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唐朝的治安制度

第九节 五代十国治安的败坏与后周的整顿

隋唐历史文化续编 作者:郭绍林 著


  一、 五代十国治安的严重败坏

  唐朝灭亡后,进入五代十国时期。五代王朝以正统的中原政权自居,力图对各个割据政权发号施令,行使管辖权。十国对于五代王朝,或公开对抗,自立为帝,或名义上称臣,实际上独立。各政权内部,都有数量不等的节度使。这些军阀倚仗自己的军事实力,掌握着割据地盘的全部权利,并且总是力图扩大势力,甚至夺取帝位、王位。强权和暴力成了支配社会生活的轴心,战火连绵不绝,法制荡然无存,再加上契丹的侵扰,治安败坏到了极点。

  其一,军阀厮杀争斗,盗贼充斥。

  唐朝末年,朱全忠任宣武镇(驻今河南省开封市)节度使,为了保持一定数量的兵士,下令在兵士脸上刺字,作为记号,防止逃跑。"军士或思乡里逃去,关津辄执之,送所属,无不死者,其乡里亦不敢容。由是亡者皆聚山泽为盗,大为州县之患。"后来朱全忠称帝建后梁,才"诏赦其罪,自今虽文面亦听还乡里。盗减十七八"。(《资治通鉴》卷266)幽州(驻今北京市)节度使刘仁恭,把辖区内的男子,不分贵贱,一律刺字。一般人黥面,文曰"定霸都";士人黥臂,文曰"一心事主"。燕蓟一带的男子,人心惶惶,到处逃窜,未能逃脱者"例多黥涅"。为了和朱全忠打仗,刘仁恭尽括境内15岁至70岁的男子共20万人,"自备兵粮以从军,闾里为之一空"。朱全忠军队来攻沧州城(今河北省沧州市东),刘仁恭住在瓦桥(今河北省雄县西南),不能并力应战。沧州城内大饥,"人相篡啖,析骸而爨,丸土而食,转死骨立者十之六七"。(《旧五代史》卷135《僭伪列传二》)这种状况直接延续至五代,而且随后军阀混战更为残酷,动辄斩首数万计,民众也不能幸免于难。开平二年(908),后梁出兵争夺河东军阀晋王李存勖掌握的地盘,围困潞州城(今山西省长治市)一年,"城中士民饿死大半,廛里萧条"。(《旧五代史》卷52《李嗣昭传》)乾化元年(911),双方在柏乡(在今河北省高邑县境内)交战,梁军大败,主力被歼,"自野河至柏乡,僵尸蔽地","凡斩首二万级"。梁将杜廷隐在深州(治今河北省深县)、冀州(治今河北省冀县)一带得知败讯,弃地逃走,"悉驱二州丁壮为奴婢,老弱者坑之,城中存者坏垣而已"。(《资治通鉴》卷267)次年,梁军攻枣强(今河北省枣强县),遇到抵抗,死伤万数,攻下城后施以报复,"无问老幼皆杀之,流血盈城"。(《资治通鉴》卷268)

  统治阶级内部争夺最高权力,往往伴随着武力相见,烧杀抢掠。同光四年(926),后唐李嗣源争夺帝位,放纵兵士在京师洛阳抢掠,"京城大乱,燔剽不息",百官来朝见,竟因遭抢闹到"弊衣旅见"的地步。(《旧五代史》卷35《唐明宗纪一》)清泰元年(934),后唐王从珂为了争夺帝位,对兵士们许愿:"候入洛,人赏百千。"他入洛阳称帝后,为了兑现所许愿,"诏河南府率京城居民之财以助赏军","又诏预借居民五个月房课,不问士庶,一概施行",闹得"京城庶士自绝者相继"。(《旧五代史》卷46《唐末帝纪上》)乾祐三年(950),郭威为推翻后汉政权,夺取帝位,预先告知兵士,"俟平定京城,许尔等旬日剽掠",于是"诸军大掠,烟火四发",京师开封几乎"化为空城"。(《旧五代史》卷110《周太祖纪一》)

