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方旅游观
在西方,有关旅游的概念也是说法不一,从无定论。
"旅游"一词出现在英文中,最早是在19世纪。在《韦伯斯特大字典》中,对"旅游"的注释是:"一个人回到其出发地所经历的历程;是一次出自商务、娱乐或教育的目的所作的旅行,旅行期间通常计划访问不同的地方。"1927年,德国出版的《国家科学词典》给旅游下的定义是:"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个人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奥地利经济学家赫曼翁斯奎勒德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是西方较早用经济的眼光来审视旅游的学者之一。在他看来,"旅游是外国或外地人口进入非定居地并在其中逗留和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法国学者吉恩·梅特森的说法在西方也颇有市场,他说:"旅游是一种休闲的活动,它包括旅行或在离开定居地点较远的地方逗留。其目的在于消遣、休息或为了丰富他的经历和文化教育。"道格拉斯·皮尔斯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从一个更为技术性的意义上来说,可以把旅游看作是人们出自休闲和娱乐的目的而旅行以及暂时逗留而引起的关系与现象。"谈到西方有关旅游定义的发展,不可不提到瑞士学者汉泽克尔和克拉普夫。他俩在20世纪40年代合写了一本旅游学专著,名字叫《普通旅游学纲要》。此书中给旅游下的定义是:"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永久定居,并且不会从事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个定义对后来学者影响很大,并成为孵化"关系论"和"综合论"定义的窠臼。
1972年,英国学者伯卡特和梅特利克认为:"旅游发生于人们前往和逗留在各种旅游地的流动,是人们离开他平时工作和居住的地方,短期前往一个旅游目的地的运动和逗留在该地的各种活动。"1973年,美国国家旅游资源评审委员会有关旅游者的说法是:"旅游者是指为了出差、消遣、个人事务,或者出于工作上下班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离家外出旅行至少50英里(单程)的人,而不管其在外过夜还是当日往返。"加拿大也有类似定义:"旅游者指到离开其所居社区边界至少50英里以外的地方去旅行的人。"联合国"官方旅行机构国际联合会"对旅游下的定义是:"到一个国家访问、停留超过了24小时的短期旅客,其访问目的属于下列两项之一:(1)休闲(包括娱乐、度假、保健、研究、宗教或体育运动);(2)业务、家庭、出使、开会,谓之旅游。"1979年,英国旅游协会(BTS)认为:"旅游是指与人们离开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地点向目的地作暂时的移动以及在这些目的地作短期逗留有关的任何活动。"1981年,"旅游专家国际联合会"也推出了一个后来非常出名的ALEST定义,该联合会专家认为:"旅游是由人们向既非永久定居地亦非工作地旅行并在该处逗留所引起的相互关系和现象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