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治制度的制订 明太祖初即位,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分置官属,建立起明朝的统治。在位期间,一再对原有制度进行改革,使朝廷军政大权更加集中于皇帝,地方军政也更集中于朝廷,从而建起一整套皇室专权的统治制度。这种制度,比宋元等朝,权力更加集中,专制统治也更为加强了。
一、皇室分封 明太祖对开国功臣,多有疑虑,以至诛除。与此同时,又建立皇室分封制度,把皇族子孙分封各地称王。元朝宗室原有投下分封制度,实际上是来源于蒙古国时期对战争中俘获的人口、财产的分配。元代诸王主要是从投下封地分取赋税收入,并非裂土为王。明太祖继承元朝旧制而有所损益,目的还在于依靠朱氏子孙辅翼皇室,以确保朱明王朝的统治。一三七○年四月始封诸王。明太祖对臣下说:“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遵古先哲王之制,为久安长治之计”。群臣对答说:陛下封建诸王,以卫宗社,天下万世之公议。(《明太祖实录》卷五一)
明太祖有子二十六人,长子朱标封皇太子。第九子朱杞及幼子朱楠早亡。其余诸皇子及从孙一人先后封为藩王。一三七○年分封诸皇子为王:朱樉封西安为秦王,朱封太原为晋王,朱棣封北平为燕王,朱橚先封吴王,后改封开封,为周王,朱桢封武昌为楚王,朱榑封青州为齐王,朱梓封长沙为潭王,朱檀封兖州为鲁王,明太祖侄朱文正之子朱守谦,封桂林为靖江王,共九人。受封的藩王每年得禄米万石,可在藩王府置相傅和官属,拥有护卫军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万九千人。首次分封的诸王在一三七○年至一三八五年间先后就藩。
一三七八年第二次分封诸王:朱椿封成都为蜀王,朱柏封荆州为湘王,朱桂先封豫王,后改封大同为代王,朱楧封甘州为肃王,朱植封广宁为辽王,共六人,洪武末年就藩。
一三九一年第三次分封:朱■封宁夏为庆王,朱权封大宁为宁王,朱楩封岷州为岷王,后改云南,朱橞封宣府为谷王,朱松封开原为韩王,但迄未就藩,朱模封潞州为沈王,朱楹封平凉为安王,朱桱封南阳为唐王,朱栋封安陆为郢王,朱■封洛阳为伊王,共十人。
明太祖初封诸王时,诏谕全国,说分封是为了“屏藩国家”(《明太祖实录》卷五一)。北方蒙古是明朝的主要威胁。明太祖分封习兵事的皇子于北边军事要地,皆预军务,习称“塞王”。晋王、燕王,皆受命指挥边防大军,筑城屯田,大将军冯胜及傅友德,都曾受其节制,军中大事,二王得直接奏闻。宁王受封后,也拥有军兵,以防御北边。其余诸王中,秦、代、肃、辽、庆、宁、谷、安等王,大体上都分布在东北、北方和西北的一条边防线上。广东、福建、浙江邻近京师南京,不建藩府。山西、河南、湖广等省则藩府较多。长江以北的藩府数又大大超过长江以南。
明初分封王室,仍参据元朝旧制,“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明史稿》列传三,诸王)。诸王虽分封各地,拥有王爵,但藩府之外,没有封地和臣民。由朝廷颁给“宗禄”。除宁王、燕王、晋王拥军防边外,其余诸王只能拥有少数护卫军,随后也被撤消。在明太祖看来,分封皇室子孙控驭各地,防止外姓臣僚跋扈,便足以“外卫边陲,内资夹辅”,长久之计,莫过于此了。
二、中枢官制 明太祖建号吴王,设置官属,即依元朝中书省制度,以李善长为右丞相、徐达为左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又依元制,设御史台,以汤和、邓愈为御史大夫。当时仍在用兵作战,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大都督府原是元朝管领钦察两卫军的专设机构,明太祖沿袭此名,命侄朱文正为大都督,指挥全军。这样,明朝在建国前即形成中书丞相总行政,大都督掌军兵,御史大夫司监察的简要的国家机构。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与臣下讨论元朝灭亡的教训说:“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明太祖把巩固新朝加强皇权作为建国建制的指导思想,着手对元朝的旧制进行改革。一三六八年即位后,在南京设应天府,废江浙行中书省,直隶中书省。一三七六年六月又把各地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作为行省的地方政府,长官布政使,官阶正二品,位与六部尚书相等。这一改革主要是削弱中书省的权力,使行省直属于皇帝。中枢设通政使司,管理百官章奏和民间陈诉,废除元朝奏事必经中书的旧制。
一三八○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以此事为契机,决定废除中书省丞相制,不再设“代天子理万机”的丞相,皇帝以“至尊之位,操可致之权,赏罚予夺,得以自专”。(《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自秦汉以来,一千六百多年间,丞相一直是与君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力量。废丞相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皇权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了。
丞相制废除后,管理朝廷政务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所事。六部尚书与都察院(一三八二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之都御史,合称七卿。七卿与通政司的通政使、大理寺(督审刑狱)的大理卿又称为“九卿”。九卿分别理事,互相制约,各自向皇帝负责,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皇帝。综理军务的大都督府也划分为中、左、右、前、后等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分别由皇帝指挥,不相统属,皇帝掌握了全部军权。
中枢官制经明太祖改革后,基本状况如下:六部——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户部掌户籍土田、赋役实施、财政会计、漕运物价等政。礼部掌制定礼仪、贡举、祭祀、番国边夷朝贡。兵部掌武官升转、军户版籍、军令、武器制备及全国驿传。刑部掌司法行政、刑法实施、考核犯罪、颁行律令。工部掌土木工程兴造、公共工程修葺、屯田管理、手工制造、水陆道路管理。各部设尚书一人,正二品,侍郎二人,正三品。一三九五年明太祖颁布《皇明祖训条章》,规定“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有请立丞相者,处以极刑。有明一代,中枢机构中,不再有丞相一职。
