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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言富裕中国(6)

建言中国 作者:李中印


  

韦江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设立探矿权期限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部分规定与矿业发展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不适应。由于新设探矿权成本很低,于是出现了一批不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人,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探矿权、囤积探矿权,伺机高价出售。而许多真正要投资探矿权的企业却难以得到优质矿权,只能通过高价购买,使后续的探矿活动难以为继。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韦江宏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的面积规定最高限额,并设立探矿权期限,提高探矿权申请门槛,限制盲目占地和圈地,清理前期形成的大量闲置探矿权,促使投资探矿者加快探矿步伐。

参考文献:王圣志《韦江宏建议创新管理模式根治探矿权混乱局面》,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4日;金正新《关于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矿业管理的提案》,中国政协网,2008年3月21日。

常修泽:建立现代资源产权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常修泽建议,建立现代资源产权制度,包括国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在资源和环境领域建立一整套包括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产权保护的现代产权制度。例如,各类资源产权转让的价格问题很多,要使各种资源价格充分反映资源、环境和生态的真实成本和供求关系。

参考文献:常修泽《“广义产权论”三点要义》,人民网,2008年12月16日;金正新《关于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矿业管理的提案》,中国政协网,2008年3月21日。

朱树豪:建立国家战略资源储备制度

稀土,广泛应用于民用经济及核能、太空计划等,是国家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我国作为稀土储量、产量、供应量最大的国家,对稀土的开发利用水平和保护程度还远远不够。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骏豪集团主席朱树豪建议,建立国家战略资源储备制度,从战略出发,在国家层面上关注稀土,保护稀土。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稀土等战略资源的管理,控制产能过剩。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制定国家稀土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体系。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做强做大稀土产业。

参考文献:张淑兰《政协委员呼吁建立稀土战略资源储备制度》,《中国矿业报》,2007年3月16日;赵凡《代表委员谈如何缓解能源供求矛盾》,《国土资源报》,2004年3月11日。

海洋工作方面的建言

杨国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

1996年,我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部门法或具体法,缺乏全局性和整体性。随着我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权益维护工作不断拓展,亟须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当今世界,沿海国家纷纷把发展重点投向海洋,面对海洋国家纷纷酝酿研究制订海洋基本法的大趋势,我国必须积极应对,将海洋国际规则本土化,利用好的战略机遇期,谋求发展。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国桢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确立中国是一个海洋国家的法律地位,将建设海洋强国的政策提升为国家意志。

参考文献:杨璇《杨国桢委员建议早日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国家海洋局网站,2007年11月29日;张一玲《全国人大代表宁书辰建议高度关注海洋环保》,《中国海洋报》,2006年3月21日。

宁书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法

海岛是海陆兼备的重要海上疆土,是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专章论述了海岛在海洋权益中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海岛管理制度,并作为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有6000多个海岛,散落在广阔的海域内,其海洋价值突出,生态极其脆弱。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九三学社副主委宁书辰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法,重点解决无居民海岛法制和管理空白问题,对有居民海岛则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保护为目的的宏观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张一玲《全国人大代表宁书辰建议高度关注海洋环保》,《中国海洋报》,2006年3月21日;杨威《国家海岛法呼之欲出》,中国海洋文化在线,2004年12月11日。

吴明熹:设立海洋工作领导小组

重大海洋事务属于国家战略和安全问题,需要国家高层的统一协调决策。许多国家都建有高层统一协调的海洋决策体制,例如,美国成立了海洋政策委员会,俄罗斯设立了政府海洋委员会,韩国成立了海洋水产部。现阶段我国海洋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现代海洋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国家缺乏海洋事务的统筹机制,海洋管理政出多门,致使海洋事务管理职能重复交叉,有些事务管理明显缺位。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吴明熹建议,从国家战略高度,在中央或国务院设立海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高层次、有权威的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大问题。

参考文献:杨璇《全国政协常委吴明熹建议建立国家海洋事务高层次协调机制和决策机构》,经济观察网,2007年3月7日;张一玲《全国人大代表宁书辰建议高度关注海洋环保》,《中国海洋报》,2006年3月21日。

曹大正:实施海挡综合开发利用工程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所所长曹大正建议,在海岸治理工作上,实施海挡综合开发利用工程,营造泻湖海岸,防潮蓄淡。我国18000公里的海岸线中,有4000公里的泥质海岸,给海水利用带来诸多不便,环境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为改变目前为防潮而不断加高海挡的做法,应将海挡建在5公里外负2米水深位置。因为是负2米水深,因此海挡可以跃浪,从而营造出一个水质清洁的人工泻湖。在风暴潮到来之前,利用低潮位把泻湖水放出去,使沥水排入泻湖,不但可以消灾还能够蓄淡。人工泻湖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可以为海水利用提供清洁海岸。通过沉淀的泻湖海水可以提供优质的水源,降低了前处理成本,改善滨海区环境。

参考文献:杨璇《曹大正代表建议关注海水利用和海岸治理》,国家海洋局网站,2007年11月29日;杨璇《杨国桢委员建议早日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国家海洋局网站,20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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