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方法存在着一些差别,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获取法和支付法。大多数消费品和服务是在获得时支付全部款项,但也有的产品是通过借款或分期付款购买的,此时获得法与支付法就存在较大的区别。获取法是根据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的全部价值来计算支出权重的,而不管在得到这些产品时是否支付了全部款项,并且为原先某一项购买所进行的支付并不在支出范围之内。比如在获取法下购买住房的价格就应以全款记录,因为在购买房屋后,消费者实际上就获得了这项居住服务。支付法则是按照实际支付额计算支出权重,而不管是否获得这些消费品或服务,实际支付额中可能包含了原先获得的消费品或服务。在支付法下,对于居住服务的支出就应以实际的支付为准,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我们都是一点一点地将房款和利息付清的,因此就不应以全款记录。由此也可以看到,在获取法中是不包含利息支出的,而支付法中则需要包含利息支出。
CPI的不同编制方法是为其编制目的服务的。一般而言,人们编制CPI出于三个目的:第一,衡量货币收入的购买力变化;第二,衡量生活标准的变化;第三,衡量每个家庭所面临的价格上涨(或下降)的程度。而编制CPI的这三个不同的目的也与前述三种编制方法一一对应。
第一个目的关心的是:如果购买与基期相同的商品和服务篮子,那么现在需要多少收入才能承受?从这一角度衡量的商品或服务篮子可以涵盖消费者在基期所有实际支付的商品和服务。此处的消费者收入指的是扣除了税收后的净收入。如果CPI的编制目的是想衡量货币收入的购买力变化,那最适合的编制方法应是支付法。因为通过对比消费者前后不同时期购买同样篮子的支出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就可以衡量出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货币收入的购买力是增强了还是下降了。如果购买同样的一篮子商品,现在需要支付的比过去多,那么就说明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了,反之则提高了。
如果编制CPI是出于第二个意图,即衡量生活标准的变化,那么CPI结合家庭的支出数据便可用于衡量家庭对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变动。首先我们需要确定什么是“生活标准”,这里的“生活标准”指的应当是在基期,一个家庭对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量。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些先于当期获得,但在当期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或服务也应包含在内,如像汽车这样的耐用品、先前支付的保险费等等。这样来看,这些物品的消费与当期消费者实际发生了多少支出之间就没有多大关系。此外,一些类似于基础设施、警察等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实际上并不需要直接由消费者支付,但每一位消费者却每天都在消费,对于这些实际消费了但并未发生直接支付的“消费品”如何衡量呢?一个办法就是通过类比,依照私人提供的类似物品来推算价格,或者也可通过提供这种服务的成本来估计它的价格。
如果编制CPI是为了衡量目标人群的生活成本变化的情况,那么最适合的方法应是使用成本法。显然,使用成本法的概念与衡量价格变动将导致消费者生活成本如何变动这一意图最为接近。
如果是出自第三个目的,CPI的目标是衡量消费者所面临的价格上涨情况。它并不是要衡量整个经济范围内的通货膨胀,而是仅仅衡量与消费者的支出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上涨情况。
若想衡量消费者所面临的物价变化,那么应当反映的是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率,这样利率就应当被排除在外,因为利率不是某种商品的价格,而是钱的价格,或者说代表了目前消费与未来消费之间的相对价格(如果现在不消费,将钱存入银行获取利息,那么这将增加未来的消费,那么利率就成为目前消费的机会成本,也代表了目前消费和未来消费的相对价格)。此外,严格来讲,依此种目的而衡量的物价变动也应只包括“实际的”,或由市场决定的价格。这样就不能包括对自用房屋的自估租金(这种自用房屋的自估租金应属于使用成本的范畴,而不是市场定的价格,因为没有真正在市场上交易),如果房屋的购买不是以投资(而是以消费)为目的的话,那么房价也应当包括在CPI的衡量范围中。依此推断,CPI中也不应包含政府按补贴价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因为类似的补贴是对纯市场力量的一种扭曲,补贴价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价。但如此看来,这可能也要排除一些重要的商品或服务,如教育。很多国家为消费者提供的教育服务中都包含了一定的政府补贴,结合其重要性来考虑,还是应当把教育纳入到CPI的衡量范围。