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念,也就是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并深深携带着时代和阶级的烙印。人类社会,自有国家以后,就逐渐产生了法律。在徽商活动的明清时期,封建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已经逐渐完善起来。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其他上层建筑紧密配合,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不过,人们的法律观念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环境和文化思想素质。
徽州商人生长于封建礼法十分浓厚的山区,从小就受到宗族有关“安分守法”的训诲。保存下来的各姓族谱,首卷一般都列了“族规”、“家训”,其中差不多千篇一律的明示族人遵守法纪。因此,徽商的法律观念可以说自小就开始养成。伴随着商业经营的发展和扩大,市场竞争意识的增强,徽商的法律意识也是越来越强烈,他们善于利用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维护自身利益。
明朝文人谢肇淛就曾给予评论说:“徽州商人非常节俭,吃饭穿衣不讲究……只快快乐乐图个温饱就足够了。只有在娶妾、打官司等方面,那是毫不吝啬,甚至挥金如土。”休宁无名氏商人手抄本《士商十要》中把守法作为“十要”之首,他说:
凡出门,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投钞不可隐漏,诸人难以挟制。此系守法,一也。
这说明徽商是极其重视用法律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徽商程正奎可算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程正奎,字时耀,歙县临河人,生于明成化年间。当他幼小时,其父便让他读书,想让他日后参加科举走仕进之路。然而,当他正准备参加考试时,他父亲却病倒了。家中没有人主持门户是不行的。正奎是长子,于是他不得不承担起支撑家庭的重担。
为了挽救日趋没落的家庭生活状况,他毅然出外经商。他辗转到江浙一带经营盐业。由于他读过书,熟知善贾之道,能很好把握义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对当时盐法非常熟悉,能够根据盐法的规定而灵活经营,所以生意越做越活络。没过几年,就成为江浙一带的大商人。
按当时的盐法规定,各处生产盐的盐场都要按照登记注册的盐商分派盐务,根据生产盐的多少增减盐课。一旦盐户逃亡,额课便会大减。于是程正奎便向盐务司上书请求变革盐课征收之法,以避免盐户逃亡使国家失去纳税的名额,同时又能让盐户通融获取盈利。
当时有人提出异议,说:自明太祖规定的盐法,至今已有数十年,谁胆敢提出变更。程正奎毫无惧色,笑着说:“正是太祖高皇帝制定的盐法至今已有几十甚至上百年了,随着时间的迁移,当年的盐法对如今的盐业已不能完全符合了。既不符合当今实际情况,那么就要改革,只有改革才能保证如今盐业发展的通畅。因此只有改革盐法,盐法所起的积极作用才会继续保持下去,否则,法规就会因为陈旧而变成陋规,就会阻碍正常的生产发展。这正是主持国家发展大计的大人们要慎重考虑的事啊。”
他的变更旧法的建议,既有利于国家,也有利于普通的盐户。他主张改革旧法规体现了法治精神,可谓难能可贵!盐务司认为此人博学多才,便申请录用他为官,皇帝下诏予以采纳。于是他被录用为盐务司顾问。他上任不久,又提出对盐课盐务的一系列改革主张。程正奎的声名日益远扬,苏浙盐务政事许多都靠他处理。
程正奎可以说是个性格刚烈的人,他宁肯得罪权贵,也要主持正义。权贵汪荣和罢官归乡,他的小儿子就在郡县中建造天官府。程正奎有一家仆,他的儿子仪宾住房就在天官府附近。汪荣和的儿子就要仪宾转移住所,仪宾坚决不答应。汪家于是强逼仪宾迁移。
此事传到程正奎耳朵里,他非常气愤,于是召集同宗人商量说:“这些豪强怎能如此欺负老实人呢!”于是他率领族人一起到汪荣和住处,向汪荣和历数其儿子的罪行。汪荣和之子气恼不过,就写封状纸状告程正奎。南京司法司受理了这桩讼事。
因为汪荣和当初位高权重,虽然现已罢官,但朝廷中依然还有不少亲信。所以当时人人都替程正奎担心,可程正奎却泰然自若,他说:“法律,天子与百姓都应共同遵守。如今即使汪家受宠信,但是他违犯了天子制定的法律,他就应受到法律制裁。”程正奎凭着一身正气,依据法律维护了别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战线上,从事合法经营,这是国家对从商者起码的要求,也是商人自爱、自律的基本准则。尽管时代不同,法的内涵和所维护的利益也不完全一样,但作为商人观念文化,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则又是古今相通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徽州商人的法律观念,在今天依然有可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