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7月,毛泽东在全国财经会议上的一个文件的批语中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润分配作了更为明确的说明。他指出,在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同时,“工人们还要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但这只占全部利润中的一小部分,大约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其余的四分之三是为工人(福利费)为国家(所得税)及为扩大生产设备(其中包含一小部分是为资本家生产利润的)而生产的。因此,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1953年9月7日,毛泽东在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的谈话中,列举了关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如果利润为100%,国家所得税占35.5%,工人福利费占15%,公积金占30%,资方红利占20.5%。
1953年9月8日,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九次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作《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报告。报告明确指出,“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是要受到限制的,但限制私人所有制并不是取消私人所有制,并不是取消利润。利润分配是‘四马分肥’,资本家还有一份”。”周恩来强调,对资本家的个人所得,不能限制得太低,可以有所提高,可以使资本家分得的利润多一些,不是20%,而是25%,甚至比25%还多一点,这样可以影响资本家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他认为,“如将赢利作为百分之一百,比较合理的分配是:所得税占百分之三十四点五,工人福利占百分之十五,公积金占百分之三十,资本家的所得占百分之二十点五。关于资本家的所得,还可以再多一些,如能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上下就更合适一些。”他进一步指出:“所谓‘四马分肥’,实际上是‘三马’,因为公积金是三方面的。如果能这样做,不论是否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也就是基本上为国计民生服务,部分地为资本家谋利。”而实现“四马分肥”的更好的途径,就是要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当然如果采取国家贤本主义的形式,就能更好地实现这种分配。我们这种国家资本主义,既不同于一般的私人资本主义,更不同于帝国主义国家的国家资本主义,而是中国型的国家资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