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四)赋税与屯垦

中国通史 作者:范文澜 撰


  (四)赋税与屯垦 明朝建国前后,面临着社会经济残破,人口流失,田土荒芜,经济制度紊乱,财政拮据等严重困难。明太祖在位时期,为订立赋役制度和商业货币制度,恢复农业生产,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从而建立起新王朝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粮长与里甲 明太祖出身于农民,对农村基层状况最为熟悉。在迁徙江南豪富的同时,又建立粮长制与里甲制,以便形成农村基层的新秩序。

  粮长制——一三七一年,明太祖命户部通令各地,核查民间耕地,以税粮万石为一征粮单位,一县分若干区。每县选正副粮长二名,以田土最多的大户为粮长,督收税粮,解送官府。时称“民收民解”。元末地方官吏,横征暴敛,侵扰百姓,是贫苦农民的最大的祸害,也是农民起义的基本原因。明太祖以为实行粮长制是“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明太祖实录》卷六八)。以田土最多因而也纳税最多的大户为粮长,也可使税粮的交纳,得有保障。明朝的税粮一半以上来自浙江、江苏(直隶)、江西、湖广等地,粮长制首先在这些地区实行,而并未普设于全国各地。粮长制实行初期,大户慑于明太祖的猛政,曾取得一定的效果。一三八一年,浙江、江西粮长一千三百余人,输送税粮到京师,明太祖亲自召见嘉勉。但行之既久,粮长不免成为实际上的基层官吏,依然可以恃势侵渔舞弊。

  里甲制——里甲制是基层居民组织。元代农村每五十户结为一社,推选通晓农事、家有兼丁者为社长,督劝农事,也兼管究举游民、调解纠纷,协同赈济及传布禁令等事。城坊也有社长,各社户数不一。乡都(乡的下级)人户及城坊另设有里正、主首催督差税。社长、里正等都是一种差役,由富户轮流充任。一三八一年,明太祖改设里甲。元代的都合并为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其中十户为里长,推选丁粮多者十人充任。里以下每十户为一甲,设甲首一人。里长也是一种差役,轮流充当。服役期间,所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祭祀鬼神、接应宾旅以及官府征求、民间争斗等等都在职责之内。乡村里长也还要经常督课农事。里中年高望重者,被推为“老人”。“老人”职在导民向善,平息民间各种纠纷,剖决是非。里中建有旌善亭,张榜公布民间善事,申明亭张榜公布恶行,以示奖惩。里正与老人有政绩者,可被皇帝召见。老人甚至可以会同村众逮解不法官吏。里甲制的设置,旨在减少官吏欺压,使村民编组自治,以维护基层的社会秩序。

   二、户籍与田籍 明太祖由农民成为皇帝,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土地占有制度,新建的明王朝依然建立在地主占有制的基础上。明初田地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类。“官田”是专门为皇室宗族供给农产品的皇庄田土,牧放官马的草场,园陵坟地,公共占地,皇帝赐给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的庄田,以及职田,学田,边境军官的养廉田,军、民屯田等等。“民田”是民自有之田,包括地主占有的土地和农民自有的少量土地,可以买卖。民人佃种官田,只有耕种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贵族官员由皇帝赏赐的赐田,官吏的职田,也无所有权,皇帝和朝廷可以随时收回。屯田禁止私人占有。

  明初,在某些战乱较多的地区,官田的数量甚至超过民田。“官田”可用以直接向劳动者征收租税,也可以用来进行军、民屯田,以奖励垦荒,恢复生产。

  明王朝依据各地官田民田占有的多少征收田赋。依据户口人丁征派差役。战乱之后,人口流徙,田土占有也多变动。明太祖命户部对各地户口和田土普遍核查,编成户籍册和田土册,存于官府。两种册籍的编制,是明太祖整顿赋税制度的一大建树。