都察院——一三八○年罢御史台,置谏院官。一三八二年始设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都御史的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明史》卷七三)又设十二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察纠内外官吏。在京师巡视京营、仓场、内库,监临乡会试。外出巡按地方,清勾军伍,提督学校,巡查盐政、茶马、漕政、屯政等务。(一四三五年增为十三道)。
中枢监察系统中,另设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若干人,各科不等。其职权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都察院是朝廷监察机关,给事中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是皇帝控制六部行政的耳目。给事中有封驳权,可以封还执奏,驳正章奏违误,规谏君主,参予朝中大事的会议。都察院的御史,习惯上称“道”,六科给事中称“科”,统称“科道官”或“言官”。
通政使司——早在一三七○年,就曾设“察言司”收受各方章奏。一三七七年正式设置通政使司,职责是接受并汇呈内外官吏的章奏,凡民间的陈情建议、申诉冤枉、举报官吏不法等文书,也登记并汇呈给皇帝。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通政使也和六科都给事中一样,被允许参与朝廷大事的会议。
大理寺——明太祖建号吴王时,即设有大理寺,其后因革不常。一三八一年正式设置。大理寺卿,正五品。原来只是对司法行政、财政收支等案件,进行监察。后来凡刑部、都察院和五军都督府的断事官所审理的案件,都要送大理寺甄审。凡不按律例或案情有出入的判决,有权驳回改拟。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被称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要经过“三法司”的“会审”。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监察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约,是明初重要的法制成果。
翰林院——明太祖建国前即因元制置翰林院,设学士及侍讲等官。学士为正三品,名儒宋濂即曾任翰林学士,一时名士多在翰林院供职。一三八一年以后,翰林学士降为五品,但职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代皇帝草拟文告,兼充皇帝在文史方面的顾问,资深的学士有时也为皇帝或皇子讲述儒经,参议致治之道。翰林院学士以下的侍讲、侍读、编修、检讨等官员,往往也是皇帝的参谋。翰林院学士被允许参加商议大政事、大典礼的诸臣会议,与诸司参决其可否。(《明史》卷七三)
五军都督府——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有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各二人,从一品。都督佥事各二人,正二品。其长官多以公侯伯爵的武臣充任,品级高于六部。五军都督府除分领在京卫所外,还分领设在全国的十三个都司。五军府各有所辖军区,相互平行,以达到“使事不留滞,权不专擅”的目的。(傅维鳞《明书》卷六六)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各有职掌,相互制约,大体上兵部掌管军事行政事务,五军府掌管统兵作战。兵部受皇帝之命,发令调兵,但统兵权在五军府,统兵将官由皇帝亲自指派。军官的任免、赏罚由五军府与兵部会同办理。五军府的将官平时并不统军,遇有战事,兵部发出调兵令,五军府派出指挥官,统率京营兵或各地卫所兵作战。战事结束,军兵回归原地,统兵官归五军府。
三、地方官制 明初地方官制沿袭元朝行中书省制度,但撤消“路”一级建制,改路为府。如改龙兴路为洪都府,绍兴路为绍兴府,平江路为苏州府,汴梁路为开封府,大都路为北平府,奉元路为西安府等等。地方建制只存府(州)县两级。
一三七六年撤消行中书省后,继续沿用“行省”这一名称,作为地方区划,而不是地方政府。省的行政权分属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三司分别隶属于朝廷。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初为正二品,一三八○年定为正三品。全国先后设十三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贵州。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传布朝廷政令,考察本省官吏。管理户口、田土及科举贡士行政。对省内宗室、官吏、学校师生、驻军,班发禄俸、廪粮。呈报自然灾害情况并实行赈济。均衡全省赋役额度,规定征收标准。地方的重大行政事宜或有所兴革,要会同都指挥使司、按察使司商定。布政使司通称“藩司”。
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一人,正四品。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劾官吏,抑制豪强,平反冤狱,澄清吏治。副使与佥事等官分道巡察,负责管理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等监察行政事宜。按察使司通称“臬司”。
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隶于五府,听于兵部。责任是管理一个军事区的武官考选,地方卫所兵训练,卫所屯田,地方巡警,军器保管、漕运,京操以及地方防务。明初曾于各行省置行都督府及都卫指挥使司。一三七五年改各都卫为都指挥使司。废行中书省后,也废止行都督府,职权转入都指挥使司,成为与布、按二司平行的地方军事行政机构。地方的卫所隶属各地都司,都司又分隶中央的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常简称为“都司”。
“三司”制确立后,布政使司掌全省的行政、民政、财政;按察使司掌全省的司法监察;都指挥使司掌全军区的军事行政和治安。政、法、军三权并立,彻底改变了行中书省总理地方大权的旧制。布、按、都三司分别直接受命于朝廷,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大为加强了。
