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公诉、说侦监、说反贪,似乎说来说去,都说不出刑法领域,以至于许多人自动将检察院与刑法领域画了等号,更不知道检察院里还有一块民法的领地,也就是被人忽略的民事行政检察处,简称民行处。
民事(行政)监督 :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律人内部有句俗话是“不打一审打二审”,意思是一审之后还能上诉,二审之后却即时生效,因此一审失利之后不可心灰意冷,而要打起精神把二审打好。还有一句话是“不打二审打再审”,意思是二审之后,还 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推翻二审判决,同样是即时生效。然而很多人不知道 再审之后还可以走申诉程序,申请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从而有可能 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引发法院再审。
检察院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而作为独立于法院系统外部的一道监督程序,检察院又给人以信任,因此每年来检察院申请民 事(行政)监督的人员络绎不绝。根据 S 市民行处林检察官多年的经验来说,申请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斗气的,另一种是求财的。
斗气的监督申请 :不支持
在家事纠纷中大约有三分之二都是斗气的,也是让林检最为头疼的。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胡某的分家析产案件。在该案中,就连胡某聘请的律 师都说她不可能赢,但胡某依然坚持申诉。林检也只好勉为其难地接待胡某,让她出出气。
原来,胡某是夏某的第二任妻子,2000年初,双方结识,夏某比胡某大45 岁,膝下并无子女。虽然年龄相差悬殊,但胡某与他居然相谈甚欢, 遂结为忘年之交。最后夏某狠心与自己的结发妻子起诉离婚,以便与胡某 建立更为亲密的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夏某妻子去世,胡某顺势上位,一切尽在胡某的掌握之中。夏某在两人结婚后没几年便因病去世。胡某悲痛万分,料理完夏某后事之后,便想继承夏某的一套房产。不料情况突变, 突然跳出来一个陈某,她自称是夏某的女儿,要求分割夏某的遗产。原 来夏某在 20 世纪 70 年代插队落户时便已结婚,还收养了一个女孩儿即陈某,后来夏某回到 S 市,当时的妻子系当地人,不愿离开家乡,二人遂在当地法院调解下协议离婚。因为 70 年代档案混乱,也没有人追究这件事 情,现在夏某去世的消息传来,陈某便拿着当地法院的调解协议要求分割遗产。
胡某当时的心情是凌乱的,现在夏某也走了,这事也不能做亲子鉴定,但陈某列举了夏某几个老同学的名字,法官向他们了解情况之后发现此事属实,又向当地的法院确认该调解书亦属真实,当地法院至今仍有存 档可查。于是一审认定陈某享有夏某所遗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判决房屋归胡某所有,但胡某要支付陈某一半份额相应的价款。
胡某不服,二审败诉,再审被驳回,于是千方百计打听到检察院可以申请民事监督。案子到了林检手里,林检心里苦笑:“那就听你讲讲故事 吧。”于是林检与胡某联系,双方约定时间见面谈话。
林检:“请简述你的请求和理由。”
胡某当时就哭了:“我 28 岁跟他,给他养老送终。而那个姓陈的呢, 这么多年又为他做过什么?结果现在跑出来争房子,她要脸吗她?”
林检在笔录上记下:“申请人认为对夏某尽到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 被申请人陈某未尽子女的赡养义务,应当不分财产。”林检心想:“就算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顶多少分而已,又不能因此剥夺人家的继承权。”
胡某继续絮絮叨叨地说:“这个陈某根本不是夏某亲生的,也不是他想 收养的,我问过了,这个陈某就是他当时老婆哥哥的孩子,放到他们名下寄养的,根本不能算是夏某的,也没有去民政局办理过相应的收养手续, 这个你可以去查。如果能拿出民政局的收养手续,那我就服。实际上,夏 某也正是因为在收养孩子的问题与前妻发生纠纷,所以才离婚的。这个你们可要查清楚啊。”
林检继续记录着:“夏某并未办理过收养陈某的正式手续,双方不应产生收养关系。”林检心想:“七几年啊大姐,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还没有颁布,人家上哪儿给你办收养手续去?”
