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以汉族身份改周建隋,进而平定江南,一方面结束了长达三个世纪的分裂状态,出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二次大统一,一方面宣告了长期民族融合的大总结。对于前代汉族政权和鲜卑族政权的治安措施,隋朝有因有革,并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其中有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律,有属于国家机器的军队,有属于形胜的都城、长城、军镇、城堡,有属于政策的针对不同社会现象的种种规定。这套治安制度粗具规模,不仅当时执行,也为后代王朝所沿用、借鉴。皇权至高无上是隋代治安制度的总原则。这不仅规定了所有治安活动的终极目的,也排除了治安制度对皇权自身的限制。因此,皇帝得以凌驾于治安制度之上,凭喜怒用事,有时致使制度成为具文,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收到异化的后果。这种二律背反的效应是中国封建社会加强中央集权必然出现的现象。隋代治安制度既然为着维护皇朝统治的长治久安,它的地主阶级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这一目的的狭隘性必然制约了统治阶级对广大民众生活安定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而仅仅把这些情况纳入到封建统治阶级所希望的正常秩序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