  其二,契丹侵扰。

  后晋石敬瑭为了得到契丹的支持,以夺取帝位,于天福元年(936)将今河北、山西两省北部的幽云十六州割给契丹。从此,北边的要塞失去国防作用,契丹到处杀掠,甚至深入到黄河流域。开运二年(945),"契丹南掠邢、洺、磁,至于安阳河,千里之内,焚剽殆尽"。(《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录一》)两年以后,契丹攻下开封,灭掉后晋。契丹兵马,例不由官方提供粮草,任凭自己抢掠,称为"打草谷"。契丹占领开封后,肆意剽掠,给中原民众带来极大灾难。于是,"丁壮毙于锋刃,老弱委于沟壑,自东西两畿(开封、洛阳两京属县地区)及郑、滑、曹、濮,数百里间,财畜殆尽"。(《资治通鉴》卷286)在中原人民的抵抗下,契丹北撤,在相州(治今河南省安阳市)杀十多万人,将妇女全部掳走。经契丹杀掠,洺州(治今河北省邯郸市东北)"井邑荒残"(《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录一》),定州(治今河北省定州市)"为之一空"。(《旧五代史》卷125《孙方谏传》)

  契丹在占领区内,平时还草菅人命,滥施酷刑。军事贵族麻答贪婪残忍,民间有珍货、美女,定要强取豪夺,捕得村民,就诬以为盗,"披面、抉目、断腕、焚炙而杀之"。他经常随身携带行施这些酷刑的器具,周围悬挂着被害者的肝、胆、手、足,自己"饮食起居于其间,语笑自若"。(《资治通鉴》卷287)

  中原汉族中的一些人,借契丹肆虐之机,趁火打劫。后晋曾设置乡兵,号称"天威军",因训练无效而撤销。然而"无赖子弟不复肯复农业,山林之盗,自是而繁"。契丹兵士打草谷时,任命本族贵族、亲信为节度使、刺史。"华人之狡狯者多往依其麾下,教之妄作威福,掊敛货财,民不堪命。于是所在相聚为盗,多者数万人,少者不减千百,攻陷州县,杀掠吏民。"(《资治通鉴》卷286)

  其三,滥刑酷法。

  五代十国刑法极为残酷,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在五代王朝统治区内,许多前代已经废除的苛刑又加以恢复,甚至军阀、官吏还以杀人来取乐。开平元年(907),梁太祖朱晃(朱温、朱全忠)对已在自己朝廷中任金吾上将军的王师範秋后算账,遣使到洛阳加以族诛。王师範连同其弟兄儿侄二百多口,皆被杀害。同光元年(923),后唐庄宗李存勖灭后梁,将梁臣赵岩等人并其妻子同戮于市。三年后,又族诛朱友谦,共杀二百多口。此类事情,当时几乎成为家常便饭。