胡某后来又将双方如何在深圳相识,在广州相知,最终在 S 市相爱的 过程细细地讲了一遍。林检打断胡某的话。
林检:“这样啊,胡女士,我问你几个问题。” 胡某:“你问吧。” 林检:“首先,对于这份调解书的真实性,你是否予以认可?”
胡某:“认可,当地法院后来打了证明,说东西是真的。” 林检:“那对于这份调解书中所说的陈某和夏某的收养关系,你是否认可?”
胡某:“不认可,我说了,收养应当在民政局有正式的收养手续,不能只有法院调解书就算了。”
林检:“那我问你,你现在住哪里?” 胡某:“我还住在这个房子里,这里就是我家,我哪儿也不去。” 林检:“那对方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胡某:“还没有。” 林检:“夏某的父母何时去世?” 胡某:“我认识他的时候他父母就不在了。”
林检又小心翼翼地说:“胡女士,这个案子你原审是聘请了律师的,律师是什么意见你知不知道?”
胡某:“一开始我请了别的律师,别的律师说这个案子是打不赢的,这个律师说我可以赢,我就请了他。谁知道还是输了。但是我相信你,林检察官,你可一定要为我做主啊!”
林检心里又忍不住吐槽了:“人家说能打赢就能打赢?” 当然吐槽归吐槽,工作还是要做的,林检接着问:“现在你和这个陈某是否还有调解的可能?”
胡某说:“我跟这个人怎么可能调解?!我 不要再见到她了,不要!” 林检点点头:“那我们今天的接待就到这里,我们会在三个月之内做出决定,到时候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你。”
送走胡某之后,林检迅速写好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然后就把案子放到一旁,默默地等了两个多月。其间胡某多次打电话过来询问案件进 度,林检都好言好语地安抚胡某,但绝不留下口实。
胡某:“林检察官,你可得为我做主啊!” 林检:“我们将秉持中立的立场,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胡某:“林检察官,你说我这房子能保住吗?” 林检:“法院判决下达之后,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具体的有关规定,请咨询法院执行局。” 胡某:“陈某欺人太甚!真不要脸!” 林检:“诉讼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我们还是主张双方通过诉讼平等对
话,依法解决纠纷。”
终于,胡某渐渐地不来电话了,林检看看时间也差不多了,胡某的耐心也消磨得差不多了,便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了出去,而最后胡某 也并没有再来找林检理论。
这种为求“出气”的当事人,往往知道自己也不可能获得支持,因此 只要消磨其耐性,即可打发。相比之下,求财的当事人一旦认定其理由成 立,则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来检察院理论。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林检便 被申请人逼得动了真火。
无理的监督申请 :更不支持
吴某是一位精明的老太太,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与开发商签订了多份 合同书,其中一份合同书上写的是 6 栋 602 室,而其他合同写的都是 9 栋602 室。经查,6 栋 602 室面积为 90 平方米,而 9 栋 602 室仅为 67 平方米。那当然要大的了,吴某由此主张其购买的是 6 栋 602 室,而开发商则声称是笔误,实际其购买的是 9 栋 602 室。 林检拿到这个案件的有关材料之后差点儿一口水喷出来:“Are you kidding me ?(你在跟我开玩笑吧?)”于是林检打电话与吴某约了时间谈 话,心下有一丝忐忑,不知这老太太难不难缠。
林检:“请简述您的申请请求和理由。” 吴某:“我的理由很简单,开发商写的是 6 栋 602 室,那就应该是 6 栋602 室,怎么能变成 9 栋 602 室呢?这个 6 和 9 他们难道分不清楚吗?” 林检:“吴女士,那当时房屋的平均价格是多少您是否记得?” 吴某:“2 万元。”
林检:“那您付了多少钱呢?” 吴某:“130 多万元。”
