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2日,政务院通过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指出: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基本上贯彻的是“四马分肥”的原则。在“四马分肥”利润分配政策下,国家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一般占利润总额的30%左右;企业公积金一般占10-30%;职工福利奖金一般占5-15%;股息红利(包括董、监事和经理、厂长的酬劳金)一般占25%五左右。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和部门,国家曾经使用过定息的方法。1955年11月1日,陈云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座谈会上明确表示:“一个工厂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国营的,应该实行国营的办法,但是单独把一个车间按照四马分肥来计算,就弄不清楚。因此,只有把它固定下来,有多少投资,每年给多少利息,生产则按照整个国营的办法来进行”。关于实行定息制度的好处,陈云作了以下概述:(一)保证了在实行全民所有制以前私股的利润;(二)实行定息可以避免工缴、税务方面公私之间的争执;(三)可以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减少劳资纠纷,因为“如果采取定息的办法,工人会感到企业除了给资方固定的利润外,他们生产的利润都归国家,也就是归他们自己”;(四)可以按照社会主义的管理方法管理公私合营企业;(五)可以对工厂统筹调配,大大节约国家在工业方面的投资,加快国家工业化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