省以下地方机构,基本上是府、县两级。直隶州与府平行,一般的州与县平行。布、按二司派遣副职到各地区,称为分守道、分巡道等等。道隶于省,但并不是一级地方政权。
府设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府下设有经历司、照磨所和司狱司。又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处理政务。知府掌一府之政,行政上受布政使的领导。职权范围包括一府各县的教育、科举、户籍田簿、军匠、驿传、马政、治安、仓库管理、河渠水利、道路修治等事宜的决策和处理。府的推官主持司法工作。全国共设一百五十九府。
州分两种,一为府所属的州,与县平级。一为省直属的州,称为直隶州,与府平级。州设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判官无定员。直隶州的知州职掌与知府同,属州的知州与知县同。全国共有二百三十四州。
县,设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属员有典史一人。知县掌一县赋役之政,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向群众宣讲法律)、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都要亲自处理。(《明史》卷七五)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典史办理文书出纳,亦设有六房,分管日常事务。
在府、县两级地方政权中,还设有一些专业的管理机构。府、县境内的关津要害设巡检司,巡检、副巡检率领弓兵(按徭役征集民兵的一种)负责警备。有的州县设有驿丞,负责管理驿站的舟车、夫马供应。府设有税课司,县设有税课局,设大使,负责征收商税、市税及民间的契税。另有河泊所掌收鱼税。有些地方设批验所,负责查验盐、茶引。府设僧纲、道纪两司,县设僧会、道会两司,管理佛教、道教徒众。
四、法律 明太祖称吴王时,即命丞相李善长为制定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文臣参与编定律令。制令一百四十五条,后称《大明令》,“律”二百八十五条,后称《明律》。“令”以记载诸司制度为主,“律”是根据唐律损益调整。一三七四年加以修订,去掉原来临时性的条文,增加新的条款。一三八九年又本着“因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的原则,从法律的系统与体制方面,作更多的修订,使之趋于完备。一三九七年最后修订完成《大明律》,颁行全国。
《大明律》的体例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以适应当时的以六部为中心的政权体制。条文共四百六十条。内容继承唐律,参据元律,而有所添加,如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杀军人者以余丁抵充以及大臣不得专擅选官,军民不许上言大臣德政,官吏不许交结近侍官员,功臣不得私置田土等限制官员的律文。户律中增入有关征收课程、钱债、市廛等条款,兵律中规定军民不得违禁下海等等此外,如豪民隐蔽差役、揽纳税粮、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取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妻、禁巫师邪术等等有关条款,则是继承元律的条文。
《大明律》的制定,反映出加强皇权统治的特征,如对“十恶”罪的处置较前朝更为加重,贵族犯罪的“八议”制要由皇帝亲自决断,对大臣的政治权益也做了多方面的限制,加强了钳制。大明律颁布后,明太祖明确规定,后世君臣不得更改修定。因而明代二百七十多年间,《大明律》的条文,不再有变动。(《明太祖实录》卷八二)。《大明律》之外,明太祖又以皇帝的名义,先后颁行了《大诰》四编,目的是“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大诰》一编颁行于一三八五年共七十四条,次年续编共八十七条,三编共四十三条。一三八七年又颁《大诰武臣》共三十一条。《大诰》的内容是选编刑事犯罪案例,由皇帝亲写按语和判决处理,作为一种范例,具有法律效能。《大诰》选编的案例多属于惩治地方胥吏和豪强,对于揽纳户、诡寄田粮者、倚法为奸者,官吏长解卖囚者都加以重罪,对“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的不合作者,也处以极刑并抄没家产。《大诰》中的“例”实际成为律外之法。因《大明律》不准改动,此后历朝不断增加新“例”。以例为名,以至律外附例的数量超过了律文,成为明朝法律的特点。
五、军制 明太祖在起义过程中,依元制建立统军元帅府,后改大都督府。军兵的建制也参据元朝旧制,分为万户、千户、百户。尔后兼并诸军,称号混杂。一三六四年始建营伍法。下令说:“诸将有称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者,名不称实,甚无谓。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明太祖实录》卷十四)一三七四年左右,立卫所制,设置内外卫所。一卫统五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在千户之上原有领五千人的指挥,现定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改为五千六百人,是因为各级都增加了军官人数。正规的卫所制是:卫(五千六百人)由五个千户所组成(每个千户所为一千一百二十人),千户所下分为十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为一百一十二人),百户所下辖两个总旗,每个总旗下辖五个小旗,每个小旗有十名军士。元代于民户之外,另立军户。卫所军兵也单独立“军籍”,家属为军户。在卫的军士为正军,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正军出缺,由军户子弟补充,是世袭兵制,也是职业兵制。军队的武器装备、军装及军粮由官府供给,军户家小的生活则靠军士屯田生产来维持,按月发米,称为月粮。明初规定,每个军士授田五十亩为一份,官给耕牛农具,实行屯田。边地守军十分之三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卫所军是一种常备军,明太祖曾说“攘外者所以安内,练兵者所以卫民。凡中国之民安于畎亩衣食,而无外侮之忧者,有兵以为之卫也”。(《明太祖实录》卷八五)据一三九二年统计,全国共有卫所军一百二十万人。(《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如据次年所建都司、卫所应有军士数推算,应有一百八十余万人。