  后唐在清泰二年(935)规定:"窃盗不计赃多少,并纵火强盗,并行极法。"(《资治通鉴》卷279)对窃盗的处理,比唐代严酷得多。后晋用刑最为残酷,"有灌鼻、割舌、支(肢)解、刳剔、炮炙、烹蒸之法,或聚毒蛇水中,以罪人投之,谓之水狱"。(《资治通鉴》卷283)处分也极为苛刻,例如:"奸有夫妇人,无问强和,男女并死。"(《资治通鉴》卷290)后汉宰相苏逢吉,自草"诏书"颁发州县,写道:"凡盗所居本家及邻保皆族诛。"有人反对,说:"为盗族诛,已非王法,况邻保乎?"他一再坚持,不得已,才取消"族诛"。但地方上并不恪守规定,郓州(治今山东省东平县西北)捕贼使者张令柔,竟在所谓捕捉盗贼的行动中,"尽杀平阴县十七村民数百人"。卫州(治今河南省卫辉市)刺史葉仁鲁率兵捕盗,将十多个自动进山协助捕盗的村民诬为盗贼,全部逮捕,"断其脚筋,暴之山麓,宛转号呼,累日而死"。苏逢吉反倒以为葉仁鲁能干,"由是天下因盗杀人滋滥"。苏逢吉残暴成性,由来已久,早在当河东(驻今山西省太原市)节度使判官时,节度使刘知远为过生日做功德,派他疏理在押囚徒,将冤枉和罪轻者放免,称为"静狱",而他对于狱中囚徒,"无轻重曲直悉杀之",然后汇报道:"狱静矣。"(《新五代史》卷30《苏逢吉传》)后汉宰相、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史宏肇,在京师"出兵警察,务行杀戮,罪无大小皆死"。(《新五代史》卷30《史宏肇传》)乾祐二年(949)四月壬午,太白星白昼出现在天空,百姓抬头观看,被巡警兵士抓住,史宏肇命立即腰斩于市。一人醉酒,冒犯一兵士,被诬为口出讹言,杀掉弃市。凡有百姓被指控为犯法,汇报给史宏肇,他立即伸出中指(文献称"三指")示意中斩,百姓便被处以腰斩。"其他断舌、决口、斫筋、折足者,仅无虚日。""枉滥之家,莫敢上诉。巡司军吏,因缘为奸,嫁祸胁人,不可胜计。"(《旧五代史》卷107《史宏肇传》)甚至本来较轻的杖刑,在后汉也变得荒唐残酷。刘铢在地方上任节度使,用法深峻,百姓犯下过失,先问多大年龄,就按这个数目加以杖打,叫做"随年杖";持杖者站在受刑人两侧,两杖俱下,叫做"合欢杖"。(《新五代史》卷30《刘铢传》)

  很多官吏、军阀,触犯刑律,草菅人命,却不受任何公正的制裁。后梁左金吾大将军寇彦卿,在京师洛阳入朝,路经天津桥,百姓梁现未避道,寇彦卿的前驱人员遂殴打梁现,投至桥上石栏而死。梁太祖包庇寇彦卿,让他给死者家庭一些钱财以便了事,官员劾奏不休,但最终也只是对他略予降职而已。后晋顺国节度使杜威久镇恒州(今河内省正定县),以防备契丹为名,聚敛民间钱财,尽入私囊。"富室有珍货,或名姝、骏马,皆虏取之,或诬以罪杀之,籍没其家。"(《资治通鉴》卷284)后汉军阀赵思绾喜欢吃人肝,"尝面剖而脍之,脍尽,人犹未死"。他还喜欢"以酒吞人胆",扬言:"吞此千枚,则胆无敌矣。"他盘踞长安,对抗后汉,"城中食尽,取妇女、幼稚为军粮,日计数而给之,每犒军,辄屠数百人,如羊豕法"。(《资治通鉴》卷288)这些官吏、军阀恶贯满盈,却未受到任何处分。

  在十国割据地区,状况并不比五代王朝直接统治区好多少,湖州(治今浙江省湖州市)刺史高澧,扬言要"尽杀百姓",有州吏说:"如此,租赋何从出?"高澧抓兵,百姓不满,他就以犒享为名,把百姓骗到开元寺,入则杀之。未入者觉察有变,在外进行反抗,他就"闭城大索,凡杀三千人"。(《资治通鉴》卷267)楚因用度不足,"民有罪,则富者输财,强者为兵,惟贫弱受刑。又置函,使人投匿名书相告讦,至有灭族者"。(《资治通鉴》卷283)南汉的酷刑有镬汤、铁床、刳剔等等,被称为"生地狱"。一次,南汉主刘晟醉酒,"戏以瓜置乐工之颈试剑,遂断其头"。(《资治通鉴》卷287)后蜀宰相张业,强行霸占别人的田宅,在家中私设牢狱,关押欠债者,"或历年至有瘐死者"。(《资治通鉴》卷288)

