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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概说(1)

看不懂的CPI 作者:范言慧


在美国,CPI的编制起源于一战期间。当时由于战争的缘故,物资短缺,价格急剧攀升(尤其是在造船工业中心),人们希望通过一种指数来衡量经过生活成本调整之后的工资水平,也就是实际工资的概念,即反映物价上涨引起生活成本增加后,人们的工资水平及购买力受到多大的影响。从1917年到1919年,美国的92个工业城市进行了家庭支出的研究,定期的价格搜集工作也开始了。1919年,美国劳动统计局(简称BLS)开始为32个城市分别发布指数。全国指数,即美国城市平均指数,则开始于1921年,指数的起始年份是1913年。CPI在世界各国的编制历史各不相同,如在澳大利亚是从1960年开始,在我国从1953年开始统计,但数据公布则是从1985年开始。

CPI是英文Consumer Price Index的缩写。它表示在不同时期为购买一篮子样本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价格指数,这个商品篮子一般由日常生活的消费品(和服务)组成。CPI编制的现行国际准则《消费物价指数手册:理论与实践(2004)》将CPI的商品篮子划分为:①食品和不含酒精饮料;②酒精饮料、烟草和麻醉品;③衣服和鞋类;④住房、水、电、煤气和其他燃料;⑤用具、家用设备和住房的日常维修;⑥卫生保健;⑦运输;⑧通信;⑨娱乐和文化;⑩教育;餐馆和旅馆;其他物品和服务等部分。这是个一般的划分,但在各国会有所不同。在我国,它是由居民8个方面的消费品价格组成的,这8个方面分别为: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和用品、医疗卫生保健、文化娱乐教育、交通、居住服务。从CPI的组成可以看到,CPI中也包含一些无形的服务,因为诸如娱乐、教育等也是普通居民消费篮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CPI中不包含用于生产使用的原料及半成品等,显然,普通居民并不消费这些物品,因此生产性物品的价格变化并不能直接导致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价上涨,但它可以通过一些间接渠道传导到最终消费品的价格上。

对于CPI,目前最为权威的定义是在2003年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举办的第十七届国际劳动统计学家大会上确定的。该会议发布了《关于消费价格指数的决议》,其中这样定义CPI:

“CPI……用于衡量家庭为消费目的所获取、使用或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总体价格水平的变化。其目的是衡量消费价格随时间而发生的变动情况。这可通过衡量一个质量保持不变和特征相同的固定的商品和服务的篮子的购买成本来实现。篮子中所选取的商品和服务能够代表家庭在一年内或其他特定时期中的支出水平。”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总体的原则,CPI的衡量对象,即CPI的篮子,只包含居民购买的消费品或服务。从根本上说,消费品或服务是指消费者能够从对它的使用中直接获得满足的商品,任何与商业经营相关的购买都要从CPI中排除,也要剔除一些具有储蓄和投资成分的物品,像土地或资本品。各种形式的收入也要从CPI中排除(除非一些能够抵消某种特定购买的“收入”,如补贴或折价商品)。但也并非所有的消费品和劳务都会进入CPI的篮子。一般来说,各国都将色情、赌博、吸毒等非法消费排除在外。

国际劳工组织这个CPI的定义实际上强调CPI的编制需基于三方面对象或出发点,即:所获取或占有的消费品和服务;为取得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实际支付;用掉(或消费)的消费品和服务。这三方面是衡量CPI的三个角度,由此也产生了编制CPI的三种方法,即获取法、支付法与使用成本法。

获取法:所谓获取,即在基期由目标人群获取的(实际接受的)任何物品和服务——而不论实际中是否发生了支出或是否使用——都要归入CPI中。消费品的获取时间也是消费物品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此时买方产生了对卖方的负债或支付义务,按照此法,价格和支出均要在获得商品或服务时进行记录,无论消费者是否付了全款(或是分期付款),价格都需按照双方议定的支付。

支付法:指在基期,为了获得而产生的对任何物品和服务的支出,这里并不需要考虑是用什么钱支付的(即收入的来源)。同时,不管消费物品或服务是什么时候获得的,都要按照总支付金额计算权重。当支付发生时,消费品和服务的价格都计入CPI,计入的时间可能与获得消费品和服务的时间重合,也可能不相同。

 使用成本法:是指在基期,由目标人群使用(消费)的任何物品和服务都要纳入CPI中,而无论它们是何时支付或获得的。此处使用物品或服务的成本是由它的真实成本或“经济”成本来衡量的;价格和权数都需要根据实际使用的消费品和服务的价值量确定。使用成本法强调的是消费的产品的价值,在某一期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可能并非在该期获得,也可能并非是在该期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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