卫所军制是在改革元朝旧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新的军事制度。它适应防御北边稳定秩序的需要,对巩固明朝的统治,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学校与科举 明太祖在建国前即设立国子学,作为培养人才之所。明朝建立后仍依元制在京师设国子监作为高等学府。设祭酒、司业及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籍、掌馔、典簿等官。祭酒、司业、监丞主持国子监事。博士、助教司教育,其余为管理教务、庶务的官员。学生来源有贵族、官员子弟及各地送考的优秀学生,还有少数的来自琉球、日本、暹罗等国的留学生。学生通称监生,由国子监负担费用,已婚者并可携带家口就学。监生分为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班),每半个月有假一日。学习内容有《大诰》、《大明律令》、四书、五经、刘向《说苑》等书。学制两年到三年,初入学在正义、崇志、广业三堂(班),然后升入修道、诚心二堂,学习满七百天,经史成绩优秀者升入率性堂,如在一年内考试满八分者即可授任官职。(《南雍志》卷一)
国子监立有严格的校规,对监生的思想行为、学习生活管束极严。一三九三年的统计,国子监的学生达到八千一百二十四名。(《南雍志》卷十五),是当时世界上规模宏大的国立大学。
一三六九年十月,令各府州县都设立学校,“育人材、正风俗”(傅维鳞《明书》卷六二)。曾选派监生中年长学优者三百六十多人到各地方学校担任教职。地方学校不仅设立在府州县所在地,也在边远卫所及少数民族地区开设。学习内容“自九经四书三史通鉴,旁及庄老韬略。侵晨学经史学律,饭后学书学礼学乐学算。晡后学射。”(《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各地乡里也都开塾立师,以普及教育,据说“天下穷乡僻壤,咸有学有社。”(傅维鳞《明书》卷六二,学校志)“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府、州、县学都设有教育官员,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人。又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生员额数是京府六十人,府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生员可免差徭二丁。正额外增收,叫作增广生员。学校师生有月廪食米,每人六斗,另给鱼肉。初入学者为附学生,经过考试,为秀才,或称诸生,取得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
官府对学校管理十分严格,并规定各级学校学生对军国政事不许建言,作为禁例。国子监到府州县学都置有刻有禁例的“卧碑”。(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六)
府县学校只是培育人才。生员入仕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科举考试。一三七○年明朝始行科举考试。在京师(南京)及各省开乡试。考试分三场,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及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中式后十日举行复试,科目是骑、射、书、算、律五科。乡试各有限额。京师直隶府州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各四十人,广东、广西各二十五人。一三七一年各地举人在京师举行会试,取中进士一百二十人。以后的科举,大体上都按此程序进行。府州县学先举行县考,中式者为秀才。每三年举行一次省试,即乡试,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为解元。举人可参加京师举行的会试,第一名称会元。会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试,称作“廷试”或“殿试”,考中者为“进士”。进士分三甲(等),一甲只取三名,一甲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资格是“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为“赐同进士出身”。取得“进士”资格者,便可被任用为官员。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甲考选庶吉士者皆充翰林官,其余授给事中或御史,或六部的主事,内阁中书,行人、太常、国子监博士,或任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明史》卷七十)
明初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办法,大体上都是沿袭元代科举的旧制。元代的“御试”改称“廷试”。元代的举人,原是各地推举应试的考生的泛称,明代才逐渐成为省试中式而取得的专称。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朱熹、蔡沉等注本为依据以及考试经义、策等体制,也都是承袭元朝。元仁宗行科举后,为便于考生特别是蒙古、色目考生撰写合格的文卷,有所谓“八比”的文章格式(制义矜式)。明初称为“八股”。应试的文章,分为起、中、后、末四个段落,各有二股即二比。文句排偶比对。比与比之间用文句相联。最后以末比(又称束比)收结。各场应试文卷,均有限定的字数。元制限三百字至五百字以上。以经书为内容,以八股为格式的应试文章,自然不能不极大地束缚人们的才思和文思,流为应考求官的陈词滥调。
元代科举,蒙古、色目与汉人、南人分别考试,分榜录取。明初取消此制,除法律规定的“贱民”外,一般平民和农民不分族别和贫富都可应考。依此制度,明王朝可以从社会上广泛吸收人才,补充官吏,但仅凭应考的八股文章并不能选取经世人才。一三七三年二月,明太祖下诏说:“朕设科举以求天下贤才,务得经明行修、文质相称之士,以资任用”,“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文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明太祖实录》卷七九)。诏令暂停科举,改由地方官员荐举各种人才。荐举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实行荐举后,出现更多的弊病。一三八四年又诏令恢复科举,并颁布科举成式,以为定制。科举成式基本上仍是原来实行的考试程序和考试内容。依元朝旧制,增加了考拟判语和诏诰章表等文体。四书义增为三道,经义增为四道,但各许减一道。经史时务策增为五道,许减二道。每道题目的答卷字数,减为二百字至三百字以上。科举定制后,历朝沿袭,影响是深远的。