  户籍册——明太祖曾说“夫有户口而后田野辟,田野辟而后赋税增。”(《昭代经济言》卷一),一三七○年发布圣旨,派遣户部官员去各州县普查户口。先颁发“户帖”,要求民户据实填写,作为编制户籍册的根据。又派出军兵,随同办理。百姓如有隐瞒,治罪充军。明王朝在掌握了普填的户帖后,于一三八一年,下令府、州、县编制户籍册,称为“赋役黄册”。每“里”各编一册,里中每户详列男女年龄(男成丁、不成丁。女大口、小口)、田土房屋等本户状况。册首为“总图”,册尾登记鳏寡孤独等不服役的人口,称为“畸零带管”。规定每十年重编一次,以记载变动情况。将表格发给里长,令各户填报。官府比对先年的册籍,死者除名,生者添注,田产买卖者记录其税粮的过割情况。(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志)户籍册编成后呈交户部一份,用黄绢封皮,故称“黄册”。省、府、县各留一份,用白色封皮,通称“白册”。户籍是征发赋役的主要依据,故又称赋役黄册。

  明初的徭役,分为“里甲正役”与“杂泛”。里甲役即轮流充当里长、甲首,上级官府派征的各项物料及费用,里长出十分之三,甲首人户出十分之七。杂泛是临时性的各种差役,如修路、筑城、修仓、修河等劳役,田里长、甲首根据各户丁粮多寡按甲签发。明初江南地区还曾有过一种按田土多少签发的工夫役。田一顷出丁夫一人,称为“均工夫”。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曾编制“均工夫图册”。赋役黄册编成后,这种均工夫役便行废止。

  田土册——大约一三六八年建国时,明太祖就曾对一些地区的田土进行过丈量,为编制田籍作准备。一三八○年派国子监生武淳等到各地监督绘制土地册籍。土地丈量的重点是江南地区和北方各省,因为这两个地区的土地册籍,散失最甚,土地占有情况也变动最多。各地田土册的编制,至一三九三年才全部完成。

  新编田土册,又称鱼鳞册,分为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以里为单位,相邻田土按顺序编号绘图并记录各号田土的名称、类别、面积和四至,以及田主或管业人的籍贯姓名。总图以乡为单位,把分图合并绘图,置于分图之前,使阅者一目了然。然后再把一乡之图,合成一县之图。田土图形相接,有如鱼鳞,故称“鱼鳞图册”。图册编成后,官府可据以掌握土地占有及粮户情况,征收田赋。各地的田土所有权也由此得到合法的确认,有据可查。现存明初鱼鳞图册以小块田土居多,反映着农民战争诛除大户和明太祖迁徙豪富所带来的变化。

  明初征收税粮按田亩计算。开垦荒地可以免税。夏税征麦,秋税征米。南北方粮产不同,可各以其地产供纳。以粮交纳者,为“本色”,以丝绢或钞交纳者,为“折色”。田赋率,大抵是“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明史》卷七八),这是历史上很轻的田税。明太祖实行轻税,一是因为建国之初农业生产尚不发展,一是因为有意体恤农民疾苦,以稳定秩序。江南如苏松嘉湖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税率高于其他地区。亩税可加重到二、三石。洪武初,浙西地方,因其民富实,一亩田税相当二亩,征税加倍。江西某些地区的田赋也高于邻省。苏州府一年交纳的田赋曾达到二百八十万九千余石,有人说:“苏州之田居天下八十八分之一弱,而赋约居天下十分之一弱。”(《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三、屯田 明太祖在战争时期,已开始建立军事屯田。建国之后,为垦荒就业,恢复生产,在民间推行屯田,以后又发展为商屯。明初屯田,因而形成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类型。

  军屯——又称卫所屯田,可分为边屯和营屯两种。边屯设在边境,守军进行屯田,谓之“且耕且守”,就地生产粮食,以供军需。营屯是内地卫所军的屯田,生产粮食,作为军粮。军屯制规定,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各地田土及生产条件不同,屯军受田数额不一,以五十亩为中制。军屯产粮,洪武初年一度免征粮税,一三八七年开始,征收屯粮,亩税一斗。洪武末改定税则:“每军屯一分,正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明会典》卷十八)每军屯实际交粮二十四石,较洪武初年的亩税一斗,增加一倍半左右。军屯是以军事管理为特点的屯田,屯军全家生计主要依靠屯粮收入,生活十分艰苦。明初原额军屯田土曾达到八十九万二千余顷。(《春明梦余录》卷三六)