  总之,五代乱世,治安败坏,全中国成了一座人间地狱。

  二、 后周王朝对治安的整顿

  广顺元年(951),后周王朝建立,针对治安败坏的状况,两代皇帝周太祖、周世宗,在辖区内着手进行整顿。主要有四个方面。

  其一,整顿法制。

  尽管在实际上治安状况极其败坏,但在名义上,后周之前的几个王朝依然制定规章制度,只不过酷刑付诸实践,承袭唐代的某些较为宽松近理的制度徒具其文而已。

  开平三年(909),梁太祖诏令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中书门下奏称:"新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五代会要》卷9《定格令》)梁太祖批准实施,称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推翻后梁,以唐朝的继承者自居,把唐代的典章制度看作是"本朝之旧章"(《五代会要》卷9《定格令》),而后梁不过是"朱温僭逆",《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因而只是"伪廷删改"的刑书。(《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同光元年(923)十二月,御史台奏称定州(治今河北省定州市)敕库保存有唐朝法书,请命定州节度使抄成副本进上,唐庄宗批准。不久,定州奏上唐朝格式律令共286卷。天成元年(926),唐明宗敕令:"废伪梁格,施行本朝格令。"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上奏,指出这道敕令只涉及"格",而未涉及"律令"。唐代的律令格式,这时有《开元格》一卷,《开成格》11卷,《大和格》53卷,《刑法要录》十卷,《格式律令事类》40卷,《大中刑法格后敕》60卷,等等,条文精神存在着重叠矛盾等情况。经过讨论,"《开元格》多定条流公事,《开成格》关于刑狱,今欲且使《开成格》"。唐明宗同意。(《五代会要》卷9《定格令》)长兴四年(933),唐明宗敕令御史大夫龙敏等人详定《大中统类》。清泰二年(935),后唐挑选政权建立以来11年间所发布的制敕中可久远施行者共394道,勒为30卷,付御史台颁行。后唐以因袭唐制为主,间有自己的措施、规定,其倾向是趋于严酷;到了后晋、后汉,便发展到制度败坏、苛酷枉滥的地步。

  后周建立后,两代皇帝对法制着手进行整顿。广顺元年(951),周太祖建周伊始,立即解决刑罚的严酷问题,宣布:"今后应犯窃盗贼赃及和奸者,并依晋天福元年(936)以前条例施行。应诸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罪并不得籍没家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旧五代史》卷110《周太祖纪一》)广顺二年(952),周太祖下敕健全完善诉讼程序,说:"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诉于台省。或自不能书牒,倩人书者,必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可倩,听执素纸。所诉必须己事,毋得挟私客诉。"(《资治通鉴》卷291)广顺三年(953),中书门下建议严格死刑判决手续,以防滥杀,说:"起今后应天下诸州府断遣死罪者,候断遣讫,录元案闻奏,仍分明录司官典及详断检法官姓名。其检用法条朱书,不得漏落。"(《五代会要》卷10《刑法杂录》)显德五年(958),周世宗下敕:"州县自官已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十五杖。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五代会要》卷10《刑法杂录》)这对于拷打逼供多少有些限制作用。

  显德四年(957),中书门下上奏,说:"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而朝廷所行用的律令格式不少于146卷,"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为使"民不陷刑,吏知所守",建议加以训释、删除,并改正其中矛盾相违的内容,编成简明扼要的本子,以供施行。周世宗批准。次年,几位官员以律为主,编成《大周刑统》21卷。(《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至此,五代才有了全国共同遵循的统一法典。《大周刑统》为宋朝所沿用,是继《唐律疏议》之后又一部重要法律著作。