一、皇室分封 明太祖对开国功臣,多有疑虑,以至诛除。与此同时,又建立皇室分封制度,把皇族子孙分封各地称王。元朝宗室原有投下分封制度,实际上是来源于蒙古国时期对战争中俘获的人口、财产的分配。元代诸王主要是从投下封地分取赋税收入,并非裂土为王。明太祖继承元朝旧制而有所损益,目的还在于依靠朱氏子孙辅翼皇室,以确保朱明王朝的统治。一三七○年四月始封诸王。明太祖对臣下说:“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遵古先哲王之制,为久安长治之计”。群臣对答说:陛下封建诸王,以卫宗社,天下万世之公议。(《明太祖实录》卷五一)
明太祖有子二十六人,长子朱标封皇太子。第九子朱杞及幼子朱楠早亡。其余诸皇子及从孙一人先后封为藩王。一三七○年分封诸皇子为王:朱樉封西安为秦王,朱封太原为晋王,朱棣封北平为燕王,朱橚先封吴王,后改封开封,为周王,朱桢封武昌为楚王,朱榑封青州为齐王,朱梓封长沙为潭王,朱檀封兖州为鲁王,明太祖侄朱文正之子朱守谦,封桂林为靖江王,共九人。受封的藩王每年得禄米万石,可在藩王府置相傅和官属,拥有护卫军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万九千人。首次分封的诸王在一三七○年至一三八五年间先后就藩。
一三七八年第二次分封诸王:朱椿封成都为蜀王,朱柏封荆州为湘王,朱桂先封豫王,后改封大同为代王,朱楧封甘州为肃王,朱植封广宁为辽王,共六人,洪武末年就藩。
一三九一年第三次分封:朱■封宁夏为庆王,朱权封大宁为宁王,朱楩封岷州为岷王,后改云南,朱橞封宣府为谷王,朱松封开原为韩王,但迄未就藩,朱模封潞州为沈王,朱楹封平凉为安王,朱桱封南阳为唐王,朱栋封安陆为郢王,朱■封洛阳为伊王,共十人。
明太祖初封诸王时,诏谕全国,说分封是为了“屏藩国家”(《明太祖实录》卷五一)。北方蒙古是明朝的主要威胁。明太祖分封习兵事的皇子于北边军事要地,皆预军务,习称“塞王”。晋王、燕王,皆受命指挥边防大军,筑城屯田,大将军冯胜及傅友德,都曾受其节制,军中大事,二王得直接奏闻。宁王受封后,也拥有军兵,以防御北边。其余诸王中,秦、代、肃、辽、庆、宁、谷、安等王,大体上都分布在东北、北方和西北的一条边防线上。广东、福建、浙江邻近京师南京,不建藩府。山西、河南、湖广等省则藩府较多。长江以北的藩府数又大大超过长江以南。
明初分封王室,仍参据元朝旧制,“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明史稿》列传三,诸王)。诸王虽分封各地,拥有王爵,但藩府之外,没有封地和臣民。由朝廷颁给“宗禄”。除宁王、燕王、晋王拥军防边外,其余诸王只能拥有少数护卫军,随后也被撤消。在明太祖看来,分封皇室子孙控驭各地,防止外姓臣僚跋扈,便足以“外卫边陲,内资夹辅”,长久之计,莫过于此了。
二、中枢官制 明太祖建号吴王,设置官属,即依元朝中书省制度,以李善长为右丞相、徐达为左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又依元制,设御史台,以汤和、邓愈为御史大夫。当时仍在用兵作战,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大都督府原是元朝管领钦察两卫军的专设机构,明太祖沿袭此名,命侄朱文正为大都督,指挥全军。这样,明朝在建国前即形成中书丞相总行政,大都督掌军兵,御史大夫司监察的简要的国家机构。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与臣下讨论元朝灭亡的教训说:“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明太祖把巩固新朝加强皇权作为建国建制的指导思想,着手对元朝的旧制进行改革。一三六八年即位后,在南京设应天府,废江浙行中书省,直隶中书省。一三七六年六月又把各地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作为行省的地方政府,长官布政使,官阶正二品,位与六部尚书相等。这一改革主要是削弱中书省的权力,使行省直属于皇帝。中枢设通政使司,管理百官章奏和民间陈诉,废除元朝奏事必经中书的旧制。
一三八○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以此事为契机,决定废除中书省丞相制,不再设“代天子理万机”的丞相,皇帝以“至尊之位,操可致之权,赏罚予夺,得以自专”。(《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自秦汉以来,一千六百多年间,丞相一直是与君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力量。废丞相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皇权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了。
丞相制废除后,管理朝廷政务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所事。六部尚书与都察院(一三八二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之都御史,合称七卿。七卿与通政司的通政使、大理寺(督审刑狱)的大理卿又称为“九卿”。九卿分别理事,互相制约,各自向皇帝负责,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皇帝。综理军务的大都督府也划分为中、左、右、前、后等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分别由皇帝指挥,不相统属,皇帝掌握了全部军权。
中枢官制经明太祖改革后,基本状况如下:六部——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户部掌户籍土田、赋役实施、财政会计、漕运物价等政。礼部掌制定礼仪、贡举、祭祀、番国边夷朝贡。兵部掌武官升转、军户版籍、军令、武器制备及全国驿传。刑部掌司法行政、刑法实施、考核犯罪、颁行律令。工部掌土木工程兴造、公共工程修葺、屯田管理、手工制造、水陆道路管理。各部设尚书一人,正二品,侍郎二人,正三品。一三九五年明太祖颁布《皇明祖训条章》,规定“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有请立丞相者,处以极刑。有明一代,中枢机构中,不再有丞相一职。