  民屯——明初,官府掌握了大量无主荒地,需要移民垦荒或募民屯种,因而实行民屯。屯户的来源是:一、强制迁移民户,二、召募的人户,三、犯罪迁徙户。

  明初移民包括南北各地,人多田少地区的多余人户及流动人口迁移到人少田多的宽乡,湖、杭等地的无田人户到濠州屯种,由官府资助牛具种子,免征三年。同时又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一三七六年徙山西及真定民无田产者于凤阳屯田。一三八八年徙山西泽、潞二州民无田者去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等处宽乡,设屯。一三八九年移两浙民,去淮河以南的滁、和等州屯种。移山西的贫民往大名、广平、东昌三府,分给田地达二万六千七十二顷之多。这一年曾有山西沁州民张从整等一百一十六户,自动申请屯田,被分给田地,赏赐财物,并受命回沁州召募居民,应募屯种。(《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元大都蒙古遗民三万余户,曾被安置在北平府管内屯田。历年官民罪犯都集中在凤阳屯田,多达一万余人。

  民屯田土实属官田,各地根据屯户的丁力,分给田土,北方地区每人可分田十五亩,菜地二亩。在管理上,以屯分里甲,纳入府县行政系统。民屯赋税,大致上按官田税额征收。

  商屯——是商人经营的屯田。明初为加强边防,常在边境地区设立军储仓,由内地召募商人运粮,输仓。官给粮价及运费。一三七○年山西行省商人向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发给淮盐引票一引(二百斤),商人凭引贩盐获利,以偿粮费。一三七一年“开中法”在各地实行。商人为多获盐引,依民屯办法在边地募民屯田,以获粮食,就近输仓,形成商屯。商屯地为官田,且多为新垦荒田。商人出资召募边地无田农民或流民耕种,供给牛具种子。此制推行后,内地盐商多来边地经营商屯。

   四、商税 明太祖为重建社会经济秩序,对商业采取低税政策。明朝建国前对商人征收“官店钱”,税率是十五税一。建国后放宽到二十分取一。不久又放宽到三十税一。对于民间生产工具、生活资料、文化用品以及嫁娶丧祭物品等的贩卖,并予免税。

  明初商税分为两种,一为营业税,即三十税一的商税;一为通过税,即商品通过关津渡口时的关税。一般是按比例抽取实物。县设税课局,府设税课司征收商税。统由京师税课司管理。

  商人赴各地经商要取得官府验发的“商引”。商引载明贩卖货物的种类、数量,及贩运道里远近。无“商引”者,被视为“游民”治罪。京师城内由兵马指挥司管理市场,每日校准市场度量衡器,检查商人活动及物价情况。京师及其他大城市设有官办货栈,称为“塌房”。商人在塌房存放货物,就地征税。

   五、大明宝钞的发行 元代开始广泛发行纸币,称为“宝钞”。元顺帝时,宝钞无限制地大量发行,造成货币贬值,物价暴涨,带来社会经济的崩溃。明朝建国后,大量铸造铜币“洪武通宝”钱,民间贸易都采用为价值标准,币价相当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三七四年,设立宝钞提举司,又开始印造纸币。名为“大明通行宝钞”,次年由中书省正式发行。“宝钞”以桑树皮造纸印制,高一尺,宽六寸,质地青色。面值分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和一贯六种。每钞一贯准铜钱千文、白银一两,四贯宝钞准黄金一两。(《明太祖实录》卷九八)民间交易百文以上用钞,百文以下用铜钱。商税钱钞兼收。官员禄米也发给宝钞。

  大明宝钞发行后,由于不设钞本,宝钞不能兑换金银,而且发行量过大,所以发行不久,即逐渐贬值,重蹈了元末的覆辙。洪武末年,两浙民间钞一贯只折铜钱二百五十文,尔后又下降到一百六十文,加以伪造宝钞充斥市场,钞值难于稳定。不少地方的商品,不得不以金银定价。宝钞只是在颁赏、俸禄或估产计赃等官方活动中使用,在社会经济中则被视为“劣币”而被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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