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唐朝的治安制度

本章小结

隋唐历史文化续编 作者:郭绍林 著


  唐朝近三百年间,在隋朝治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加以补充、修改,形成一套较为完备有效的制度,为后代所继承和借鉴。

  唐代统治阶级的治安思想,一方面继承了隋代的皇权至高无上,教化和刑律相参为用,以及平恕思想;另一方面,根据新的时代特点,有所发挥和创新。在教化和刑律的关系上,唐代统治阶级贵仁义贱刑罚。在平恕方面,唐政府注意缓和社会矛盾,因而立法司法较为宽松。鉴于佛教发展至鼎盛阶段,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影响,唐代统治阶级注意利用其有用的一面,收到阴助教化、劝善弭祸的治安效果。

  唐代的治安制度涉及面很广。在法制建设方面,不断修订律令格式。《唐律》是现存中国封建法典中为时最早、内容最完善的律书,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同当时其它法令一起,长时间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同时,唐政府还重视培养和选拔法律专门人材,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完善司法程序。

  京师长安驻扎重兵,用以保卫宫殿、皇帝,巡警市区。宫城、皇城、外郭城各门,由军队把守,严格验证,定时启闭。市区实行夜禁,坊里有严密的治安组织和措施。东都洛阳大致实行着同样的制度,并且对于控制东方、屏障长安,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在社会治安组织网络方面,唐代制定了严密的户籍制度,在唐前期认真施行,遍及各州县及边远地区;还建置了基层治安组织,对各级机构赋予治安职责。

  边防的成败关系到内地治安的好坏,唐代在边地设置藩镇城戍,防止外族入侵。从边地到内地,遍设烽候、关津,用以了解敌情,严密查访,阻止里通外族。为了保障国防和行旅治安,关津实行着严密的过所制度。

  对于军人、宗教徒、学生、贼盗、恶少年、游侠、刺客等社会成员的治安管束,唐代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惩处措施。在社会现象方面,对复仇、斗殴、诬告、奸情、左道、警急情况以及兵器的管理,都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

  唐朝灭亡后,出现了半个多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局面。这个时期战乱频仍,外族入寇,刑罚酷滥,治安极其败坏。五代后期,后周王朝着手整顿,制定了一些制度,治安状况才得以好转。但基本上是恢复唐代的部分制度,为时亦甚短暂。

  唐代的治安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秩序,无疑带有明显的阶级压迫性质,但是,也为协调社会各层面的关系,安定社会生活,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这种情况是与时代特点相适应的。

  (《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专稿,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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