  其二,加强中央禁军。

  显德元年(954),北汉与契丹举兵南犯,周世宗决定北上亲征。他认为矫捷勇猛的将士,"多出于群盗中",就诏令"诸道募山林亡命之徒有勇力者,送于阙下","有应命者,即贷其罪,以禁卫处之"。(《旧五代史》卷114《周世宗纪一》)政府把地方上的"群盗"收编成禁军后,减少了社会治安方面的不利因素,加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对付北汉和契丹的骚扰,就多了一些把握。后来,周世宗总结了高平(在今山西省)战役的教训,决定整顿军队。"以骁勇之士,多为外诸侯所占,于是召募天下豪杰,不以草泽为阻,进于阙下,躬亲试阅,选武艺超绝及有身首者,分署为殿前诸班。"(《五代会要》卷12《京城诸军》)这就把藩镇所占有的精锐兵士吸收到中央来,中央和地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藩镇尾大不掉、威胁中央、滋扰民间的势头得以控制,再也没有出现藩镇军阀武力夺取帝位的现象。

  其三,改善边防。

  自后晋、后汉以来,契丹经常侵入河北,当地百姓屡遭杀掠。显德二年(955),有人说深州、冀州之间有一条横贯百里的胡卢河,若加以疏浚,即可阻遏契丹奔突之势。周世宗于是"诏忠武节度使王彦超、彰信节度使韩通,将兵夫浚胡卢河,筑城于李晏口,留兵戍之"。他又向德州(治今山东省陵县)刺史张藏英问起备边方略,张藏英"具陈地形要害,请列置戍兵,募边人骁勇者,厚其禀给,自请将之,随便宜讨击"。张藏英于是被任命为沿边巡检招收都指挥使,募得千余名兵士,从事防守、战斗。从此,契丹不敢渡过胡卢河,河以南的百姓"始得休息"。(《资治通鉴》卷292)

  其四,惩治盗贼。

  "盗贼"成分复杂,既有起而反抗剥削压迫的贫苦农民,也有占据山泽、杀人越货、流窜行凶、打家劫舍的强盗土匪,因而不能笼统地称为起义农民。这样,后周惩治盗贼,既有阶级压迫的一面,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面,呈现出双重性质。

  王晏年青时曾当过盗贼,后来从军立下战功,被朝廷派回原籍今江苏省徐州市当武宁军节度使。他到任后,召见故人,赠以金帛、鞍马,并说:"吾乡素名多盗,昔吾与诸君皆尝为之,想后来者无能居诸君之右。诸君幸为我语之,使勿复为,为者吾必族之。"经过这一整饬,"于是一境清肃"。显德元年(954)九月,徐州百姓奏请获准,为他立了"衣锦碑"。(《资治通鉴》卷292)

  同年,周世宗分析了捕盗效果不佳的原因,区别不同类型官吏的捕盗职责,加强了地方军政长官的事权。他指示道:"诸道盗贼颇多,讨捕终不能绝,盖由累朝分命使臣巡检,致藩侯、守令皆不致力。宜悉召还,专委节镇、州县,责其清肃。"(《资治通鉴》卷292)

  显德四年(957),中书舍人窦俨上疏,提出除盗三策。一是分化盗贼,奖励告发。他建议对盗贼自相纠告不虚者,以所告盗贼财产的一半作为赏物。"如是则同恶自相疑阻,争先于陈告。""此息盗之上策也。"二是组织民兵,缉捕盗贼。他建议推广新郑县(今河南省新郑市)的经验。该县"团结乡社之人,名为义营,分立将佐。一户为贼,则累其一村;一户被劫,则罪其一将。大举鼓声之所,壮丁云集,贼徒至多,不过一二十数,义营所聚,动及百人,贼人奔逃,无有免者"。在当时各地盗贼充斥的情况下,只有新郑免遭劫夺。一次,尉氏县(今河南省尉氏县)盗贼流窜行劫,到了新郑境内,被义营杀获净尽。这样,"岂止自部之中不留凶慝,兼令涉境之寇难出网罗。此息盗之中策也"。三是兵民配合,失职受罚。"有贼之后,村人报镇,镇将诣村验踪,团保限外不能获贼,众罚镇戍。此息贼之下策也。"(《全唐文》卷863《上治道事宜疏》)周世宗采纳,颁行全国。

  经过后周的这些整顿,在五代后期,治安状况得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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