都察院——一三八○年罢御史台,置谏院官。一三八二年始设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都御史的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明史》卷七三)又设十二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察纠内外官吏。在京师巡视京营、仓场、内库,监临乡会试。外出巡按地方,清勾军伍,提督学校,巡查盐政、茶马、漕政、屯政等务。(一四三五年增为十三道)。
中枢监察系统中,另设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若干人,各科不等。其职权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都察院是朝廷监察机关,给事中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是皇帝控制六部行政的耳目。给事中有封驳权,可以封还执奏,驳正章奏违误,规谏君主,参予朝中大事的会议。都察院的御史,习惯上称“道”,六科给事中称“科”,统称“科道官”或“言官”。
通政使司——早在一三七○年,就曾设“察言司”收受各方章奏。一三七七年正式设置通政使司,职责是接受并汇呈内外官吏的章奏,凡民间的陈情建议、申诉冤枉、举报官吏不法等文书,也登记并汇呈给皇帝。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通政使也和六科都给事中一样,被允许参与朝廷大事的会议。
大理寺——明太祖建号吴王时,即设有大理寺,其后因革不常。一三八一年正式设置。大理寺卿,正五品。原来只是对司法行政、财政收支等案件,进行监察。后来凡刑部、都察院和五军都督府的断事官所审理的案件,都要送大理寺甄审。凡不按律例或案情有出入的判决,有权驳回改拟。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被称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要经过“三法司”的“会审”。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监察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约,是明初重要的法制成果。
翰林院——明太祖建国前即因元制置翰林院,设学士及侍讲等官。学士为正三品,名儒宋濂即曾任翰林学士,一时名士多在翰林院供职。一三八一年以后,翰林学士降为五品,但职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代皇帝草拟文告,兼充皇帝在文史方面的顾问,资深的学士有时也为皇帝或皇子讲述儒经,参议致治之道。翰林院学士以下的侍讲、侍读、编修、检讨等官员,往往也是皇帝的参谋。翰林院学士被允许参加商议大政事、大典礼的诸臣会议,与诸司参决其可否。(《明史》卷七三)
五军都督府——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有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各二人,从一品。都督佥事各二人,正二品。其长官多以公侯伯爵的武臣充任,品级高于六部。五军都督府除分领在京卫所外,还分领设在全国的十三个都司。五军府各有所辖军区,相互平行,以达到“使事不留滞,权不专擅”的目的。(傅维鳞《明书》卷六六)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各有职掌,相互制约,大体上兵部掌管军事行政事务,五军府掌管统兵作战。兵部受皇帝之命,发令调兵,但统兵权在五军府,统兵将官由皇帝亲自指派。军官的任免、赏罚由五军府与兵部会同办理。五军府的将官平时并不统军,遇有战事,兵部发出调兵令,五军府派出指挥官,统率京营兵或各地卫所兵作战。战事结束,军兵回归原地,统兵官归五军府。
三、地方官制 明初地方官制沿袭元朝行中书省制度,但撤消“路”一级建制,改路为府。如改龙兴路为洪都府,绍兴路为绍兴府,平江路为苏州府,汴梁路为开封府,大都路为北平府,奉元路为西安府等等。地方建制只存府(州)县两级。
一三七六年撤消行中书省后,继续沿用“行省”这一名称,作为地方区划,而不是地方政府。省的行政权分属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三司分别隶属于朝廷。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初为正二品,一三八○年定为正三品。全国先后设十三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贵州。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传布朝廷政令,考察本省官吏。管理户口、田土及科举贡士行政。对省内宗室、官吏、学校师生、驻军,班发禄俸、廪粮。呈报自然灾害情况并实行赈济。均衡全省赋役额度,规定征收标准。地方的重大行政事宜或有所兴革,要会同都指挥使司、按察使司商定。布政使司通称“藩司”。
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一人,正四品。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劾官吏,抑制豪强,平反冤狱,澄清吏治。副使与佥事等官分道巡察,负责管理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等监察行政事宜。按察使司通称“臬司”。
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隶于五府,听于兵部。责任是管理一个军事区的武官考选,地方卫所兵训练,卫所屯田,地方巡警,军器保管、漕运,京操以及地方防务。明初曾于各行省置行都督府及都卫指挥使司。一三七五年改各都卫为都指挥使司。废行中书省后,也废止行都督府,职权转入都指挥使司,成为与布、按二司平行的地方军事行政机构。地方的卫所隶属各地都司,都司又分隶中央的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常简称为“都司”。
“三司”制确立后,布政使司掌全省的行政、民政、财政;按察使司掌全省的司法监察;都指挥使司掌全军区的军事行政和治安。政、法、军三权并立,彻底改变了行中书省总理地方大权的旧制。布、按、都三司分别直接受命于朝廷,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大为加强了。
省以下地方机构,基本上是府、县两级。直隶州与府平行,一般的州与县平行。布、按二司派遣副职到各地区,称为分守道、分巡道等等。道隶于省,但并不是一级地方政权。
