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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不赞成过早合作化(1)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9、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得而复失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农业合作化使通过土地改革实现的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得而复失。

◆刘少奇不赞成过早合作化

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毛泽东曾明确地指出,对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必须谨慎地、逐步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全国解放后,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和逐步完成,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很快,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包括小农破产、贫富差距扩大、甚至出现新的地主。为此,党和政府大力推进互助合作。一九五0年,全国农村有互助组二百七十二万四千多个,参加农户一千一百三十一万三千多户。到一九五一年,互助组发展到四百六十七万五千多个,参加农户有二千一百万户,增加了将近一倍。农业生产合作社也从一九五0年的十九个,增加到一九五一年的一百三十个。

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央写了一份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在农村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后,互助组织出现涣散的原因不是原有互助组的内容不适应,而是农民的自发势力使然,是农民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的表现,因此,应该扶持和增强有利于向社会主义发展的新因素,动摇、削弱和否定私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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