林检:“这不就刚好和 9 栋 602 室对上了吗?” 吴某:“小同志,您是不知道,我以前是 ×× 钢铁厂的职工,这个房子实际上是我们厂下属的企业开发的,因此我有优惠。” 林检:“那您是否提供了证据?” 吴某抖了抖合同:“这个合同就是证据呀,要不然别人都是 2 万一平方米买的,我怎么可能用 1 万多一平方米买下来呢?” 林检感觉自己有点儿心塞,于是换了个问题:“除了你们手上的这份合同,另外几份合同写的都是 9 栋,这您怎么看呢?” 吴某:“其他几份都是在他们手上,他们自己改过的,我也不清楚。反正应该以我手上这份合同为准。” 林检:“那您看一下,这个合同上面,不同户型的房子都有一个代码,这个代码对应的就是 9 栋 602 室,这您又怎么看?” 吴某:“我又不懂这个,我签合同的时候不看。” 林检更心塞了,只好说:“那好吧,您先回去,我会在三个月内做出决定,到时候再通知您。” 吴某:“林检察官,您是不是觉得我是来碰瓷儿的?” 林检大大方方地说:“当然不是啦,通过正当的途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吴某说:“法院的法官收了他们的钱,都偏向开发商那边,欺负我们老百姓。检察院的同志一定要为我做主啊。” 林检:“关于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形,如果您有证据或者线索,欢迎向我们的控申处举报。” 吴某:“林检察官,我们老百姓苦啊……”
林检抬头看着天花板,避免自己眼角委屈的泪水落下:“得了,这一时 半会儿是搞不定了。”
吴某:“总之,他们就是官官相护,侵害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林检察 官,您去查,一定能查出什么。”
林检:“我们这个是民事程序,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另外,我们今 天的接待就到这里,请你回去等消息。”
打发走了吴某,林检知道事情还没完。果真,吴某三天寄一个补充材 料,两天打一个电话,一打就是两个小时。要是挂她电话,她就又锲而不 舍地打过来。后来林检这么好脾气的人也火了。
林检:“吴女士,请您不要再打电话过来了,您已经影响到了我们正常 的工作。”
吴某:“林检察官,你们是官,是青天大老爷,要为我们做主啊!” 林检:“我们会依法履行职责。” 吴某:“现在党中央说要走群众路线,怎么走呢?就是要为我们查明案情。”
林检:“我们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案。” 吴某:“林检察官我跟你说……” 最终林检还是做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合理的监督申请 :该出手时就出手
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是大多数,那有没有支持监督申请的呢?当然有。 这样的案件虽然少,但每一起都让林检感到自豪。最近的一起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
王某是 A 省农村户口,长期在内河从事航运工作,一直居住在船上。 某日船舶发生爆炸事故,因王某系农村户口,比城市户口的同事少了 20 万元的赔偿,而王某的经济条件较差,希望能得到检察院的支持,多赔一 点儿。
林检拿到这个案子看了看,感觉法院实际上也是考虑了王某的情况。 首先,本次爆炸事故具体原因不明;其次,船老大自己经济实力较弱,赔不出来。法院认为货物的生产商和运输的委托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不然总额高达二百万元的赔偿款,仅凭船老大根本赔不出来。正是在 这样的基础上,法院认定王某按照农村户口赔,让赔偿总额稍微少了点。
林检经过思索,将王某叫过来问了几个问题。
林检:“你老家是哪里?”
王某:“A 省 B 市 C 县 D 镇,最早的时候是乡,2007 年的时候由乡转 为镇的。”
林检:“你做运输多久了?” 王某:“有七八年了。” 林检:“你在老家还有地没有?” 王某:“宅基地还有,田地没有了。”
获取了这些有效信息,林检决定请示领导:“王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 当地已经在 2007 年由乡改镇,并非纯粹的农村。而且在赔偿的时候之所 以要区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主要意义在于人身赔偿系对于预期减少的 工作收入的赔偿,这就需要看当事人的经济来源。现在王某的主要经济来 源是船舶运输,是一种典型的城市生产方式,在农村早就没有田地了,因 此应当将其视为城市人口赔偿。”
经过讨论,林检所在的小组以 5 :2 的比例通过了抗诉的提议,最终 抗诉到法院并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