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联储监管银行》第一部分

纽约联储审批花旗集团的合并(3)

我在美联储监管银行 作者:卢菁 著


  至此,美联储突破了传统的商业银行监管的职能和范围,完成了从银行监管到金融监管的跨越,成为能同时直接或间接监管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消费者信贷等行业的唯一一家监管机构,集所有这些行业的信息资料为一体,进行统一、系统、综合的金融管理。再加上美联储原有的制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和支付、清算金融服务的坚强后盾,美联储成为权倾一时的“金融帝国”!在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诸如英国和日本,纷纷被削权分割、拆散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的同时,美联储却蒸蒸日上、欣欣向荣,不断扩张势力范围,触角伸向各大领域。正是“数风流人物,还看美联储”!

  美联储在同OCC争斗的过程中,有两大优势不可忽视。一是美联储财政上的绰绰有余,财大气粗。靠着拥有的巨额政府债券,靠着支付转账的结算服务,美联储每年坐享其成丰厚的利润。不但自负盈亏,还上交财政部和国会。1997年,美联储向财政部上交1.06亿美元;1998年,又上交1.07亿美元。2000年,国会又伸手挖去35亿美元,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空缺。这种“腰缠亿贯”,使它可以“豪爽”地为辖内银行提供免费的检查“服务”,分文不取。相比之下,OCC显得捉襟见肘,它的预算每年需要通过财政部审批,它95%以上的收入是向辖内银行征收检查费;仅美洲银行2001年就向OCC“进贡”4000万美元,占OCC当年预算的10%。就为这点,许多新银行注册时,选择州注册银行。也因为这点,OCC经常被指责为有利害冲突,“吃了嘴软,拿了手短”,拿了被监管银行的钱去监管它们,是否会秉公执法,公正办事?另外,OCC属于政府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容易受到政府四年、最多八年换届的政治气候影响;而美联储是由国会授权的,美联储主席的任命长达14年,相对来说,较有政策的稳定性和独立性。

  银行并购的审批过程

  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若希望兼并或收购,或组成一个新的银行控股公司,或收购更多银行、非银行机构,需要得到所涉及各个机构的监管部门批准,包括联邦监管部门(美联储——针对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OCC——针对联邦注册银行;FDIC——针对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OfficeofThriftSupervision——针对大批储蓄信用机构),所在州的州政府银行厅(如果银行是在该州注册的话),所在州的州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如果合并牵扯到保险业务),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如果合并牵扯到股票的收购或交换)。

  合并的审批结构也得根据合并的性质来定。如果是两个及以上银行合并,需要得到收购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批准;如果个人或团体希望购买一个银行,需要该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批准;如果一个公司想收购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组成新的银行控股公司,这就需要美联储审批,同时会征求牵扯到的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的意见。这些审批机关和过程都有法律依据可循,明文规定谁为主、谁为辅,同时还附加时间限制,责令监管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给予答复。花旗集团是由一公司法人(旅行者集团)兼并以花旗银行为主的花旗公司,组成银行控股公司,符合上述第三条,所以审批是由美联储主持,同时会征求花旗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OCC的意见。

  合并申请并不一定一帆风顺,公司的经营管理、安全有效性、资本状况、社区反馈情况,以及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都是考虑的要素。如果发现有垄断现象,或妨碍竞争、银行经营不善、地区反馈投资不够等,都可以作为申请被拒绝的理由。一个公司或集团若想吞并一个银行,得要出示证据,证明它有充足资本,经营良好;还要有具体数据证明它的储蓄集中率不超过一定比率,以免过度集中,造成垄断。这些数据包括地域性垄断和产品垄断,诸如,接受州内存款额不能超过全州存款额的30%,接受全国存款额不能超过全国总存款额的10%。另外,还要查核公司过去遵纪守法的情况,诸如《社区投资反馈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公平贷款法》(FairLendingAct),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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