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讨论认为政府可以为基层金融机构设立保险制度,并以美国为例强调其必要性。我们觉得此类保险引发道德风险几乎是必然,对于市场制度正处于初生阶段的中国银行业来说,还是不搞这类保险为宜。
随着中共十六大召开,学界与业界期盼已久的民营商业银行大有蓄势待发之状。其实,创办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银行,其眼前必要性和长远意义都不难阐明,而决策层人士久久迟疑于此,恐怕主要不是由于意识形态的障°?,更多的还在于对金融风险的担忧。因此,研究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就显得格外重要。
教训很多,例如本期封面文章所述的广州两家由私人企业控制的城市信用社如何高息揽储,并将信用社变成自己的提款机的事实,便十分触目惊心。简单地解读这类案例,联想这些年来中国金融业的一片片“雷区”,会有些人很自然地提出:私人办金融出大娄子在所难免,甚至在国有框架下分层办金融仍然危机丛生。无论如何,在现有监管水平下,银政还是难以分家,因此民营商业银行应当缓行。
不过,仔细研究中国金融业这些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可以发现这种思路无法得到支持。结论正相反,中国往昔那种政府支持的金融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至少在草根层,真正意义的民营银行是唯一出路。
在这起总额达150亿元的非法吸储案中,我们就看到,虽然广州市商业银行两家支行及其前身城市信用社系属私人控股并实际控制,但并非真正的民营银行。因为其一直在公开顺利地使用“政府信用”。前往加入高息存储行列的客户们,根本无须考察自己存入巨额款项是否可靠,政府正是不自觉的担保人。据本刊记者调查所知,中国的城市信用社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多达5000余家,其中不少为私人控制所有,而且早已脱离合作金融轨道成为小型银行,但这些私人金融机构一方面没有得到正面对待和明确认可(恰如穗丰、汇商为私人控制之鲜为人知),另一方面又时时处于政府特殊呵护之下。随着资产质量一天天下降,城市信用社却由单个信用社“联社”而联成“城市商业银行”,实践中政府信用的光彩越发夺目。很显然,由于如此扭曲的制度安排而最终爆出惊天大案,损失惨重,根源实在不在于民营本身,而在于所谓的“民营”并不真实不确凿,在于官商结合两位一体引致的道德风险。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出现所谓“层层办金融”,后来演化出某种金融混乱局面。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一大批基层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出现支付危机。治理这种混乱代价沉重,例如,广东曾关闭了2000多家基层金融机构,广东省政府和广东发展银行共计贷款380亿元,用以兑付信托公司和所属证券部、城市信用社、农村金融合作会遗留下的“窟窿”。
其中一些由私人控制的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暴露出大量问题,但也不该否认,上一波金融混乱中的“肇事主体”多为政府主持下的金融机构,其中问题最严重者正是国有金融机构。相较之下,倒是一些公开以民营身份出现、并不依靠政府信用贴金的民营金融机构处于更刚性的市场约束之中,大浪淘沙之后,有一些基层金融组织艰难地但也比较健康地成长起来。把已有的金融业的混乱局面归咎于民营因素,并不公平也不符合事实。
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治理结构与行业监管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学术界对此已多有分析建言。我们觉得,既然当前开放民营银行已势在必然,目前就需要积极推进而非刻意推迟。而在实践中,除了周密专业考虑和严格规则确立,更重要的是掌握一条经则,即政府全力尽监管之责,但不再有形无形担保,让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自行建立信用、充分竞争发展,建立起优胜劣ì?的约束机制。当前,有讨论认为政府可以为基层金融机构设立保险制度,并以美国为例强调其必要性。其实,此类保险引发道德风险几乎是必然,而对于市场制度正处于初生阶段的中国银行业来说,道德风险正是最大的成长障°?。所以,还是不搞这类保险为宜。当然,未来新制度的成长会有新的震荡,但如果监管到位,将震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会过于困难;而往昔的教训已经相当沉痛,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002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