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和华北局不同意报告中的观点。5月4日,华北局在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复中写道:“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刘少奇明确表示: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毛泽东不赞成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随后,毛泽东找刘少奇、刘澜涛、薄一波等人谈话,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制基础的观点。毛泽东指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
1951年9月,中共中央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决议(草案)》指出:土改后的农民中存在着发展个体经济和实行互助合作的两种积极性,中央应特别注意发挥农民的这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在农民中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决议草案还对发展互助合作的指导原则、形式、防止的错误倾向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