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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智慧:标期制

话说晋商 作者:张正明


“标期”,即赊购结账期,是清代晋商各商号结算方法的划一办法。它对于避免和防范债权债务纠纷,活跃商贸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标期制度最早由资本雄厚、规模宏大的大盛魁创立。大盛魁总号和各大分号,处于内地与漠北的交通要冲,又是货物集散之地,它从内地采买的日用百货,绸缎、茶叶、布匹等,通过张家口,集中到归化城,缴纳税款后领上票照,以骆驼为运载工具,运到前营(乌里雅苏台)和后营(科布多),再分路向蒙古等地销售;从蒙古等地贩来的牲畜、皮毛、药材等产品也都经过归化城,再转运到全国各地销售。据史料记载,大盛魁每年运往蒙古的砖茶达三万箱,生烟有2000多囤(18万多公斤),从蒙古赶回的活羊一般在100万只,活马在二万匹左右。归化城市场上的许多重要商品,也都由大盛魁开盘行市面上,如果大盛魁的货物未运到,就须推迟开盘。商人们在这里购置货物后,或外销或内售,因路途遥远,所需时日甚多,所以资金的周转期也长。有些商人想要购进所需货物,却又现金不足,只好赊账。与大盛魁的交易是这样,与其他商人的交易中也有类似情况,因而难免出现债权债务问题。有鉴于此,大盛魁在归化城创设了一种专为商号之间清理债务的办法——“过骡子”。

这种“过骡子”就是标期制。这是一种极其严格的收、付款项的制度。商号与商号之间,由于生意来往,彼此有存、有欠,需要按照预定日期进行清理。有存项就收回来,有欠项就付出去。每月清理“债权”、“债务”的日期,就叫做“过骡子”;每季清理“债权”、“债务”的日期就叫做“过标”。“过骡子”的日期是三天,“过标”的日期是五天。这些日的规定,不是由当地的官府公布的,也不是由商业团体公议的,而是由山西祁县的大商号共同议定的。他们把一年内“过标”日期和“过骡子”的日期,于年前一次通知各商号共同执行。大约每年的标期和骡期都在阴历腊月的二十五日前后通知。旧历正月过第一个标,叫做“春标”;四月过第二个标,叫做“夏标”;七月过第三个标,叫做“秋标”;十月过第四个标,叫做“冬标”。这就是所谓“四季标”。旧历的二月、三月、五月、六月、八月、九月、十一月、十二月的二十五日前后“过骡子”,这就是所谓“月月常骡”。

此法启发了山西平(遥)祁(县)太(谷)各商号和票号,很快得到推广。按四季标期的结账办法,是一种革新和创造,它有效地促进了批发商的资金周转速度,支持了过载店的加速运输,保证了专业汇兑的信用,受到各商家的热烈欢迎。因此平遥、祁县、太谷等县的商帮,也各自在本县订立了自己的标期。例如平遥的春标期为农历三月二十五日,夏标期为六月二十八日,秋标期为九月二十九日,冬标期为十二月十日。祁县、太谷的标期,开始也如此,后因太谷人有巨商大盛魁的关系,财势较大,又由太谷来订标期,名之为“太谷标”。太谷的标期,分为四季:春标在二月、夏标在五月、秋标在八月、冬标在十一月。具体日期,每年冬标时由各家代表共同商定,然后通知各地商家。凡各来往户,均须于标期以前结账,并在标期前三天办理交款。凡是批发商品,全属赊购赊销,等到标期结算,在赊货时就订明结算期。一般是近者定为下一标,较远者隔两标,再远者隔三标,最迟者必须冬标结清,不能隔年。票号钱庄的汇款和贷放款项的支付收回,也是按标期约定。

凡赊购标期货的商号,如到标期付不了款,叫作“顶标”。顶标的商号经理人姓名,要在汇兑行业登记,一经登记,各商家便与这家商号断绝往来关系,顶标的商号从此就不能或很难买标期赊购货物。“顶标”,对票庄(号)和商号来说,关系到信用问题,但凡有三分奈何也是不会去“顶标”的。标期结算制度是经济活动的总结,是经营盈亏的鉴定,更是对企业信用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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