府设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府下设有经历司、照磨所和司狱司。又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处理政务。知府掌一府之政,行政上受布政使的领导。职权范围包括一府各县的教育、科举、户籍田簿、军匠、驿传、马政、治安、仓库管理、河渠水利、道路修治等事宜的决策和处理。府的推官主持司法工作。全国共设一百五十九府。
州分两种,一为府所属的州,与县平级。一为省直属的州,称为直隶州,与府平级。州设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判官无定员。直隶州的知州职掌与知府同,属州的知州与知县同。全国共有二百三十四州。
县,设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属员有典史一人。知县掌一县赋役之政,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向群众宣讲法律)、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都要亲自处理。(《明史》卷七五)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典史办理文书出纳,亦设有六房,分管日常事务。
在府、县两级地方政权中,还设有一些专业的管理机构。府、县境内的关津要害设巡检司,巡检、副巡检率领弓兵(按徭役征集民兵的一种)负责警备。有的州县设有驿丞,负责管理驿站的舟车、夫马供应。府设有税课司,县设有税课局,设大使,负责征收商税、市税及民间的契税。另有河泊所掌收鱼税。有些地方设批验所,负责查验盐、茶引。府设僧纲、道纪两司,县设僧会、道会两司,管理佛教、道教徒众。
四、法律 明太祖称吴王时,即命丞相李善长为制定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文臣参与编定律令。制令一百四十五条,后称《大明令》,“律”二百八十五条,后称《明律》。“令”以记载诸司制度为主,“律”是根据唐律损益调整。一三七四年加以修订,去掉原来临时性的条文,增加新的条款。一三八九年又本着“因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的原则,从法律的系统与体制方面,作更多的修订,使之趋于完备。一三九七年最后修订完成《大明律》,颁行全国。
《大明律》的体例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以适应当时的以六部为中心的政权体制。条文共四百六十条。内容继承唐律,参据元律,而有所添加,如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杀军人者以余丁抵充以及大臣不得专擅选官,军民不许上言大臣德政,官吏不许交结近侍官员,功臣不得私置田土等限制官员的律文。户律中增入有关征收课程、钱债、市廛等条款,兵律中规定军民不得违禁下海等等此外,如豪民隐蔽差役、揽纳税粮、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取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妻、禁巫师邪术等等有关条款,则是继承元律的条文。
《大明律》的制定,反映出加强皇权统治的特征,如对“十恶”罪的处置较前朝更为加重,贵族犯罪的“八议”制要由皇帝亲自决断,对大臣的政治权益也做了多方面的限制,加强了钳制。大明律颁布后,明太祖明确规定,后世君臣不得更改修定。因而明代二百七十多年间,《大明律》的条文,不再有变动。(《明太祖实录》卷八二)。《大明律》之外,明太祖又以皇帝的名义,先后颁行了《大诰》四编,目的是“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大诰》一编颁行于一三八五年共七十四条,次年续编共八十七条,三编共四十三条。一三八七年又颁《大诰武臣》共三十一条。《大诰》的内容是选编刑事犯罪案例,由皇帝亲写按语和判决处理,作为一种范例,具有法律效能。《大诰》选编的案例多属于惩治地方胥吏和豪强,对于揽纳户、诡寄田粮者、倚法为奸者,官吏长解卖囚者都加以重罪,对“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的不合作者,也处以极刑并抄没家产。《大诰》中的“例”实际成为律外之法。因《大明律》不准改动,此后历朝不断增加新“例”。以例为名,以至律外附例的数量超过了律文,成为明朝法律的特点。
五、军制 明太祖在起义过程中,依元制建立统军元帅府,后改大都督府。军兵的建制也参据元朝旧制,分为万户、千户、百户。尔后兼并诸军,称号混杂。一三六四年始建营伍法。下令说:“诸将有称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者,名不称实,甚无谓。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明太祖实录》卷十四)一三七四年左右,立卫所制,设置内外卫所。一卫统五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在千户之上原有领五千人的指挥,现定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改为五千六百人,是因为各级都增加了军官人数。正规的卫所制是:卫(五千六百人)由五个千户所组成(每个千户所为一千一百二十人),千户所下分为十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为一百一十二人),百户所下辖两个总旗,每个总旗下辖五个小旗,每个小旗有十名军士。元代于民户之外,另立军户。卫所军兵也单独立“军籍”,家属为军户。在卫的军士为正军,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正军出缺,由军户子弟补充,是世袭兵制,也是职业兵制。军队的武器装备、军装及军粮由官府供给,军户家小的生活则靠军士屯田生产来维持,按月发米,称为月粮。明初规定,每个军士授田五十亩为一份,官给耕牛农具,实行屯田。边地守军十分之三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卫所军是一种常备军,明太祖曾说“攘外者所以安内,练兵者所以卫民。凡中国之民安于畎亩衣食,而无外侮之忧者,有兵以为之卫也”。(《明太祖实录》卷八五)据一三九二年统计,全国共有卫所军一百二十万人。(《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如据次年所建都司、卫所应有军士数推算,应有一百八十余万人。
