增加到七百一十五万贯(太宗时,约二百三十几万贯)。茶停止专卖后,茶利都被大商人夺去。太宗时一年茶利可有二百八十几万贯,英宗时减少到不到五十万贯。大商人势力不断发展,宋朝专卖利益不断地受到冲击。

  新产生的大地主、大商人逐渐形成社会经济中的强大势力,从各方面影响着宋朝的统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地主大商人势力对宋王朝统治的影响越来越加深,他们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显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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