卫所军制是在改革元朝旧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新的军事制度。它适应防御北边稳定秩序的需要,对巩固明朝的统治,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学校与科举 明太祖在建国前即设立国子学,作为培养人才之所。明朝建立后仍依元制在京师设国子监作为高等学府。设祭酒、司业及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籍、掌馔、典簿等官。祭酒、司业、监丞主持国子监事。博士、助教司教育,其余为管理教务、庶务的官员。学生来源有贵族、官员子弟及各地送考的优秀学生,还有少数的来自琉球、日本、暹罗等国的留学生。学生通称监生,由国子监负担费用,已婚者并可携带家口就学。监生分为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班),每半个月有假一日。学习内容有《大诰》、《大明律令》、四书、五经、刘向《说苑》等书。学制两年到三年,初入学在正义、崇志、广业三堂(班),然后升入修道、诚心二堂,学习满七百天,经史成绩优秀者升入率性堂,如在一年内考试满八分者即可授任官职。(《南雍志》卷一)
国子监立有严格的校规,对监生的思想行为、学习生活管束极严。一三九三年的统计,国子监的学生达到八千一百二十四名。(《南雍志》卷十五),是当时世界上规模宏大的国立大学。
一三六九年十月,令各府州县都设立学校,“育人材、正风俗”(傅维鳞《明书》卷六二)。曾选派监生中年长学优者三百六十多人到各地方学校担任教职。地方学校不仅设立在府州县所在地,也在边远卫所及少数民族地区开设。学习内容“自九经四书三史通鉴,旁及庄老韬略。侵晨学经史学律,饭后学书学礼学乐学算。晡后学射。”(《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各地乡里也都开塾立师,以普及教育,据说“天下穷乡僻壤,咸有学有社。”(傅维鳞《明书》卷六二,学校志)“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府、州、县学都设有教育官员,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人。又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生员额数是京府六十人,府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生员可免差徭二丁。正额外增收,叫作增广生员。学校师生有月廪食米,每人六斗,另给鱼肉。初入学者为附学生,经过考试,为秀才,或称诸生,取得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
官府对学校管理十分严格,并规定各级学校学生对军国政事不许建言,作为禁例。国子监到府州县学都置有刻有禁例的“卧碑”。(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六)
府县学校只是培育人才。生员入仕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科举考试。一三七○年明朝始行科举考试。在京师(南京)及各省开乡试。考试分三场,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及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中式后十日举行复试,科目是骑、射、书、算、律五科。乡试各有限额。京师直隶府州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各四十人,广东、广西各二十五人。一三七一年各地举人在京师举行会试,取中进士一百二十人。以后的科举,大体上都按此程序进行。府州县学先举行县考,中式者为秀才。每三年举行一次省试,即乡试,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为解元。举人可参加京师举行的会试,第一名称会元。会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试,称作“廷试”或“殿试”,考中者为“进士”。进士分三甲(等),一甲只取三名,一甲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资格是“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为“赐同进士出身”。取得“进士”资格者,便可被任用为官员。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甲考选庶吉士者皆充翰林官,其余授给事中或御史,或六部的主事,内阁中书,行人、太常、国子监博士,或任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明史》卷七十)
明初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办法,大体上都是沿袭元代科举的旧制。元代的“御试”改称“廷试”。元代的举人,原是各地推举应试的考生的泛称,明代才逐渐成为省试中式而取得的专称。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朱熹、蔡沉等注本为依据以及考试经义、策等体制,也都是承袭元朝。元仁宗行科举后,为便于考生特别是蒙古、色目考生撰写合格的文卷,有所谓“八比”的文章格式(制义矜式)。明初称为“八股”。应试的文章,分为起、中、后、末四个段落,各有二股即二比。文句排偶比对。比与比之间用文句相联。最后以末比(又称束比)收结。各场应试文卷,均有限定的字数。元制限三百字至五百字以上。以经书为内容,以八股为格式的应试文章,自然不能不极大地束缚人们的才思和文思,流为应考求官的陈词滥调。
元代科举,蒙古、色目与汉人、南人分别考试,分榜录取。明初取消此制,除法律规定的“贱民”外,一般平民和农民不分族别和贫富都可应考。依此制度,明王朝可以从社会上广泛吸收人才,补充官吏,但仅凭应考的八股文章并不能选取经世人才。一三七三年二月,明太祖下诏说:“朕设科举以求天下贤才,务得经明行修、文质相称之士,以资任用”,“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文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明太祖实录》卷七九)。诏令暂停科举,改由地方官员荐举各种人才。荐举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实行荐举后,出现更多的弊病。一三八四年又诏令恢复科举,并颁布科举成式,以为定制。科举成式基本上仍是原来实行的考试程序和考试内容。依元朝旧制,增加了考拟判语和诏诰章表等文体。四书义增为三道,经义增为四道,但各许减一道。经史时务策增为五道,许减二道。每道题目的答卷字数,减为二百字至三百字以上。科举定制后,历朝沿袭,影响是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